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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柒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柒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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