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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仟貳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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