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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遠燮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七千五百三十元,應繳裁判    費二千二百七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    百三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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