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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柒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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