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柒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