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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四百一十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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