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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1 年度桃補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大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樑 右原告與被告國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元,茲扣除支付命   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日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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