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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4 年度桃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被   告 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沂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72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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