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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9 年度桃勞小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范美惠 法定代理人 曾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凱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凱沃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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