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澳商澳盛銀行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白青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