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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9 年度桃小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白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