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羣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
被 告 星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科
被 告 多提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玉仙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陳吳秀絨 (即陳恩組之
繼承人)
陳星瑋 (即陳恩組之
繼承人)
陳柏光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瑞勇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韋儒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
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陳恩國、陳恩組應將坐
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面積八點
六六)部分
地上物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恩國及被告
陳吳秀絨、陳星瑋、陳柏光、陳瑞勇、陳韋儒(即陳恩組之繼承
人)應將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
(面積八點六六)部分地上物拆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