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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99 年度桃簡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一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政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丁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4,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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