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東興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黃春月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 定 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