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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8號 原   告 建泰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信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誤為提出聲明異議狀),茲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   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倘被告係欲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區監理所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L   075043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載明:被告交通部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代   表人劉育麟(所長)、住同上;且應補正訴之聲明:撤銷民   國102 年6 月25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L075043號裁決   處分。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 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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