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8號
原 告 建泰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信政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誤為提出
聲明異議狀),
茲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
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倘被告係欲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區監理所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L
075043號
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載明:被告交通部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代
表人劉育麟(所長)、住同上;且應補正訴之聲明:
撤銷民
國102 年6 月25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L075043號裁決
處分。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正本及其
繕本各1 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