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志郎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顏錦義
上列
當事人間申請用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36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檢附
被告拒絕申請增設用電之原處分書及
訴願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原處分書及
訴願決定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