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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 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淑芬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淑芬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在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所屬單 位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擔任約聘輔導員迄今(輔導員為法定 編制內之人員),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業人員, 負責依家庭教育法規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葉淑芬另 依該中心97年1 月份行政會議決議,兼辦該中心之主計、出 納及各項經費之運用管理報核,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雲林縣家庭教 育中心於97年度獲得教育部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 辦理「97年度農村婦女志工培訓計畫」。葉淑芬明知執行上 揭計畫業務,應確實辦理計畫活動,並依相關支出憑證據實 報核經費,不得以虛偽之報告及證明文件核銷費用,詎於97 年12月中旬,見年限屆期在即,而該計畫補助經費尚餘142, 200 元,惟恐補助款若未於97年度內核銷完畢,餘款須悉數 繳回教育部,乃葉淑芬為留控經費於98年度再行辦理相關研 習活動,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及行使該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明知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 於97年12月間並未辦理「97年度婦女婚姻坊帶領人研習實施 計畫」,仍為下列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 ㈠於97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辦公室內, 將上揭未於97年間辦理「97年度農村婦女志工培訓計畫」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①至編號④所示之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並於97年12月16日送陳,經由該中心主任、專員、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及處長核章後、並照會雲林縣政府 人事處、行政處、主計處、財政處後,再由雲林縣政府秘書 、參議、秘書長、副縣長及縣長核章,而虛偽記載雲林縣家 庭教育中心將於97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間辦理「97年度 婦女婚姻坊帶領人研習實施計畫」,足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 公文書之正確性及會計管理、經費核發之正確性。 ㈡葉淑芬並於97年12月20日至同年月31日間,再向講師廖永靜 、洪士桓及址設雲林縣斗六市之太信大飯店、雲院書城有限 公司(下稱雲院書城)、東暉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暉公司)、紅磚屋、玉兔儀器文具行(下稱玉兔文具行 )、欣馨食品行、林庭廣告社、昭文社等8 家廠商負責人取 得附表二所列之領據及交易憑證共10分,再填製附表一編號 ⑤至⑬所示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復在附表一編號⑧⑨⑩⑪⑬ 所示之憑證黏存單上特別標註「葉淑芬代墊……請存入臺灣 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 號葉淑芬帳戶」,並於98年 1 月7 日,將此等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以附表一編號⑭所列 登載不實之簽呈,向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請款核銷以行使之 ,致使不知情之雲林縣政府會計人員依其所請,核付142,20 0 元,並將支付明細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雲林縣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中華民國97年度簽證資料明細表(經費簽證備查簿 )」上,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之會計管理及經費核發之 正確性。 ㈢98年1 月間,附表二編號①至④所載玉兔文具行等4 家廠商 預先收到雲林縣政府轉帳匯款,附表二編號⑤至⑧所載林庭 廣告社等4 家廠商,則由葉淑芬另於98年間某日,親自以現 金方式與廠商結清款項。葉淑芬經辦之「婚姻劇坊帶領人培 訓進階課程」於98年5 月間始分4 梯次執行,前揭廠商亦至 98年5 月間始提供憑證所載之商品或勞務,講師廖永靜、洪 士桓則於98年5 月間到場授課時再向葉淑芬領取鐘點費及交 通費。嗣於98年10月2 日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自首 ,並靜候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葉淑芬98年10月2 日調查筆錄、99年3月12日調查筆 錄。 ㈡吳水銀99年2 月8日調查筆錄。 ㈢洪士桓99年2 月1日調查筆錄。 ㈣廖永靜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㈤張烈東99年1 月28日調查筆錄。 ㈥林志展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㈦孫美蓮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㈧翁秀珍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㈨林明夆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㈩高士琳99年1 月21日調查筆錄。 歐秀葉99年1 月22日調查筆錄。 如附表一所示葉淑芬偽造之公文書。 如附表二所示葉淑芬取得之偽造憑證。 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簽證資料明細表。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葉淑芬帳戶交易明細。 太信大飯店房租預付款單。 雲院書城繳款單。 被告葉淑芬提出之帳冊影本。 簽到表4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葉淑芬願意受有期徒刑6 月。並願接 受2 年之緩刑宣告。經核: ㈠被告葉淑芬為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所屬單位雲林縣家庭教育中 心約聘之輔導員,為法定編制內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之文書,分別為被 告葉淑芬於職務上,為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所製作之研習 實施計畫、研習內容、經費概算表及簽請同意之簽呈,編號 ⑤至⑭則為上開研習計畫執行完畢後,檢具憑證辦理撥款時 所應造具之文件及簽呈,並均由被告葉淑芬予以用章,屬該 管公務員在職務上所製作,均係公文書。 ㈡是核被告葉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另被告葉淑芬於本件犯罪後,於犯罪未被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 站坦認本件犯行,此有被告葉淑芬98年10月2 日調查筆錄在 卷可稽,其合乎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慮,致 犯本罪,犯後亦坦承犯行,深知悔悟,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於案發後自首而 接受裁判,並獲雲林縣政府諒解,到庭表示被告工作認真, 涉犯本案之動機係為推展家庭教育,希望能對被告從輕量刑 ,並同意給予被告不附負擔之緩刑宣告等語,本院亦認被告 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同意 予以緩刑之宣告,尚稱適當。 ㈢綜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五、本判決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六、本案經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葉淑芬偽造之公文書: ┌──┬────────┬─────────┬────────┬─────┐ │編號│ 文書名稱 │ 實際之情況 │ 登載不實之情況 │ 證據出處 │ ├──┼────────┼─────────┼────────┼─────┤ │ ① │雲林縣97年度婦女│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雲林縣家庭教育中│雲林縣調查│ │ │婚姻劇坊帶領人研│於97年度12月份未辦│心於97年12月辦理│站證物清冊│ │ │習實施計畫。 │理「婦女婚姻劇坊帶│「婦女婚姻劇坊帶│第51-52頁 │ │ │ │領人研習」活動。 │領人研習」。 │ │ │ │ │ │(辦理日期欄位為│ │ │ │ │ │不實之登載)。 │ │ ├──┼────────┤ ├────────┼─────┤ │ ② │婦女婚姻劇坊帶領│ │研習期間為97年12│雲林縣調查│ │ │人研習內容 │ │月21日、23日、24│站證物清冊│ │ │ │ │日、27日、28日及│第53頁 │ │ │ │ │30日共5日。 │ │ │ │ │ │(該研習內容之日│ │ │ │ │ │期、時間、活動內│ │ │ │ │ │容、講師、時數等│ │ │ │ │ │欄位為不實之登載│ │ │ │ │ │)。 │ │ ├──┼────────┤ ├────────┼─────┤ │ ③ │婦女婚姻劇坊帶領│ │不實登載研習所需│雲林縣調查│ │ │人研習經費概算表│ │講師鐘點費、交通│站證物清冊│ │ │ │ │費、住宿費及教材│第54頁 │ │ │ │ │費、材料費、便當│ │ │ │ │ │費、場地佈置費、│ │ │ │ │ │茶水費及行政雜支│ │ │ │ │ │費等共計142,200 │ │ │ │ │ │元之經費需求。 │ │ ├──┼────────┤ ├────────┼─────┤ │ ④ │擬支用「雲林縣地│ │謹陳97年度婦女婚│雲林縣調查│ │ │方教育發展基金-│ │姻劇坊帶領人研習│站證物清冊│ │ │家庭教育中心-家│ │實施計畫乙份,共│第49-50頁 │ │ │庭教育-02家庭教│ │需經費新台幣142,│ │ │ │育業務-04獎補助│ │200 元整。(簽呈│ │ │ │費-17對國內團體│ │內容均屬不實登 │ │ │ │之捐助」項下經費│ │載) │ │ │ │共142,200 元辦理│ │ │ │ │ │97年度婦女婚姻劇│ │ │ │ │ │坊帶領人研習之簽│ │ │ │ │ │呈(97年12月16 │ │ │ │ │ │日簽辦) │ │ │ │ ├──┼────────┼─────────┼────────┼─────┤ │ ⑤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紅│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磚屋支出「婦女婚姻│「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劇坊帶領人研習講師│領人研習講師便當│第58、59頁│ │ │財物請購(修理)│便當費」19,080元。│費」19,080元。(│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均│ │ │ │ │ │屬不實) │ │ ├──┼────────┼─────────┼────────┼─────┤ │ ⑥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昭│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文社支出「婦女婚姻│「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劇坊帶領人研習成果│領人研習成果冊等│第61、62頁│ │ │財物請購(修理)│冊等」費用13,988元│」費用13,988元。│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⑦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玉│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兔文具行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文具」費│第64、65頁│ │ │財物請購(修理)│文具」費用3,260元 │用3,260元。(公 │ │ │ │請修單各1份 │。 │文書填載內容均屬│ │ │ │ │ │不實) │ │ ├──┼────────┼─────────┼────────┼─────┤ │ ⑧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太│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信大飯店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講師住宿│第67、68頁│ │ │財物請購(修理)│講師住宿費」5,600 │費」5,600元」。 │ │ │ │請修單各1份 │元。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⑨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雲│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院書城支出「婦女婚│「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姻劇坊帶領人研習教│領人研習教材費」│第69、70頁│ │ │財物請購(修理)│材費」14,100元。 │14,100元。(公文│ │ │ │請修單各1份 │ │書填載內容均屬不│ │ │ │ │ │實) │ │ ├──┼────────┼─────────┼────────┼─────┤ │ ⑩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欣│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馨食品行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茶水費」│第72、73頁│ │ │財物請購(修理)│茶水費」3,000元。 │3,000元。(公文 │ │ │ │請修單各1份 │ │書填載內容均屬不│ │ │ │ │ │實) │ │ ├──┼────────┼─────────┼────────┼─────┤ │ ⑪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林│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庭廣告社支出「婦女│「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婚姻劇坊帶領人研習│領人研習場地佈置│第74、75頁│ │ │財物請購(修理)│場地佈置」2,500元 │」費用2,500元。 │ │ │ │請修單各1份 │。 │(公文書填載內容│ │ │ │ │ │均屬不實) │ │ ├──┼────────┼─────────┼────────┼─────┤ │ ⑫ │雲林縣政府支出憑│97年12月間並未向東│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證黏存單及雲林縣│暉公司支出「婦女婚│「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姻劇坊帶領人研習材│領人研習材料費」│第77、78頁│ │ │財物請購(修理)│料費」2萬元。 │2萬元。(公文書 │ │ │ │請修單各1份 │ │填載內容均屬不實│ │ │ │ │ │) │ │ ├──┼────────┼─────────┼────────┼─────┤ │ ⑬ │雲林縣政府所得支│97年12月間並未向支│向雲林縣政府請款│雲林縣調查│ │ │出憑證黏存單1份 │出「婦女婚姻劇坊帶│「婦女婚姻劇坊帶│站證物清冊│ │ │ │領人研習講師費及交│領人研習講師費及│第79頁 │ │ │ │通費」60,672元。 │交通費」60,672元│ │ │ │ │ │。(公文書填載內│ │ │ │ │ │容均屬不實) │ │ ├──┼────────┼─────────┼────────┼─────┤ │ ⑭ │擬請准予支付雲林│ │本項活動於97年12│雲林縣調查│ │ │縣家庭教育中心辦│ │月辦理完峻,擬請│站證物清冊│ │ │理「97年度農村婦│ │准予支付外聘講師│第56-57頁 │ │ │女婚姻劇坊帶領人│ │鐘點費56,000元及│ │ │ │研習計畫」講師鐘│ │交通費4,672元, │ │ │ │點費及交通費合計│ │合計新臺幣60,672│ │ │ │新臺幣60,672元整│ │元整。(簽呈內容│ │ │ │之簽呈(98年1月7│ │均屬不實登載) │ │ │ │日簽辦) │ │ │ │ └──┴────────┴─────────┴────────┴─────┘ 附表二:被告葉淑芬為核銷本案經費所取得之不實憑證: ┌──┬─────┬────┬──────┬──────┬────────┬─────┐ │編號│憑證製發者│憑證類型│憑證開立日期│憑證開立金額│ 付款情況 │ 證據出處 │ ├──┼─────┼────┼──────┼──────┼────────┼─────┤ │ ① │玉兔文具行│免用統一│97年12月20日│3,260元 │3,260元由雲林縣 │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政府直接匯入玉兔│站證物清冊│ │ │ │ │ │ │文具行指定帳戶。│第64頁 │ ├──┼─────┼────┼──────┼──────┼────────┼─────┤ │ ② │紅磚屋 │免用統一│97年12月30日│19,080元(便│19,080元由雲林縣│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當含飲料) │政府直接匯入紅磚│站證物清冊│ │ │ │ │ │ │屋指定帳戶。 │第60頁 │ ├──┼─────┼────┼──────┼──────┼────────┼─────┤ │ ③ │昭文社 │免用統一│97年12月30日│13,988元 │13,988元由雲林縣│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政府直接匯入昭文│站證物清冊│ │ │ │ │ │ │社指定帳戶。 │第61頁 │ ├──┼─────┼────┼──────┼──────┼────────┼─────┤ │ ④ │東暉公司 │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2萬元 │2萬元由雲林縣政 │雲林縣調查│ │ │ │ │ │ │府直接匯入東暉公│站證物清冊│ │ │ │ │ │ │司指定帳戶。 │第77頁 │ ├──┼─────┼────┼──────┼──────┼────────┼─────┤ │ ⑤ │林庭廣告社│免用統一│97年12月20日│2,500元 │被告葉淑芬虛偽登│雲林縣調查│ │ │ │發票收據│ │ │載左揭6筆款項係 │站證物清冊│ │ │ │ │ │ │其代墊,故合計8 │第74頁 │ │ │ ├────┼──────┤ │5,872 元係由雲林├─────┤ │ │ │估價單 │97年12月31日│ │縣政府直接匯入臺│雲林縣調查│ │ │ │ │ │ │灣銀行斗六分行 │站證物清冊│ │ │ │ │ │ │000-000-00000-0 │第76頁 │ ├──┼─────┼────┼──────┼──────┤號葉淑芬帳戶。 ├─────┤ │ ⑥ │欣馨食品行│收據 │97年12月20日│3,0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72頁 │ ├──┼─────┼────┼──────┼──────┤ ├─────┤ │ ⑦ │太信大飯店│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5,6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67頁 │ ├──┼─────┼────┼──────┼──────┤ ├─────┤ │ ⑧ │雲院書城 │統一發票│97年12月31日│14,100元 │ │雲林縣調查│ │ │ │ │ │ │ │站證物清冊│ │ │ │ │ │ │ │第69頁 │ ├──┼─────┼────┼──────┼──────┤ ├─────┤ │ ⑨ │講師廖永靜│講師鐘點│97年12月24日│11,640元 │ │雲林縣調查│ │ │ │費及交通│ │ │ │站證物清冊│ │ │ │費領據 │ │ │ │第81頁 │ ├──┼─────┼────┼──────┼──────┤ ├─────┤ │ ⑩ │講師洪士桓│講師鐘點│97年12月30日│49,032元 │ │雲林縣調查│ │ │ │費及交通│ │ │ │站證物清冊│ │ │ │費領據 │ │ │ │第8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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