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尚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 年
度偵緝字第 1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尚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填
製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並以之逃漏稅捐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簡尚斌因為積欠案外人詹吉忠新台幣(下同)20萬元,無
力償還,而同意接受詹吉忠安排,提供其身分證件,自民國
(下同)95年6 月9 日起,擔任址設南投縣○○鎮○○里○
○街○○號l 樓億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林公司)之人頭負
責人,張簡尚斌、詹吉忠、饒玉麟共同基於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由詹吉忠提供蓋好億林
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統一發票予案外人饒玉麟,於95年10月
間,明知億林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由饒玉麟開立附表二
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附表二所示商號充當進項
憑證,申報扣抵銷售稅額,銷售金額合計64,350,640元,幫
助附表二所示商號逃漏營業稅共計3,217,534 元,
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同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㈡本案中,下列被告以外
之人之筆錄、
書證,雖然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
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
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法官審酌該言詞及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經查:㈠被告張簡尚斌坦白承認積欠詹吉忠20萬元,無力償
還,因而接受詹吉忠安排以擔任億林公司人頭負責人的事實
,被告此部分供述,與詹吉忠在100 年8 月11日審判
期日作
證時所述內容相符,可以採信。㈡詹吉忠並證述其提供億林
公司予饒玉麟,供饒玉麟販賣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
逃漏稅;而饒玉麟在100 年9 月29日作證時證述億林公司是
虛設行號,在95年7 至10月間並無營業之事實,詹吉忠為了
擴充億林公司營業額以美化公司財務,提供蓋有億林公司大
、小章之空白統一發票給他,由他開立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
以販賣予他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而他為了避免稅賦,
因此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做為銷項憑證。
由詹吉忠、饒玉麟之證述內容,可以確認億林公司在95年間
並無銷售貨物之事實,卻開立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
,以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商號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㈢此外,本案有億林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1 份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
(
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5年度】(國稅局卷第6 頁至第9
頁,第11頁,第15頁),以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億林公司變更登記表、億林公司章程、億林公司股東同意書
、房屋租質契約書(國稅局卷第239 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8 頁,第250 頁至第253 頁)可以
佐證。㈣被告固
然辯稱:不知道詹吉忠要用億林公司去做違法的事情,也不
知道詹吉忠或饒玉麟販賣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
稅云云。然而,使用人頭負責人,目的通常就是為了要開立
內容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予他人供逃漏稅使用,被告辯稱不
知道要做違法的事實云云,所辯顯然不足採信,其知情而
故
意與詹吉忠、饒玉麟共同犯罪的情節,已經可以認定。
三、論罪
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
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
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
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5年
度台上字第31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
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
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
正犯,亦
可成立該條項罪名(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10號判
決),從而,縱然附表二所示各收受億林公司統一發票之商
號有虛設行號,並不影響被告成立該幫助逃漏稅罪的成立,
就該獨立犯罪亦得以成立
共同正犯。
綜上所述,被告自願接
受詹吉忠安排,擔任億林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詹吉忠提供蓋有億林公司大、小章之
空白統一發票予饒玉麟,由饒玉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並交付予該附表二所示商號,以之充當進項憑證
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
如附表二所示之商號(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被告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等人推由共犯饒玉麟先後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行,因係於95年
10月間之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
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
念上,
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仍應
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
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
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2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㈢又被告與詹吉忠、饒玉麟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而詹吉忠、饒玉麟雖非商業負責人,然依刑法第31
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共犯。
㈣法官審酌被告未曾因為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
有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件
可證,其行為固然造成稅捐稽徵的困
難,然而,實際規劃、執行上述犯罪之人畢竟是詹吉忠、饒
玉麟,被告充其量只是個人頭,因而對本案被告量處較輕的
有期徒刑4 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犯罪時間是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乎減刑條件,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另外主張;被告擔任億林公司人頭負責人期間,明知
億林公司於95年7 月至10月間,未實際自附表一所示之商號
進貨,卻取得該等商號統一發票23紙,金額共74,527,490元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億林公司營業稅3,726,375 元
。被告另外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
詐術逃漏稅罪。
二、經查:
㈠如前所述,
證人饒玉麟於100 年9 月29日
審判期日作證時,
已供稱億林公司是虛設行號,在95年7 至10月間並無營業之
事實。億林公司既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則饒
玉麟取得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只是為了讓帳面平衡,而無
逃漏億林公司營業稅之情節。
㈡此外,饒玉麟在取得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時,通常就只是購
買而已,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尚難認定饒玉麟與附表一所
示各商號負責人、會計人員在開立各該統一發票時,有共同
謀議,或者有行為分擔之情節。從而,難以認定被告張簡尚
斌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罪嫌疑事實,欠缺證據支持
,應為無罪之判決。
參、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
第1 項,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㈢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7 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偵查起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億林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
┌──┬────┬──────────┬────┬──┬─────┬─────┬─────┐
│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 │稅額 │備註 │
├──┼────┼──────────┼────┼──┼─────┼─────┼─────┤
│ 1 │00000000│優品商品開發有限公司│95年7-8 │4 │ 0000000元│ 332917元 │無交易事實│
│ │ │ │月 │ │ │ │ │
├──┼────┼──────────┼────┼──┼─────┼─────┼─────┤
│ 2 │00000000│宏瑋冷氣空調有限公司│95年10月│4 │ 363400元│ 18170元 │無交易事實│
├──┼────┼──────────┼────┼──┼─────┼─────┼─────┤
│ 3 │00000000│光達螺絲企業社 │95年8 月│4 │ 370200元│ 18510元 │無交易事實│
├──┼────┼──────────┼────┼──┼─────┼─────┼─────┤
│ 4 │00000000│志訓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1 │ 180000元│ 9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5 │00000000│亨旺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10 │00000000元│0000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合 計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
【附表二:億林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額 │稅額 │備註 │
├──┼────┼──────────┼────┼──┼─────┼─────┼─────┤
│ 1 │00000000│天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95年10月│4 │ 0000000元│ 125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公司 │ │ │ │ │ │
├──┼────┼──────────┼────┼──┼─────┼─────┼─────┤
│ 2 │00000000│禾達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5 │ 0000000元│ 100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3 │00000000│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95年10月│9 │ 0000000元│ 177200元 │無交易事實│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00000000│亞比士工程事業股份有│95年10月│2 │ 0000000元│ 100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限公司 │ │ │ │ │ │
├──┼────┼──────────┼────┼──┼─────┼─────┼─────┤
│ 5 │00000000│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2 │ 0000000元│ 66800元 │無交易事實│
├──┼────┼──────────┼────┼──┼─────┼─────┼─────┤
│ 6 │00000000│三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1 │ 650000元│ 32500元 │無交易事實│
├──┼────┼──────────┼────┼──┼─────┼─────┼─────┤
│ 7 │00000000│天鼎科技有限公司 │95年10月│2 │ 0000000元│ 260924元 │無交易事實│
├──┼────┼──────────┼────┼──┼─────┼─────┼─────┤
│ 8 │00000000│順虹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4 │ 0000000元│ 82100元 │無交易事實│
├──┼────┼──────────┼────┼──┼─────┼─────┼─────┤
│ 9 │00000000│群翰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5 │ 0000000元│ 121460元 │無交易事實│
├──┼────┼──────────┼────┼──┼─────┼─────┼─────┤
│ 10 │00000000│石發企業社 │95年10月│2 │ 800280元│ 40014元 │無交易事實│
├──┼────┼──────────┼────┼──┼─────┼─────┼─────┤
│ 11 │00000000│茂發建材有限公司 │95年10月│2 │ 401660元│ 20083元 │無交易事實│
├──┼────┼──────────┼────┼──┼─────┼─────┼─────┤
│ 12 │00000000│倖利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7 │ 0000000元│ 218043元 │無交易事實│
├──┼────┼──────────┼────┼──┼─────┼─────┼─────┤
│ 13 │00000000│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2 │ 601357元│ 30068元 │無交易事實│
├──┼────┼──────────┼────┼──┼─────┼─────┼─────┤
│ 14 │00000000│世基工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16 │00000000元│ 675001元 │無交易事實│
├──┼────┼──────────┼────┼──┼─────┼─────┼─────┤
│ 15 │00000000│金樹企業社 │95年10月│7 │ 0000000元│ 191675元 │無交易事實│
├──┼────┼──────────┼────┼──┼─────┼─────┼─────┤
│ 16 │00000000│璇燁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1 │ 300000元│ 15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17 │00000000│昕皇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3 │ 0000000元│ 124601元 │無交易事實│
├──┼────┼──────────┼────┼──┼─────┼─────┼─────┤
│ 18 │00000000│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1 │ 0000000元│ 90500元 │無交易事實│
├──┼────┼──────────┼────┼──┼─────┼─────┼─────┤
│ 19 │00000000│合元建築材料有限公司│95年10月│1 │ 500000元│ 25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20 │00000000│寶程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3 │ 0000000元│ 125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21 │00000000│博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2 │ 301296元│ 15065元 │無交易事實│
├──┼────┼──────────┼────┼──┼─────┼─────┼─────┤
│ 22 │00000000│利菖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3 │00000000元│ 531500元 │無交易事實│
├──┼────┼──────────┼────┼──┼─────┼─────┼─────┤
│ 23 │00000000│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95年10月│2 │ 0000000元│ 50000元 │無交易事實│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