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黎長安
郭利方
被 告 關亘佑
許宗碧霞
許清海
宏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宏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9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
諭知無罪(101 年度交易字第9 號)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