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沈伯諺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告 子賢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德
被 告 吳開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101 年度交易字第1 號)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