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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TRAN VAN SON(中譯陳文山)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錦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 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錦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漏未裁定,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為 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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