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TRAN VAN SON(中譯陳文山)
訴訟
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被 告 錦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
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錦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漏未裁定,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準用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為
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