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莊金昆
林美珠
蘇稟閎
上列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蘇珀建
被 告 張藝彥
炳昌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上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所載之「
詐欺案件」應更正為「業務過失
致死案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
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案由欄係「業務過失
致死」,故本院於102 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中所載「詐欺案件」,顯係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爰
依
職權更正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