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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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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梁騰文 被   告 吳錦福       遊騎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仕佳 上列被告吳錦福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167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又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錦福涉犯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67 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本院向原告梁騰文說明若其撤回對被告吳錦福之過失 傷害告訴,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法原告需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於明瞭後仍願當庭撤回告訴 ,上開刑事案件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原告於民國10 3 年6 月3 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簡式審判程序中,聲請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經當庭記載於筆錄 ,並經其簽名其上,有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詳 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67 號卷第26頁反面) ,故依據上開 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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