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見裕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21
2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卓見裕犯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
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卓見裕自民國100 年起至102 年4 月止,受雇於址設雲林縣
斗六市○○路○○○ 號1 樓「台鈺食品有限公司」(下簡稱台
鈺公司)擔任貨車司機,負責食品之運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
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未得台鈺公司之同意,即分別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收款日(
附表一編號1、、;3、;4、;5、;至
各部分,分別係於同日收款),前往收取附表一編號1至
所示客戶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金額之貨款後,將貨款侵
吞入己,供己賭博花用,侵占總計新臺幣(下同)265,976
元之貨款。
嗣因台鈺公司會計人員發現卓見裕所負責之部分
客戶遲未給付貨款,詢問卓見裕,始循線查知上情,報警究
辦而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卓見裕所犯之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在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和
與
證人即台鈺公司即會計陳慧如、主任黃俊鋒於偵查中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出具之切結書1 張、台鈺公司檢具之
請款單27份等在卷
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上開侵占台鈺公司貨款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
㈡關於被告犯罪手法,其係於「同日」至不同公司收取貨款後
,決意
予以侵占,已經其在審理中供述明確,則就其附表一
編號1、、;3、;4、;5、;至之部分
,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
起訴書附表雖漏未記載被告侵占
附表一編號所示55,087元貨款之部分,但該部分與已經起
訴之部分(編號1、)具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陳明。
㈢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共13罪(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
,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之。
㈣爰
審酌被告受僱於他人,不思盡忠職守,反利用職務之便多
次侵占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供己賭博花用,所侵占之金
額共計26萬餘元,損及台鈺公司之利益,且
迄未與台鈺公司
達成
和解,惡性不輕,但念及被告
犯後能坦承犯罪,犯後態
度尚可,又其每次侵占之金額非鉅,且其並無犯罪之前科(
其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2年8 月31日
,以82年度交訴字第17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緩刑3 年確
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
宣告已失效力,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與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
有穩定之工作,靠向親友借貸度日,經濟狀況不佳,
暨台鈺
公司之
告訴代理人黃俊鋒到庭表示對本案刑度沒有意見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各罪之刑,再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
適用之
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㈡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卓見裕侵占貨款一覽表
┌──┬─────┬───────┬────┬────┬───────┬─────┐
│編號│ 客戶 │ 送貨日期 │收款方式│貨款(新│收款日即犯罪日│單據出處(│
│ │ │ │ │臺幣:元│期 │102 偵4516│
│ │ │ │ │)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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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永晟 │102 年1 月28日│當日收款│ 5,280│102 年1 月28日│第9 頁 │
├──┼─────┼───────┼────┼────┼───────┼─────┤
│ 2 │永晟 │102 年3 月15日│當日收款│ 120│102 年3 月15日│第9 頁 │
├──┼─────┼───────┼────┼────┼───────┼─────┤
│ 3 │美又美(臺│102 年1 月22日│當日收款│ 7,206│102 年1 月22日│第8 頁 │
│ │西民族店)│ │ │ │ │ │
├──┼─────┼───────┼────┼────┼───────┼─────┤
│ 4 │美又美(臺│102 年2 月4 日│當日收款│ 8,563│102 年2 月4 日│第8 頁 │
│ │西民族店)│ │ │ │ │ │
├──┼─────┼───────┼────┼────┼───────┼─────┤
│ 5 │ㄚ葉自助餐│102 年3 月8 日│當日收款│ 1,840│102 年3 月8 日│第10頁 │
│ │(虎尾)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18│ │ │
│ │ │ │ │60) │ │ │
├──┼─────┼───────┼────┼────┼───────┼─────┤
│ 6 │ㄚ葉自助餐│102 年3 月9 日│當日收款│ 610│102 年3 月9 日│第10頁 │
│ │(虎尾) │ │ │ │ │ │
├──┼─────┼───────┼────┼────┼───────┼─────┤
│ 7 │永福快餐 │102 年3 月11日│當日收款│ 1,900│102 年3 月11日│第9 頁 │
├──┼─────┼───────┼────┼────┼───────┼─────┤
│ 8 │永福快餐 │102 年3 月21日│當日收款│ 700│102 年3 月21日│第9 頁 │
├──┼─────┼───────┼────┼────┼───────┼─────┤
│ 9 │陳俊佑 │102 年1 月14日│週結 │ 23,941│102 年1 月14日│第8 頁 │
│ │(起訴書誤│至19日 │ │ │至19日當週某日│ │
│ │載為陳俊祐│ │ │ │ │ │
│ │) │ │ │ │ │ │
├──┼─────┼───────┼────┼────┼───────┼─────┤
│ │陳俊佑 │102 年1 月21日│週結 │ 12,904│102 年1 月21日│第8 頁 │
│ │ │至26日 │ │ │至26日當週某日│ │
├──┼─────┼───────┼────┼────┼───────┼─────┤
│ │陳俊佑 │102 年1 月28日│週結 │ 17,533│102 年1 月28日│第6 頁 │
│ │ │至2 月2 日 │ │ │至2 月2 日當週│ │
│ │ │ │ │ │某日 │ │
├──┼─────┼───────┼────┼────┼───────┼─────┤
│ │陳俊佑 │102 年2 月4 日│週結 │ 43,308│102 年2 月4 日│第6 頁 │
│ │ │至9 日 │ │ │至9 日當週某日│ │
├──┼─────┼───────┼────┼────┼───────┼─────┤
│ │陳俊佑 │102 年2 月14日│週結 │ 9,857│102 年2 月14日│第6 頁 │
│ │ │至16日 │ │ │至16日當週某日│ │
├──┼─────┼───────┼────┼────┼───────┼─────┤
│ │陳俊佑 │102 年2 月20日│週結 │ 3,795│102 年2 月20日│第6 頁 │
│ │ │至23日 │ │ │至23日當週某日│ │
├──┼─────┼───────┼────┼────┼───────┼─────┤
│ │陳俊佑 │102 年2 月25日│週結 │ 13,610│102 年2 月25日│第7 頁 │
│ │ │至3 月2 日 │ │ │至3 月2 日當週│ │
│ │ │ │ │ │某日 │ │
├──┼─────┼───────┼────┼────┼───────┼─────┤
│ │陳俊佑 │102 年3 月4 日│週結 │ 12,335│102 年3 月4 日│第7 頁 │
│ │ │至9 日 │ │ │至9 日當週某日│ │
├──┼─────┼───────┼────┼────┼───────┼─────┤
│ │明和珍 │102 年1 月26日│次回叫貨│ 7,530│102 年1 月26日│第9 頁 │
│ │ │ │時結帳 │ │後至被告離職日│ │
│ │ │ │ │ │間之某日 │ │
├──┼─────┼───────┼────┼────┼───────┼─────┤
│ │愛尼爾幼兒│102 年2 月1 日│月結 │ 6,509│102 年2 月間某│第12頁 │
│ │學校 │至22日 │ │(起訴書│日 │ │
│ │ │ │ │誤載為65│ │ │
│ │ │ │ │90) │ │ │
├──┼─────┼───────┼────┼────┼───────┼─────┤
│ │私立葳尼 │102 年2 月1 日│月結 │ 5,422│102 年2 月間某│第12頁 │
│ │爾幼兒園 │至22日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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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蚵仔輝貨產│102 年2 月2 日│月結 │ 4,230│102 年2 月間某│第12頁 │
│ │中心 │ │ │ │日 │ │
├──┼─────┼───────┼────┼────┼───────┼─────┤
│ │統興 │102 年2 月6 日│月結 │ 4,950│102 年2 月間某│第11頁 │
│ │ │至25日 │ │ │日 │ │
├──┼─────┼───────┼────┼────┼───────┼─────┤
│ │福生海產 │102 年2 月2 日│月結 │ 5,544│102 年2 月間某│第11頁 │
│ │ │至28日 │ │ │日 │ │
├──┼─────┼───────┼────┼────┼───────┼─────┤
│ │大屯幼兒園│102 年2 月19日│月結 │ 870│102 年2 月間某│第11頁 │
│ │ │至20日 │ │ │日 │ │
├──┼─────┼───────┼────┼────┼───────┼─────┤
│ │錦興超市 │102 年2 月2 日│月結 │ 3,866│102 年2 月間某│第11頁 │
│ │ │至27日 │ │ │日 │ │
├──┼─────┼───────┼────┼────┼───────┼─────┤
│ │童話世界 │102 年2 月18日│月結 │ 2,180│102 年2 月間某│第10頁 │
│ │ │ │ │ │日 │ │
├──┼─────┼───────┼────┼────┼───────┼─────┤
│ │青蘋果複合│102 年1 月20日│月結 │ 6,286│102 年2 月間某│第10頁 │
│ │餐飲(承穎│至2 月15日 │ │ │日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世興生鮮超│101 年12月26日│月結 │ 55,087│102 年1 月間某│第12頁 │
│ │市- 圓品商│至102 年1 月25│ │ │日 │ │
│ │行 │日 │ │ │ │ │
├──┴─────┴───────┴────┴────┴───────┴─────┤
│總金額共計 265,976 │
└────────────────────────────────────────┘
附表二:被告所犯罪行一覽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1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1、、所示│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貨款之行為 │ │ │
├──┼───────┼─────────┼─────────────┤
│ 2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3、所示貨款│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行為 │ │ │
├──┼───────┼─────────┼─────────────┤
│ 3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4、所示貨款│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行為 │ │ │
├──┼───────┼─────────┼─────────────┤
│ 4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5、所示貨款│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行為 │ │ │
├──┼───────┼─────────┼─────────────┤
│ 5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2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6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6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7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7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8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8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9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9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所示貨款之行│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為 │ │ │
├──┼───────┼─────────┼─────────────┤
│ │侵占附表一編號│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至所示貨款│之業務侵占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行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