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銘文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銘文犯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
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叁
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均
沒收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廖銘文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迪斯耐遙控玩具城
」(下稱迪斯耐玩具城)負責人,其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且知悉其所有下列空氣槍若調
校內部結構及更換彈力較強之彈簧後,各該空氣槍發射動能
將提升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竟自不詳時間起,在迪斯耐玩
具城內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真正
強、又準、又順、又穩」之空氣槍訊息,並以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
嗣:
㈠、林建豪(改名林啟川,
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該院102 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非法
持有具有殺傷
力空氣槍確定)透過網路得知上開空氣槍訊息,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廖銘
文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買賣事宜後,於同年
7 月12日,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即基於製造、販賣具
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調校SP100 型號空氣槍內部構造,
並更換彈性較強之氣室彈簧(即擊錘簧)後,製造完成具有
殺傷力之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在林啟川之案件
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連同CO2 鋼瓶、子彈、瞄準器鋼
瓶,以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價格,販售與林建豪(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㈡、賴啟斌(另案經高雄地院以該院102 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非
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確定)透過網路得知上開空氣槍訊息
,於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許,持用0000000000門號
行動電話與廖銘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後,賴
啟斌於同年5 月31日下午某時,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
與賴啟斌於迪斯耐玩具城內形成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
犯
意聯絡,由廖銘文先將SP100 型號空氣槍1 枝之內部構造
予
以調校,使該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強之彈簧後,即可立
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賴啟斌更換彈簧之方法,
再另外提供1 條彈性較強之彈簧,供賴啟斌自行更換後,再
向賴啟斌收取10,000元之代價。
嗣後賴啟斌將該空氣槍攜回
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同日即與廖銘文基
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行將該空氣槍內之彈簧更
換為廖銘文所提供之另1 條彈簧,而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
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經高雄地檢署在賴
啟斌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㈤部分)。
㈢、吳振憲(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該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24
號判決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確定)於99年底某日,
透過網路得知廖銘文刊登上開空氣槍訊息,即與友人徐裕峰
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與吳振憲在迪斯耐玩具城內形成
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聯絡,由廖銘文先接續調校2
枝SP100 空氣槍內部構造,使該等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
強之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吳振
憲如何更換彈簧,再另外提供2 條彈簧與吳振憲,供吳振憲
自行更換後,再向吳振憲收取14,000元之代價。嗣吳振憲將
上開2 空氣槍攜回其桃園縣新屋鄉○○村00鄰0 ○00號住處
後隔3 日,即與廖銘文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
行將該2 枝空氣槍內之彈簧更換為廖銘文所提供之另2 條彈
簧,而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2 枝(槍枝管制編號:新
北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扣案中)(即起
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㈣、黃仁宏(另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該院
102 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確定),
透過網路得知廖銘文刊登前開空氣槍訊息,於101 年4 月21
日下午3 時41分許,即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廖銘文
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並於翌(22
)日前往迪斯耐玩具城,廖銘文與黃仁宏在迪斯耐玩具城內
形成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聯絡,由廖銘文先調校SP10
0 空氣槍1 枝之內部構造,使該空氣槍於日後更換彈性較強
之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導黃仁宏
如何更換彈簧,再另外提供1 條彈簧與黃仁宏,供黃仁宏自
行更換,再向黃仁宏收取10,000元之代價。嗣黃仁宏將該空
氣槍攜回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0號住處後,即於同年
月23日,與廖銘文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在其上開住處自行更
換廖銘文所提供之另1 條彈簧,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中)(即起訴書犯
罪事實二㈡部分)。
二、
嗣經民眾檢舉,經警方向本院
聲請對廖銘文所持用00000000
00號門號進行
通訊監察,發現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及黃
仁宏等人分別有向廖銘文購買空氣槍,復至林啟川、賴啟斌
、吳振憲及黃仁宏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上開具有殺傷力之空
氣槍,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
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同法第159 條之3 等例外
規定外,應屬
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之規定自明。
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其
證據能力
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需具備以下之要件
:㈠與審判中陳述不符、㈡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㈢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本件被告及辯護人
雖爭執
證人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徐裕峰及黃仁宏等人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然查,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
,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多有不符,而該等證人於警詢
時陳述離本案發時間點較近,受各種不同情形污染之可能性
較低,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有將該等警詢筆錄與該
等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綜合評價以證明被告犯罪
事實存否之必要,故本院認證人林啟川、賴啟斌、吳振憲、
徐裕峰及黃仁宏等人之警詢筆錄均有證據能力。
二、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
,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
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
,證人、
鑑定人並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林
啟川、賴啟斌、吳振憲、徐裕峰及黃仁宏在檢察官面前製作
之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惟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係檢察官
令
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各該證人詰文在卷
可憑(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60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15
7 至158 頁;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20頁、第25頁、第50頁、
第60頁),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偵
訊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上述規定,前開證述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
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
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知
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
院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第167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
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
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則依前開說明,應認
該等
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有罪)部分
一、被告確實有在奇摩拍賣網站上以雲林斗六迪斯耐玩具為店名
,刊登「如果你喜歡真正強又準又耐又順又穩的玩具槍,請
來電,本店用專業+良心,不以利益為先的精神介紹你真正
性能好槍,保證一試成主顧,不滿意包退…請不要再從1.奇
摩知識2.物品性能介紹詞3.店家、朋友、網友建議4.外國影
片中5.玩具槍外形…去選擇你要的玩具槍…因以上這些都是
不敢也不能掛保證的…買了後悔只是當傻瓜而已…」等內容
之廣告及槍枝照片,並留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及雲林
縣斗六市○○路00號地址,做為聯絡工具及地址,有該奇摩
拍賣網站廣告內容在卷
可稽(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聲監字第
27號卷第27頁至第33頁),可認被告確有經營迪斯耐玩具城
,並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標榜其所賣空氣槍、玩具槍,性能真
正強等語,以吸引顧客與其聯絡及交易,並無疑義。
二、證人郭曾政祺於104 年6 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認識被告,我是經營北極熊玩具屋,做批發,6 、7 年前
被告曾經跟我進過各式玩具槍,比如說空氣槍、瓦斯槍、操
作槍等等,我幾年前有批發過型號SP100 空氣長槍,應該沒
有批發過型號SP99空氣短槍,SP100 空氣長槍是我們組裝製
造的,我們工廠設在西螺鎮,也有製造過SP99空氣短槍,只
是被告沒有跟我們進過SP99空氣短槍。其實國內還有蠻多其
他廠商在製造SP100 空氣長槍及是SP99空氣短槍。我製造、
販售的SP100 空氣長槍及是SP99空氣短槍每一把批發售出前
均會用測速器測試,發射動能強度約5 焦耳/ 平方公分,誤
差約是2 焦耳平方公分,所以最強不會超過7 焦耳/ 平方公
分,所謂有誤差是,夏天、冬天會有不同,夏天天氣熱,氣
體壓力它膨脹係數大,空氣槍的發射初速在夏天會高一點點
,冬天的話,因為天氣比較冷,強度會減弱一些,如果超過
10焦耳/ 平方公分,一定都是有問題,是經過改造過的。我
賣給被告的SP100 空氣長槍的發射動能一直也是約5 焦耳/
平方公分,SP100 空氣長槍的彈匣裡面有一條彈簧,槍枝的
氣室裡面也有一條彈簧,還有一條擊錘彈簧,一共有3 條彈
簧,這幾條彈簧也是我們委託彰化鹿港的彈簧工廠製造的。
SP100 空氣長槍的氣閥出氣量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強度
,出氣量越高,發射動能強度越強,槍管的長度及精密度,
也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槍管的密合度比較好的話,強
度會增強一些,但是影響空氣槍發射動能最大的是氣室的擊
錘簧,所以以SP100 而言的話,只要單純更換彈性不同的彈
簧,就可以影響到這把空氣槍的發射動能,至於影響的程度
,要視更改的彈簧規格以定,之前我到法院來作證,聽過曾
經移送紀錄裡面最高是將空氣槍的發射動能提高到40幾焦耳
/ 平方公分。如果要更換氣室的擊錘簧要拆解空氣槍的氣室
,就是槍機氣室裡面全部拆開,再拆彈匣,然後拆槍膛,沒
有辦法在外面換,一定要將槍拆成半支才能更換,這個拆解
更換擊錘彈簧的程序,如果是專業人士來做大概只要5 分鐘
,而且這擊錘簧很少聽到有彈性疲乏而需要更換的問題。我
出貨給被告空氣槍時,都是整把空氣槍出售,只是將槍管跟
槍身是分離,出貨時,槍身內就已經有彈簧,不會再附贈1
條彈簧,進貨的店家不用再另外組裝彈簧,只需要把槍管鎖
在槍身上就可以了,這過程只需要30秒。被告大多是跟我的
下游廠商樺山玩具有限公司進空氣槍,直接跟我北極熊玩具
屋進的空氣槍不多,而且我們公司生產的SP99、SP100 型號
空氣槍在扳機的地方都沒有設計可以將扳機快拆的插銷。就
SP100 空氣長槍而言,十幾年前比較貴的時候,我們的批發
出貨價大概是1 枝6 千元左右,約從8 、9 年前一直到現在
,就比較便宜,大約批發出貨價是在3,500 元左右,至於零
售價我在網路上看過有賣5 、6 千元的,至於一把零售賣超
過10,000元,那是十年前才有這種價格。另外SP99空氣短槍
我們的批發出貨價一直大約都是1 枝2 千5 百元,市面零售
價也大概5 、6 千元。至於型號301 、321 空氣短槍是有複
進簧,更改它的複進簧,就可以變更301 、321 兩種型號空
氣槍的發射動能強度,本日法院提示的5 把空氣槍,我可以
確認這槍裡頭的彈簧都不是出廠的時候的彈簧,因為一看就
知道不是原廠的彈簧等語(本院卷四第2 頁反面至第16頁反
面)。由證人郭曾政祺的上開證述可知,其所經營的北極熊
玩具屋所批發出售的空氣槍,不論是直接賣給被告或賣給樺
山玩具有限公司,其槍枝的發射動能最多僅到7 焦耳/ 平方
公分,而不具殺傷力,又調校SP99、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氣
室、槍管密合度及更換擊錘彈簧都可以影響該等槍枝的發射
動能,而其中又以更換擊錘彈簧影響最大。
三、證人范
乃仁於104 年6 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認識被告,我經營樺山玩具有限公司,是玩具槍批發商,
被告是零售商,我們之間就是買賣關係,我只有向北極熊玩
具屋進過型號SP99、SP100 這兩種空氣槍,然後我再把這兩
種空氣槍賣給被告,我跟北極熊玩具屋進SP99、SP100 型號
玩具槍後,有請技師抽測部分槍枝的發射動能,這兩種槍的
發射動能大約都是4 至5 焦耳/ 平方公分,最多到6 焦耳/
平方公分,我進貨後沒有再更動槍的發射動能,就直接賣給
被告。我向北極熊玩具屋進貨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成本是1
枝2 千7 百元,再賣給被告的價格是3 千元上下,我在網路
上看過這把槍的零售價有賣6 、7 千元過,只有在一、二十
年前空氣槍尚未普及時才可能一把賣到上萬元。另外我向北
極熊玩具屋進貨SP99型號空氣槍的成本是1 枝2 千多元,再
賣給被告的價格是進貨價再加300 元左右。因為我只是做買
賣,買來就賣出去,其實我從來沒有去拆過那一把槍,我也
不知那一種空氣槍內有多少彈簧,及彈簧的規格。就我聽說
是調整空氣槍的氣室及更換彈簧都會影響空氣槍的發射動能
。我也賣過偉剛公司製造的302 、321 型號的空氣槍,這兩
型空氣槍只有複進簧,更換複進簧會會影響301 、321 槍枝
性能、威力。我出貨給被告的空氣槍彈簧都已經裝在槍身裡
面,不會放在槍身外面,我賣的空氣槍也從來沒有裝過任何
快拆裝置等語(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由證
人范乃仁的上開證述可知,其所經營的樺山文具有限工司所
出售予被告的空氣槍,其發射動能最多僅到6 焦耳/ 平方公
分,而不具殺傷力,又調校SP99、SP100 型號空氣槍的氣室
及更換擊錘彈簧都可以影響該等槍枝的發射動能,另外可以
更動301 、321 兩種型號空氣槍內的複進簧,已調整該等空
氣槍的發射動能。
四、又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本件系爭空氣槍的內部彈簧
結構與發射動能之關係,經函覆稱:「該7 枝氣體動力式槍
枝運作機制均係利用彈簧壓縮上膛後,於扣按扳機時,彈簧
釋放並帶動撞鐵撞擊氣室端洩氣裝置。若更換簧力較強之彈
簧,相對增加撞鐵撞擊氣室後氣體出氣時間及流量,進而提
升彈丸發射動能」,有該警察局103 年9 月29日北警鑑字第
0000000000號函
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71頁),足認更換空
氣槍內撞擊氣室之彈簧(即擊錘彈簧,下簡稱彈簧)確實可
以增加空氣槍之發射動能。
五、
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為上開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以下列
所載
辯解置辯,經查: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員警於101 年9 月26日至高雄市
○○區○○○路000 巷00弄00號證人林啟川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
案編號1 空氣長槍」),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
結果,認該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
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
6. 0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89 公尺/ 秒,計算
其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3焦耳/ 平方公分
,該動能已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實驗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
之24焦耳/ 平方公分,有
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自願性
同
意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
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6 頁至
第12頁、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7429 號卷第11頁至第
12頁、本案警卷第101 頁至104 頁),足認本案編號1 空氣
長槍具有殺傷力(該空氣長槍業經高雄地檢察署在證人林啟
川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有高雄地檢署103 年11月
24日雄檢瑞嶸102 執緩471 字第114587號函在卷可查【本院
卷一第121 頁】)。
2、證人林啟川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0 分,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之被告(A )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339 號
通
訊監察書1 份(本院卷二第24頁至25頁)、通訊監察錄音光
碟1 片在卷
可佐,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5 月29日審
理時當庭
勘驗,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本院卷三第115 頁至
第119 頁),其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二之
通訊監察譯文,
由該通聯譯文:「A :你如果1 萬2 來講,我跟你說句話,
你向我買1 支1 萬2 的,1 支3 、4 萬進口的,輸了就拿來
還我,若比輸就來還我,這樣而已。B :算說1 萬2 的預算
這樣子就。A :你要買1 萬2 的長槍,我介紹你SP手工版的
,我自己做的,那我跟你講,3 萬塊以下的任何長槍,我都
包退包換,這樣有掛保證嗎?」(本院卷三第177 頁反面)
可認被告確實有向證人林啟川推薦購買SP100 型號本案編號
1 空氣長槍,並無疑義。
3、證人林啟川101 年9 月26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1 年9
月26日11時50分許,持高雄地院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1373
號搜索票,至我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住處執行搜索時,我主動交付SP100 瓦斯長槍1 支及CO2 氣
瓶21瓶、鋼珠6MM 裝2 袋及1 罐6MM 鋼珠。上述查扣的物品
是我所有,用途是觀賞用及拿到我的漁塭打小鳥用。」、「
上述查扣的物品中,SP100 瓦斯長槍及CO2 氣瓶、鋼珠6MM
裝2 袋、1 罐鋼珠是我去店面購買的。(問:購買槍械管道
、過程、價錢,請詳述?)我在網路上看到位於雲林縣斗六
市的網路奇摩拍賣店名:迪斯耐玩具城(實體店名:迪斯耐
模型遙控店,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有在介紹槍
枝圖片,我以0000000000所有之門號,撥打他留在網站上的
電話0000000000聯絡後,他詢問我的需求及預算,要我去他
店裡直接挑選,我便坐火車到斗六站,再步行不久就到他店
裡面了,男性老闆便直接在店內幫我組裝SP100 長槍,售價
新臺幣12,000元,另外還有紅外線瞄準器新臺幣2000元、瓦
斯氣瓶1 盒1,000 元,還有鋼珠3 包1,000 元,我總共支付
16,000元現金後,我便用報紙包一包坐遊覽車回高雄。」、
「該名男性老闆於販售時,有說槍枝有殺傷力,但是購買是
合法的,買家買回去後,要做什麼不關他的事,假如我日後
遇到警察
臨檢或是查到,不能說是他那邊販賣的,還說有個
安全裝置,假如被警方查到要我把插銷抽起來,這樣就沒有
殺傷力了,他又說他電話警察有錄音,要我們回去假如沒有
玩,要把槍枝拆解零件要分開,因為我買來是要觀賞用的,
偶爾打小鳥,所以我也沒理會他。」、「我不清楚賣家的
年
籍資料,只知道他是中年微胖身材,身高約160 幾公分,沒
有戴眼鏡,皮膚膚色正常,我是撥打0000000000跟他聯絡的
。」、「(問:警方查扣你所有之SP100 瓦斯長槍1 支,經
本分局偵查隊與你現場初步鑑驗後,其動能大於16焦耳【貫
穿測試版】,你如何解釋?)焦耳的計算方式我不清楚,我
只知道這支SP100 瓦斯長槍是有殺傷力的。」、「警方提示
的照片中,編號3 號之人(廖銘文)就是販賣該SP100 瓦斯
長槍給我的人,我印象中他叫彬仔,到底是不是我就不清楚
了。」、「我只有使用該槍枝打小鳥而已,沒有從事不法行
為。(問:你購得該槍枝後,對其機械性能、動能是否有進
行改造?)是廖銘文他在店內現場組裝好賣我的,我沒有改
造過這支槍,是他改造的。」、「(問:有無意見補充?)
廖銘文說只要我有錢,什麼槍枝他都有辦法裝給我,還推薦
我1 支不銹鋼打造的SP100 長槍,要價32,000元,8MM 的鋼
珠,說殺傷力更強,後來因為預算不夠我沒有購買。」等語
(本案警卷第105 至109 頁)
4、證人林啟川於102 年8 月19日偵訊時
結證稱:「(問:你被
判決的那把空氣槍,被查扣了二支空氣槍?)我被警察查扣
的有兩支,但是我向廖銘文買的是被判刑的,另外1 支我向
其他玩具店買的沒有。」、「被判刑的這1 支我買來並沒有
改過,也沒有換過彈簧。」、「(問:你知道有殺傷力、不
合法嗎?)網路上說是合法的,我去買的時候,老闆也跟我
說是合法的。」、「(問:你在警詢筆錄中提到老闆說有殺
傷力?)他跟我說如果菜刀是菜的,但如果是殺人,那就
是
兇器,所以如果這把槍買回去後,遇到警察臨檢的時候,
就要把插銷抽起來,警察就不會囉唆。」、「(問:他說他
電話有錄音?)對,他說他最近被警察盯上,電話有錄音,
所以他跟我說話的時候也認為我是警察,後來我去店裡他確
認之後,他才問我要買什麼東西,我是買SP100 ,他當場在
我面前組裝,一邊還跟我說,這東西警察會找碴,我想說我
只是要單純放在家裡,最多也是打小鳥,他也跟我說這東西
在家裡玩就好,不要拿出去玩,他說到後來被警察查到,他
也不怕,因為警察他都很熟,他還拿出一把改造的槍,說裝
上子彈後就像真的一樣,他還叫我們出去後,不要亂講,我
在高雄地院的時候都承認我持有,我是一時貪玩,不知道嚴
重性。」、「(提示
監聽譯文。問:是不是你跟他的對話?
)對。」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153 至155 頁)。其又
於103 年2 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有向雲林縣迪斯耐玩
具店廖銘文買空氣長槍SP100 。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
」、「(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0000門號於101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有無印象?)我在網
路上看到迪斯耐槍枝介紹,都說他槍枝很強,所以我就打電
話過去向他詢問,我問他槍的價錢及性能。打完電話後,我
隔了一個禮拜左右自己搭火車到斗六市火車站,斗六火車站
出來後右轉直行就會看到他的店了。我那一次除了買槍以外
,還買子彈、瞄準器,總共16,000元,那槍部分是12,000元
。型號是SP100 ,就是後來被警察查獲,被法院判刑。」、
「(問:你除了跟他買槍後,迪斯耐玩具店的老闆有無另外
送彈簧給你?)有,應該是我向他買的時候,他就有除了槍
裡面的彈簧後,又附送給我一個彈簧。我有問他為何要附送
彈簧,他跟我說若希望空氣槍威力強一點,就要換彈簧,原
廠的彈簧威脅比較沒有那麼強,查獲的時候槍枝上面的彈簧
,就是附送的彈簧,因為原裝的彈簧我沒有用。附送的彈簧
是老闆幫我換的,老闆有問我要不要換,他強調說若要性能
強一點就要換彈簧,所以我當下就有換彈簧。」、「買回去
後我沒有另外換彈簧,因為我不會拆。(問:老闆沒有教你
如何拆?)他跟我說玩具槍是遊走法律邊緣,他只跟我說如
果遇到警察臨檢,在槍機扣環還有一個按鈕,只要按下去,
子彈就沒辦法擊發,變成裝飾槍。」、「我確定我去買槍的
當天,老闆有幫我換彈簧,我去迪斯耐玩具店內老板在我面
前當場組裝槍枝,並裝上彈簧,且跟我說那彈簧不是原廠的
,換完之後我看槍的威力性能很好,所以我才會花錢向他買
。」、「(問:你有何證據證明你有去向狄斯奈玩具店買槍
?)我是自己一個人去,我帶的錢不夠,我還在迪斯耐玩具
店旁的彰化銀行領了兩次錢。我是用高雄大順郵局的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0,我當時就是用這張提款卡提款。」
、「(問:有無其它陳述?)我可以確定我槍真的是在迪斯
耐玩具店買的,我可以描述店裡的擺設,大門進去是櫃檯,
櫃檯左手邊就是組裝區,有槍的配件、電鑽等東西,組裝區
的旁邊陳列槍枝,後面還有一個走道,後面還有一個倉庫。
」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57至59頁)。
5、證人林啟川於104 年5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之前有向一家「酷愛」模型店購買過1 支短槍,後來我從
網路上看到迪斯耐玩具城的廣告,得知有這家店,我去斗六
迪斯耐遙控玩具城跟被告買槍的時候,見過被告,我只去過
迪斯耐玩具城1 次,向被告買1 把空氣槍。剛才法院播放的
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前往迪斯耐玩具城買槍之前跟被告的對
話。在這個對話之後,大概過了10日我才去迪斯耐玩具城向
被告買空氣槍,當時我剛好放假要從桃園回高雄,才順便去
跟被告買空氣槍,我去被告店裡買空氣槍的時候,被告有跟
我說他最近被警察盯上,電話有錄音,被告也懷疑我是不是
警察,我有拿身分證給被告看,被告確認我不是警察,才問
我要買什麼東西。我
原本只想要將向「酷愛」買的那枝短槍
拿去給被告升級加強,到迪斯耐玩具城時,我就覺得說被告
賣的那支SP100 型號空氣槍(即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真的
跟他在電話中講的一樣,比較厲害、比較強,所以才又說這
樣我要做一把這一種的,要買這一把,所以到最後我是向被
告買SP100 型號空氣長槍。被告還有跟我說什麼樣的槍枝,
都有辦法組裝給我,我花更多錢還可以買強度更強的槍枝,
被告也有向我推薦強度更強的槍枝,只是礙於價格問題所以
沒有買更貴的槍。我去迪斯耐玩具城買槍,當時是在現場完
成全部的交易,現場付錢、現場試槍、現場將槍帶回家。10
1 年7 月12日當天我去迪斯耐玩具城向被告購買SP100 空氣
槍的過程中,被告當場幫我組裝槍枝,我在現場等那把槍等
了約有3 至4 個小時,我記得因此我趕不上火車,還坐客運
回家。被告在幫我組裝槍枝時,有拿1 軟1 硬的彈簧給我看
,跟我講那2 條彈簧1 軟1 硬,被告並將1 軟、1 硬的2 條
彈簧分別組裝給我看,並教我如何組裝,就跟我說將該空氣
槍後面的CO2 鋼瓶拔起來,那支芯抽出來,就可以換彈簧了
,細節我也忘記了。被告又分別將裝軟、硬不同彈簧的槍枝
朝一個鐵箱試槍給我看,試完槍,被告直接將比較強,不是
原裝的彈簧組裝在槍上,另外讓我帶回去1 條隨槍枝原裝的
,比較軟,比較沒有威力的彈簧。被告當時有跟我說這個東
西在家玩就好,不要拿出去玩。被告還有跟我說,槍枝就好
像是一把菜刀,菜刀你不殺人它就是一把菜刀,你殺人它就
是一把兇器。另外被告知道我要將槍帶回高雄,他也怕我路
上被警察攔截什麼之類的麻煩,所以他交槍給我的時候,有
跟我說如果遇到警察的話,那把槍上有一個插銷開關,只要
按下去,那支槍就沒有扳機就會掉下來,就沒辦法擊發子彈
。當時我的想法是被告說那把槍是合法的,我才傻傻,將裝
有比較強彈簧的槍直接帶回家。我自己不懂槍枝的結構組裝
拆解,因為對玩具槍有興趣,而且主要是迪斯耐玩具城網路
的廣告寫得太精彩了,才會去跟被告買槍。我向被告買到槍
枝到被警方查獲為止,都沒有調整或更換零件及拆解那把槍
及更換彈簧,我也沒有請其他的玩具店或者請朋友幫我作類
似的改造,應該是說在警察還沒有來我家之前,我還是認為
那一把槍是合法的。後來我向被告買的那一把槍,被警察收
走了。警方在詢問我時我向警方說那把槍是我向「彬仔」的
人買的,其實我也不知道「彬仔」是什麼人,因為那時候警
察將我抓去警察局,就問我說槍跟誰買的,我就想說印象中
好像叫「彬仔」還是叫什麼,因為我不認識被告,然後警察
就拿6 格照片出來,問我賣槍的人有沒有在照片裡面,我就
指認被告。我因為那把槍被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而且被
高雄地院判刑1 年8 個月,那個案件中我還被扣到瓦斯鋼瓶
、鋼珠兩包,還有鋼珠一瓶,也是買槍時一併跟被告買的。
我跟被告沒有什麼仇恨或糾紛,跟「酷愛」買的那把槍是短
槍,警察去我住處搜索時,也有將那把短槍扣案送驗,有通
過,認為沒有殺傷力,所以警察就把那支短槍還給我了。我
之前在接受警詢及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沒有講被告有換彈
簧的事,是因為警察及檢察官沒有問,所以我就沒有主動講
,在接受第二次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問到更換彈簧的事,
我才講出來的,就是當下被問到什麼問題,我就回答什麼問
題,沒有多想什麼等語(本院卷三第119 頁至第149 頁)。
對於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被告幫其組裝並更換彈簧後,再
販賣與其
等情已證述明確,與其警詢、偵訊時所述內容雖小
部分有異,但大部分相符,又無何明顯違背常理及不可信之
情形,應屬可採。而由證人林啟川上開證述可知其至被告所
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時在店內足足
等待了3 至4 個小時,顯見被告除了將該空氣槍內之原裝彈
簧更換為彈性較強的彈簧外,尚有調校該槍內之其他結構,
以加強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否則依據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
,專業之人更換該槍的彈簧只需要5 分鐘,證人林啟川何需
在被告經營之店內等待如此長久之時間。又由證人郭曾政祺
之證述SP100 空氣長槍網路零售價約5 至6 千元之譜,被告
卻係以高於市面零售價2 倍的價格,將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
出售與證人林啟川,而目前網路購物發達,購物者在網路上
可輕易比價,做為購物之參考、決定,被告如未調校空氣槍
之內部構造,並更換槍內彈簧使該槍枝具有殺傷力,證人林
啟川為何願意以高價向被告購買槍枝,可見被告確有調校該
空氣槍內部構造並更換彈性較強的擊錘彈簧使該空氣槍具有
殺傷力後,再將該空氣槍販賣與證人林啟川,足認被告確有
為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並販賣與證人林啟川之
犯行。
6、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依據被告與證人林啟川之通聯譯文,證
人林啟川向被告詢問之槍枝係321 型號短槍,並非SP100型
號空氣長槍,雖然兩人有約略提及SP100 空氣槍,但證人最
後仍講:「嘿,我要買321 的」,故不能認為被告確有販售
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與證人林啟川云云。然查證人林啟川已
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我原本只想要將向「酷愛」買的那
支短槍拿去給被告升級加強,到迪斯耐玩具城時,我就覺得
說被告賣的那支SP100 空氣槍(即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真
的跟他在電話中講的一樣,比較利害、比較強,所以才又說
這樣我要做一把這一種的,要買這一把,所以到最後我是向
被告買SP100 等語(本院卷三第122 頁)。衡情一般人購物
前預想購買之商品,與實際至店面選購時所購買之商品常常
不同,蓋至店家當面購買商品時,可親眼觀覽、親手觸摸各
式不同商品,又會受商家之推薦而改變欲購買商品種類之初
衷,故證人林啟川原本未想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
,於其實際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時,臨時決意向被
告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並不違常情。況由證人林啟川
所提出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101 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可
知證人林啟川確實於同年月12日各提款5,000 元、10,000元
、5,000 元,更可認為證人林啟川本未欲向被告購買SP100
型號之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故未
攜帶足夠之現金,嗣後其
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後才臨時決定要購買本案編號
1 空氣長槍,才臨時提領款項,故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
,並不足採。
7、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林啟川於警詢時供稱其所持有之空
氣長槍係向綽號「彬仔」之人購得,故證人林啟川遭查獲之
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是否係向被告所購得即屬有疑云云。然
查證人林啟川雖於警詢時稱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向「彬仔
」之人買得,惟警詢時警方係提示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與證
人林啟川辨認,證人林啟川有指認照片編號3 號之人(即廖
銘文)為販賣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之人,只是被告又向警方
補充稱其印象中被告叫彬仔,故被告於警詢時即係已明確指
認被告即為販賣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之人,其指認並無指向
他人之情形,有證人101 年9 月26日警詢及指認
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警卷第108 頁、第110 頁)。且被告
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為他不認識被告,只是憑印象說出
「彬仔」等情。衡情證人林啟川與被告並不認識,僅1 次至
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其不
知被告之姓名,甚為合理,不能以證人未於最初警詢時指述
出被告之姓名,並稱被告為「彬仔」即認為其指認被告有何
瑕疵。。
8、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林啟川至迪斯耐玩具城向被告購買
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時並未向被告稱其要買不合法之槍枝或
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故被告並無動機及理由製造並販賣具有
殺傷力之空氣槍與證人林啟川云云。查證人林啟川雖證稱其
至迪斯耐玩具城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時並未向被
告稱其要買不合法之槍枝或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惟證人林啟
川證稱其係受被告刊登在網路上的廣告所吸引,才以電話跟
被告聯絡,而由附表二證人林啟川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被告於電話中一再向證人告知其手工調校後出售之槍枝
的強度、準度、穩定度…業界無人能及,證人林啟川事後至
被告處購買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當係為購買強度、準度…均
高於業界水準之槍枝,其雖非具體告知被告其需求之槍枝為
違法槍枝,然均無解其與被告就交易之空氣槍有甚高發射動
能之默契與認識,故被告當有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動機
及
故意。
9、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證人林啟川於本院審理時屢屢證稱,
被告將硬彈簧裝入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內,並將軟彈簧附贈
與其攜回住處等情,且於102 年8 月19日偵訊時證稱:「他
有另外附一條彈簧給我,我也沒有用,我想說原來附的就夠
了。」等語,然遍觀警方紀錄,並未有任何獨立彈簧遭查扣
,警詢筆錄內亦未提及任何獨立彈簧之情節,顯見證人林啟
川之證詞不可採云云。然證人林啟川將軟彈簧攜回住處後未
必將軟彈簧與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一起存放,亦可能該軟彈
簧業已遺失,警方搜索也未必鉅細靡遺,容有遺漏,故並不
能以警方在證人林啟川住處未扣得其他彈簧即認為證人林啟
川之證述不可採。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證人林啟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有
交代其攜帶系爭空氣槍出門時,應先換裝軟的彈簧,到目的
地要玩時,再換裝硬彈簧等情,如被告要避免證人林啟川攜
帶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遭警方
查緝,應該僅需告知證人林啟
川更換彈簧之方式即可,被告實
無庸幫證人林啟川換裝硬彈
簧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云云。然由證人林啟川於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可認係被告幫證人林啟川組裝,並教導證
人林啟川如何更換彈簧時時,向證人林啟川告知若要將本案
編號1 空氣長槍攜出,要先換軟彈簧避免警方查緝,此應係
交易過程中被告對證人林啟川之提醒,而社會買賣交易現況
不一而足,不能以被告對證人林啟川有此提醒,即認為被告
定無將強度較強之彈簧裝入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內。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證人林啟川於本院審理時先稱被告有
向其告知不要將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攜出,在家把玩就好,
又稱被告向其告知如攜出應先換軟彈簧等情,則證人林啟川
就被告究竟要不要將該空氣槍攜出,前後說法矛盾,應認證
人林啟川之證述不可採。然查本院認此應係被告向證人林啟
川告知最好不要將該空氣槍攜出,以免遭檢警查緝,如一定
要將該空氣槍攜出把玩,則最好先將該空氣槍換裝軟彈簧,
避免遭查緝之風險,則證人林啟川證稱被告有此兩種不同之
提醒,亦不能認為有何矛盾之情形,反而以被告有對證人林
啟川為上開提醒,益見被告有為製造完成本案編號1 空氣長
槍再販賣與證人林啟川之犯行。
、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林啟川於向被告購得本案編號1 空
氣長槍後,僅以報紙包裹該槍枝即攜回高雄,顯見證人林啟
川亦不認為其向被告購得之該槍枝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云云
。然查證人林啟川雖係將被告販賣與其之本案編號1 空氣長
槍以報紙包裹後即攜帶回家,惟證人林啟川已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其於購得該槍枝時僅知被告稱該槍較其他店家所販賣之
槍枝更強、更準,
而非確知該空氣槍有法律上定義之殺傷力
等情。況且,證人林啟川對該空氣槍有無殺傷力之認知,與
該空氣槍經被告調校、組裝並更換彈簧後有無殺傷力之客觀
事實並無必然關係,被告及辯護人以證人林啟川自己對本案
編號1 空氣長槍有無殺傷力之認知,辯稱被告販售與證人林
啟川之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為不具殺傷力,並不
足憑。
、被告及辯護人又辯稱證人林啟川與法院審理時先證稱其遭扣
案之物品,全部均係向被告購得,其後又改稱該空氣槍上的
瞄準鏡及軟墊係向他處購得,證詞前後不一,且證人林啟川
容有獲減刑之寬典而故意誣指被告
之虞,故證人林啟川稱本
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被告組裝製造後販賣與其之證詞不可採
信云云。然查證人林啟川雖證稱向其他商家買過其他玩具槍
及瞄準鏡等零配件,惟販賣模型或玩具槍枝並不違法,坊間
販售模型、玩具或空氣槍枝之店家亦所在多有。而有把玩槍
枝嗜好之人,在經濟能力許可之範圍內,曾經購買過多把各
類仿真槍枝,亦相當普遍,證人林啟川與被告初非相識,當
亦無仇怨,其明確證稱本件遭查獲具有殺傷力之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係向被告購得,而非向其他人購得,並無何不可
信之處,尚不得以證人之前有與他人購買過玩具槍或零配件
,即認被告之證述非真。再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
第4 項,雖有犯該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並供述
全部槍砲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
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惟該規定當非眾所
皆知,證人林啟川於101 年9 月26日遭警方搜索當天,在尚
不瞭解利害關係時,即已於警詢中供稱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
係在迪斯耐玩具城向男性老闆購得,故亦不能認為證人林啟
川係為或減輕或免除刑度之寬典,而誣指被告。
、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本案編號1 空氣長槍極可能係證人林啟
川自行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其為脫免製造具有殺傷力
空氣槍之刑責而指稱係被告製造並販賣本件空氣槍,惟由附
表二證人林啟川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證人林啟川對
空氣槍不甚瞭解,本以為加長槍管即可變更強度,其後又向
被告詢問「初速」問題,爾後之談話幾乎被被告牽著鼻子走
,表現出對被告之說明甚為信服,顯見證人林啟川本不具改
造空氣槍使之具有殺傷力之能力,又既然被告已將本案編號
1 空氣長槍調校內部構造,並更換彈性較強之彈簧使之具有
殺傷力,證人林啟川亦無庸另行為何拆解組裝,故證人稱其
購買後攜回至住處,直到遭警方查獲為止,均未自行更換彈
簧,應屬可信,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則屬不可採。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員警於101 年9 月26日至高
雄市○○區○○○路000 號5 樓證人賴啟斌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
案編號2 空氣長槍」),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
結果認該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
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6.
0m 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85 公尺/ 秒,計算其
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3焦耳/ 平方公分,
該動能已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實驗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
24焦耳/ 平方公分,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
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
三壹分偵字第000000000 號卷第5 頁至第9 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7430 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
本案警卷第92至94頁),足認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具有殺傷
力(該空氣長槍業經高雄地檢署在證人賴啟斌之案件中執行
沒收,並已銷燬,有高雄地檢察署103 年11月24日雄檢瑞嶸
102 執緩471 字第114587號函在卷
可參【本院卷㈠第121 頁
】)。
2、證人賴啟斌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
24日下午12時48分、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101 年
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101 年6 月5 日下午9 時22分,與
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
度聲監續字第245 號、第304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本院卷
㈡第20至23頁)、通訊監察錄音光碟1 片在卷可佐,其等通
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5 月29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記載於
審理筆錄內(本院卷三第150 頁反面至第156 頁反面),其
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三之通訊監察譯文,由其等101 年5
月24日下午12時48分之通聯譯文可認證人賴啟斌於當日有致
電被告稱要購買短槍,並告知被告當日即前往被告處;又由
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之通聯譯文「B :那個老闆我
那天向你買301 的那個。A :嘿,忘記了,沒關係,你說,
嘿。B :嘿,我要問你說你那邊還有沒有比較強的?A :短
槍你如果還要比較強的,你就要買長的了。B :買比較強的
,那那支SP100 的?」、「B :這樣我這兩天再過去找你好
了。A :好,好。」可認證人賴啟斌於當日已向被告購得型
號301 之短槍1 支,欲購買動能更強的槍枝而打電話給被告
,被告並於通聯中向證人賴啟斌推銷SP100 型號空氣長槍;
再由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之通聯譯文「A (被告)
:你好。B (賴啟斌):老闆你好,我是剛剛的那一個。A
:嘿。B :嘿,我現在回到家。A :嗯。B :我(聽不清楚
)裝上去、阿長彈簧裝上去。A :不能裝彈簧,沒啦、沒、
你說,嘿。」可認證人賴啟斌於當日有至被告所經營的店面
購買槍枝,於回到其住處後有將「長」的彈簧裝入購得之槍
內,再打電話告知被告,應無疑義。
3、賴啟斌101 年9 月26日警詢時供稱:「101 年9 月26日7 時
20分,警方持高雄地院核發之101 年度聲搜字第1373號搜索
票,至我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住所執行搜
索時,我有在場,我配偶陳育安也在場。警方於現場查扣空
氣槍1 把、槍托1 個、使用過的CO2 鋼瓶53瓶及尚未使用之
CO2 鋼瓶15瓶(警方初步鑑驗使用4 瓶)、複進簧4 條、小
鋼珠2 包等物品,上開警方查扣物品都是我的,是我在101
年5 月24日下午,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迪斯耐遙控玩
具城內以現金購買得來的,是我要自己把玩用的。」、「(
問:你購買現場起獲空氣槍之管道、過程、價錢,請詳述之
?)我是在網路奇摩拍賣網站上,看到迪斯耐遙控玩具城有
販售空氣槍的廣告,上面有留0000000000號之聯絡電話,我
是直接打過去跟對方談價錢,我是以新臺幣1 萬元作為代價
,購買該空氣槍,我是親自至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迪斯
耐遙控玩具城內以現金支付貨款,買回該空氣槍。」、「(
我是聽朋友說過網路上有賣空氣槍,我就上網搜尋找到該賣
家,沒有聽人介紹。販賣的人並沒有跟我說該槍枝具殺傷力
,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我不知道賣家的
姓名,我是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跟他連絡,我沒有使用該
槍枝進行射擊或犯其他案件。」、「我購得該槍枝後,沒有
對其機械性能、動能進行改造。會卸除該空氣槍之槍托,是
因為我不會使用長槍,所以我把槍托鋸掉比較好拿。」等語
(本案警卷第95至97頁),而供稱有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但並未供稱其有更換該空氣長槍內之彈簧。
4、證人賴啟斌於102 年8 月1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那
把槍也是來這裡買的?)對,我是到店裡買的,我沒有改過
。」、「我付了1 萬元,包括小鋼珠、氣瓶。(問:全部是
不是?)對。」、「(問:對方有無跟你怎麼說?)我之前
有打電話給他,他跟我說是合法,我說我不要不合法的,後
來我去店裡買的時候,他也跟我說是合法。」、「(問:你
後來有無打電話問他?)沒有,因為我想他跟我說是合法的
。我被查緝後都沒有找過他,我在網路上看他標榜是合法的
。」、「(問:你都沒有改過?)沒有,他有附另外一條彈
簧給我,我也沒用,我想說原本附的就夠了。」等語(偵字
第1634號卷㈠第153 至155 頁),而證稱其有向被告購買本
案編號2 空氣長槍,但並未供稱曾對該槍枝為更換彈簧。證
人賴啟斌又於103 年2 月26日偵訊時結證稱:「我知道廖銘
文,我向廖銘文買過兩次空氣槍。我被法院判刑鑑定有殺傷
力的空氣槍是向廖銘文買的,該槍枝的型號我忘記了。」、
「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號。(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0000
000000門號於101 年5 月24日下午12時4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是與誰對話?)那是我要去向廖銘文買空氣槍,事先
打電話給廖銘文的通聯記錄。這通電話打完後,約一個半小
時內就去向廖銘文買槍了,我是從高雄去向廖銘文買槍,當
時我已經在高速公路上了。」、「(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
0000000000門號於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55分通訊監察譯
文。問:是與誰對話?)那是我打電話給廖銘文,問看廖銘
文那裡有沒有威力更強的空氣槍,他跟我說有,我才決定要
再向廖銘文買1 支。」、「(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
0000門號於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通訊監察譯文。問
:是與誰對話?你是否在31日那天又向廖銘文買了1 支空氣
槍?)也是我打給廖銘文,我31日又向他買了1 支空氣槍,
買回去之後,使用上有問題,就打電話給廖銘文,向他問。
」、「我向廖銘文買過兩把空氣槍,型號並不一樣,是一把
長槍,一把短槍。31日那天買的是長槍。」、「(提示警卷
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4 日刑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定書所附照片。問:你5 月31日向廖銘文買的長槍
是否這1 支?)對。(問:為何警察才查扣1 把長槍?)因
為短的那1 支,我玩一玩後壞掉了,我就丟掉了,只剩下長
槍。」、「(提示警詢筆錄。問:警詢筆錄中你回答在101
年5 月24日下午去向廖銘文買扣案的長槍,是否講錯了?)
那是第一支,我那時候講錯了。」、「(問:根據101 年5
月28日你與廖銘文的通聯譯文有談到SP100 或SP99,你後來
是買這兩支其中1 支?)我忘記我有說型號,我只記得是長
槍,我要買威力強一點的。5 月31日我向廖銘文買的長槍,
我記得是1 萬1 千元或1 萬2 千元。(問:為何你跟警察說
1 萬元?)我跟警察說大概是1 萬、1 萬1 千元或1 萬2 千
元。5 月31日我去向廖銘文買的那一天,我拿到空氣長槍、
小瓶鋼瓶、鋼珠。」、「(提示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00
00門號於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問
:譯文中為何廖銘文提到說不能裝彈簧,你為何會提到彈簧
?)因為廖銘文有送一個短彈簧給我。」、「(問:為何你
要換彈簧?)我沒有換,我本來打算把廖銘文送給我的短彈
簧裝上去,好增加威力,但我後來沒有裝。」、「(問:所
以廖銘文有對你說那彈簧裝上去後威力會比較強?)他說只
要換上他送的彈簧後,威力會比較強。」、「廖銘文送給我
的那個彈簧沒有另外向我收錢,包含在總金額裡面。」、「
(問:廖銘文在你買槍的現場有無教你彈簧如何換?)他有
教我整支空氣長槍如何分解及如何組合,及如何換彈簧。廖
銘文有跟我說換他附的彈簧要注意一點,不然出去會被警察
抓。他說換完彈簧之後不要拿出去,不然會被警察抓去。」
、「警察去我家扣槍的時候,我的彈簧並沒有換過。警察連
彈簧都扣,我將彈簧及空氣槍放在一起。(問:你自己之前
有無換過彈簧?)沒有。」、「(問:廖銘文說威力比較強
,你不試看看?)廖銘文跟我說會被警察抓,所以我就不敢
換,也不敢拿出去。(問:你都沒有試看看?)沒有,他說
會被警察抓我就死了。我買空氣長槍本來是買來打狗的,我
以前有玩過玩具空氣短槍,我買回來的這把長槍威力更強,
所以我就不敢再換彈簧了,也不敢把槍拿出去。」、「(問
:原本的彈簧是不是比較短,他附給你的彈簧比較長?)我
忘記了。(問:你仔細想想到底有無換過彈簧?)我真的沒
有換過。(提示。問:101 年5 月31日譯文中你就說你有把
彈簧裝上去?)我當時是分解,有試著到裝他送我的彈簧裝
上去,但他跟我說不要裝後,我就不敢裝了,我把瓦斯鋼瓶
裝上去後,比一般的還要強,我就不敢再繼續玩了。」、「
警察去我家查的時候,所查到的四條彈簧是以前玩BB槍的,
BB槍壞掉了,拆解下來的彈簧。(問:這四條彈簧有無廖銘
文附給你的彈簧?)有。」、「(問:101 年5 月31日譯文
中,為何廖銘文叫你不能裝彈簧?)他可能認為我要裝他送
給我的那一條彈簧,所以就叫我不要裝,而且他在店裡面的
時候就有說換上他送給我的彈簧,威力會比較強。」、「(
問:你到底有無換彈簧?)因為他跟我說如果換會超過法定
的標準,我確定我沒有換。」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
51至55頁),已證稱有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買
槍當時被告有向其告知更換彈簧後該空氣槍的發射動能會提
升,亦有教導其更換彈簧的方法,並有隨槍另外提供彈簧1
條等情,惟仍否認其有自行更換該空氣槍之彈簧。
5、證人賴啟斌於104 年5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之前想買一隻空氣槍打麻雀,我是透過網路得知被告經營
的模型槍玩具店有在賣空氣槍,我就先打電話給被告,再到
被告的店裡,先後去過被告店裡2 次,買了一長一短2 把空
氣槍,剛才法庭撥放的通訊監察錄音,是我和被告互相通話
的聲音。我曾經因犯槍砲案件,經臺灣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
訴字第21號判決有罪確定,那件案子是我持有被告賣給我的
SP長槍(即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的部分,至於向被告買得
301 短槍被我玩壞了,丟掉了。我沒有在其他地方向其他人
買過槍枝,只有跟被告買過槍枝,是先買301 短槍再買本案
編號2 空氣長槍,按照剛才法院撥放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的通訊監察譯文,在譯文裡我向被告表示,我剛剛回
到家,是剛剛去向他買槍的那一位,我就是在這一天向被告
買了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當天我回到家後跟被告電話通聯
,是因為我向他買了這把空氣長槍之後,發現鋼瓶有漏氣的
問題,所以我打電話給被告,後來我依照被告教我的排解方
法去處理,鋼瓶就不再漏氣了。當日我向被告買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的時候被告有教拆解、組裝該槍枝及更換彈簧,被
告並有送1 條長彈簧給我,被告說將那條彈簧裝在槍上,槍
會變得更強。當時被告將槍組好還有射紙箱給我看,紙箱有
被射穿,但是被告並未朝鋁板試射給我看。另外被告幫我組
裝槍枝時有跟我說他在槍上裝了一個小小的好像塑膠圈的東
西,被告說如果遇到警察就把那個槍塑膠圈剝掉,槍的板機
扣就會掉下來,我心想這應該是為了要避免警方查緝,被告
也有跟我說儘量不要將這把長槍拿出去玩,這整段過程我約
停留在被告店裡1 至2 個小時之久。在101 年5 月31日該次
通話中,我說我有把長的彈簧裝上去,是因為當初在跟廖銘
文買的時候,我嫌槍管太長,所以叫被告幫我分解掉,然後
回到家我再自己把它組裝起來,裝的時候我就照被告教給我
的方法將長彈簧裝回去而已,其實我不確定在被告店裡時,
被告是將長彈簧還是短彈簧裝在長槍裡,只記得就是照被告
教我的方法把長彈簧裝到槍裡。另外又把槍托鋸掉,再加裝
紅外線,除此之外,並未再去改造該槍枝,也沒有因為損壞
而修理槍枝,也沒有將那把長槍借給別人玩過。後來警方到
我住處搜索,扣得了我向被告買的那把長槍。另外還扣到4
條彈簧,這4 條彈簧是我幫小孩買的裝吸盤的那種玩具槍內
的彈簧,那種玩具槍夜市也有在賣,後來這些玩具槍壞掉了
,解體後,掉出來的彈簧,就置放在住處地板上,被警方一
併扣走等語。經查證人賴啟斌之上開證述與附表二之通聯譯
文內容大致相符,且其證稱有自行裝置彈簧乙情,與通訊監
察譯文中:「B :嘿,我現在回到家。A :嗯。B :我(聽
不清楚)裝上去、阿長彈簧裝上去。」等內容相符,應認其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較之前歷次警詢、偵訊之供(證)述更
為可採,又無其他顯然違背常理之不可信之情形,應可採信
。而由證人賴啟斌上開證述可知其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奈玩
具城購買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時在店內等待了1 至2 個小時
,顯見被告與證人賴啟斌在迪斯耐玩具城內有形成製造空氣
槍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先調校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之內部構
造,以加強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並向證人賴啟斌告知更換
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賴啟
斌如何更換該空氣槍之彈簧,否則依據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
,專業之人更換該槍的彈簧只需要5 分鐘,證人賴啟斌何需
在被告經營之店內等待如此長久之時間。又由證人郭曾政祺
之證述SP100 空氣長槍網路零售價約5 至6 千元之譜,被告
卻係以約高於市面零售價2 倍的價格,將本案編號2 空氣長
槍出售與證人賴啟斌,而目前網路購物發達,購物者在網路
上可輕易比價,做為購物之參考、決定,被告如未基於製造
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先調校本案編號2 空氣槍之內部構
造,並向證人賴啟斌告知更換該空氣槍內彈簧即可立即提升
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並另外提供1 條彈簧供證人賴啟斌自
行更換,證人賴啟斌為何願意以高價向被告購買槍枝,可見
被告確有基於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先調校本案編號
2 空氣長槍之內部構造,使該空氣槍於更換彈簧後即可立即
提升發射動能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又向證人賴啟斌告知更
換彈簧可以提升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賴啟斌如
何更換該空氣槍之彈簧,再隨槍另提供一條長彈簧供證人賴
啟斌自行更換彈簧之行為,而證人賴啟斌則於將該空氣槍攜
回自己住處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自行更換該空氣槍內之
彈簧,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
6、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將長彈簧裝入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內,
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後販賣與證人賴啟斌等情,惟由
證人賴啟斌之上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證人賴啟斌已
無法確認被告販賣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與其時,究竟是將長
彈簧或短彈簧裝置於該槍枝內,只記得被告有教導其如何更
換彈簧,並組裝槍枝,再將組裝好之槍枝拆解後,附帶1 長
1 短2 條彈簧隨槍一併販售與其,其回到住處後再自行將長
彈簧裝入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內,則被告是否係將裝有長彈
簧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直接販賣與證人賴啟斌,應屬有疑,
,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係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空氣槍後再販
賣與證人賴啟斌,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
7、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經被告檢視內政部
刑事警察局之鑑定書所附照片,發覺被告從未出售該形式空
氣長槍,證人賴啟斌遭扣案之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顯非取
自被告,證人賴啟斌應係另外向他人購買SP100 型號空氣長
槍云云。然查由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A )與賴啟斌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
1 年6 月5 日下午9 時22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B :喂
,老闆你好,我那個高雄跟你買長的那支啊。A :喔,忘記
了,沒關係什麼事情,你說?B :我要問我上次向你買的那
支代號是幾號啊?A :什麼代號?B :那支叫什麼名字?A
:長槍?B :ㄏㄚˊ?A :長槍嗎?B :嘿。A :長的一般
都叫SP100 ,可是我是用它的東西去做的,不一樣。B :喔
你那支算改良過就對了啦?A :我自己改的啦,我自己改良
,阿一樣合法啦。」足認被告確有販售SP100 型號之本案編
號2 空氣長槍與證人賴啟斌之事實,被告
空言否認該空氣槍
並非其所出售,全然不能採信。
8、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賴啟斌於101 年5 月31日與被告通
聯時,向被告表示將長彈簧裝至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內,該
槍的氣體鋼瓶就開始漏氣,被告於通聯中有糾正證人賴啟斌
「有可能是你的彈簧太強」,是以,證人賴啟斌裝置之彈簧
,顯非被告所附,否則豈有不適用之理,被告有何顏面指摘
賴啟斌「可能是你的彈簧太強」云云。然查被告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A )號手機與賴啟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B )號手機於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分通話之通訊監察
譯文:「A :你好。B :老闆你好,我是剛剛的那一個。A
:嘿。B :嘿,我現在回到家。A :嗯。B :我(聽不清楚
)裝上去、阿長彈簧裝上去。A :不能裝彈簧,沒啦、沒、
你說,嘿。B :嘿,反正裝上去就對了啦ㄏㄡˋ,長的裝上
去,然後鋼瓶鎖上去開始漏氣。A :往後拉往前推,有跟你
講過了,你沒認真聽ㄏㄡˋ?B :往後拉、往前推?A :嘿
,再鎖瓦斯就不會了。B :先往後拉再往前推嗎?A :對,
不能裝子彈,往後拉往前推瓦斯就不會漏了。B :喔好,暸
解。A :好。B :好,以上。」可見證人於向被告購得本案
編號2 空氣長槍當日即將長彈簧1 條換裝入本案編號2 空氣
長槍內,再因氣體鋼瓶漏氣問題,去電詢問被告,於通聯中
證人賴啟斌向被告表示將長彈簧裝上去,如該長彈簧並非被
告所提供,證人應不會打電話向被告詢問,況證人賴啟斌於
電話中向被告提及換長彈簧乙事,被告第一反射性反應就是
不能裝彈簧,且全段通話中被告均未質疑證人賴啟斌所換之
彈簧從何而來,或責問證人賴啟斌為何要更換來路不明的彈
簧,致該空氣槍的空氣鋼瓶漏氣,顯見證人賴啟斌所更換之
彈簧確實係由被告所提供,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不
足採。
9、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賴啟斌與被告有利害衝突,容有設
詞陷害被告之虞云云,惟證人賴啟斌倘真欲陷害被告,其大
可於本院審理時一口咬定被告販賣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其時
已經將長彈簧裝入該槍枝內而完成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
行為,實無必要證稱自己有更換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內之彈
簧,而為對自己不利之證述,故可認證人賴啟斌於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並無陷害被告之情形。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證人賴啟斌似有於審理休庭
期間與另
一證人接觸,故證人賴啟斌之證詞已失其純潔性云云。惟證
人賴啟斌係於101 年9 月26日遭警方搜索當日,即供稱其持
有之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係從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
得,有該警詢筆錄在卷可查,當日證人賴啟斌係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隊辦公室接受詢問,而另一證人
林啟川(即林建豪)係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查隊
接受詢問,2 人詢問處所不同,並無勾串證詞之虞,於此無
串證之虞之情形下,當日證人林啟川亦供稱其持有之槍枝亦
係由迪斯耐玩具城購得,更可印證該2 證人供詞非虛,其後
兩人又分別接受檢察官偵訊,而對被告為不利之證述,故證
人賴啟斌與林建豪實無於本院審理
期日再為串證之必要,被
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實無可採。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警方至證人賴啟斌住處實施搜索時,
尚有扣得其他彈簧4 條,容認證人賴啟斌有向被告購買槍枝
後自行取得彈簧,並加以更換,而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情
形云云。惟由被告與證人賴啟斌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時14
分之通聯譯文「A :你好。B :老闆你好,我是剛剛的那一
個。A :嘿。B :嘿,我現在回到家。A :嗯。B :我(聽
不清楚)裝上去、阿長彈簧裝上去。A :不能裝彈簧,沒啦
、沒、你說,嘿。」,已可認為證人賴啟斌將本案編號2 空
氣槍攜回住處後即更換該空氣槍內之彈簧,再打電話告知被
告此情,如證人賴啟斌並非更換被告所提供之彈簧,何需打
電話向被告告知其更換彈簧之事,則證人賴啟斌確實係將被
告提供與其之長彈簧裝入本案編號2 空氣長槍內,而與證人
賴啟斌另外所有遭之4 條彈簧無關,已可認定。況證人賴啟
斌於本院審理時一再證稱其另外遭扣得之另外4 條彈簧的來
源,是夜市內均可購得之發射吸盤的兒童玩具槍內的彈簧,
其購買該等兒童玩具槍供其小孩把玩,而該等兒童玩具槍損
壞後該等彈簧仍遺留在其住處,而遭一併扣得等語。查臺灣
中南部夜市內多有販賣兒童玩具槍及其他玩具之攤位,亦多
有提供兒童遊戲(打彈珠、射飛鏢、空氣槍…)之攤位,於
兒童娛樂完畢後,可得遊戲積點,以換取發射吸盤的兒童玩
具槍及其他玩具之情形,且此種類似之兒童玩具槍,槍內彈
簧所能提供之動能僅能發射吸盤飛鏢等小物,根本無法達到
具有殺傷力之標準,為一般民眾生活上所週知之事,證人之
上開證述與
經驗法則相符,並無何不可信之處,被告及辯護
人憑此辯解,實屬無據。
㈢、事實欄一㈢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1 年7 月4 日至桃
園縣新屋鄉○○村00鄰0 ○00號證人吳振憲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空氣長槍2 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
號,下稱「本案編號3 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
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編號4 空氣長槍」),經送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其中本案編號3 空氣長
槍,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
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96 mm
、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82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
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2焦耳/ 平方公分;其中
本案編號4 空氣長槍,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
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
丸(直徑5.96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82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2焦耳/
平方公分。上開二空氣槍之動能均已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實驗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24焦耳/ 平方公分,有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扣押
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7 月6 日北警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刑三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 頁至第12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23377 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本案警卷第54
至55頁),足認本案編號3 、4 等二把空氣長槍均具有殺傷
力(均扣案中)。
2、證人吳振憲於101 年1 月11日15時19分,有持用之00000000
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通
話,有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3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表(本院
卷二第8 至9 頁)及通訊監察譯文(本案警卷第62頁,詳如
附表四)在卷可稽,足認證人吳振憲與被告確實有空氣槍零
件之交易,並無疑義。
3、證人吳振憲101 年7 月4 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1 年7
月4 日5 時50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核
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412 號搜索票執行搜索時,於我位於桃
園縣新屋鄉○○村00鄰0 ○00號之住所查扣CO2 改造長槍2
支、CO2 瓶76支、填彈器1 個、鋼珠彈3 瓶等物,上述查扣
的物品均是我所有,是於雲林縣斗六市靠近斗六火車站一間
迪斯耐模型玩具店買的,用途是打麻雀、小鳥,因為我父親
有農作,為預防小鳥來吃農作物。」、「(問:CO2 改造空
氣槍、CO2 瓶、鋼珠彈之材料來源?)改造空氣槍跟鋼珠彈
是在雲林縣斗六市店家直接買的、CO2 氣瓶是我在網路下標
買的。我買槍枝的時候,店家直接在我面前組裝,店家沒有
幫我改裝,我自己有更換空氣槍的彈簧。」、「(問:上述
改裝彈簧來源為何?為何要改裝彈簧?)是老闆附贈的,因
為老闆
告訴我這樣威力較強,小鳥比較打的到。」、「改裝
前、後,我有試射過,改裝後威力如老闆所說的比較強。」
、「(問:如何得知模型店有販賣空氣槍枝?)我是從網路
奇摩拍賣上看的,店家的奇摩帳號我已經不記得了。」、「
(問:販售者有無告知該槍枝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列管?)沒有交代很清楚,只有告訴我威力比較強
,最好不要拿到外面去玩。」、「警方提示的照片中,編號
5 號之人(廖銘文)就是販賣改造空氣槍給我之人。我都是
以電話與廖銘文連絡,我只有打過一、兩次,號碼我不記得
。我是於99年底從網路上看到廖銘文經營迪斯耐模型店資料
及聯絡方式,網頁資料表示該店所販賣的CO2 槍枝很好,我
與廖銘文電話聯繫後後,
翌日便前往雲林斗六店面,向廖銘
文購買CO2 槍枝2 支、CO2 氣瓶及鋼珠,全部以現金新臺幣
約14000 元交易,第二次是在100 年年底,以網路下單方式
向廖銘文購買CO2 氣瓶。廖銘文所販售給我的槍枝1 支約50
00元、CO2 氣瓶1 瓶10元、填彈器約200 元、鋼珠彈1 包(
約600 顆)500 元。」、「(問:你第二次為何以網路下單
方式購買,未前往雲林店家?)因為路程、時間關係,而且
只有買氣瓶,所以以網路下單購買。」、「(問:警方提示
101 年1 月11日15時19分26秒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0000
000000之通聯譯文。問:是否為你與廖銘文之對話內容?)
這是我老婆莊欣璇與廖銘文的對話內容,因為我不會網路下
單購物,所以委託我老婆幫我在奇摩拍賣網站向廖銘文的商
家下單購買CO2 氣瓶。0000000000號應該是廖銘文的聯絡電
話,0000000000是我申設的手機門號,由我老婆使用。該
通
譯文是在詢問CO2 鋼瓶價格及匯款方式、收貨地址等資料確
認。譯文內提及之550 、650 應該是小鋼瓶的兩種價格,16
60是我除了購買550 、650 小鋼瓶各1 種外,有另外再以46
0 元加購1 瓶瓦斯及運費。550 、650 這兩種鋼瓶價格會有
差異是因為容量不一樣。」等語(本案警卷第56至59頁)。
4、證人吳振憲101 年7 月26日偵訊時結證稱:「101 年7 月4
日警察在我住處查獲的空氣長槍2 支、CO2 鋼瓶76支、填彈
器1 個,都是我的。上述東西都是在斗六火車站一家迪斯耐
買的。」、「警察有給我看1 月11日的電話通聯。(問:你
說那一通電話是你太太跟對方在談買彈珠?)是買瓦斯瓶,
有分容量。」、「(問:你曾經拿去哪邊試過?)我家後面
的田地,我往竹林社,不知道殺傷力如何,也有拿來驅趕小
鳥,因為我父親有種農作物。」、「兩支空氣槍是同一次買
的。(提示照片。問:你分的出來各多少錢?)兩支都一樣
,只是顏色不一樣,兩把都是99年底買的。」、「(問:你
直接來斗六跟店家買的?)對,有加20支小鋼瓶、鋼珠共14
,000元。」、「這兩支都有換過彈簧,1 支換1 個彈簧,兩
支都有換過,是在我家換的。」、「(問:你是何時換的?
)99年底買了之後,我有試射,但鋼珠都射不遠,老闆說若
換彈簧會射比較遠,所以我在第三天就換了,換了之後,威
力比較大,可以射比較遠。」、「(問:老闆有跟你說換彈
簧威力比較大,警察會為難?)對,不清楚為什麼這樣說,
但我就沒有拿出去。」、「(問:空氣槍本來是合法的,但
換彈簧之後就有殺傷力,就不合法,你有無意見?)我不知
道這樣就是違法的,若是違法的,我也不會去換彈簧。」、
「(問:若老闆不承認賣槍給你,你有何意見?)我就是跟
他買的,14,000元我是給他現金,沒有留下其他購買證明。
」、「(問:若老闆不承認他教你改彈簧,他若說是你自己
改的,跟他無關,你有無意見?)彈簧就是他附贈給我的,
不知道怎麼證明。」、「(問:你是99年來斗六迪斯耐跟廖
銘文買被警察查獲的兩把空氣槍?)對。我買回去之後才在
桃園縣新屋鄉改裝彈簧。」、「(問:為何要改彈簧?)因
為還沒有改裝之前,射程不遠,老闆有說換彈簧,威力會比
較大,三天後我就把彈簧換下去,威力有比較大。」、「(
問:老闆有跟你提過改了之後,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
,他只有說換彈簧的話威力會比較大,不要拿出去玩,警察
會為難,我也沒有拿出去玩過。」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
第58至59頁)。證人吳振憲又101 年9 月17日偵訊時結證稱
:「警察於7 月4 日在我住處有扣到空氣槍、瓦斯鋼瓶及鋼
珠。」、「(提示警卷內鑑驗書照片。問:該照片之2 支空
氣長槍如何來的?)我在斗六一家迪斯耐模型店買的。」、
「(提示1 月11日15時19分通聯。問:警察拿這個通聯給你
看,是不是?)是。」、「(問:你在警察局筆錄說,你是
在99年底網路看到迪斯耐的資料,隔天就來斗六買了空氣長
槍等物14000 元?)是。(問:100 年底你又買了瓦斯鋼瓶
CO2 ?)對。」、「(問:這一通101 年1 月11日你於警察
局筆錄說,是你太太幫你網路下單購買,有無印象?)我跟
他網路下單購買是101 年初時,網路購買只有一次。」、「
我共向他買兩次。(問:是否向他買三次?)不是,第二次
是101 年時,我一共兩次,在警察局筆錄說100 年底網路下
單購買CO2 ,應該是指101 年1 月11日,委託我太太下單。
」、「(問:那兩支空氣長槍,檢驗出來有殺傷力,有何意
見?)沒有什麼意見,我不知道它的威力那麼強。」、「(
問:有無拿出去試?)竹林及小鳥,小鳥就掉下來,之後鳥
就死了,我就放水溝流走,小鳥是我在我家後面打的,時間
在99年底時。」、「(問:你說99年底下來迪斯耐買時,老
闆有跟你說換彈簧威力較強?)是,來時我跟老闆說我要買
SP100 長槍兩支,老闆說你要買兩支長槍,我說對,我要買
1 支木頭色,1 支黑色,在他店裡,老闆一開始把零件,就
一個一個在他的店組裝起來,他說這個彈簧換掉,威力比較
強。」、「(問:他將槍零件組裝,是否要教你如何組合槍
?)對,組合到彈簧,原本是有一長一短的彈簧,他說是比
較短的他說威力較不強,他就把比較短的彈簧裝上去,他說
威力若你覺得不強,就可將長的彈簧裝上去,這樣威力比較
強。他幫我組二支,之後我就將二支帶回去,那二支都有附
二個長的彈簧,我買回去第三天就將長的彈簧換掉,因為他
推薦的鋼製BB彈比較重,射程不遠威力很弱。」、「(問:
如果廖銘文否認呢?)我確實是向他買的,我買時彈簧是附
在裡面,他說威力較強可換上長的彈簧。」等語(偵字第
1634號卷㈠第61至62頁)。證人吳振憲又於102 年7 月11日
偵訊時結證稱:「(問:你被起訴的空氣槍兩支,有更換彈
簧,是不是?)是,是我在家裡自己換的。換的彈簧是廖銘
文附贈的。」、「(問:你怎麼會去換?)在店裡時,他有
教我換,他在組裝時要換原本彈簧時,有教我怎麼換。」、
「(問:所以你買的空氣槍是原裝的彈簧?)是。」、「(
問:你有拿原裝的彈簧試射過嗎?)有。」、「(問:你買
回後試射多久,就換廖銘文給的彈簧?)第三天。」、「(
問:為何要換?)因為聲音較大聲,且射程也較遠。」、「
(問:但是廖銘文不承認他有送你彈簧,教你換?)但事實
就是這樣。」、「(問:有辦法證明你被起訴的空氣槍是跟
他買的,而且他教你怎麼換彈簧嗎?)當天下去有去他那邊
購買時,有我一個朋友徐裕峰跟我去,他住楊梅,他的電話
我存在手機內。」、「(問:徐裕峰知道廖銘文有送你彈簧
嗎?)他都在旁邊。」、「(問:廖銘文送你彈簧時,有無
特別跟你說什麼或交代什麼?)說換了比較準,說不要拿出
來玩,否則被警察看到會被沒收、刁難。」、「我朋友徐裕
峰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
135 至139 頁),已明確證稱其有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
4 等二枝空氣長槍,於當面與被告交易時,被告有以示範組
合的方式教導其更換該等空氣槍內彈簧,並向其告知若更換
該等槍枝內的彈簧,可提升發射動能,並隨槍提供2 條彈簧
供其自行更換。
5、證人徐裕峰則於103 年1 月13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有一個
桃園的朋友叫吳振憲,我跟他是高中的同學。我曾跟吳振憲
一起到雲林斗六市迪斯耐玩具店,吳振憲去斗六市迪斯耐玩
具店買空氣槍,是長槍,時間是於99年底左右。」、「(問
:吳振憲買空氣長槍過程你還記得嗎?)沒什麼特別,去就
買了。」、「(問:斗六市迪斯耐玩具店賣家是否有給吳振
憲2 組彈簧?)有2 組彈簧,因為吳振憲買2 支空氣長槍。
」、「除了原有的2 支空氣長槍外,賣家有再額外提供彈簧
給吳振憲。因為賣家跟吳振憲說裝下去他另外提供的彈簧,
空氣長槍的威力會比較強。(問:所以他裝在吳振憲買的空
氣長槍裡面的彈簧比較短嗎?)我不知道,應該有比較長,
我只記得賣家另外再提供兩個彈簧,沒有裝在空氣長槍裡面
。」、「吳振憲拿到二支空氣長槍後,他沒有當場試射。」
、「(問:你怎麼知道那二把空氣長槍裡面已經裝有彈簧?
)因為賣家有對吳振憲如何使用、拆解空氣槍,所以我有看
到裡面已經有兩個彈簧。」、「賣家有教吳振憲如何換彈簧
,賣家沒有當場拆,但是有跟吳振憲說要如何換彈簧。賣家
有跟吳振憲說換彈簧的空氣長槍不要帶出去,否則被警察抓
到會被刁難。」、「(問:所以賣家有特別對吳振憲說換過
彈簧的空氣長槍盡量不要帶出去?)他也沒有特別說,只是
在教吳振憲怎麼換彈簧後,就說盡量不要帶出去,不然被警
察抓到會被刁難。」、「(問:賣家有無當場幫吳振憲換彈
簧,或只教吳振憲如何換彈簧?)他只是教他而已。」等語
(偵字第1634號卷㈡第17至19頁),其證詞與證人吳振憲於
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
6、證人吳振憲於104 年6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是看到網路上的奇摩拍賣廣告才知道被告經營的空氣槍店
,被告的拍賣訊息上有標榜他賣的槍是最好的,我看完網路
廣告後就決定要去購買SP100 空氣槍,後來我是於99年底去
被告的斗六店跟被告買空氣槍,只去過一次,那一次就買了
2 把SP100 空氣槍(即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1 支是
黑色的,1 支木紋色的,2 支價格好像合計大約2 萬元,那
價格是包括CO2 鋼瓶、彈珠、鋼彈、瞄準器等配件的總價,
實際SP100 空氣槍1 支多少錢並不清楚,之前我在偵訊時說
一共1 萬4 千元左右,是只有講槍枝本身的價錢,沒有將零
、配件的價錢算在裡面。那一次我找我朋友徐裕峰一起去,
是我開自己的車載徐裕峰去的,出發前徐裕峰就知道我要去
買SP100 空氣槍,我有跟徐裕峰講去斗六的目的,但是本案
編號3 、4 空氣長槍都是我自己買的,徐裕峰都沒有出錢,
只是陪我去。後來於101 年7 月間我被警方查獲的本案編號
3 、4 空氣長槍就是去被告店裡跟被告買的,在店裡時我有
主動跟被告講我買槍是要射罐子、打小鳥,本來我只想買1
支空氣槍,後來看2 種顏色都很漂亮,所以買了這2 把空氣
長槍,當日被告就在店裡幫我組裝這2 把空氣槍,我在被告
店裡等待被告幫我組裝好這2 把槍,約等了一個多小時,被
告有組裝「短」的彈簧到那兩支槍裡給我看,組裝完以後再
試射給我看,試射完以後那兩支空氣槍裡是裝「短」彈簧,
被告有跟我講就照放「短」彈簧的方法把「長」彈簧放進去
,就可以更換彈簧,我看被告如何裝「短」彈簧後就知道如
何更換「長」彈簧了。我沒有另外再向被告購買「長」彈簧
,可是被告在先後組裝那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時,有先
後拿出另外2 條「長」彈簧給我看,並讓我將那2 條「長」
彈簧一起帶回去,我用肉眼看就比較得出那2 條「長」彈簧
比被告組裝在槍枝裡的2 條短彈簧來的長,被告有跟我說如
果覺得槍的威力不夠強,就換裝「長」彈簧,可以讓槍的威
力較強,當時被告也有告誡我說如果換裝「長」彈簧可能違
法會被檢警取締,叫我不要拿出去玩,也有跟我講如果換彈
簧是我自己的事,不是他的事,我自己要負責任,跟他無關
。在被告店裡時徐裕峰幾乎全程在旁觀看組裝、試射,只是
有時候會出去抽菸再進來看,我從店裡跟被告買到那2 支空
氣槍帶回家時,槍裡都是裝「短」彈簧,我買回去以後過2
至3 天,有自行將那2 把空氣長槍換裝長彈簧,除此之外我
沒有做其他改裝及更動,也沒有請別人幫我更換過彈簧或更
改氣室,徐裕峰也沒有幫我改過那2 把空氣長槍,而被我換
下來的那2 條短彈簧已經不見了。我將2 把空氣長槍帶回家
後,因為怕我妻子莊欣璇生氣,所已就跟莊欣璇講那2 把空
氣長槍1 支是我自己買的,1 支是朋友寄放的,其實2 把都
是我自己買的。後來於101 年1 月11日左右我還有跟被告電
話通聯,是要跟被告買CO2 鋼瓶。101 年7 月4 日我被檢警
方查獲持有那2 枝空氣長槍被起訴,我本來不想讓徐裕峰惹
上不必要的麻煩,就沒有請徐裕峰作證,是案件
上訴以後才
請徐裕峰幫我作證等語。已對被告此部分被訴之
構成要件事
實為明確之證述,亦無何不可信之情形,足以做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本院卷三第193 頁至第216 頁)。而由證人吳
振憲上開證述可知其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案
編號3 、4 空氣長槍時在店內等待了1 個多小時,顯見被告
與證人吳振憲在迪斯耐玩具城內有形成製造空氣槍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先調校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之內部構造,以
加強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並向證人吳振憲告知更換彈簧後
即可立即提升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吳振憲如何
更換該空氣槍之彈簧,否則依據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專業
之人更換該槍的彈簧只需要5 分鐘,證人吳振憲何需在被告
經營之店內等待如此長久之時間,可見被告確有基於製造具
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先調校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之內
部構造,使該等空氣槍於更換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發射動能
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又向證人吳振憲告知更換彈簧可以提
升該等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吳振憲如何更換該空
氣槍之彈簧,再隨槍另提供2 條長彈簧供證人吳振憲自行更
換彈簧之行為,而證人吳振憲則於將該空氣槍攜回自己住處
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自行更換該等空氣槍內之彈簧,而
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2 枝。
7、證人徐裕峰於104 年6月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之前跟被告交易過SP100 空氣長槍,法院提示的奇摩拍賣
網站交易資料,及網路上的提問是我跟被告交易SP100 空氣
長槍的資料,應該是吳振憲知道我有買過空氣長槍,他問我
在哪邊買的,我就跟吳振憲講是在迪斯耐玩具城買的,吳振
憲就找我陪他去買。我是於99年11、12月間陪吳振憲一起來
斗六向被告購買空氣槍,我們是開車去,由吳振憲駕車載我
,去的時候我就知道吳振憲要去迪斯耐玩具城買空氣長槍,
我們只有去被告店裡1 次,當時吳振憲是買2 支空氣長槍及
BB彈、氣瓶等零配件,大概花了1 萬多元,不到2 萬元,那
2 支空氣長槍都是吳振憲買的,不是我買1 支吳振憲買1 支
,我們在被告店裡大概待了1 、2 個小時,被告有幫吳振憲
組合槍枝,也有教吳振憲組合槍枝及安裝「短」彈簧,後來
被告又拿出2 條比較「長」的彈簧送給吳振憲,還跟吳振憲
講說如果覺得槍枝威力不夠強,就換「長」彈簧,但是換上
「長」彈簧後就儘量不要帶出門。法院所提示之本案編號6
、7 等2 槍枝經我檢視以後,我認為這兩把扣案的空氣長槍
就是吳振憲向被告買的那2 枝空氣長槍等語(本院卷三第21
6 頁至第230 頁),其證述亦與證人吳振憲於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大致相符。
8、查辯護人所提出之證人徐裕峰與被告交易槍枝及零配件之網
路交易資料(本院卷三第235 頁至第239 頁),的確係證人
徐裕峰之網路帳號交易資料,已足以證明證人徐裕峰先於證
人吳振憲向被告購買過空氣長槍及零配件,證人徐裕峰於本
院作證時先否認有跟被告購買過槍枝,後看到辯護人提出上
開網路交易資料後,又謊稱該等交易係伊幫叔叔購買空氣長
槍,然本院卷三第236 頁奇摩拍賣通知信內,證人徐裕峰有
向被告提問:「老闆,如果買此槍+50 支11元的日文版小鋼
瓶+ 一包超重德製精密白金彈350 元的+1180 元的三合一不
鏽鋼套件,這是我跟你捧場第二支可以算我便宜一點嗎?ps
老闆順便問你一下之前有跟你買此槍,也順便加買了三合一
的套件,為什麼送來的時候沒有鎖氣室跟頂小彈簧的那兩個
銅製套件?而只有原廠的?」可見證人徐裕峰對槍枝的套件
或配件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並非僅是幫他人代購空氣槍,證
人徐裕峰於本院補充訊問,經本院提示上開網路交易留言內
容,及再度告知伊不可為偽證時,伊才表示確實有跟被告買
過空氣長槍,也有跟證人吳振憲說過伊曾經向迪斯耐玩具城
買過空氣長槍,所以證人吳振憲才會請伊陪同一起至迪斯耐
玩具城購買槍枝等語,可見證人徐裕峰原本應係慮及自己跟
被告買過槍枝,恐自己如證人吳振憲般亦遭刑事
訴追,才全
然否認曾與被告交易過空氣長槍之事實,然證人徐裕峰於作
證最後已為如實之證述,本院認除證人徐裕峰原本之虛偽證
述外,其餘證述均無不可採之情形,對於被告被訴此部分構
成要件事實與證人吳振憲所證亦無何齟齪,
堪採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
9、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經提示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予證人
郭曾政祺辨識,經其當庭證稱該等空氣槍均非其所經營的北
極熊玩具屋生產之產品,顯見證人吳振憲遭扣案之本案編號
3 、4 空氣槍,並非北極熊玩具城所製造批發的商品,自非
被告販售與證人吳振憲之商品,是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有
販售SP100 型號空氣槍與證人吳振憲,被告更無可能再各附
贈1 條長彈簧與證人吳振憲云云。然查本案編號3 、4 空氣
長槍業經改造,而喪失原廠批發時之原型,證人郭曾政祺可
能係因此無法明確辨識出該等空氣槍是否為其所經營之北極
熊玩具城所批發售出。況證人郭曾政祺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
證稱SP100 型號空氣長槍,國內有多家公司生產製造,故即
便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確非證人郭曾政祺經營之商號售
出,被告亦非無其他進貨管道可資進貨後,再行出售,故不
能以證人郭曾政祺證稱該等空氣槍並非其所經營之商號批發
售出,即認為被告不曾出售該等空氣槍與證人吳振憲。
、被告及辯護人雖當庭提出奇摩拍賣通知信網頁列印資料(本
院卷㈢第235 頁至第239 頁),用以證明證人徐裕峰亦曾向
被告過SP100 空氣槍。並辯稱由證人徐裕峰與被告之網路交
易留言,可知證人徐裕峰對空氣槍枝並非陌生,伊應該有很
多改裝槍枝之技術及材料,而證人徐裕峰又陪同證人吳振憲
一起來跟被告買空氣長槍,實可懷疑是證人徐裕峰提供材料
及教導或幫助證人吳振憲改造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云云
。查由證人徐裕峰與被告之網路交易列印資料(本院卷㈢第
235 頁至第239 頁),雖可認為證人徐裕峰在證人吳振憲之
前,已向被告購買過空氣長槍,且證人徐裕峰對空氣長槍之
套件、配件並非陌生,然證人吳振憲係於101 年7 月4 日遭
警方搜索當日,即於警詢時供稱「改造空氣將根鋼珠彈是在
雲林斗六店家直接買的、CO2 氣瓶是我在網路下標買的。我
買槍枝的時候,店家直接在我面前組裝,店家沒有幫我改裝
,我自己有更換空氣槍的彈簧。」、「(問:上述改裝彈簧
來源為何?為何要改裝彈簧?)是老闆附贈的。因為老闆告
訴我這樣威力比較強,小鳥比較打得到。」、「(問:改裝
前、後,你是否有試射過?)有,改裝後威力如老闆所說比
較強。」、「(問:販售者有無告知該槍枝具有殺傷力,係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沒有交代很清楚,只有告
訴我威力比較強,最好不要拿到外面去玩。」等語,已明確
供稱被告確實有提供2 條彈簧供其更換,且其係自行更換等
情,而當時證人吳振憲剛接受搜索及警詢,證人徐裕峰並不
在場,並無與證人徐裕峰串證之虞,故可認並非證人徐裕峰
提供材料及教導或幫助證人吳振憲改造本案編號3 、4 空氣
長槍,應無疑義。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提出證人吳振憲妻子莊欣璇在網路上詢問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網頁列印資料,用以證明莊欣
璇於網路上稱被告所持有的2 支空氣長槍,其中1 支是證人
吳振憲自己的,另1 支是朋友寄放在證人吳振憲處,並辯稱
,證人吳振憲證稱其被扣案之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均係
其自己向被告購買等證述為不實在云云。惟證人吳振憲已經
證述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均係其向被告購買,證人徐裕
峰僅是陪同其前往被告處向被告購買空氣槍,之所以其妻即
莊欣璇於網路上貼文詢問法律問題時稱其所持有遭扣案之上
開槍枝,其中1 支是其自己購買,另1 支為朋友寄放,係因
其擔心莊欣璇責備其浪費,故才向莊欣璇佯稱其中1 支空氣
長槍為友人所寄放等語,衡情空氣長槍並非生活必需物品,
且價格亦非低廉,購買空氣長槍對一般家庭之每月生活開銷
寬裕度不無影響,家庭中夫如有購買空氣長槍把玩之嗜好,
1 次買1 支空氣長槍應該會為妻所支持或容忍,但倘1 次購
買2 支空氣長槍則難免為妻指責為浪費,況證人吳振憲於警
詢時稱自己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有其104 年7 月4 日
二次警詢筆錄在卷可憑(本案卷第60頁),臺灣高等法院10
2 年度上訴字第2361號案件審理時,證人吳振憲亦稱其家庭
經濟狀況不佳(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361號卷第
63頁卷第63頁),則證人吳振憲為滿足其把玩空氣長槍之慾
望,一次購買2 支空氣長槍,當會讓其家庭經濟雪上加霜,
其會擔心被其妻莊欣璇責難或嘮叨,故向莊欣璇佯稱其中1
支空氣長槍為友人所寄放,實為合情合理,其證詞並無何不
可信之處,被告及辯護人以此點為辯解,實無可採。
、被告及辯護人又辯稱證人吳振憲於之前警、偵訊時一再供稱
其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及所有零配件的價格
為1 萬4 千元,於本院審理時始稱價格為2 萬元,證詞極度
不吻合,證人吳振憲之證詞顯然隱匿其有向他處購得相關零
件來源的事實,證人吳振憲既然可向他處購得空氣槍零配件
,當有自行購買長彈簧,將槍枝改造為具有殺傷力本案編號
3 、4 空氣長槍之可能云云。查證人吳振憲證稱其係於99年
底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其後於101 年7 月
4 日遭警方查獲,則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起至
被警方查獲之日止已超過半年時間,其於警、偵訊時對該等
槍枝及零配件交易價格之記憶是否清晰,
並非無疑,即便證
人吳振憲對交易上開槍枝及零配件之陳述於警偵詢及本院審
理時之證詞不一,亦僅屬就細節證述有出入,就其對此部分
被告被訴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證述之可信性並無影響。被告
及辯護人以證人吳振憲所述之購槍價格有出入,即推認證人
吳振憲另有購買零配件來源,可能自行購買彈簧改造空氣槍
,使之具有殺傷力,實屬基於臆測之基礎而為辯解,全無足
採。
、被告及辯護人又辯稱證人吳振憲既未向被告表示原裝短彈簧
裝入槍枝內試射之威力不夠,也沒有主動請被告提供或更換
長彈簧,則被告根本無教導證人更換彈簧方法及提供長彈簧
2 條之動機及必要云云。查證人吳振憲雖證稱其至迪斯耐玩
具城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時並未向被告表示
原裝短彈簧裝入槍枝內試射之威力不夠,也沒有主動請被告
提供或更換長彈簧,惟證人吳振憲證稱其係看到被告刊登在
網路上的廣告標榜被告賣的槍枝最好,受到吸引才前往被告
處向被告購槍,且證人吳振憲係得知證人徐裕峰曾向被告購
買過空氣長槍,並由證人徐裕峰陪同前往向被告購買SP100
空氣長槍,被告賣槍枝與證人吳振憲時應已知悉證人吳振憲
係透過證人徐裕峰介紹而來,就槍枝動能之要求不同於一般
偶然來客,且證人吳振憲亦證稱其有向被告告知買槍枝的目
的是射小鳥等語,故被告應知悉證人吳振憲對槍枝之動能強
度有一定的要求,故被告與證人吳振憲交易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時,已有由被告先行調整該等空氣槍之內部構造,
讓槍枝可以輕易透過更換較強彈簧而提升強度之默契與認識
,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吳振憲與被告有利害衝突,容有設
詞陷害被告之虞云云,惟證人吳振憲倘真欲陷害被告,其大
可於之前警、偵訊時即一口咬定係被告將長彈簧裝入本案編
號3 、4 空氣長槍,而完成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長槍後再
將該等空氣槍販賣與其,實無必要坦承其將該等空氣槍買回
後再自行更換長彈簧之必要,故可認證人吳振憲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無陷害被告之情形。
、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吳振憲與徐裕峰雖一致證稱2 條
長彈簧是被告所交付的,但是對於其他細節都模糊以待,而
且甚至說法不一致的情形,甚至被告所經營的迪斯耐玩具城
是在斗六還是虎尾、長彈簧要不要付錢、彈簧的長度及顏色
、有無包括狙擊鏡跟紅外線,組裝完成後是否有試射,都證
述地不清不楚,所以此部分2 被告之證詞甚為可疑云云。惟
證人吳振憲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係在99年底
,離本案作證時已超過4 年,記憶難免模糊,且證人對同一
事件的注意之面向、注意力、觀察力及理解力本有差異,本
難期待上開2 證人對4 年前之交易細節為相同且鉅細靡遺的
證述,故該2 證人對吳振憲向被告購買槍枝時之交易細節有
所不一致,此毋寧為正常現象,否則反而更有串證之嫌,被
告及辯護人基此辯稱上開2 證人之證述不實,為不可採。
、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採購SP100 型號空氣槍時,槍身內
已經裝有彈簧,無庸另行組裝,且此點亦經證人郭曾政祺、
范乃仁到庭作證可認為真實,則被告若真有販售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與證人吳振憲,被告當無需再行組裝槍內之彈
簧,是證人吳振憲、徐裕峰一致證稱「被告將短的(原廠的
)彈簧裝進系爭空氣槍身中」云云,實與事實不符,益見2
人相互串供云云。然查依據證人吳振憲與徐裕峰之證述,證
人吳振憲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時,被告係組
裝「短」的彈簧到那兩支槍裡給證人吳振憲觀覽,被告有再
跟證人吳振憲告知就照放「短」彈簧的方法把「長」彈簧放
進去,就可以更換彈簧等情,可見被告係向證人吳振憲示範
、教導如何更換彈簧,最後再將「短」彈簧裝入該等空氣槍
內,並非被告無緣無故裝置該等空氣槍內原本已經安裝好的
彈簧,被告及辯護人以此點為辯護,實屬無稽。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證人吳振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並未要
求被告附贈強力彈簧,以商言商,被告實無檢附彈簧與證人
吳振憲之必要,故證人吳振憲對被告不利之證述為不可採云
云。然查不論證人吳振憲有無要求被告提供較強之彈簧與其
,惟證人吳振憲證稱其係受被告刊登在網路上的廣告標榜被
告出售的槍是最好的所吸引才決定向被告購買空氣槍,證人
吳振憲當係欲購買發射動能甚強之空氣槍,否則怎會不辭路
途遙遠由桃園市新屋區專程至雲林縣向被告購買空氣槍,又
勞師動眾請證人徐裕峰陪同。且經證人徐裕峰證述伊之前有
跟被告購買過SP100 型號空氣槍等情,則證人吳振憲應有由
徐裕峰處得知被告所出售之空氣槍發射動能確實高於業界標
準,而證人徐裕峰又陪同證人吳振憲一起前往向被告購買空
氣槍,被告與證人徐裕峰言談間應甚有可能提及證人徐裕峰
之前與被告購買SP100 型號空氣槍之事,則被告見熟客前來
,心裡應知悉證人吳振憲係欲購買發射動能甚強之空氣槍,
則被告販賣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與證人吳振憲時,就該
等槍枝需有甚高發射動能乙事應已有默契與認識,故被告當
有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動機及故意。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形式完全相
同,購買時間一同,被告
縱有附贈證人吳振憲彈簧之情,該
彈簧之規格、型式亦應相同,方屬合理,然證人郭曾政祺於
法院審理時證稱該等空氣槍內的彈簧粗細不同、顏色也不相
同,則該等空氣槍內之彈簧應非被告所提供云云。然查本院
審理時雖有提示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供證人郭曾政祺觀
覽,然並未允許證人郭曾政祺拆解上開空氣槍,則其證述該
等空氣槍內之彈簧粗細、顏色不同是否準確並非無疑。況即
便該等空氣槍內之彈簧規格不同,然此等彈簧既均非原廠彈
簧,只要可發揮同樣功用,即便規格不同亦無合不合理之處
,而該等空氣槍經鑑定單位面積發射動能皆為52焦耳/ 平方
公分,效能相同,如係由相對較不專業的證人吳振憲、徐裕
峰自行取得彈簧後加以更換組裝,應不至於發射動能完全相
同,故本院仍認為本案編號3 、4 空氣長槍內之彈簧,均係
被告所提供。
㈣、事實欄一㈣部分:
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員警於101 年10月3 日至臺東縣太麻
里鄉○○村0 鄰○○00號證人黃仁宏處執行搜索,扣得空氣
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編號5 空
氣長槍」),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該
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
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97mm、重
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79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14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0焦耳/ 平方公分,該動能已
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實驗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24焦耳/
平方公分,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11日刑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刑
第0000000000號卷第7 頁至第11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2號卷第15頁至第
16頁),足認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具有殺傷力(扣案中)。
2、證人黃仁宏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4 月
21日下午3 時41分,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175 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
表(本院卷二第17至18頁)、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在卷可佐,
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6 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本
院卷三第250 頁),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其等詳細通聯內
容如附表五之通訊監察譯文,由該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證人
黃仁宏有向被告詢問SP100 空氣長槍,證人黃仁宏並有詢問
如何前往被告所經營之模型玩具店較為省時,此部分應無疑
義。
3、證人黃仁宏101 年10月3 日警詢供稱:「警方於101 年10月
3 日14時30分許,持臺東地院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220 號
搜索票,至我位於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 鄰○○00號住所
執行搜索時,我有在場,警方並於上述地點查扣改造空氣長
槍1 把、鋼珠1 瓶、CO2 氣瓶2 盒,上述警方查扣的物品,
都是我的,是我個人在家玩好玩的。上述扣案之改造空氣長
槍1 把、鋼珠1 瓶、CO2 氣瓶2 盒都是我在玩具店買的。」
、「(問:購買槍械管道、過程,請詳述?)我於100 年中
時(詳細時間忘記了),我在家裡上網時,瀏覽雅虎拍賣網
站時,我剛好看到斗六迪斯耐玩具店有賣玩具槍,我看一看
之後,我就於100 年中自己開車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00
號的斗六迪斯耐玩具店以現金新臺幣1 萬元購買改造空氣槍
1 把、鋼珠1 瓶及CO2 氣瓶2 盒。」、「購槍管道我是看網
路知道的。」、「(問:販售者有無告知該槍枝具殺傷力,
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當時店裡的老闆跟我說
這把槍比較準而已,沒有跟我講這把槍具殺傷力。」、「《
提示初步鑑驗報告》(問:警方所查扣空氣槍經送請新北市
警察局鑑識中心初步鑑驗,其動能大於16焦耳,你是否知道
該槍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我不知
道,因為網路都有在賣,是經警方告知才知道。」、「我於
100 年中剛購買時有射擊紙板2-3 次,一直到今年(101)
年初有射擊過1 、2 次,之後就丟著沒有在玩了。我購得該
槍枝後,對其機械性能、動能都沒有進行改造。」等語(臺
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
5 頁),表示其並未對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進行更換彈簧等
改造。又被告於101 年10月3 日,在臺東地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2132號案件偵查訊時亦全然未提及被告曾提供長彈簧
及教導其更換彈簧,亦未供稱其有更換彈簧之行為(臺東地
檢署卷101 年度偵字第2132號第第5 頁至第7 頁)。又證人
黃仁宏於臺東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2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未提及被告曾提供長彈
簧及教導其更換彈簧,亦未供稱其有更換彈簧之行為,有本
院調閱之臺東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25號可憑(詳臺東地院10
2 年度訴字第25號卷全卷)。
4、證人黃仁宏
迄102 年7 月11日於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
證稱:「(問:你被查獲的空氣槍,你有換過彈簧嗎?)是
店家附的,我有換,因為他有給兩個彈簧,一長一短。我被
查獲的時候,是裝長的。」、「(問:長的或短的彈簧,差
別在哪邊?)準確度,長的較準,短的約10公尺就往下掉,
長的打靶紙30公尺還打的到。」、「(問:空氣槍原本有附
原裝彈簧的嗎?)就是原本那條短的。」、「(問:所以你
買回的空氣槍是附短的?)是。」、「(問:如果是向他買
一個長的彈簧要多少錢?)可能200 元,買槍時他就附給我
。」、「(問:你買回去後多久換長的彈簧)我買回去後隔
天就換彈簧。」、「(問:有無辦法證明槍是跟雲林那個人
買的,彈簧是他送的?)有通聯記錄,我去的前一天有打電
話確認他是否開店。我去買時當天也有打電話過去。並沒有
人跟我一同過去買。錢是付現。」、「(問:有何特別的事
情要說明嗎?)拿那條長的彈簧時,他有說長的彈簧不能裝
,但他還拿給我,他有說會比較準確。」、「(問:既然較
準確為何不能裝?)他有說超過焦耳數。」、「(問:既然
不能裝,他為何還拿給你?)因為我說要準一點的,他說這
個長的會比較準。」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135 至139
頁),始證稱被告有交付長彈簧與其,及其有更換長彈簧等
情。又證人黃仁宏於103 年1 月13日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
訊時復證稱:「《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101 年4
月21日下午3 時4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問:這是在聯絡
何事?)我是問迪斯耐老闆有沒有空氣長槍。這次連絡完後
,我隔天就去向狄斯奈老闆買空氣長槍。被警方查扣的長槍
,就是這次連繫後,前往狄斯奈購買,並被法院判刑。」、
「(問:你向狄斯奈老闆購買過空氣長槍,他是否附給你一
長一短彈簧?)對。」、「(問:迪斯耐老闆把空氣長槍交
給你的時候,裡面是裝長的或裝短的彈簧?)是裝長的。」
、「《提示上次偵訊筆錄》(問:你當時說是附短的彈簧?
)是裝短的彈簧沒錯。」、「(問:剛才為何說是長的彈簧
?)是我忘記了,以上次偵訊筆錄為準。」、「(問:長的
彈簧如何給你?)一樣放在購物袋裡面,迪斯耐老闆有教我
怎麼換長的彈簧。」、「(問:他是否現場有教你換?)他
現場有換給我看。」、「(問:你有無問迪斯耐老闆為何要
附長的彈簧給你?)他說會比較準,也會比較強。」、「《
提示警卷內彈簧照片》(問:有無迪斯耐所附長彈簧?)迪
斯耐老闆把一個長的彈簧剪短並拿給我,就像是照片編號4
,有比較長的彈簧,他剪短後給我。」、「(問:原本附在
空氣長槍裡面的短彈簧與他給你的長空氣長槍,長度有沒有
差很多?)沒有差很多,約差1 、2 公分。我回去後有自己
換長彈簧,我被警方查獲的時候,就是長彈簧。」、「(問
:你換完長彈簧後,威力有沒有比較強?)我在家裡都是射
紙,覺得可以射比較遠、比較準。」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
㈡第22至24頁),而證稱被告有交付長彈簧1 條供其更換,
並有教導其如何更換,其將該槍枝攜回住處後再自行更換被
告所提供之長彈簧。
5、惟證人黃仁宏於本院104 年6 月12日審理時先證稱:我在他
被告所經營的玩具店裡見過被告,我有跟被告買過空氣槍,
剛才法院所播放的通訊監察錄音,是你我跟被告對話的內容
,這次通話時間是在101 年4 月21日下午3 點多做成的,譯
文中我向被告表示隔天要去他店裡,我的確在通話完翌日去
被告店裡買了1 把SP100 空氣長槍(即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
),當時我在被告店裡待了約1 至2 個小時,當時除了空氣
長槍以外,還買了鋼瓶、鋼珠等配件,花了1 萬多元,在購
買的過程中,我有跟被告說我要比較準一點的槍枝,被告有
幫我安裝、組合、試射、改良我要買的這把本案編號5 空氣
長槍,也有將原裝的短彈簧更換為長彈簧,那條長彈簧是被
告拿一條更長的彈簧剪短以後再裝在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裡
的,但是用肉眼看還是能比較的出來那彈簧比這把槍原廠的
彈簧來的長,被告跟我說換了長彈簧威力會變的很強,被告
還有試射箱子給我看,我買到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離開被告
店裡時槍內就是裝長彈簧,另外被告還附1 條給我短彈簧給
我,但那條短彈簧已經遺失了,我自己後來除了安裝朋友送
我的瞄準鏡及在氣瓶連接處塗AB膠,防止氣瓶漏氣以外,沒
有更換過過這把槍的彈簧或對這把槍做什麼改造及更動(又
改稱偵查中說自己有換長彈簧的證述為實在【本院卷三第26
4 頁反面】;又改稱離開被告店家時槍枝裡是裝長的還是短
的彈簧記不清楚【本院卷三第265 頁】;又改稱記不清楚將
改槍枝買回家後有無自行換過彈簧【本院卷三第265 頁正面
及反面】),至於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扳機上方的插銷是用
來當扳機的軸心的,我向被告買這把槍時就有這個插銷。我
被警方搜索時有扣到另外一把黑色純粹以彈簧為動力來源的
短槍,但那把短槍沒有殺傷力,我是因為持有這把跟被告買
的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而遭檢警偵辦及法院判刑,我自己持
有這把空氣槍案件進行中警方、檢察官及法院都沒有問我有
關彈簧的事,而且我的律師跟我講法院應該會同意
緩刑的請
求,所以我都就沒有說被告給我長彈簧及教導我換彈簧或被
告在槍裡裝長彈簧的事,是後來雲林地檢署的檢察官有問到
我彈簧的事,我才講出等語(本院卷三第251 頁至第274 頁
反面)。
6、由證人黃仁宏歷次供(證)述可知,其於101 年10月3 日警
詢時、同日於臺東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2號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訊時,及臺東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25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
未稱其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時,被告有將該空氣
長槍原裝的短彈簧更換為較長的彈簧及教導其更換長彈簧,
且未證稱被告有附帶交付其1 條長彈簧供其更換,亦未證稱
其與購買該槍枝回家後有自行更換彈簧之情形。嗣於102 年
7 月11日及103 年1 月13日於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始
證稱被告有交付長彈簧1 條供其更換,並有教導其如何更換
,其將該槍枝攜回住處後再自行更換被告所提供之長彈簧。
再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自己未自行更換該槍枝的彈簧,又證
詞反覆,時稱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所述為實在,時稱
離開被告店裡時槍枝裡是裝長的還是短的彈簧記不清楚;時
稱記不清楚將該槍枝買回家後有無自行換過彈簧云云。本院
認被告於101 年10月3 日警詢、偵訊時,及臺東地院102 年
度訴字第2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準備程序及審
理程序時均未稱其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時被告有
將教導其更換長彈簧等情及附帶交付其1 條長彈簧供其更換
等情,亦未證稱其購買該槍枝回家後有自行更換彈簧之情形
,係因該等案件進行中警方、檢察官及法院都沒有細問其有
關彈簧的事,而且其辯護人有向其告知臺東地方法院法官應
該會同意緩刑的請求,故證人黃仁宏才未為詳細之陳述。嗣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黃仁宏並不了解持有具殺傷力
之槍枝與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間之區別及其間之利害關係,
始如實證述被告有教導其更換彈簧,並提供1 條長彈簧與其
,且其回家後始自行更換該長彈簧之事實。其後於本院審理
時已知若證述自己有自行更換被告提供之長彈簧,將涉犯更
嚴重的製造具殺傷力槍枝罪,而非僅止於其被判刑確定之持
有具殺傷力槍枝罪,始又
翻異前詞證稱被告係直接將長彈簧
裝入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後出售該槍與其,且其自己嗣後未
為更換長彈簧之行為,並於作證時有證詞反覆之情形,此種
認定應較符合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故以證人黃仁宏102 年
7 月11日、103 年1 月13日偵訊時所證被告與其交易本案編
號5 空氣長槍時,有教導其更換該空氣槍彈簧之方式,並有
向其告知更換彈簧後該槍的發射動能會較強,並隨槍另提供
彈簧1 條,供其日後自行更換,而其將該空氣槍攜回住處後
隔日即更換本案編號5 空氣槍內之彈簧,而將被告所另外提
供的長彈簧1 條置入該空氣槍內之證述較為可採。而由證人
黃仁宏上開證述可知其至被告所經營之迪斯耐玩具城購買本
案編號5 空氣長槍時在店內等待了1 至2 個小時,顯見被告
與證人黃仁宏在迪斯耐玩具城內有形成製造空氣槍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先調校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之內部構造,以加強
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並向證人黃仁宏告知更換彈簧後即可
立即提升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黃仁宏如何更換
該空氣槍之彈簧,否則依據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專業之人
更換該槍的彈簧只需要5 分鐘,證人黃仁宏何需在被告經營
之店內等待如此長久之時間。又由證人郭曾政祺之證述
SP100 空氣長槍網路零售價約5 至6 千元之譜,被告卻係以
約高於市面零售價2 倍的價格,將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出售
與證人黃仁宏,而目前網路購物發達,購物者在網路上可輕
易比價,做為購物之參考、決定,被告如未基於製造具殺傷
力空氣槍之犯意,先調校本案編號5 空氣槍之內部構造,並
向證人黃仁宏告知更換該空氣槍內彈簧即可立即提升該空氣
槍之發射動能,並另外提供1 條彈簧供證人黃仁宏自行更換
,證人黃仁宏為何願意以高價向被告購買槍枝,可見被告確
有基於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先調校本案編號5 空氣
長槍之內部構造,使該空氣槍於更換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發
射動能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又向證人黃仁宏告知更換彈簧
可以提升該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黃仁宏如何更換
該空氣槍之彈簧,再隨槍另提供1 條長彈簧供證人黃仁宏自
行更換彈簧之行為,而證人黃仁宏則於將該空氣槍攜回自己
住處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自行更換該空氣槍內之彈簧,
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
7、被告雖辯稱證人黃仁宏雖有用電話向我洽詢SP100 是否有貨
,但我沒有印象他有來買過,又經當庭檢視本案編號5 空氣
長槍,我發現上面已經沒有防拆貼紙了,代表該空氣槍可能
不是我賣給證人黃仁宏的,且證人黃仁宏已經有自行拆解過
這把空氣槍,代表該空氣槍可能已經改裝過,而且我賣玩具
槍給客人之前一定會試射鋁板,如彈丸未穿透鋁板才會貼上
封條售出,所以證
人證稱跟我買空氣槍時我沒有測試,這一
點很奇怪云云。然查由被告與證人黃仁宏如附表五之通訊監
察譯文及證人黃仁宏之證述已可認定證人黃仁宏遭扣案之本
案編號5 空氣長槍確實係向被告處購得,被告上開辯解純屬
其
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8、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黃仁宏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5 空氣
長槍之前已經購買過一把黑色槍枝,且知悉彈簧的價格,知
道彈簧對槍的重要性,知道彈簧的價格,且證人黃仁宏亦證
稱其對汽車的零件知識非常充足,證人應該有自行換長彈簧
的能力,再者,扣案之本案編號5 空氣槍有塗過AB膠,如果
不將該槍枝拆解,根本沒辦法將AB膠塗到那上面去,所以被
告一定自行拆解過這把空氣槍云云。惟查有把玩槍枝嗜好之
人曾購買過數把空氣或模型槍枝及曾對空氣或模型槍枝為拆
解組裝實屬常態,不能認為證人黃仁宏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
5 空氣長槍前曾購買過其他玩具槍及曾在該空氣槍上塗抹AB
膠,即認為證人黃仁宏與被告交易前原本即有自行改造槍枝
之能力。且本院本亦係認定證人黃仁宏於將本案編號5 空氣
長槍攜回住處後,有與被告基於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
聯絡,自行更換該空氣槍內彈簧之行為,則該空氣槍業經證
人黃仁宏拆解過事屬當然。另證人黃仁宏已證稱其遭查獲之
黑色玩具槍係純粹以彈簧為動力發射BB彈(本院卷三第257
頁)與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係彈簧推動氣閥,於氣閥開啟後
以CO2 氣體為動力推動鋼珠等彈丸之機械機制全然不同,如
何能認為證人黃仁宏於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即已
有改造空氣槍之能力。再者證人雖證稱其曾在汽車零件店買
過彈簧,稍具拆裝汽車氣門的能力(本院卷三第267 頁),
然空氣槍與汽車完全是不同的機械,何能認為稍具拆裝汽車
能力之人,無需經過教導自然會改造空氣槍,被告與辯護人
以此辯解,無異是認為修理汽車師傅,全部都會改造空氣槍
,寧有是理?且證人黃仁宏亦證稱汽車的彈簧與空氣槍的彈
簧大小差別極大,根本不可能將汽車的彈簧零件裝在空氣槍
內,且空氣槍彈簧的價格亦係其自行臆測,並非自行買過空
氣槍適用之彈簧等語(本院卷三第266 頁),故被告及辯護
人之上開辯解,諉無可採。
9、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黃仁宏於本院審理時稱其遭扣案之
瞄準鏡係已經過世友人的遺物,又稱其一併遭警方扣案之黑
色槍枝亦係該名友人的遺物,但證人黃仁宏於臺東地檢署10
1 年度偵字第2132號案件偵訊時稱該把黑色槍枝係其自己買
的,如此可知證人黃仁宏之證述明顯不符,應係有所隱瞞云
云。然查瞄準鏡只是空氣槍的附屬配件,用以提升肉眼的瞄
準度,與空氣槍的發射動能全然無關,證人黃仁宏雖另持有
一支黑色玩具槍,惟經員警搜得後並未認為具有殺傷力,故
未扣案,其後檢察官亦未針對該黑色玩具槍偵查起訴證人黃
仁宏,應認該把黑色玩具槍亦屬無殺傷力之模型或玩具,證
人就此等瞄準鏡、玩具槍之來源根本沒有隱瞞之必要,縱使
證人確實對此等物品之來源有所隱瞞,此亦與本件
待證事實
無關,被告與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被告及辯護人雖又辯稱彈簧為隨處均可輕易購得之物,證人
黃仁宏可以自己買彈簧再更換本案編號5 空氣長槍內的彈簧
,且被告跟證人黃仁宏不認識,也不熟悉,證人黃仁宏也未
要求要被告附送彈簧,所以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冒著風險去幫
助證人黃仁宏違法改裝槍枝,也就是說被告並沒有提供證人
彈簧的動機,被告如有
犯罪動機大可將原裝空氣槍賣給證人
黃仁宏,然後再賣一次彈簧給證人黃仁宏,再賺一次錢,可
是被告並沒有這麼做,所以我們認為證人黃仁宏證稱被告有
另外提供一根彈簧與伊是說不過去的,事實應該是被告根本
沒有另外提供彈簧給證人黃仁宏,也沒有教導黃仁宏如何更
換彈簧,是證人黃仁宏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5 空氣槍後再自
行購置彈簧,然後更換該空氣槍內的彈簧云云。然查證人黃
仁宏於102 年7 月11日於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問:有何特別的事情要說明嗎?)拿那條長的彈簧時,他
有說長的彈簧不能裝,但他還拿給我,他有說會比較準確。
」、「(問:既然較準確為何不能裝?)他有說超過焦耳數
。」、「(問:既然不能裝,他為何還拿給你?)因為我說
要準一點的,他說這個長的會比較準。」等語(偵字第1634
號卷㈠第135 至139 頁)等語,可見係證人黃仁宏向要求本
案編號5 空氣槍的準度,被告因而調校該空氣槍之內部構造
,使該空氣槍於更換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具有殺傷力之發
射強度,並提供長彈簧1 條與證人黃仁宏。況證人黃仁宏於
警詢時已供稱其看到被告刊登在網路上的廣告才決定向被告
購買空氣槍,證人黃仁宏當係受該網路廣告之吸引欲購買發
射動能甚強之空氣槍,否則怎會不辭路途遙遠由臺東縣太麻
里專程至雲林縣向被告購買空氣槍。且證人黃仁宏於本院審
理時就其自己持有該空氣槍後有無更換槍內彈簧多所保留,
證詞反覆,顯有顧慮自己再受刑事不利益,則證人黃仁宏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未要求被告提升本案編號5 空氣槍之強度
及要求被告另外提供彈簧等語是否可信,亦屬有疑,被告及
辯護人以此為辯稱,即屬無憑。
六、被告及辯護人雖提出SP100 、SP99型號空氣槍網路拍賣資料
、玩具槍焦耳動能換算表(本院卷四第435 頁至第445 頁)
,用已證明市面上所販售之SP100 、SP99型號空氣槍彈丸發
射初速均在120-140M/S範圍,經動能換算後,該等空氣槍之
發射動能均約為19焦耳平方公分,絕不可能在證人郭曾政祺
、范乃仁所述之約略5 焦耳平方公分,故證人郭曾政祺、范
乃仁稱起等賣給被告之空氣槍發射動能遠低於20焦耳平方公
分,一定是係事後經過改造始得該等空氣槍具有殺傷力等語
為不可採。然查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網路拍賣資料不能證
明是證人郭曾政祺、范乃仁所經營之北極熊玩具屋、樺山玩
具有限公司及所刊登之網路拍賣資料,該等拍賣空氣槍也無
法證明是北極熊玩具屋、樺山玩具有限公司所製造及販賣之
空氣槍,且該等網路上拍賣槍枝訊息所載之發射初速是否係
經誇大以吸引顧客並不得而知,即便其初速之登載並無誇大
,該等空氣槍是否業經改造後始具有如此數值之初速均有待
商榷,故被告及辯護人以此等資料質疑證人郭曾政祺及范乃
仁之證述之可信性,並不可採。
七、被告及辯護人雖又提出商品購買/ 維修/ 合法升級切結書數
十份(本院卷一第173 頁至第259 頁)、鋁板購買統一發票
及證明、BB彈測速器使用說明書(本院卷一第171 頁至第17
2 頁)、防拆貼紙(本院卷一第170 頁),用以證明被告出
售槍枝時,及為顧客改裝、升級槍枝後,均會使用鋁板及測
速器為發射動能測試,再貼上防拆貼紙避免客人自行改造槍
枝,並請客人簽具切結書,切結被告所出售之槍枝均屬合法
,且被告亦無共同、幫助、教唆、教導、暗示非法改裝、升
級、組合、製造、拆解、加工、使用等行為,用以證明被告
並無為製造、販賣或幫助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然
查,社會上交易內容不一而足,隨不同客人之不同要求,交
易時檢警查緝之密度,甚至被告對客人之信任度,交易內容
即可能有所不同,即便被告出售、維修、升級之槍枝大部分
均屬合法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亦不能證明被告並無為本件上
開各該犯行,故憑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尚不能
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八、論罪
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
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與證人吳振憲共同為犯罪事實
欄一㈢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總統於100 年1
月5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增訂第6 項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
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
行為後修正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
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槍枝罪之所謂「製造」,除初製者外,固尚包括改
造在內;凡將原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
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即屬之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857號判決
可資參照)。故核被
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
之製造、販賣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其係基於販賣具有殺
傷力之空氣槍與證人林啟川之目的,而為製造具有殺傷力之
空氣槍行為,且其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與其後之販賣行
為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從一重之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論處。另核被告就
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均係犯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
槍罪,其中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
舉動接續製造2 支空氣槍,而侵害同一
法益,在時間、空間
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僅論一製造具有殺傷力
空氣槍罪。
㈢、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係分別與證人賴啟斌、
吳振憲及黃仁宏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聯絡,先
由被告調校各該空氣槍之內部構造,使該空氣槍於日後更換
彈性較強之彈簧後,即可立即提升至有殺傷力之狀態,並教
導證人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宏如何更換彈簧,再另外提供
強度較強之彈簧與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宏,供其等自行更
換後。嗣證人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宏將各該空氣槍攜回住
處後,再分別與廖銘文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自行更換廖銘文
所提供之彈簧,而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故被告分別
與證人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宏,有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之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故就被告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
,與證人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宏分別為共同
正犯。
㈣、本件公訴意旨係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㈢、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幫助
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本院既認被告就此2 部分,均係
犯共同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為
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就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㈥、按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3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其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固
定有明文。惟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不僅止於更換本案編
號1 空氣長槍內彈簧,尚有調校該槍內部構造之行為;被告
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亦不僅止於提供本案編號2 、
3 、4 、5 空氣長槍內彈簧,供證人賴啟斌、吳振憲及黃仁
宏更換,尚有調校該槍內部構造之行為,難認其犯行情節輕
微,故本院均不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
著作權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另案在法院審理
中之素行狀況。又衡酌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本身存在高度之
危險性,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甚鉅,極易傷及人身安全或剝
奪人命,重創社會生活之祥和穩定,被告經營商號販賣空氣
槍,更應知悉槍砲之危害性,竟無視槍枝係我國所禁止製造
、持有之物,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販賣及製造具殺傷力
空氣槍,使持有該等空氣槍之人處於隨時可使用之狀態,對
他人生命、身體產生極大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
罪情節不輕。且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始終否認犯行,並飾詞
狡辯,
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亦難認具有悔意。又審酌被告自
陳高職畢業,已婚,有2 名子女,目前仍在經營迪斯耐玩具
城,但已準備結束營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所犯各罪如主文
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均併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亦併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㈧、沒收
1、扣案之本案編號3 、4 、5 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新北
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
屬
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
與否,在被告所犯各該罪項下,予以
宣告沒收。
2、扣案之本案編號1 、2 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業經高雄地檢署在證
人林啟川、賴啟斌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有高雄地
檢署103 年11月24日雄檢瑞嶸102 執緩471 字第114587號函
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121 頁),是該等物品既已銷燬不存
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叁、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以:
被告廖銘文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迪斯耐玩具城負
責人,其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且知悉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空氣槍若換裝長彈簧後,該空氣
槍射出動能將增加到具有殺傷力之程度,竟基於製造、販賣
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各別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迪斯耐玩
具城內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真正
強、又準、又順、又穩」之空氣槍訊息,並以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嗣:
㈠、詹益兆(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透過網路得知前開
空氣槍訊息後,於101 年2 月間某日與被告廖銘文聯繫買賣
事宜,於同年2 月間、3 月3 日前某日,前往迪斯耐玩具城
,被告廖銘文即將SP99型號空氣短槍換裝長彈簧,製造完成
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
000000號),連同CO2 鋼瓶,以6,000 元之價格(空氣槍價
格5,000 元,CO2 鋼瓶價格1,000 元),販售予詹益兆,因
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販賣具殺
傷力空氣槍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㈡、蔡文旗(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透過網路得知前開
空氣槍訊息,於101 年5 月11日間前某日,透過網路訂購,
以9,500 元之價格,向被告廖銘文購買之SP99型號空氣短槍
,被告廖銘文確認蔡文旗購買後,即在迪斯耐玩具城內,將
附表SP99型號空氣短槍換裝長彈簧,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
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中),並以
宅配方式郵寄予蔡文旗,蔡文旗復匯款至被告廖銘文所提供
之金融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
第1 項之販賣具殺傷力空氣槍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㈡部分)。
㈢、蔡文旗
復於101 年5 月21日前某日,又透過網路訂購方式,
以12,000元之價格,向被告廖銘文購買SP100 型號空氣長槍
,廖銘文確認蔡文旗購買後,即在迪斯耐玩具城內,將SP10
0 型號空氣長槍換裝長彈簧,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中),並以宅配方
式郵寄予蔡文旗,蔡文旗復匯款至被告廖銘文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
之販賣具殺傷力空氣槍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㈣、陳世雄透過網路得知被告在網路上刊載之空氣槍訊息,於10
1 年1 月19日前,與被告聯繫改造空氣槍事宜,其後,陳世
雄將空氣槍1 把,郵寄予被告廖銘文進行改造,被告廖銘文
以3,500 元之價格,將陳世雄之空氣手槍更換彈簧及調整,
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
0000000000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
檢署】在陳世雄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復郵寄返
還陳世雄(陳世雄持有該把空氣槍部分,雖經桃園地檢署10
1 年度偵字第20964 號案件認不具殺傷力而為
不起訴處分,
但該把空氣槍經測試單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公分,依
文獻上所載日本國關於殺傷力之數據,已足以穿入人體皮膚
程,應具有殺傷力),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 條第1 項之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嫌(即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㈥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
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且縱未經合法調查,亦僅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於判
決結果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第
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審酌卷內有關證據後,
認為公訴人起訴被告之下列事實尚無法證明,因而諭知被告
廖銘文無罪之判決,依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論述說明
相關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與證人詹
益兆、蔡文旗罪嫌,及涉犯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嫌,
無
非以證人詹益兆、蔡文旗、陳世雄之歷次警偵訊筆錄、被告
與上開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空氣槍及該等空氣槍
之鑑定報告為主要論據。而被告則堅詞否認有為該等犯行,
並為104 年8 月2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2 份所載之辯解,經查
:
㈠、被告製造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 支,並將該空氣槍販賣與
證人詹益兆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1 年7 月4 日至桃
園縣楊梅市○○街000 巷0 號證人詹益兆居處執行搜索,扣
得空氣短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
下稱「本案編號6 空氣短槍」),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
定,鑑定結果,認該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
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
丸(直徑5.96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32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7.7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7焦耳
/ 平方公分,該動能已超過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實驗足以穿入
豬隻皮肉層之24焦耳/ 平方公分,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7 月6 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刑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 頁至第11
頁、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2756 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本案警卷第25至26頁),足認本案編號6 空氣短槍具有殺
傷力。
2、證人詹益兆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3 月
3 日下午5 時23分,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被告
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66號、第110 號通訊監
察書各1 份(本院卷二第11至16頁)、通訊監察錄音光碟1
片在卷可佐,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5 月20日審理時
當庭勘驗,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本院卷三第81頁至83頁)
,其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一之通訊監察譯文,由該通聯譯
文:「A :你要買什麼?B :不是,我之前有拿1 支、拿1
支SP99啦。A :忘記了勒。B :我就住北部的那個阿。A :
阿你現在什麼問題跟我講就好了,好不好?B :我要那個瓶
子啦,那個鋼瓶啦,那個就是大的那種比大的那個。A :你
要SP99用的大鋼瓶轉接,是不是這樣?B :嘿嘿嘿。」足認
證人詹益兆確實有於該次電話通聯前向告購買型號SP99空氣
短槍(即本件編號6 空氣短槍)1 枝,並無疑義。然於該次
通聯前並無其他通訊監察內容,可資認定被告與證人詹益兆
交易該把槍枝的過程,即被告究竟是否為製造該把空氣短槍
,使之具有殺傷力後,再販賣給證人詹益兆,尚不能由上開
通聯之內容得知。
3、證人詹益兆固於101 年7 月4 日警詢時供稱:「我於101 年
7 月4 日7 時4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 號為
警方查獲。警方於101 年7 月4 日(7 時40分起至8 時10分
止)持雲林地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000412號搜索票至我位於
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 號住所執行搜索時我本人在
場,警方並於現場查扣毒品及施用毒品器具等物,及SP99空
氣槍1 支、CO2 瓦斯鋼瓶50瓶、鋼珠2 瓶、BB彈1 包,警方
查扣之SP99空氣槍1 支、CO2 瓦斯鋼瓶50瓶、鋼珠2 瓶、BB
彈1 包都是我的。」、「SPP 空氣手槍及CO2 瓦斯鋼瓶是我
從網路上購買的,我是在雅虎拍賣看到雲林縣斗六迪斯耐玩
具網站上面看到這把手槍,並下標後到雲林店面(詳細地址
不清楚)交易,價錢新臺幣5000元,老闆告訴我這把手槍性
能很好,而且在合法範圍之內,所以我不疑有它向他購買。
」、「購槍管道是我從網路拍賣上搜尋到的,沒有人告訴我
。販售者並沒有告知該槍枝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列管,老闆只告訴我這些槍都是在合法範圍內,且在網
站上也都稱是合法槍枝。」、「我不知道老闆姓名年籍資料
,我都是打電話跟他聯繫。我並不認識老闆,只跟他在網路
上買賣交易物品,我與老闆沒有仇怨或糾紛。」、「(提示
初步檢驗報告。問:警方所查扣空氣手槍經送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鑑識中心做初步鑑驗後,其動能大於16焦耳,你是否
知道該槍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槍枝?)我不
知道。」、「我只有拿該槍枝射擊寶特瓶,沒有犯其他案件
。我購得該槍枝後,對其機械性能、動能並沒有進行改造。
」等語(本案警卷第27至29頁)。又證人詹益兆雖於101 年
7 月4 日偵訊時供稱:「(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問:警察
在你住的○○○路000 巷0 號查獲到這些東西,有何意見?
)對。」、「(問:警察扣的槍如何來的?)是在網路奇摩
賣家,是以電話連絡,今年3 、4 月買的,陸陸續續買的,
買5 、6 千元。」、「(提示扣押物品目錄表。問:這五樣
都是向同一個人買的?)是,是雲林縣斗六市的迪斯耐。(
問:電話如何聯絡?)拍賣東西都有聯絡電話。我沒有留對
方的資料。(問:是不是叫廖銘文的人?)我不知道,我都
是直接到他店買。(問:這五樣都是同一次買?)對。(問
:你剛才不是說陸續買的?)我是分批在奇摩下單,一次下
來雲林斗六跟他拿,約在今年3 月初的事。」、「(問:這
些槍你有無改過?)沒有。(問:包裝盒有無留下來?)盒
子應該還找的到。(問:如果他不承認賣你有何意見?)沒
有意見。」、「(問:警察說你持有違法的槍有何意見?)
對方跟我說是在合法的範圍。」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
41至42頁)。又證人詹益兆固於101 年7 月30日偵訊時證稱
:「(提示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46至47頁,並告以要旨)(
問:警察查獲的空氣槍及瓦斯鋼瓶是在同一家買的?)對。
我沒有改過內部裝置,我買來就是這樣子的。(問:經檢驗
結果為有殺傷力,是違禁物,有何意見?)我不知道那有殺
傷力。」、「(問:你有留下買的資料嗎?)我是直接到店
裡面買。我買2 次。」、「(問:你買之前,有無先跟對方
聯絡你要買什麼?)有。」、「(問:你知道賣槍給你的人
是廖銘文嗎?)我不知道。(問:知道地點是在斗六的迪斯
耐買的嗎?)知道。」、「(提示。問:這是你買的嗎?)
是,我約二、三月份買的,我先在網路上看,再打電話與對
方聯絡,然後他說到現場再說,我第一次只買空氣槍及鋼瓶
,花約6 千元。第二次只買鋼瓶,花約8 、9 百元。」等語
(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46至47頁)。又證人詹益兆101 年9
月17日於結證稱:「0000000000號是我的電話。(提示101
年3 月3 日17時23分通聯譯文。問:是你與雲林賣家的對話
?)是,在講要買鋼瓶的事,一套3500元,後來我沒買,因
為那時上班,貨運寄來時我沒在,貨運又送回去。」、「(
提示101 年3 月14日15時40分通聯譯文、15時49分簡訊。問
:是與他說301 加強的槍管等事及傳簡訊?)對。」、「(
問:你跟他買什麼東西1200?)槍管,轉接座。」、「(問
:有無查扣?)與剛才那個是一起的,就是我在上班貨運有
通知我,我說我在上班,後來我沒去拿,貨可能他們又退回
去了。」、「(問:3500的鋼瓶和1200槍管,你都沒收到?
)轉接頭有收到。(問:你花3500元買到鋼瓶轉接頭,之後
被警察查扣?)對,所以我剛說錯了,鋼瓶轉接頭我花3500
,有收到,3500元是我直接到雲林買的,印象中在打完這通
電話隔二、三天我下來雲林買的,我花了3500元。」、「(
問:你有無拿空氣槍下來嗎?)印象中有。(問:上次你說
被警察查扣的五樣東西都是同一次買的?)不是,鋼瓶是後
來買的,我當時跟老闆訂的。」、「我共到雲林買過兩次,
第一次買槍及小支的瓶子還有鋼珠。第二次就是剛所說的,
第一次花6 千多元,時間約買鋼瓶前一個多月。」、「(問
:你後來又買大鋼瓶,其威力與之前有無差?)差不多,威
力一樣,時間比較撐的久,不用一直換鋼瓶。」、「(問:
你第一次來買時,老闆有無組裝給你看?)我來時整支是好
好的,我買時已組裝好的。我買回去後沒有換什麼東西,只
是有螺絲被我鎖到無牙,老闆有幫我換過螺絲。我第一次買
完後一個多月。換螺絲好像是與買鋼瓶一起,我好像有帶下
來給他看。」、「老闆有跟我說瓦斯鋼瓶如何換。我買回去
後有去打寶特瓶,寶特瓶沒有穿透,打玻璃瓶才會破,有裂
痕,子彈穿透玻璃一樣,掉在裡面。」、「我買鋼瓶3,500
後並沒有覺得威力比較強,後來我有買靶臺去打。」、「(
問:SP99是什麼東西?)
為警查獲的那支空氣槍。」、「(
問:3500的大型鋼瓶是否如卷附22頁照片所示?)對。」、
「(問:警察到你那邊,現場是否如警卷24頁照片所示?)
槍本來放在上面照片上的位置,後來警察把東西整理一下才
照下方照片。」、「(問:如果賣你的人說槍是你自己改過
的,有何意見?)我沒有改過槍。」、「(問:他有無教你
如何改?)沒有。」、「(問:為何後來是變成違反的?)
我不知道。(問:他有無說拿這些槍不能出去,要小心?)
沒有。」、「(問:他有無給你換過彈簧,給你彈簧幾組?
)他給我彈簧1 組,沒有跟我說他換過彈簧這些東西,那組
彈簧已裝好在槍內。」、「(問:被警察查扣的槍,是你在
101 年2 、3 月份跟廖銘文買的?)我不知道老闆名字,就
是斗六迪斯耐。」、「(問:買來就是這樣,你沒改過?)
我沒有改過。(問:你可以證明是跟他買的嗎?)我女朋友
知道,她有陪我一起下去向他買的。」等語(偵字第1634號
卷㈠第48至49頁)。
4、證人詹益兆雖於歷次警偵訊時均供(證)稱本案編號6 空氣
短槍向被告購得,且其於購得該空氣短槍後並未為任何改造
行為,使該槍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惟其上開歷次警、偵
訊,並未詳述其至迪斯耐玩具城與被告交易之過程及細節,
故被告究竟是否為製造完成本案編號6 空氣短槍再販賣與證
人詹益兆,並不明確。又證人詹益兆於101 年9 月17日偵訊
時證稱:「(問:你第一次來買時,老闆有無組裝給你看?
)我來時整支是好好的,我買時已組裝好的。」等語(偵字
第1634號卷㈠第48頁反面),並未證稱被告有何製造該槍枝
使之具有殺傷力行為。且其於同日偵訊時又證稱:「我買回
去後沒有換什麼東西,只有螺絲被我鎖到無牙,老闆有幫我
換過螺絲。」(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48頁反面),若證人詹
益兆並未拆解該空氣槍,為何該空氣槍的螺絲會被其鎖到無
牙?本院認為證人詹益兆是否有自行拆解甚至更換該空氣槍
內之彈簧顯有疑義。又證人詹益兆於同日偵訊時又證稱「(
問:他有無給你換過彈簧,給你彈簧幾組?)他給我彈簧1
組,沒有跟我說他或過彈簧這些東西,那組彈簧已裝好在槍
內。」(同上卷第49頁),而提及之前歷次警、偵訊時所未
提有關彈簧之事,若證人並未自行拆解該空氣槍,亦未更動
任何零件,其如何得知該空氣槍內已安裝好1 條彈簧?證人
詹益兆究竟是否有自行更換本案編號6 空氣短槍內彈簧之行
為,尚不明確。而證人詹益兆於本院審理時經3 次
傳喚均未
到庭,且在遭
通緝中,有證人詹益兆之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200 頁),則本院不能藉由
交互
詰問判斷證人詹益兆歷次警偵、訊時供(證)述之真偽,則
檢察官起訴被告此部分製造、販賣具殺傷力槍枝罪嫌,是否
確與事實相符,在證人詹益兆通緝到案並到庭作證前尚屬難
以認定,在此罪證有疑之情形下,本院認尚不能形成被告有
為製造、販賣具殺傷力槍枝與證人詹益兆犯行之確信,則
揆
諸上開法條、判例及說明,自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為無
罪之認定。
㈡、被告被訴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長、短槍各1 枝,並將該等
空氣槍販賣與證人蔡文旗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1 年8 月22日至新
北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之15證人蔡文旗居處執行
搜索,扣得空氣長槍1 支及空氣短槍1 支,經送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
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0 號,下稱「本案編號7 空氣長
槍枝」),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
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
96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62 公尺/ 秒,計算及
動能約12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1焦耳/ 平方公分。
二、送鑑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
0 號,下稱「本按編號8 空氣短槍」),認係氣體動力式槍
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
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5.97mm、重量0.88 g)最大發射
速度為117 公尺/ 秒,計算及動能約6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
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公分,有證人蔡文旗101 年8 月22日
調查筆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8 月31日北警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
第22256 號卷第5 頁至第13頁、第35頁至第36頁、本案警卷
第65至66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固無疑義。
2、證人蔡文旗有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5 月11日下午3 時34分、5 月18日下午4 時17分、101 年
5 月21日下午7 時12、101 年5 月23日下午1 時37分、101
年5 月29日下午6 時2 分,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A )之被告與通話,有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245 號、第
304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本院卷㈡第20至23頁)、通訊監
察錄音光碟1 片在卷可佐,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5
月20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本院卷三第
87頁至第96頁),其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六之通訊監察譯
文,由證人蔡文旗與被告於101 年5 月11日下午3 時34分之
通聯內容「B :SP99?A :我也有做那個阿,嘿阿。B :ㄟ
,不是阿,就是我已經向你買了阿。」可認定被告確實於此
日通話前某日已向被告購買型號SP99的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
1 支;又由通日通聯內容「B :喔。阿你寄給我的那紙袋上
面好像還有黏著一個彈簧,那是本來換下來的還是怎樣?A
:沒有,我沒有寄彈簧給你啦。B :就是。」可認被告販賣
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與證人蔡文旗時確實有另附1 根彈簧與
證人蔡文旗,被告於該次通聯中否認有另附彈簧1 根,應屬
為免遭通訊監察而在電話中故意否認;又由兩人於101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17分通聯內容「B :ㄟ老闆你好,老闆那個
SP99阿,我在測試阿,就是好像比那個301 好像要弱很多。
A :ㄏㄚˋ,那是彈簧的問題而已啦,我一直跟你強調那是
彈簧的問題而已啦。B :不是,就是我測試阿,然後我彈簧
不管就換粗的阿,換到說連拉都可能都很難拉了阿,然後那
個301 隨便,只是用那個比較、就是另外一個彈簧而已啦。
」可認證人蔡文旗於向被告購得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後,確
實有自行更換槍內彈簧;又由2 人101 年5 月21日下午7 時
12分之通聯內容「B :老闆,我上星期四跟你訂那個手工版
的SP100 。A :嘿。B :阿什麼時候會寄出來?A :可能明
天後天就到了,好不好?B :喔,好。A :這幾天CASE一直
擠進來,阿做都做不完。B :喔,是。」可認被告於該次通
話前一星期週四有向被告訂購型號SP100 之本案編號7 空氣
長槍;由2 人於101 年5 月23日下午1 時37分之通聯內容「
B :那如果正常下,就是我們那個小鋼瓶已經裝了,然後那
個更換彈簧還是沒有關係?A :我跟你講更換彈簧跟裝不裝
CO2 小鋼瓶沒有任何關係。B :可是因為更換彈簧好像要把
那個轉下來,然後整個抽出來。A :對阿,所以說那跟有沒
有鎖CO2 沒有任何關係啊。」可認證人蔡文旗於向被告購得
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後確實有嘗試更換該槍枝內之彈簧。上
開各該認定之事實均有客觀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應無疑義
。
3、證人蔡文旗101 年8 月22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1 年8
月22日6 時30分許持板橋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我位於新北市
○○區○○街000 巷00號5 樓之1 住所搜索時,於現場查扣
我所有一把型號SP100 空氣長槍、一把SP99空氣槍、一把手
槍、CO2 鋼瓶62瓶、鋼彈珠7 包。」、「(問:該空氣手槍
及CO2 鋼瓶來源為何?)是從網路上購買。」「(問:購買
槍械管道過程,請詳述?)手槍是好幾年前在網路買的,忘
記跟誰買的,只有純粹觀賞沒有去買它的火藥來裝填;空氣
槍的部分,我是在雅虎拍賣看到雲林縣斗六市迪斯耐玩具網
站上面看到這兩把手槍,並撥打電話0000000000向他詢問並
說我有意願要買空氣槍,經過廖老闆介紹,他推薦這兩把
SP99、SP100 ,他號稱又強又準又耐用,說這兩支性能比較
好,但是他強調一定是合法。購買方式是我在電話中留我的
聯絡電話、地址,然後以貨到付款方式購得這兩支槍枝,SP
99是以新臺幣9800元購得、SP100 是以12,000元購得。」、
「(問:販售者有無告知該兩支槍枝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沒有,他宣稱槍都是合法的,我就
跟他購買了,貨到後我向他詢問使用方式,他只強調我要合
法使用,我收到SP99、SP100 這兩支空氣槍後,槍盒裡面都
有附一個彈簧,我就又撥打電話詢問老闆彈簧的用處,但是
老闆否認槍盒中附有彈簧,以我自己的認知換上老闆附贈的
彈簧可能會使槍有殺傷力,所以我就沒有去更動,讓兩支槍
枝都是保持出廠的狀況,所以今天測出來超出標準我也很驚
訝。」、「我購得該槍枝後沒有對其機械性能、動能改造,
也沒有給他人改造,購買時候老闆有強調這兩支空氣槍已經
由他手工調校過,比較耐用比較穩,但不會變強。」等語(
本案警卷第67至69頁),而證稱其向被告購得本案編號7 、
8 等空氣槍時,被告有分別另外附彈簧1 條等情,且證人蔡
文旗此部分供述與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大致相符,應認可採。
惟證人蔡文旗於此次警詢並未供稱其有更換本案編號7 、8
等空氣槍之彈簧。
4、證人蔡文旗於103 年1 月13日於偵訊時結證稱:「我之前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法院判處緩刑,目前在執行當
中。該案被查扣的空氣手槍是向狄斯奈的老闆廖銘文購買的
,該案中向廖銘文買了二把空氣手槍,一把長槍、一把短槍
。」、「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該電話號碼我使用很多
年了,約有10年,都沒有換過。迪斯耐老闆的電話好像是00
00000000號,我之前購買的時候常打給他。」、「(提示00
00000000與0000000000在101 年5 月11日下午3 時34分之通
訊監察譯文。問:這是在聯絡何事?)太久了,我沒有印象
。(告以通訊監察內容。問:是否於該通電話前,向狄斯奈
老闆買SP99?)應該是,我跟他買了SP99,使用上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給他。(問:所以你是在5 月11日之前就向他買
SP99?)對,應該是在5 月初的時候買SP99。」、「(問:
買SP99的時候,迪斯耐老闆他附了幾組彈簧給(你?)他除
了空氣槍裡面那一組彈簧後,他有額外多附了一組彈簧給我
,而且當時我有打電話跟他講為何要多附一組彈簧給我,但
在電話中他向我否認。」、「(問:可是根據剛才提示的那
一通譯文,看不出來你有跟他講另外一組彈簧的事?)我打
電話給他,是我剛收到SP99的時候,所以可能沒有被監聽到
。」、「(問:他額外附給你的那一組彈簧,是不是比原來
槍裡面的彈簧還長?)對,大概長1 公分左右。(提示警卷
內所附彈簧照片。問:那一個像似迪斯耐老闆附給你的長彈
簧?)看起來都很類似,我沒辦法分辨。(問:原本附在槍
裡的彈簧多長?)我忘記了,但我記得附在槍裡面的彈簧及
他給我的彈簧差約1 公分左右。」、「(問:這把SP99的槍
是否用9,500 元?)是。之前說9800元是記錯了,因為沒有
提示譯文給我看。」、「(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
10 1年5 月18日下午4 時1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問:這是在
聯絡何事?)當時買了SP99使用上有疑問,所以打電話給狄
斯奈老闆。(問:譯文中有提到301 ,301 也是向狄斯奈老
闆購買的嗎?)301 也是空氣手槍,但不是跟迪斯耐老闆購
買的。(問:該通譯文為何迪斯耐老闆提到「那是彈簧問題
而已」?是否老闆要你換長彈簧效果較強?)他應該認為我
彈簧沒有換上他附給我的另外一組彈簧,所以威力才會比較
弱。(問:該通譯文你有提到「你要現在試,因為我有一個
0.2 釐米的不銹鋼板…」,你是否有拿SP99打不銹鋼板?)
那是我亂講的,我也沒有不銹鋼板,因為我自己也沒有測,
我只是想要跟迪斯耐老闆問說為何SP99的性能比301 還差。
(提示該通譯文。問:你譯文中說「不是阿,我就是這樣測
試,結果301 隨便打就穿了阿」,廖銘文回答「不可能穿啦
,那個都合法怎麼可能穿,你都一直在講那個穿的問題,你
想太多了吧,後來廖銘文就傻笑,並跟你說電話中不要這樣
講,會…」,你就回答「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廖銘文又
跟你說「我賣給你的都合法,暸解嗎」,你又說「對,沒錯
」。這是在說什麼事?)他在電話中會一直強調他的東西都
是合法的,請我在電話中不要再講打鋼板的事。」、「(問
:你電話中聽到廖銘文傻笑,你覺得SP99有問題嗎?)我的
案子都已經確定了,確定他原本槍裡的彈簧是沒有問題,但
只要換了長彈簧後,就會超標了。」、「(問:你買SP100
的時候,廖銘文一樣有另外附一組彈簧給你?)有,也是比
較長的彈簧。(問:SP100 買了12,000元?)對。」、「(
問:你買這二把SP100 、SP99到底有沒有換過長彈簧?)我
有裝上去過。(問:換了之後威力有比較強?)有。」、「
我沒有去試鐵罐,但我自己有用測試器試,確實比較強。(
問:所以警方去你家搜索查扣的時候,有扣到二組長的、二
組短的?)有。」、「我當時有跟檢察官及法官說明長彈簧
的用途。(問:所以你是用宅配購買,你怎麼知道長彈簧怎
麼換?)所以事後才有在電話中才會問CO2 的事,我當時打
這通電話就是要暸解怎麼換彈簧,換彈簧不會很困難,所以
他跟我講完CO2 的事後,我就知道怎麼換。」、「(問:SP
100 、SP99二把都有換過長彈簧?)都有換過。(問:被法
院判刑認為有殺傷力的是否就是SP99、SP100 ?)對。」、
「(問:迪斯耐老闆附給你的長彈簧,有用什麼東西裝著?
)應該都是小的夾鍊袋裝著。」、「(提示警卷彈簧照片。
問:長彈簧真的認不出來嗎?)認不出來。(提示警卷彈簧
照片。問:照片編號7 是否為長彈簧?)應該不是,那麼短
。(問:你不是說沒有差很多?)還是有一點差距,而且SP
99彈簧的圈圈比較小,SP100 彈簧圈圈比較大,但只要換上
廖銘文額外附的長彈簧,威力就比較強。」等語(偵字第16
34號卷㈡第32至37頁),此時證人蔡文旗又證稱被告販賣本
案編號7 、8 等空氣槍與其時,該2 槍枝各另外附有1 條彈
簧,且進一步供稱其確實有更換該2 把空氣槍內之彈簧。
5、證人蔡文旗於本院104 年7 月31日審理時證稱:法院撥放的
通訊監察內容,其中一個對話的人是我,剛通訊監察內容中
提到的空氣槍的型號一把是SP99,一把是SP100 ,這2 把空
氣槍都是在網路上看到被告張貼的訊息,被告說他賣的槍又
強又穩,而且網路上的評價很好,所以我就用網路訂購的方
式向迪斯耐遙控玩具城購買這兩把槍,我沒有跟被告見過面
,我是先網路訂購SP99短空氣槍(即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
,再網路訂購SP100 長空氣槍(即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
我之前並沒有見過被告本人,後來這2 把空氣槍遭檢警搜索
扣案,我也因為這2 把槍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併科罰金10萬元,緩刑5 年,經法院提示之2 把空氣槍,就
是我向被告購得的空氣槍。我住處被搜索時還有被扣走其他
約18、19把玩具槍,後來經過鑑定認為沒有殺傷力,所以都
發還給我了。我向被告購買型號SP99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時
盒子裡面有附一根較長的彈簧,當時我覺得很奇怪,所以我
有在電話裡問被告,但是被告否認有附彈簧,我也覺得很奇
怪,我就將那根彈簧放在盒子裡面沒有管它,也沒有做任何
換裝彈簧的動作。被告寄型號SP100 本案編號8 空氣長槍時
,倒沒有多附一根彈簧給我,我之前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接
受警詢時說我收到SP99、SP100 這兩支空氣槍後,槍裡面都
附有一根彈簧,是因為當時事情剛發生,有點慌張才會這樣
講,而且我沒有用鋼板測試過這兩把槍,之前檢察官訊問時
,有問我有沒有用鋼板測試過這兩把槍,可能是我隨便講,
才說有測試過。【後又改稱】,我剛才回答沒有將向被告買
的這兩把槍換過彈簧,是因為我會有一些顧慮,所以我的思
考不夠周全,簡單的說,因為我對槍枝有很大興趣,因為被
告賣槍有附零件給我,就想要知道這些零件的使用方法及作
用,我應該是曾經有把附上的零件去組裝上去過,我承認我
剛才證稱沒有將那兩把槍換過彈簧是因為想要閃避一些問題
,所以回答不正確,而且被告將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寄給我
的時候印象中有另外附1 條彈簧,之前檢察官偵訊時,我回
答自己有將SP100 、SP99兩把空氣槍換過長彈簧,的回答是
正確的,我更換的彈簧就是被告賣給我的時候裝在盒子裡附
給我的彈簧,但是後來我又有把彈簧換回來,這兩把槍被扣
案時裡面裝的是我已經換回來的彈簧,不是我更換過的彈簧
。【又改稱】法院所提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22256 號卷第63頁的自白書,是我在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寫的自白書,該自白書內表示我向被告購
買本案編號7 、8 這兩把空氣槍時,被告在包裝盒內各附了
1 條彈簧給我,是如實的陳述,而且我確實有將本案編號7
、8 這兩把空氣槍換過被告附給我的長彈簧彈簧,但是因為
經過被告的提醒,我就避免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所以我的
印象是我存放的時候,一直保持原來的短彈簧,因為不經常
使用,我也不確定當時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員警到我住處
執行搜索並扣得本案編號7 、8 這兩把空氣時,那兩把空氣
槍內究竟是裝被告賣給我時的槍內短彈簧,還是後來更換過
的長彈簧,現在也不太確定了等語(本院卷四第133 頁至第
176 頁)。由證人蔡文旗之上開證述,可知證人蔡文旗先稱
其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時被告有另外附一條彈簧
,至於向被告購買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時印象中,被告「並
未」另外附彈簧,且全然否認自己有更換過該2 把空氣槍內
的彈簧,後又改稱自己可能更動過這兩把空氣槍的零件,後
經又改稱被告寄來的這兩把空氣槍都有各附1 條彈簧,自己
曾經將被告所附的2 條彈簧,分別裝入本案編號7 、8 空氣
槍中做測試,只是不確定該等槍枝遭扣案時究竟槍內裝的是
更換前或後的彈簧。顯然其證述反反覆覆、前後矛盾,並有
避重就輕的情形,本院認應係證人蔡文旗深恐如證稱自己有
更換過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內的彈簧,將不僅僅犯持有具
殺傷力之槍枝罪,而是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擔心自
己原本經法院判決認定持有具有殺傷力槍枝,並宣告緩刑之
判決遭聲請
再審而被撤銷,始為迴避之詞。
6、本院綜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蔡文旗上開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認為被告販賣本件編號7 、8 空氣槍時
,均有另附1 條彈簧給證人蔡文旗,證人蔡文旗於購買各該
空氣槍後有以電話與被告通聯,且有自行更換該等槍枝內之
彈簧,與客觀之證據較為相合,故被告並無為起訴書所載製
造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使之具有殺傷力後,再販賣與證
人蔡文旗之行為。
7、至於證人蔡文旗對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所更換之彈簧究竟
是否為被告所附之彈簧,還是其另外向他處取得之彈簧,由
證人蔡文旗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屢屢反覆之供(證
)述,尚無法使本院形成確定之心證。而證人蔡文旗向被告
購買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均係在網路上購買,再由被告以
郵寄方式將該等空氣槍寄送與證人蔡文旗,被告與蔡文旗並
未當面交易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則被告不可能於交易時
當面與證人蔡文旗形成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合意,被告
亦不可能當面向證人蔡文旗告知更換該等空氣槍內彈簧可提
升該等空氣槍的發射動能,及教導證人蔡文旗如何更換該等
空氣槍內之彈簧,並無他論。又查證人蔡文旗於101 年5 月
11下午3 時3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A :阿你若是將彈簧換掉
ㄏㄡˋ,它若是超過法定範圍就視為改造喔,所以你不要輕
易去換彈簧,暸解嗎?或是調整彈簧。B :是啦,阿你們是
已經有換過彈簧了嗎?A :我、我跟你講ㄏㄡˋ,我們的彈
簧我不會去換啦,換彈簧的是店的技術不好,因為你的是升
級裡面啦,你暸解嗎?它是把裡面結構再微調過以後,所產
生的好的效果出來,包括你現在拉柄的螺絲,你若是去看,
一般拉柄螺絲ㄏㄡˋ,它的搖晃度跟我們差很多,我們的螺
絲拉起來感覺會比較好一點。B :嘿。」、「A :更換彈簧
超過法定範圍自行負責喔嘿。B :(笑)。A :我講,你要
認真聽。B :嘿。A :阿不要犯錯,暸解我講的話嗎?B :
是,這樣。A :不要任意更換彈簧。B :嗯。A :這樣,如
果你更換彈簧超過法定範圍那視為改造,那罪很重喔,嘿。
B :這樣子。A :老闆跟你講了啦,對不對,有聽到啦ㄏㄡ
ˋ。」、「A :有些人ㄏㄡˋ,他會逃避法律你知道嗎?B
:對。A :較奸詐啦,他要玩就裝彈簧,不玩就把彈簧拆掉
啦。B :嗯。A :那種人那種逃避法律的責任,你不要去學
習他啦。B :嗯。A :瞭解我講的話嗎?B :我知道了。A
:有些人就
是故意逃避警方查緝,他就是要玩就裝,不玩就
拆掉嘛,我們不要去學習這種動作。B :嗯。A :嘿阿嘿阿
嘿。B :好啦,老闆。A :嘿,暸解嗎?B :我瞭解你的意
思。A :因為有的時候我覺得這個賣玩具槍的ㄏㄡˋ,應該
主動告知客人一些法律上的責任、問題跟那個界限啦。B :
對。A :如果今天我都不跟你講之下,你胡亂搞,然後或許
你覺的說OK阿,沒問題我就把他丟在家裡阿,對不對,或許
你是去別的店家買,不是跟我買,或是跟我買一樣,那你要
買之前、你買完後都沒有測試看到底這個槍我放在家裡它到
底合法不合法這樣嗎?B :嗯。A :阿你沒教客人怎麼測試
,客人去買到違法的槍,或是一些他自己做過一些動作使它
變強的槍,然後超過法令,他不知道,他被抓一定很冤枉啦
。那今天你跟他講的話,他知道怎麼判定之下,他自己知道
怎麼做,怎麼保護自己。B :喔。」亦是被告向證人蔡文旗
強調不要更換彈簧避免違法,不能毫無疑問地確信是被告以
隱晦之方式教導證人蔡文旗以更換空氣槍內彈簧之方式提升
空氣槍枝發射動能。又由被告與證人蔡文旗於101 年5 月18
日下午4 時17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B :ㄟ老闆你好,老
闆那個SP99阿,我在測試阿,就是好像比那個301 好像要弱
很多。A :ㄏㄚˋ,那是彈簧的問題而已啦,我一直跟你強
調那是彈簧的問題而已啦。B :不是,就是我測試阿,然後
我彈簧不管就換粗的阿,換到說連拉都可能都很難拉了阿,
然後那個301 隨便,只是用那個比較、就是另外一個彈簧而
已啦。」可認為證人蔡文旗對其所購買之本案編號7 空氣短
槍之發射動能甚為在意,甚至會跟其他短槍的發射動能做比
較,且似可認為其就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不只更換1 條彈簧
,而係有多次更換以調整其發射動能,換到連拉都很難拉的
情形,故不能認為證人蔡文旗遭扣案之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
內所裝的彈簧確實係被告所附之彈簧。又由被告與證人蔡文
旗於101 年5 月29日下午6 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B :就是
說我向你買手工版的,就是說你去怎麼使用的話應該都不會
有什麼問題,耐用。A :我
祇跟你講啦,你再換東西它也不
會變好啦。B :是。A :它只會變更差啦。B :ㄏㄡˋ。A
:那你換那些東西只是增加你,因為你客人花錢是看最終的
結果嗎?B :對對對。A :而不是說你要花錢看我換東西嘛
。B :嗯。A :嘿、嘿,暸解嗎?B :ㄏㄡˋ,這樣我知道
。A :我的意思是這樣子啦,嘿阿,阿有些東西其實是奢侈
品啦,譬如說你看我們這個側面拉柄啦,這東西,講句坦白
啦,你只要你的裡面的結構做的好的話,你不用換那麼長的
彈簧,那東西根本不換也沒有關係啊。」亦是被告向證人蔡
文旗告知不用更換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內的彈簧,故亦不能
認為被告有教導證人蔡文旗以更換彈簧之方式提升本案編號
7 空氣長槍之發射動能,況證人蔡文旗既有多次更換本案編
號8 空氣短槍內彈簧之情形,則其是否亦有多次自行更換本
案編號7 空氣長槍內彈簧之行為?本案編號7 空氣長槍扣案
時內裝之彈簧究竟是否為被告所提供之彈簧?亦啟人疑竇。
。況且本件上開有罪部分認定被告製造本案編號1 至5 各該
空氣長槍部分,該等空氣長槍之發射動能均為50焦耳平方公
分以上(詳有罪部分),而本件被告被訴販賣與證人蔡文旗
之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之發射動能,分別僅為41焦耳平方
公分、21焦耳平方公分,動能差距頗大,如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亦為被告所製造,應不會與本案編號1 至5 空氣長槍
之動能有如此大之發射動能差距。綜上,依現存之證據尚不
能認為被告與證人蔡文旗有基於製造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
,使之具有殺傷力之合意,製造完成本案編號7 、8 空氣槍
後再販賣與證人蔡文旗之行為,或幫助證人蔡文旗製造具有
殺傷力之空氣槍之行為。
8、退步言之,就本案編號8 槍空氣短槍部分,經鑑驗結果,該
槍枝之單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公分,並未達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做射擊測試,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
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強度。雖然該21焦
耳/ 平方公分之動能,已超過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彈丸面積
動能達20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研究結果之
強度,然對空氣槍枝做試射鑑定,鑑定結果會受鑑定時溫度
、大氣壓力、濕度、使用彈丸種類(BB彈、色彈、鋼彈…)
、使用彈丸重量、氣瓶內空氣壓力、試射距離、測試方法、
測試儀器精準度等影響,容有誤差,本案編號8 空氣短槍動
能測試結果僅超過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認定足以穿入人體皮
肉層的強度1 焦耳/ 平方公分,然此應係在合理誤差範圍內
之測試結果,基於罪責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本案
編號8 空氣短槍尚未達具有殺傷力之標準,被告就此部分之
行為尚不能證明係構成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
㈢、被告被訴製造具有殺傷之空氣槍枝,並交付與證人陳世雄部
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1 年7 月4 日至桃
園縣大園鄉○○村00鄰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
編號9 空氣短槍」,含彈匣1 個),經送新北市警察局鑑定
,鑑定結果,認該槍枝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
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
(直徑5.96mm、重量0.88g )最大發射速度為118 公尺/ 秒
,計算其動能為6.1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公分,有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7 月6 日
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書在卷可憑(該空氣短槍業
經桃園地檢署在證人陳世雄之案件中執行沒收,並已銷燬,
有桃園地檢署103 年11月20日桃檢兆總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118 至120 頁】)。
2、證人陳世雄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1 年1 月
19日下午5 時5 分、同年3 月5 日10時27分,與持用門號00
00000000手機之被告與通話,有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在卷可佐
,其等通話內容業經本院104 年6 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
並記載於審理筆錄內,其等詳細通聯內容如附表八之通訊監
察譯文,由該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證人陳世雄確實有將空氣
槍1 支郵寄與被告調校、升級,被告並於調校、升級該槍枝
後,將槍枝寄還與證人陳世雄,證人陳世雄並有於電話中向
被告稱其花費數千多元,請被告調校該槍枝,有遭其母親責
罵等情,此部分應無疑義。
3、陳世雄101 年7 月4 日警詢筆錄時雖供稱:「警方於101 年
7 月4 日9 時20分許,持桃園地院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41
2 搜索票至我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00鄰00號住所執行搜
索時,我有在場,警方並於現場查扣到1 把空氣手槍、1 把
空氣長槍、CO2 小鋼瓶40瓶、大鋼瓶2 瓶、鋼珠彈1 盒、槍
械彈黃5 條等。警方查扣之上述物品均為我所有,都是在我
家我所居住的房間床頭櫃內查獲,上述扣案之物品是我平常
在我家後院空曠地方練習射擊鋁罐把玩之用。」、「上述扣
案物品是我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去尋找賣家再由網路訂
購,由賣家寄送到我家後再以貨到付款及電匯款項等方式交
易。」、「(問:你所上網搜尋之賣家為何人?)長槍是向
網路上精準國際購買,手槍是向兵器聯合國購買的,手槍內
增強推力的槍械氣室是向狄斯奈購買的。精準國際的電話是
0000000000號、營處處所我忘記了,兵器聯合國在桃園縣楊
梅鎮,迪斯耐在雲林縣斗六市中和里○○路00號,我要什麼
零件都以電話與他聯絡後他就會寄給我。」、「(問:雲林
縣斗六市迪斯耐營業項目為何?)類似販賣生存遊戲之附加
加強動力配備等空氣槍械及週邊零組件。」、「(問:你所
購買之槍械價格各為何?)我向精準國際以1 萬3 千元購買
空氣長槍、向兵器聯合國以3,200 元至3,500 元左右購買、
空氣手槍槍管加長(外貌似滅音器)及內部加強發射彈簧等
等,是我先以電話連絡迪斯耐老板廖先生談好改裝空氣槍加
強動力之價錢後,再以郵寄方式送到雲林縣斗六市迪斯耐交
由該店廖老闆改裝,其改裝價格共向我收取大約新臺幣3500
元左右。」、「(問:你向廖銘文迪斯耐老闆接洽改槍過程
為何?)我於電話中跟廖銘文連絡改裝槍械加強動力發射方
式,他要求我將我所有手槍(警方扣案)寄到雲林縣斗六市
給他改造,他向我指稱經他改造後該把槍枝性能較強,如果
我不把玩時要將槍械的彈簧換回原廠彈簧,以規避警方查緝
不必要惹來其他麻煩。」、「(問:廖銘文替你改造加長手
槍槍管其性能是否就會增強子彈發射動力?)我覺得還好。
(問:廖銘文經改造後有無告知該槍枝具殺傷力,係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沒有,廖銘文只告訴我改裝彈簧
後這些槍械會增強發射動力,但仍在合法邊緣,不過強調我
若不把玩時要將槍彈簧換回原來的彈簧。」等語(提示警卷
第47至49頁)。又於102 年5 月13日於偵訊時結證稱:「(
問:你在桃園被判刑的空氣槍,是跟雲林迪斯耐遙控玩具城
買的嗎?)不是,那是精準國際,精準國際在臺北,但在臺
北哪裡我沒去記,是新北市,是在網路買的,之後寄到我住
的地方。」、「(問:你跟雲林迪斯耐遙控玩具城買的空氣
槍?)我沒有跟斗六買,是請他幫我升級,是跟別家玩具槍
的店家買的。」、「(問:你所謂請他幫你升級後的空氣槍
,是不是在桃園被判刑的這支空氣槍?)不是,在雲林迪斯
耐遙控玩具城被查扣升級後的空氣槍,上次你好像說鑑定後
沒有殺傷力,只有那一把向精準國際買的空氣槍有殺傷力,
所以才移轉到桃園。桃園地檢署說一個起訴,一個不起訴。
」、「(問:你的意思是起訴的不是從迪斯耐遙控玩具城來
的?)對。(問:你所謂的請他升級是什麼?)改造,至於
改什麼我不知道,我有問過他,他說是他們獨家的技術,他
向我收3,500 元。」、「(問:你要求他改造或升級是要做
什麼?)準確度。(問:威力有無加強?)稍微有,但沒有
超過他殺傷力。」等語(偵字第1634號卷㈠第34至35頁)。
而陳稱確實有交付本案編號9 空氣槍給被告改造,被告亦於
改造該空氣槍再將該空氣槍寄回等情。
4、惟證人陳世雄於本院104 年6 月12日審理時證稱:法院播放
的兩段通訊監察錄音,對話中其中一個是我,我是在網路上
看到被告刊登槍枝包準、包強的訊息,才打電話給被告,是
希望被告幫我改我之前在「兵器聯合國」買的321 型號短槍
,與被告通話後我有把這把短槍寄到被告的店裡,後來這把
短槍被檢警扣押了,後來因為這把槍枝經鑑驗後檢察官認為
不具殺傷力,而給予我
不起訴處分。被告幫我改造這把空氣
槍寄回來後,有幫我加長槍管,又裝1 個快拆裝置,可以快
速更換彈簧,還有更換鋁合金氣室,而且寄回來的槍枝內有
安裝1 根彈簧,另外還有附一根彈簧,安裝在槍內的彈簧是
改造過後的彈簧,附在外面的那根彈簧是原裝的彈簧,後來
我又將寄回來後安裝在槍內的彈簧拆下,再將附在外面的那
一根原裝彈簧裝回去,我有打鐵鋁罐測試過改造後安裝在槍
內的彈簧威力比較弱,只會將鐵鋁罐打凹,如果換裝回原裝
的彈簧威力會比較強,會將鐵鋁罐射穿,我覺得被告再電話
中叫我不要更換彈簧是在講反話,被告的意思應該是告訴我
要把玩的時候使用原裝的彈簧,不玩的時候,換回他幫我改
造後寄回安裝在槍內的彈簧,這樣可以規避查緝,我在警詢
時講玩與不玩時要換彈簧就是這個意思。我被檢警扣到的本
案編號9 空氣短槍,是我將被告改造後寄回安裝在槍內的彈
簧拆下來,再換上原裝的彈簧後的槍枝,但是經過鑑驗後,
檢察官認為沒有殺傷力,所以給我不起訴處分等語(本院卷
三第278 頁反面至第299 頁)。觀證人陳世雄於本院證述時
,對於詰問的內容均並無言詞閃爍、前後矛盾的情形,且其
證言並無一面誣陷或偏袒被告之情節,且其證述又比於警詢
、偵訊時詳盡,應屬最為可採。而從證人陳世雄之上開證詞
,可知被告將改造完之本案編號9 空氣短槍寄回與證人陳世
雄時,槍內是安裝威力較弱的彈簧,係證人陳世雄嗣後再將
該空氣短槍原裝的彈簧裝回該槍內,使成為動能較強的槍枝
,且員警執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本案編號9 空氣短槍是證
人陳世雄換回原裝較強的彈簧後的槍枝,故被告幫證人陳世
雄改造槍枝並寄回給證人陳世雄時,該槍枝之單位面積動能
應未達21焦耳/ 平方公分,故不能認為被告有為製造具殺傷
力空氣槍之行為。
5、依據證人陳世雄之證詞,被告雖於該造本案編號9 空氣槍時
,有在該槍枝安裝一個快拆裝置,以供證人簡易、迅速更換
槍內的彈簧之用,
惟於被告與證人陳世雄之電話通聯可見被
告再三向證人強調不要任意更換彈簧,即難認被告製造具有
殺傷力空氣槍之犯罪故意,證人陳世雄雖稱被告向其強調不
要更換彈簧是在講反話,真意是在告知其不把玩該槍枝時,
要更換彈簧以規避檢、警查緝,惟此僅為證人陳世雄主觀之
想法,尚不得基此,做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故亦不能
認為被告有幫助證人陳世雄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
6、退步言之,縱然認為被告有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或幫助製造
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故意,惟被告寄回給槍枝證人陳世雄之
槍枝,經證人陳世雄換回原裝較強的彈簧後,遭檢警扣案,
經鑑驗結果,該槍枝之單位面積動能亦僅21焦耳/ 平方公分
,並未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做射擊測試,彈丸
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
強度。雖然該21焦耳/ 平方公分之動能,已超過日本科學警
察研究所彈丸面積動能達20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
皮肉層研究結果之強度,然對空氣槍枝做試射鑑定,鑑定結
果會受鑑定時溫度、大氣壓力、濕度、使用彈丸種類(BB彈
、色彈、鋼彈…)、使用彈丸重量、氣瓶內空氣壓力、試射
距離、測試方法、測試儀器精準度等影響,容有誤差,本案
編號9 槍枝動能測試結果僅超過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認定足
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強度1 焦耳/ 平方公分,然此應係在合
理誤差範圍內之測試結果,基於罪責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
,本院認本案編號9 空氣槍尚未達具有殺傷力之標準,被告
之行為尚不能證明係構成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或幫助製造具
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
㈣、
綜上所述,本案證人詹益兆、蔡文旗、陳世雄於歷次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尚難以遽信,證人蔡文旗、陳世雄於本院審理
時所證述之事實又與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犯罪事實有間,檢察
官所舉之其他證據又僅能證明被告有販售本案編號6 空氣長
槍與證人詹益兆、被告有販售本案編號7 、8 空氣長槍與證
人蔡文旗、被告有幫證人陳世雄調整本案編號9 空氣短槍,
及上開各空氣槍之經鑑測所得之發射動能數值達20焦耳平方
公分。但尚不能證明被告將附表編號6 、7 、8 等空氣槍分
別販賣與證人詹益兆、蔡文旗時,該等空氣槍已具有殺傷力
,亦尚不能證明被告幫證人陳世雄調整本案編號9 空氣短槍
後,已使該空氣槍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準此,檢察官所
舉之證據仍不足以使本院排除合理懷疑,以形成被告犯有起
訴書所載此部分販賣及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造之確切心證,
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0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3 項、
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9 款、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
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
,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㈠ │事實欄一㈠│廖銘文犯非法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罪│
│ │之事實 │,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
│ │ │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㈡ │事實欄一㈡│廖銘文共同犯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
│ │之事實 │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㈢ │事實欄一㈢│廖銘文共同犯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
│ │之事實 │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貳│
│ │ │支(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 │ │。 │
├───┼─────┼─────────────────┤
│㈣ │事實欄一㈣│廖銘文共同犯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
│ │之事實 │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
│ │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
│ │ │收。 │
└───┴─────┴─────────────────┘
附表二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林│
│ 建豪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7 月2 │
│ 日下午3 時0 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喂。 │
│B :喂,那個、雲林那個、那個、那個什麼、ㄟ那個。 │
│A :迪斯耐啦,你說你什麼問題? │
│B :喔,好,不好意思,嘿阿,沒有啦,要問你說你那個321 │
│ 的有沒有? │
│A :嘿。 │
│B :你說的那個手工版的有沒有,它那個有沒有加長槍管還是│
│ 原槍這樣子? │
│A :喔,我們是在賣性能的,不是在賣長管的。 │
│B :性能是什麼? │
│A :我不用加就比他們強了,所以我是在賣性能的,我沒有在│
│ 用那個。 │
│B :性能、喔,性能喔。 │
│A :我是賣強度、準度、穩定度、耐溫度跟順暢度,我不是在│
│ 賣加長槍管的,暸解嗎? │
│B :喔,暸解,因為我喜歡321 的原槍,我不喜歡還要再加那│
│ 根管子。 │
│A :手工的那一支5千5。 │
│B :手工,阿所謂手工的是? │
│A :增加強度、準度、穩定度、耐溫度跟順暢度,這樣,暸解│
│ 嗎? │
│B :這樣、喔、這樣它的初速大約是多少? │
│A :ㄟ,只要槍身總長不要超過20公分,不管進口臺灣製、 │
│ 不管售價高跟低、不管有改沒改,只要不是火藥槍,找到│
│ 初速比我更高的,我包退包換,就這麼高。 │
│B :這樣是多少? │
│A :這樣就是別人說多少,我就是比他多就對了。 │
│B :有到17嗎? │
│A :我跟你講,別人若說17我便18,別人若說18我便19,這樣│
│ 就對了,暸解嗎? │
│B :1、這樣。 │
│A :我跟你講啦,有時候店家店家在講初速,你根本就、它都│
│ 是用吹的,你知道嗎? │
│B :可是就用有用那個…。 │
│A :…客人被吹、吹中你知道嘛ㄏㄡˋ,我很簡單,我輸給別│
│ 人,我包退包換,這樣才是負責任的開始。 │
│B :喔。 │
│A :不然你別人都說出速300 、500 ,我問你,我要怎麼講?│
│B :阿它就用測速的那個阿。 │
│A :我就說、我這樣說了,用測速也不一定會準嘛,對不對?│
│ 那我乾脆用保證的嘛,找到比我更強,我包退包換嘛。 │
│B :(笑)。 │
│A :這樣才是重點,我跟你講,有時很多人都說初速多少,怎│
│ 樣多少,問題是沒有ㄟ。 │
│B :嘿。 │
│A :阿沒有就沒有這樣子喔,哪有可能這樣子? │
│B :ㄟ,對阿。 │
│A :人家說初速,我問你,你是否知道(聽不清楚)會影響初│
│ 速,子彈跟口徑會影響初速你知道嗎?還有計算道影響初│
│ 速,再來誠信問題也有差啊。 │
│B :嘿。 │
│A :那你四個條件都沒有說的情形下,大家都說初速,對很 │
│ 多 店家ㄏㄡˋ,對有實力的店家不公平啦,因為我們有 │
│ 實力,我們測過,那我們講的話或許比較實在,我們不 │
│ 誇大,你知道嗎,問題你遇到誇大店家,我們就、一開始│
│ 輸給它了,那我們怎麼跟它比? │
│B :嘿。 │
│A :結果我們好不容易做了一支槍,做的很好,結果初速200 │
│ , 結果他說他初速230 ,結果他是吹牛的,這樣我問你我怎│
│ 麼贏過他? │
│B :喔。 │
│A :對吧,乾脆我都不要講初速,我都講一句話,別人講再怎│
│ 麼高,我如果輸給他,我包退包換就好了嘛。 │
│B :喔,ㄟ大哥我請問一下,這樣就是比如說,我、我已經有│
│ 買一支321 了啦,阿我看你那邊。 │
│A :要我加工的話,一支多3仟5,拿你的槍來做。 │
│B :送去加工?拿我的槍。 │
│A :拿你的槍來做3仟5,這樣。 │
│B :沒有、沒有,我的意思是說如果要的話,因為我直接去你│
│ 那裡買也是可以阿,因為321 的我有喜歡啊。 │
│A :嘿啊。 │
│B :嘿啊,阿所以你是原槍調整過了就對了啦? │
│A :我跟你講啦ㄏㄡˋ,我們同時升級了五個條件啦。 │
│B :嘿。 │
│A :五個條件就是所謂的性能啦、強度、準度、穩定度、耐溫│
│ 度跟順暢度,我們不講換什麼換套件啦,因為換套件不代│
│ 表會比我們更厲害啦。 │
│B :那到底是有換還是沒有換? │
│A :我沒有換就比他們厲害了,阿你要換還是不換,我問你?│
│ 換不用這麼貴啦。 │
│B :ㄏㄚˊ? │
│A :換的東西不用這麼貴啦。 │
│B :換的東西不用這麼貴? │
│A :我跟你講啦,你要用換的作法去做ㄏㄡˋ,它沒有我的 │
│ 強 、沒有我的準、沒有我的順、沒有我的穩、沒有我的 │
│ 耐用啦,所以你要換還是不要換這樣啦,還是你要直接買│
│ 效果的而已? │
│B :沒有,我要買強度的。 │
│A :對阿,阿因為你買是要買結果嗎,你不是要買過程嘛,也│
│ 不是要買套件嘛,也不是要買長管嘛,所以我賣你這件就│
│ 是賣你結果嘛,那我結果就輸給別人,我包退包換嘛就 │
│ 這麼簡單而已,買個保證回去嘛,而不是買個未知數回去│
│ ,對嗎? │
│B :嘿嘿。 │
│A :這樣瞭解嗎? │
│B :喔,好,大哥另外還有一個問題,不好意思,我有看你的│
│ 網路,然後你之前有一支SP100 的,那一支346 、3680吧│
│ 。 │
│A :那是以前時代的價錢,現在沒有那種價錢了嘿。 │
│B :現在沒那種價錢了,那等於現在SP100 你的的報價? │
│A :你說什麼? │
│B :你們SP的那個? │
│A :我們一支6千起跳,到3萬多元,都叫SP。 │
│B :那我如果買6千的那支、那支。 │
│A :喂,你說什麼。 │
│B :就是SP,我買、我SP的不想超過合法的,那那支6 千多塊│
│ 的。 │
│A :我SP要怎要,SP要6 千元,嘿,怎樣,然後呢? │
│B :那那支的強度就應該夠強了吧? │
│A :沒啦,我跟你說一件事情啦,你這時候6 千元你問我夠不│
│ 夠強ㄏㄡˋ,變成我沒有辦法告訴你,因為6 千元來講已│
│ 經物超所值了啦,你問我到底強不強,你用其他的槍來比│
│ ,永遠比不上我店裡的槍啦。 │
│B :ㄏㄡˋ? │
│A :但是我若跟別人比,可能還贏很多啦,這樣啦。那我問你│
│ ,你今天打電話進來說老闆,我都開法拉利啦,你說老闆│
│ 賓士可不可以跑,我問你,我怎麼回答你,變成我沒有辦│
│ 法回答你,你知不知道? │
│B :ㄟ。 │
│A :因為每個每家店的級數不一樣,SP在我們店裡面6 千塊的│
│ 級數算我們入門階而已阿,在別家店他們可以說我高級版│
│ 啦,那我不管他們啦。 │
│B :喔,說的也對ㄏㄡˋ。 │
│A :嘿,因為你打到別家店,別家店都是用生意的、生意的手│
│ 法跟你說話,我應該跟你說實話啦。 │
│B :嘿。 │
│A :要買強的槍,相信我,我介紹你的槍不強我包退包換,你│
│ 相信我的那句話就好了。 │
│B :所以我等一下告訴你說我的預算大概多少。 │
│A :預算就好,現在你都不用講,你講那個對我來講。 │
│B :算是多餘的,嘿。 │
│A :你問我那種蠢問題,我問你,我要跟你回答那種蠢問題讓│
│ 你高興嗎?而讓你買? │
│B :嘿,說的也是,所以我的結果就是我要強、要準那樣。 │
│A :對阿,問題你要長、要短、要花多少錢,先跟我講,我幫│
│ 你建議。 │
│B :我、我要短的。 │
│A :ㄏㄚˊ,你要短的,阿你預算大概多少,跟我講,我幫你│
│ 建議。 │
│B :那個、就是大概7千塊以內。 │
│A :7千塊你買301手工版那支就好了。 │
│B :301 那支就好了?所以你建議我買301 那支就好了喔? │
│A :嘿,手工版,你如果要買7 千元以內的短槍,你買那支就│
│ 對了,你若是比輸了拿回來還我,我跟你保證這樣。 │
│B :ㄏㄡˋ,那像SP的那支,就是比321 的還強,那是要買。│
│A :長短沒辦法比較啦,長短你不要比較,這樣對長槍不公平│
│ 、對短槍不公平啦。 │
│B :是喔。 │
│A :你拿卡車比法拉利,那兩個特性就不一樣啊。 │
│B :對ㄏㄡˋ,這樣確實沒有辦法比。 │
│A :你要比長的、你要比長的6 千元,我說句難聽的,6 千元│
│ 可以買什麼強槍,我也懷疑啊。 │
│B :嘿。 │
│A :這樣啦。 │
│B :喔。 │
│A :你如果1 萬2 來講,我跟你說句話,你向我買1 支1 萬2 │
│ 的,1 支3 、4 萬進口的,輸了就拿來還我,若比輸就來│
│ 還我,這樣而已。 │
│B :算說1萬2的預算這樣子就。 │
│A :你要買1 萬2 的長槍,我介紹你SP手工版的,我自己做的│
│ ,那我跟你講,3 萬塊以下的任何長槍,我都包退包換,│
│ 這樣有掛保證嗎? │
│B :阿因為你SP200 跟那個800 的那個,什麼純手工製造的,│
│ 你說的是那個嗎? │
│A :沒有,那個更貴啦,那個單價更高。 │
│B :你、你寫拍賣1塊錢的那種的啊? │
│A :嘿,那單價更高。 │
│B :那大約多少? │
│A :那1支3萬2。 │
│B :3萬2,阿那個。 │
│A :我保證比、我跟你說ㄏㄡˋ,跟你掛保證,保證比1 支1 │
│ 萬2 的更強,比1 支、保證比1 支12萬的進口槍更強。這│
│ 樣3 萬2 有貴嗎? │
│B :不貴啊。 │
│A :不貴嘛,所以我跟你說,你應該買、你要買槍ㄏㄡˋ,應│
│ 該買結果的,你不要去看它什麼品牌做的,你結果對或不│
│ 對就好了。 │
│B :那個、我知道啊,所以我、只是我有些疑問。 │
│A :嘿啊嘿啊。 │
│B :就是這樣,所以長槍大概1 萬2 ,如果我的預算是6 千以│
│ 內,不對,7 千以內,你就介紹我那支那個。 │
│A :對,如果7 千以內的短槍ㄏㄡˋ,你要7 千塊以下的短槍│
│ ㄏㄡˋ,你就考慮我建議的那個啦,這樣。 │
│B :是喔,絕對不會輸人家就對了啦? │
│A :不會、不會、不會。 │
│B :喔,好,這樣我瞭解,好。 │
│A :相信我啦,你以前(聽不清楚)都來問我,我一項一項跟│
│ 你說,你說誰比較對? │
│B :嘿啊,我真的(笑)。 │
│A :你都不要聽、我跟你說啦,你以前買的時候沒有人跟你吐│
│ 槽,我可以吐槽啦,我可以說你根本都不懂,不可以這樣│
│ 問,要問你永遠(聽不清楚)自己啦。 │
│B :嘿。 │
│A :我現在跟你說現在誰說的、對不對,你看我都向你掛保證│
│ ,別人說的吱吱嗚嗚的,阿對對對,問題是買了之後不能│
│ 用,阿不能用是自己的事情,跟他什麼關係。B :嘿。 │
│A :嘿啊。 │
│B :瞭解。 │
│A :有理嗎? │
│B :有啦。 │
│A :不然你看啦,我跟你說了之後你不買,阿不買、說了之後│
│ 跟你想的不一樣,跟你問的、你想知道的答案,問你的答│
│ 案是錯的,阿我答案是對的,那問你跟你的答案不一樣之│
│ 下,你買那個有用嗎? │
│B :對阿,(聽不清楚)這樣就是321 的那支就是56嘛? │
│A :沒有啦,我建議、我覺得說你若、你若沒有預算、你如果│
│ 不 考慮外觀的話,你買我那支手工版6 千5 而已,那支 │
│ 301 比較好啦。 │
│B :301喔,不過301。 │
│A :你如果要買3021的手工版,強度一樣,1 支才5 千5 而已│
│ 。 │
│B :強度、強度一樣喔? │
│A :嘿、但是就是比較便宜啦。 │
│B :嘿,我要買321的。 │
│A :好啊、好啊。 │
│B :301、301的那支我不喜歡它的外型啦。 │
│A :喂,你說怎樣? │
│B :就是那個、30,我比較喜歡30、321 那支的外型啦,就是│
│ 5 千、5 千多? │
│A :嘿,5千5而已。 │
│B :5千5?暸解,好,這樣我。 │
│A :信迪斯耐得永生,相信我啦,我如果輸別人包退包換,別│
│ 人(聽不清楚)你說老闆你有沒有包退包換,如果沒有你│
│ 不要買。買回去輸給別人,多買的而已,嘿,這樣。 │
│B :你、那個、應該(聽不清楚)。 │
│A :喂,嘿,你說。 │
│B :喔,好,這樣我知道了,嘿啊。 │
│A :你以前都向誰買? │
│B :ㄏㄚˊ? │
│A :以前啦? │
│B :我都向酷愛買啊。 │
│A :你都買那個不強的,他店、他家裡的沒有1 支會強的啦。│
│B :是喔。 │
│A :他們做生意的方式是這樣的方式,那我們是責任制,因為│
│ 我覺得我賣你的東西,你如果要買性能好的,我有義務推│
│ 薦好槍給你,你不要自己選,由我推薦給你,這樣。 │
│B :喔、嘿,暸解,好啦,我知道了。 │
│A :嘿。 │
│B :這樣我、因為我有兩個朋友要一起買,我跟他們講,講完│
│ 後我再打給你。 │
│A :好。 │
│B :好,阿我如果去你店裡拿是同樣的價格? │
│A :沒關係,來我店裡拿,好。 │
│B :好啊,喔,好,BYEBYE。 │
└───────────────────────────┘
附表三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A )與賴啟斌│
│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5 月24日下│
│ 午12時48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喂。 │
│B :喂,老闆你好。 │
│A :嘿。 │
│B :ㄟ你們那裡的CO2還有沒有現貨? │
│A :有啊。 │
│B :有喔,阿那個。 │
│A :你要長的玩具槍還是短的玩具槍? │
│B :ㄟ,短的。 │
│A :短的,有啊。 │
│B :都有現貨嗎,阿我現在在高雄,阿我現在要上去看啦。 │
│A :你要看哪一款的?哪一支? │
│B :我也不知道,因為、你幫我介紹一下,看哪1 支比較強的│
│ 啦。 │
│A :好啦,一樣都合法啦,都(聽不清楚)。 │
│B :怎樣? │
│A :都一樣是合法的啦,嘿,阿來看啦嘿,OK?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A )號手機與賴啟斌持│
│ 用之門號0000000000(B )號手機於101 年5 月28日下午4 │
│ 時55分通話之通訊監察錄音。 │
├───────────────────────────┤
│A :你好。 │
│B :喂,你好。 │
│A :嘿,你好。 │
│B :那個老闆我那天向你買301的那個。 │
│A :嘿,忘記了,沒關係,你說,嘿。 │
│B :嘿,我要問你說你那邊還有沒有比較強的? │
│A :短槍你如果還要比較強的,你就要買長的了。 │
│B :買比較強的,那那支SP100的? │
│A :100就長槍了。 │
│B :那支沒有辦法改成短的? │
│A :那支短的也是一樣啊,力量一樣啊。我跟你講,現在的短│
│ 槍都有長槍的出氣量,只是它沒有做長管而已。 │
│B :嘿嘿嘿。 │
│A :我是建議你就換長的,這樣。 │
│B :換長的,那如果我不要鋸。 │
│A :太短就沒有辦法比了嘛。 │
│B :嘿阿,嘿阿,這樣喔。啊如果不要長的,有沒有更強的?│
│ 阿301 ? │
│A :SP99。 │
│B :SP99、你剛說的那支嘛? │
│A :嘿,拉一下打一發。 │
│B :那那支有沒有辦法改成不要拉一打一這樣? │
│A :沒辦法、沒辦法,不然你、不然你就是用你這支。 │
│B :嘿。 │
│A :用你這支槍加長槍管這樣。 │
│B :加長槍管喔? │
│A :嘿。 │
│B :這樣就比較強了嗎? │
│A :會比較強啦,但是不一定你會滿意啦。你如果直接買長槍│
│ 是 會比較滿意啦,比較不會這麼麻煩啦。不然你就買8MM│
│ 自動上膛2 萬5 的。 │
│B :2萬5的喔? │
│A :嘿,那差很多,那就不用拉了,就直接送彈了。 │
│B :阿強度呢? │
│A :強度當然好多了,但一樣都合法,這樣瞭解嗎? │
│B :好,這樣我這兩天過去找你。 │
│A :如過你需要自動上膛的話,就是要這樣子做啦。 │
│B :好,這樣我。 │
│A :你如果是要拉一打一的話,你就有低價位跟高價位能選。│
│ 最、我跟你講,最低價都是拉一打一啦。 │
│B :嘿。 │
│A :最高價也是拉一打一啦。 │
│B :這樣、沒關係,這樣我。 │
│A :阿最強是拉一打一,最弱也是拉一打一啦。 │
│B :這樣我這兩天再過去找你好了。 │
│A :好,好。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A )號手機與賴啟斌持│
│ 用之門號0000000000(B )號手機於101 年5 月31日下午5 │
│ 時14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你好。 │
│B :老闆你好,我是剛剛的那一個。 │
│A :嘿。 │
│B :嘿,我現在回到家。 │
│A :嗯。 │
│B :我(聽不清楚)裝上去、阿長彈簧裝上去。 │
│A :不能裝彈簧,沒啦、沒、你說,嘿。 │
│B :嘿,反正裝上去就對了啦ㄏㄡˋ,長的裝上去,然後鋼瓶│
│ 鎖上去開始漏氣。 │
│A :往後拉往前推,有跟你講過了,你沒認真聽ㄏㄡˋ? │
│B :往後拉、往前推? │
│A :嘿,再鎖瓦斯就不會了。 │
│B :先往後拉再往前推嗎? │
│A :對,不能裝子彈,往後拉往前推瓦斯就不會漏了。 │
│B :喔好,暸解。 │
│A :好。 │
│B :好,以上。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A )與賴啟斌│
│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6 月5 日下│
│ 午9 時22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B :喂,老闆你好,我那個高雄跟你買長的那支啊。 │
│A :喔,忘記了,沒關係什麼事情,你說? │
│B :我要問我上次向你買的那支代號是幾號啊? │
│A :什麼代號? │
│B :那支叫什麼名字? │
│A :長槍? │
│B :ㄏㄚˊ? │
│A :長槍嗎? │
│B :嘿。 │
│A :長的一般都叫SP100 ,可是我是用它的東西去做的,不一│
│ 樣。 │
│B :喔你那支算改良過就對了啦? │
│A :我自己改的啦,我自己改良,阿一樣合法啦。 │
│B :我知道、我知道合法的阿,因為我現在要找看看還有沒有│
│ 它的套件? │
│A :那永遠都一樣啦,換也一樣。你那一次到底了,你再換也│
│ 一樣。 │
│B :喔,一次到底的喔。 │
│A :嘿啊你再換什麼碗糕它也是一樣變越不強、越不準、越不│
│ 順而已,都不會改變它什麼東西。 │
│B :ㄏㄡˋ,暸解。 │
│A :它在合理的範圍裡面啦,不是說一定要破壞去使用它啦。│
│B :喔,我要問你們的操作槍啊。 │
│A :嘿。 │
│B :操作槍有沒有比較便宜的,阿可以拋彈殼這樣,阿假的。│
│A :我們一般沒有討論這個ㄟ。 │
│B :ㄏㄚˊ? │
│A :操作槍比較便宜就是一支幾千塊而已。 │
│B :幾千塊喔? │
│A :幾千塊而已,嘿。 │
│B :好了,不然這幾天有時間我再上去找你好了啦。A :阿那│
│ 支長的那支玩具槍,會比你原本短的,應該好很多啦ㄏㄡ│
│ ˋ? │
│B :好、好很多啦A :好啦,這樣好啦,瞭解一下,沒問題就│
│ 好啦。會準嗎?比較準ㄏㄡˋ? │
│B :阿不過會漏氣ㄟ。 │
│A :漏氣是什麼問題,你告訴我,怎麼漏氣? │
│B :ㄟ,你是不是說那個裝上去之後、氣瓶裝上去之後,要先│
│ 扣掉。 │
│A :對。 │
│B :再扣上嗎? │
│A :不是,往後拉,不要裝子彈嘛,往後拉往前推再開始開瓦│
│ 斯嘛,對嗎? │
│B :嘿,對對對,阿不過第一門、那個第一顆BB彈出去以後,│
│ 要上膛的第二顆BB彈的話,它就開始漏氣了,沒有了。 │
│A :都沒有了? │
│B :嘿啊。 │
│A :都沒有了?ㄏㄡˋ,好,我跟你說ㄏㄡˋ。 │
│B :嘿。 │
│A :有可能是你的彈簧太強。 │
│B :彈簧大於那些的壓力? │
│A :對,太強,大於氣室壓力,如果你的鋼瓶都、溫度都正常│
│ 之下,它就不會啦,那如果你的鋼瓶溫度都正常之下可能│
│ 彈簧太強,這樣子而已。 │
│B :嘿,這樣有什麼辦法改進嗎? │
│A :所以、沒有,如果它太強,它也不會準,所以我們在合 │
│ 理 的範圍裡面,應該要做、這應該要這樣子講啦ㄏㄡˋ │
│ ,這支在國內一定要20焦耳裡面,在國外像一罐鋼瓶在 │
│ 15 發是最好的標準啦,你給它太強,它也不可能會準啦 │
│ ,所以沒有用啦。 │
│B :我知道,瞭解。 │
│A :阿有的人就是,有的人就是笨笨的,你知道嘛? │
│B :嘿。 │
│A :他就亂裝,裝的很硬,其實那個槍打起來也差不了多少。│
│ 不過它不會準就對了啦,那對槍沒有幫助,要在一個合理│
│ 的範圍之內,這樣。 │
│B :好,這樣我了解,阿我要問你它的紅外線怎麼裝? │
│A :就鎖在管子上面啊。 │
│B :喔,阿如果自行DIY,要怎麼用? │
│A :就鎖在管子上面檢查一下就好了。 │
│B :那個、就裝在管子上面而已嗎? │
│A :嘿,你說怎樣? │
│B :那個紅外線阿,裝在管子上面而已嗎? │
│A :對,夾在管子上面。 │
│B :ㄟ,是夾著還是用鎖的? │
│A :鎖的就好了,夾在管子上面這樣。 │
│B :夾在管子上面是夾套這樣把它夾住? │
│A :對、對。 │
│B :這樣你寄下來好不好,多少? │
│A :你要自己裝? │
│B :嘿啊,會很麻煩嗎? │
│A :你要臺灣的?大陸的?差5 百。 │
│B :差5百,臺灣的多少? │
│A :臺灣的1組2千給你,臺灣的2千給你。 │
│B :阿大陸的呢? │
│A :大陸的1 組差不多1 千5 至1 千就對了。 │
│B :ㄟ沒有便宜一點的喔? │
│A :ㄏㄚ? │
│B :算我便宜一點,我買那麼多次了。 │
│A :每樣都是好東西,都算你比較便宜,不然我跟你講啦,差│
│ 不多、因為這東西我們都固定,這都是賺差價而已啦,我│
│ 是跟你講說ㄏㄡˋ,我們比較重技術的部分啦,阿我是都│
│ 介紹比較好的東西給你這樣啦。 │
│B :嘿嘿嘿。 │
│A :我衡量過,新的好的才丟給你,不是說只要大陸的我就賣│
│ 你啦,暸解嗎? │
│B :暸解、暸解,阿它的彈道、裝上去之後彈道會不會準? │
│A :那、那是你裝的問題,槍一定是沒有問題啊。 │
│B :嘿,要自己裝喔? │
│A :我問你,我賣你的那支玩具槍,會不準嗎? │
│B :ㄟ準度方面我現在覺得還不錯啦。 │
│A :合理、合理的範圍內嘛,對吧? │
│B :嘿阿嘿啊。 │
│A :你如果要更準的話,你要玩8MM的。 │
│B :我這都算合理的啊。 │
│A :ㄏㄚˊ? │
│B :我這都算合理的啊。 │
│A :不是啦,我是說你要玩8MM 的,力道差很多,這樣。B :│
│ 不要,那太強了啦。那個我會怕。 │
│A :沒啦、沒啦,那都合法的啦,哪會怕。 │
│B :對阿,阿合法的我用來打小鳥。 │
│A :沒啦,不可以打小鳥,打小鳥就犯法了還打小鳥,你如果│
│ 畫在紙上來打的話可以啦,你不可以去打活的小鳥,這樣│
│ 就犯法了你知道嗎? │
│B :沒啦,我沒有打野外的小鳥啦。 │
│A :你如果在紙上畫1 隻小鳥的話可以啦,可以打啦。嘿啦嘿│
│ 啦。 │
│B :這樣喔,你說1組差不多1千5喔? │
│A :嘿,1千5這樣。 │
│B :1千5,大陸的?還是臺灣的? │
│A :大陸的。 │
│B :大陸的1千多,阿臺灣的呢? │
│A :2千。 │
│B :這樣喔,1 千5 、1 千5 ,阿會不會很難裝? │
│A :嗯看人資質啦,你應該是很聰明啦(笑)。 │
│B :資質我是不錯啦。 │
│A :嘿啦,你相信你一定不錯,要相信你自己啦。 │
│B :這樣、那個貨到付款嗎? │
│A :買臺灣的好啦、嘿啦,買臺灣的好啦,像那個我跟你講啦│
│ ,我自己玩都玩臺灣的,我都不用。 │
│B :好啦,這樣臺灣的好啦。 │
│A :好啦,地址給我。 │
│B :地址高雄縣、高雄市啦,現在都高雄市了。 │
│A :好。 │
│B :大樹區。 │
│A :大、大舜? │
│B :大樹。 │
│A :大樹? │
│B :嘿,大顆的樹。 │
│A :大樹區,好。 │
│B :中正一路。 │
│A :中正一路? │
│B :嘿,453。 │
│A :453號? │
│B :5樓。 │
│A :5樓。 │
│B :嘿。 │
│A :嘿,這樣就好? │
│B :嘿,阿要貨到付款嗎? │
│A :嘿,姓名呢? │
│B :姓名,依賴的賴。 │
│A :賴先生就好,好不好? │
│B :嘿,好。 │
│A :手機? │
│B :阿可以指定時間嗎? │
│A :好,來,手機? │
│B :手機0913。 │
│A :好。 │
│B :567。 │
│A :567,嘿。 │
│B :771。 │
│A :771。 │
│B :嘿。 │
│A :ㄟ等一下,你說、總共是2220、2220喔嘿。 │
│B :ㄏㄚ? │
│A :連運費是2220,阿你要指定哪時候? │
│B :你說220喔? │
│A :2220啦。 │
│B :220是什麼? │
│A :2 千2 百20元啦,運費加代收費費啦,220 、2220元啦 │
│ ㄏㄟˋ。用黑貓宅急便幫你寄,你要指定的時間哪時候?│
│B :時間是下午5點到6點。 │
│A :好,下午啦嘿。 │
│B :嘿,下午5、6點的時候。 │
│A :好,我跟你說ㄏㄡˋ,你朋友、如果你的朋友來講的話。│
│B :嘿。 │
│A :如果他拉、推、打了之後漏氣,或者是說拉1 、2 發就打│
│ 掉,那不是漏氣,那是吃風(臺語)太多了。 │
│B :嘿啊,都很多ㄟ。 │
│A :那就是彈簧太強的關係啦,了解嗎? │
│B :了解。 │
│A :嘿啦,阿你如果說、你自己的、你自己的要合法使用啦。│
│B :對阿,我都合法使用。 │
│A :我知道。你若是在國外,國外沒有法令限制啦,它們都 │
│ 是一罐瓦斯15發上下,取前面10發來打,這是最合理的啦│
│ 。 │
│B :喔,國外都是一個鋼瓶。 │
│A :15發上下。 │
│B :喔,暸解。 │
│A :阿再來ㄏㄡˋ,在國外為什麼他們不做那麼強,因為太強│
│ 子彈會亂飛。 │
│B :喔。 │
│A :所以在臺灣、所以在國外他們就有出現8MM 的版本。 │
│B :8MM的版本。 │
│A :再加上大鋼瓶,這樣就很好用了。 │
│B :阿我、譬如說我現在可以做大鋼瓶出來? │
│A :可以。 │
│B :可以喔? │
│A :嘿,大鋼瓶加充氣1 組給你,你自己裝就1 千5 給你。 │
│B :也是1 千5 喔? │
│A :嘿。 │
│B :阿大鋼瓶、大鋼瓶先暫緩好了,我現在先用紅外線看看。│
│A :好、好。 │
│B :嘿啊。 │
│A :好,小支的不玩了ㄏㄡˋ? │
│B :好。 │
│A :小支的不喜歡玩了ㄏㄡˋ? │
│B :小支的喔、小支的我還是喜歡玩啊。 │
│A :(笑)方便性不一樣,好啦,好。 │
│B :嘿啊,性質不一樣啦。 │
│A :好啦。 │
│B :好,暸解。 │
│A :要合法使用嘿,OK,謝謝你。 │
│B :我知道,好好。 │
└───────────────────────────┘
附表四
┌───────────────────────────┐
│◎被告廖銘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吳振│
│ 憲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1 月11日│
│ 15時19分通聯之通聯譯文。 │
├───────────────────────────┤
│B :喂,你好,我有從網路是跟你 │
│ 訂購CO2 小商品。 │
│A :嗯。 │
│B :匯款1600元,後面帳號0815。 │
│A :哪時候匯的? │
│B :我剛剛匯的。 │
│A :你有傳簡訊給我嗎? │
│B :沒有,昨天我說要打電話給你。 │
│A :好,我抄地址,加運費多少錢? │
│B :運費?你那時候全部加起來1660元。 │
│A :你是買怎樣的CO2? │
│B :550的跟650的。 │
│A :CO2小商品。 │
│B :還有一罐紅色的…。 │
│A :多少錢? │
│B :我忘了。 │
│A :你運費是80還是120的? │
│B :120的。 │
│A :地址給我來。 │
│B :桃園縣新屋鄉○○村00鄰0○00號。 │
│A :姓名咧? │
│B :吳振憲。 │
│A :手機? │
│B :0000000000。 │
│A :你有說CO2? │
│B :有650跟550的。 │
│A :好,各一個。還有什麼?瓦斯喔? │
│B :對,可是瓦斯是哪一個我忘記了。 │
│A :大約多少錢? │
│B :我忘了,可是我在網路上下標,還是我回去確認。 │
│A :你有下標對不對?你總數匯多少錢? │
│B :1660。 │
│A :卡片末五碼多少? │
│B :等一下,我看一下。喂,03815。 │
│A :我跟你講,CO2 我們剩650 。你買550 我拿650 給你,因│
│ 50的品質後來比較不穩定。 │
│B :另外一個幫我看一下是什麼,因為我人在外面。 │
│A :好。 │
│B :那差不多什麼時候到? │
│A :今天寄明天就會到了,好,謝謝你。 │
└───────────────────────────┘
附表五
┌───────────────────────────┐
│◎被告廖銘文所持用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
│ 仁宏持用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4 月2 分│
│ 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你好。 │
│B :嘿,請問那個玩具店ㄏㄡˋ? │
│A :嘿,你好。 │
│B :嘿,我這邊臺東,阿你明天有沒有開? │
│A :有啊。 │
│B :明天有喔? │
│A :嘿。 │
│B :那個SP100你們那邊有沒有現貨? │
│A :便宜的都有啊,看你有什麼的,沒有啦,便宜的都有貨,│
│ 貴的都還要等啦,還要去訂做才有。 │
│B :喔,阿明天有開就對啦? │
│A :有。 │
│B :阿我從哪裡過去,ㄟ我從國三過去從哪個交流道過去比較│
│ 快? │
│A :你臺中嗎? │
│B :臺東。 │
│A :臺東喔? │
│B :嗯。 │
│A :國三、國三是南二高嗎? │
│B :嘿,接78號嘛ㄏㄡˋ。 │
│A :78快速道路、你國道一嘛。 │
│B :我都是從國道三走的。 │
│A :國道三走喔,阿你就從斗六交流道下來就好了。 │
│B :從哪裡? │
│A :斗六交流道下來。 │
│B :斗六喔? │
│A :嗯,國道三就是南二高對嗎? │
│B :嗯。 │
│A :這樣你從斗六交流道下來就好了。 │
│B :喔,這樣我到交流道再打給你再問,這樣比較快啦。 │
│A :沒有,你下來以後,到斗六火車站,這樣。 │
│B :喔,這樣我知道。 │
│A :附近而已啦嘿。 │
│B :喔,好。 │
└───────────────────────────┘
附表六
┌───────────────────────────┐
│◎被告所持用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詹益兆持用 │
│ 0000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B ),於101 年3 月3 日下午5│
│ 時23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喂。 │
│B :喂,老闆喔? │
│A :嘿,你好,嘿。 │
│B :ㄟ…你有幫我做了嗎? │
│A :做什麼東西? │
│B :這個我住北部,之前去你那邊那個什麼,ㄟ99的那個99阿│
│ 。 │
│A :P99、P99什麼東西? │
│B :ㄏㄚˊ? │
│A :你要買什麼? │
│B :不是,我之前有拿1支、拿1支SPP99啦。 │
│A :忘記了勒。 │
│B :我就住北部的那個阿。 │
│A :阿你現在什麼問題跟我講就好了,好不好? │
│B :我要那個瓶子啦,那個鋼瓶啦,那個就是大的那種比大的│
│ 那個。 │
│A :你要SP99用的大鋼瓶轉接,是不是這樣? │
│B :嘿嘿嘿。 │
│A :阿鋼瓶要不要? │
│B :鋼瓶含那個轉接頭多少? │
│A :含轉接頭喔,3千5,差不多要3千5,1套喔? │
│B :就1套嗎? │
│A :對。 │
│B :那、ㄟ那是什麼時候可以拿? │
│A :你要來拿嗎? │
│B :ㄟ,沒有啦,那太、有點遠啦, │
│A :你要貨到付款嗎? │
│B :ㄟ、對。 │
│A :那我就幫你抄地址阿,出貨之前跟你講好不好? │
│B :好。 │
│A :你有確定要我就幫你抄單,然後就幫你排那個出貨的間,│
│ 好不好? │
│B :ㄟ,等一下,你這樣子大概做的話要多久? │
│A :嗯沒有,我只是跟你講說我會趕快趕給而已你啦。 │
│B :喔。 │
│A :你哪時候不方便取貨跟我講就好了。 │
│B :好。 │
│A :好吧,我幫你抄單。 │
│B :好。 │
│A :等一下嘿,喂。 │
│B :喂。 │
│A :地址給我,來。 │
│B :ㄟ那個桃園縣楊梅鎮。 │
│A :桃園縣。 │
│B :應該楊梅市啦。 │
│A :楊…。 │
│B :楊梅市。 │
│A :好。 │
│B :中山南路。 │
│A :中山南路? │
│B :嘿,300巷8號。 │
│A :200巷? │
│B :沒有,300巷。 │
│A :300巷? │
│B :嘿,8號。 │
│A :8號? │
│B :嘿。 │
│A :等一下嘿,桃園縣楊梅市嘛? │
│B :嘿嘿嘿。 │
│A :中山南路? │
│B :嘿。 │
│A :300巷8號? │
│B :嘿。 │
│A :姓名呢? │
│B :ㄟ詹。 │
│A :ㄏㄚˊ? │
│B :詹益兆。 │
│A :詹喔?還是單? │
│B :ㄟ詹天佑的詹。 │
│A :詹然後咧? │
│B :益是利益的益。 │
│A :利益的益好。 │
│B :嘿一兆兩兆的兆。 │
│A :好,手機? │
│B :ㄟ0000000000。 │
│A :0917然後咧? │
│B :37ㄟ371887。 │
│A :887? │
│B :對。 │
│A :好,等一下喔,嘿。 │
│B :ㄟ老闆你忘記我了喔? │
│A :沒有啦,我都習慣忘記啦。 │
│B :喔…。 │
│A :嘿阿,搞不清楚誰是誰。 │
│B :喔。 │
│A :你要附幾OZ的鋼瓶? │
│B :ㄏㄚˊ? │
│A :附幾、多大的鋼瓶? │
│B :這我好像不太懂你的意思? │
│A :5OZ好不好?5OZ就夠了,5OZ就很大支了。 │
│B :喔,好。 │
│A :嘿,因為太大支的話拿起來會很奇怪啦。 │
│B :嘿嘿,那不會拿一拿就斷掉吧? │
│A :不會啦,就太大支很難拿而已啦。 │
│B :喔,好好。 │
│A :嘿,好,等一下嘿。 │
│B :好。 │
│A :總共連運費3770元。 │
│B :ㄏㄚˊ? │
│A :連運費3770啦。 │
│B :3770喔? │
│A :對,去到那邊,阿到貨前會跟你通知一下。 │
│B :好好。 │
│A :出貨前啦,阿你電話0000000000嘛ㄏㄡˋ? │
│B :嘿嘿。 │
│A :好,謝謝你,好,再見。 │
└───────────────────────────┘
附表七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
│ 11日下午3 時34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A :喂。 │
│B :喂,老闆你好。 │
│A :嘿,你好。 │
│B :我有寄那個301給你,你有收到嗎? │
│A :有、有。 │
│B :老闆,那個請問一下ㄏㄡˋ,我的SP99阿,阿他的側拉 │
│ 柄ㄏㄡˋ好像有一個彈簧,要先稍為提起來,然後再往後│
│ 拉? │
│A :嗯。 │
│B :對,阿它那個可不可以改成像那個SP100 一樣?還是那個│
│ 。 │
│A :可是你那個沒有閉鎖會變的難用。 │
│B :這樣沒有閉鎖會比較難用喔? │
│A :對,(聽不清楚),你也買那支喔? │
│B :嘿。 │
│A :那支4500可以給我們做。 │
│B :ㄟ,你再說一次,什麼意思? │
│A :4500全部一次升級啦, │
│B :你是說哪一支4500一次升級? │
│A :SP99阿。 │
│B :SP99? │
│A :我也有做那個阿,嘿阿。 │
│B :ㄟ,不是阿,就是我已經向你買了阿。 │
│A :你買很多錢喔? │
│B :嘿阿,我買9500的啊。 │
│A :喔,我知道,這樣就OK了。 │
│B :就是那支這樣子。 │
│A :我跟你說ㄏㄡˋ那不能、那不能側拉啦。 │
│B :什麼意思? │
│A :你單純這樣拉的話,它(聽不清楚)沒有閉鎖的話,它這│
│ 樣會從後面跑、氣會從後面跑出來變不強。 │
│B :喔,可是你上膛了之後它那個拉桿不是稍微會往後面一點│
│ 嗎? │
│A :我沒有,對啦,因為有(聽不清楚)嘛,所以往後面一點│
│ ,那沒有關係啦。 │
│B :沒關係? │
│A :嘿阿嘿阿。 │
│B :喔 │
│A :沒問題吧?你那個、我跟你講就好,你那個SP99ㄏㄡˋ?│
│B :對。 │
│A :它是符合臺灣法令的東西嘛,ㄏㄡˋ? │
│B :嘿。 │
│A :在國外的數據會比這個,你現在玩的話多兩三倍出來吧,│
│ 力道啦。 │
│B :什麼意思? │
│A :這種槍因為在國內,它要符合法令再賣,所以它一定都、│
│ 它這種槍若是送國外的話,它限制把它打開,可能會多兩│
│ 三倍出來吧,力道啦。 │
│B :是,ㄚ我買這個就是你已經有改過,就是。 │
│A :我們那個叫提升,阿只是說,提升完以後它是強度、準 │
│ 度、穩定度、耐用度跟順暢度嘛,但是強度部分還是要符│
│ 合臺灣的法令啦。 │
│B :是喔。 │
│A :阿你若是將彈簧換掉ㄏㄡˋ,它若是超過法定範圍就視 │
│ 為改造喔,所以你不要輕易去換彈簧,暸解嗎?或是調整│
│ 彈簧。 │
│B :是啦,阿你們是已經有換過彈簧了嗎? │
│A :我、我跟你講ㄏㄡˋ,我們的彈簧我不會去換啦,換彈 │
│ 簧 的是店的技術不好,因為你的是升級裡面啦,你暸解 │
│ 嗎?它是把裡面結構再微調過以後,所產生的好的效果 │
│ 出來,包括你現在拉柄的螺絲,你若是去看,一般拉柄 │
│ 螺絲ㄏㄡˋ,它的搖晃度跟我們差很多,我們的螺絲拉起│
│ 來感覺會比較好一點。 │
│B :嘿。 │
│A :這樣。 │
│B :喔。阿你寄給我的那紙袋上面好像還有黏著一個彈簧,那│
│ 是本來換下來的還是怎樣? │
│A :沒有,我沒有寄彈簧給你啦。 │
│B :就是。 │
│A :一定沒有啦,我不知道是誰寄給你的啦,嘿,那我跟你 │
│ 講ㄏㄡˋ,你記得ㄏㄡˋ,不要任意更換彈簧,暸解嗎?│
│B :是喔。 │
│A :更換彈簧超過法定範圍自行負責喔嘿。 │
│B :(笑)。 │
│A :我講,你要認真聽。 │
│B :嘿。 │
│A :阿不要犯錯,暸解我講的話嗎? │
│B :是,這樣。 │
│A :不要任意更換彈簧。 │
│B :嗯。 │
│A :這樣,如果你更換彈簧超過法定範圍那視為改造,那罪很│
│ 重喔,嘿。 │
│B :這樣子。 │
│A :老闆跟你講了啦,對不對,有聽到啦ㄏㄡˋ。 │
│B :有,我知道,我知道。 │
│A :嘿阿。 │
│B :這樣大概瞭解,那像SP100 你強化版的那個,就是好像 │
│ 很多種版本,到底是哪一種,就是如果要買,你向我介紹│
│ 說差不多12000 那是? │
│A :12000 就是外型跟6 千塊一模一樣,就是我們內部的調整│
│ 設計跟外面的不太一樣。 │
│B :是,那你說的那一種就是外型跟6 千塊的一樣的,那它那│
│ 個槍管可不可以,就是裝上去再拆下來這樣? │
│A :可以阿,不過我認為是不適合拆來拆去啦。 │
│B :喔。 │
│A :那用意在哪邊也不知道,就喜歡拆而已ㄏㄡˋ。 │
│B :嗯,是想說帶的時候比較方便,太長的時候不好攜帶。 │
│A :你可以將柄切掉,不要用啊。 │
│B :喔,這樣喔,好啦,你是說只有彈簧不可以隨便換就對了│
│ ? │
│A :對對,你有聽到就好了,記得不要亂換喔,嘿。 │
│B :好。 │
│A :我跟你講一下那個法令的限制在哪裡啦ㄏㄡˋ。 │
│B :嗯。 │
│A :你若不知道你那支槍有沒有違法,我可以教你一個簡易的│
│ 測試方式。 │
│B :嗯。 │
│A :你去買一罐伯朗咖啡,然後把它喝完、喝乾,然後側邊把│
│ 它微微按扁,側邊喔微微按扁嘛對不對? │
│B :嘿嘿。 │
│A :微微一點扁,然後用兩個磚頭把它壓住,然後一支、任 │
│ 何 玩具槍都一樣,你都一定要打鋼彈,不要打一般的BB │
│ 彈,或是什麼鉛彈都不要,就直接打鋼彈就好。 │
│B :嗯。 │
│A :然後鋼彈搭配一罐全新的CO2 ,不管大鋼瓶怎樣,都要 │
│ 用全新的就對了、灌飽的,這樣,然後槍口離10公分,離│
│ 那伯朗咖啡10公分,一樣一面會過就是違法,一面不會過│
│ 就不會違法。 │
│B :只有一面會過就是違法? │
│A :對,臺灣的法令一面會過絕對違法嘿。 │
│B :是說我們如果自己在那邊玩要不要緊,還是怎樣? │
│A :我再跟你強調啦ㄏㄡˋ。 │
│B :嗯。 │
│A :有些人ㄏㄡˋ,他會逃避法律你知道嗎? │
│B :對。 │
│A :較奸詐啦,他要玩就裝彈簧,不玩就把彈簧拆掉啦。 │
│B :嗯。 │
│A :那種人那種逃避法律的責任,你不要去學習他啦。 │
│B :嗯。 │
│A :瞭解我講的話嗎? │
│B :我知道了。 │
│A :有些人就是故意逃避警方查緝,他就是要玩就裝,不玩就│
│ 拆掉嘛,我們不要去學習這種動作。 │
│B :嗯。 │
│A :嘿阿嘿阿嘿。 │
│B :好啦,老闆。 │
│A :嘿,暸解嗎? │
│B :我瞭解你的意思。 │
│A :因為有的時候我覺得這個賣玩具槍的ㄏㄡˋ,應該主 │
│ 動告知客人一些法律上的責任、問題跟那個界限啦。 │
│B :對。 │
│A :如果今天我都不跟你講之下,你胡亂搞,然後或許你覺 │
│ 的 說OK阿,沒問題我就把他丟在家裡阿,對不對,或許 │
│ 你是去別的店家買,不是跟我買,或是跟我買一樣,那 │
│ 你要買之前、你買完後都沒有測試看到底這個槍我放在家│
│ 裡它到底合法不合法這樣嗎? │
│B :嗯。 │
│A :阿你沒教客人怎麼測試,客人去買到違法的槍,或是一 │
│ 些 他自己做過一些動作使它變強的槍,然後超過法令, │
│ 他不知道,他被抓一定很冤枉啦。那今天你跟他講的話 │
│ ,他知道怎麼判定之下,他自己知道怎麼做,怎麼保護自│
│ 己。 │
│B :喔。 │
│A :像臺灣很多店家你知道嘛,很多店家他自己也不懂嘛, │
│ 我 舉的例子,有的店家他甚至說他也不賣鋼珠啦,但是 │
│ 它都認為說他只要看它的BB槍,譬如說他用0.2 克,譬 │
│ 如說SP啦ㄏㄡˋ然後CP99來講,他用0.2 克測,因為臺 │
│ 灣他一般都是賣0.2 、0.2 ,他只要用0.2 克測,他認 │
│ 為不要超過230 ,他認為是合法你知道嘛,但是SP99、 │
│ SP100 ,他們這種槍的特性就是長性能出氣,有時候你 │
│ 用輕的子彈測起來,ㄟ,不會超過230 ,但是你那樣的 │
│ 出氣量,直接換成鋼珠,都不變就直接換成鋼珠,它會 │
│ 超過法定範圍,那反而你買M700的槍,它如果裡面做的 │
│ 很好的話,它不管打重打輕,它都一定合法內。 │
│B :嗯。 │
│A :所以有時候你們買槍一定要測鋼珠,不能夠測BB彈。 │
│ 那 有些店家因為他不懂,譬如說他賣你1 支SP99,他把 │
│ 它改強,然後他還改它的初速,用0.2 測220 的時候, │
│ 結果他就賣給你,因為他也沒有測過鋼珠,也不知道違 │
│ 法不違法,那你回去,被抓到,萬一你被搜查啦,然後 │
│ 被監聽啦,被搜查到的時候,偵查隊拿鋼珠去測,一測就│
│ 超過你就完了。 │
│B :嗯。 │
│A :結果店家害到你自己。瞭解嗎? │
│B :阿老闆,就是說我跟你買那個手工強化版的那個就是如果│
│ 我們自己都沒有試的話,這樣要不要緊? │
│A :你可以試試看阿,因為、因為出門之前我們是已經試過了│
│ ,因為我也怕我的無知去害到你,你知道嗎? │
│B :嗯。 │
│A :所以我自己要先做好保護你的動作,及保護我的動作。 │
│B :好。 │
│A :瞭解嘛,阿順便告知你法令的限定,好不好。好、OK,阿│
│ 你那個是要升級嗎,對不對?好,OK,再見。 │
│B:BYE BYE。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18│
│ 日下午4時17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B :喂。 │
│A :你好。 │
│B :ㄟ老闆你好,老闆那個SP99阿,我在測試阿,就是好像比│
│ 那個301 好像要弱很多。 │
│A :ㄏㄚˋ,那是彈簧的問題而已啦,我一直跟你強調那是彈│
│ 簧的問題而已啦。 │
│B :不是,就是我測試阿,然後我彈簧不管就換粗的阿,換到│
│ 說連拉都可能都很難拉了阿,然後那個301 隨便,只是用│
│ 那個比較、就是另外一個彈簧而已啦。 │
│A :我知道,我跟你講ㄏㄡˋ,SP99不可能比那個更弱。 │
│B :可是。 │
│A :相信我,我跟你講ㄏㄡˋ,我問你一個小小的問題啦ㄏㄡ│
│ ˋ。 │
│B :對。 │
│A :你的CO2裝上去應該沒有噴掉嘛,有噴掉嗎? │
│B :沒有,我後來就是照你說的這樣做就正常了。 │
│A :好,那你一支小鋼瓶你知道它都打幾發嗎? │
│B :ㄟ,就是說可是我301 的那個鋼瓶已經,就是。 │
│A :沒啦,我跟你說,你照我說的去做,我跟你講ㄏㄡˋ,你│
│ 的SP99如果它極限的話應該一罐小鋼瓶來講,假設性啦ㄏ│
│ ㄡˋ,在臺灣都沒有限制之下就對了啦ㄏㄡˋ。B :對。│
│A :送到國外測試來講都、火力全開來講,SP99應該來講、正│
│ 常來講應該在7 至8 發之後就沒有氣了啦。 │
│B :嗯。 │
│A :那如果你的,如果來講,就是在國外來講,沒有低於,沒│
│ 有7 、8 發,那個都是彈簧一定有問題啦。 │
│B :嗯。 │
│A :嘿,暸解嗎? │
│B :就是說我現在就是用那個兩個、我用厚紙板阿,然後上面│
│ 。 │
│A :沒有啦,我知道你講的意思,其實那個、那個任何玩具槍│
│ 都一樣意思啦ㄏㄡˋ。 │
│B :對。 │
│A :它管子長一點點,然後它出氣量大一點點,沒有漏氣掉的│
│ 話ㄏㄡˋ,它的力道就一定是夠的啦。那我再問你一個問│
│ 題ㄏㄡˋ。 │
│B :對。 │
│A :你護弓下面的螺絲有鎖緊嗎? │
│B :那一個螺絲? │
│A :它木柄上面護弓下面不是有一顆螺絲嗎? │
│B :ㄟ就是下面跟後面那個我都有把它鎖緊。 │
│A :後面那個鎖不緊啦,我是說下面那顆你要鎖起來喔。 │
│B :有、有鎖起來了。 │
│A :那我、那,我問你一個問題ㄏㄡˋ。 │
│B :嘿。 │
│A :你把你的CO2 小鋼瓶ㄏㄡˋ,把它打完以後你試試看。有│
│ 時候你的小鋼瓶根本是、是刺破不夠深你知道嗎? │
│B :是。 │
│A :那個會造成強度會有改變啦。 │
│B :好。 │
│A :剩下就不太有可能啦,剩下隨便都、你那個我們曾經測試│
│ 過,那個隨便都比301 好很多啦。 │
│B :(笑)我就是現在試阿,然後覺得怎麼試都、就是我、我│
│ 有一塊0.2 釐米的不銹鋼板啦,我把它貼。 │
│A :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在打什麼板,講那個我都聽不懂,│
│ 我是說ㄏㄡˋ。 │
│B :就是我這樣子測試,阿結果301 隨便打就穿了阿。 │
│A :不可能穿啦,那個、那個都合法怎麼可能穿,你都一直在│
│ 強調那個穿的問題,好不好,你的那個槍都合法,怎麼可│
│ 能會穿,你這想太多了吧(笑)。 │
│B :不是,我只是。 │
│A :可是你電話中這樣亂講ㄏㄡˋ(聽不清楚),因為我賣你│
│ 的都合法,暸解嗎? │
│B :對對對,是沒錯,對。 │
│A :嘿阿嘿阿嘿,我跟你講啦ㄏㄡˋ,ㄟSP99ㄏㄡˋ。 │
│ B:對。 │
│A :你就看看它一罐瓦斯打幾發就知道它、到底你調的對不對│
│ 啦。 │
│B :是,你說。 │
│A :那我問你一個小小的問題好不好? │
│B :嘿,好。 │
│A :你知道SP99它有兩個、它應該是一個是擊錘彈簧、一個是│
│ 複進簧你知道嗎?上面一個是複進簧嗎,對不對? │
│B :嘿。 │
│A :嘿阿嘿阿,那你調整都是調那個一字螺絲的嗎? │
│B :你說調一字螺絲的那個? │
│A :對,那個才是動力的來源,上面那一根跟強不強沒有關係│
│ 喔。 │
│B :上面那一個沒有關係。 │
│A :完全沒有任何關係喔,嘿。 │
│B :嗯,你是說要調一字螺絲的那個? │
│A :一字螺絲才是動力的來源啦。 │
│B :喔。 │
│A :嘿阿,所以有時候你可能是調整
錯誤啦。 │
│B :是。 │
│A :對不對?我講對了ㄏㄡˋ? │
│B :嘿阿,就是說我稍微將複進簧調的緊一點。 │
│A :那沒有用、那完全,那調的越緊越難拉而已,不過槍都不│
│ 強,這樣瞭解嗎? │
│B :就是你說是下面的那個要調? │
│A :下面的才是強度的,那是在調強度的,不是調整上面的那│
│ 個啦。 │
│B :是、就是正常來講是不應該這樣子? │
│A :沒有、沒有,本來那個,我跟你講那種玩具槍ㄏㄡˋ,我│
│ 眼睛一看就知道看你做的對不對啦,那種CP2 的設計ㄏㄡ│
│ ˋ,它絕對會比、如果我們不單純以方便性啦。 │
│B :嘿。 │
│A :我們單純只有以性能來講,它絕對比那種、那種槍會更好│
│ ,而且會好很多啦。 │
│B :嗯。 │
│A :那你為了要調整合法內比較強來講就對了啦ㄏㄡˋ。 │
│B :對。 │
│A :你調上面那顆是錯的啦,那顆跟完全沒有任何關係啦。 │
│B :嗯。 │
│A :我跟你講ㄏㄡˋ,下面這顆一字螺絲你調緊一點的話,或│
│ 是換粗一點的彈簧,它都會使威力變強。 │
│B :你說下面它還是有彈簧? │
│A :這個裡面才是重點,而不是上面那個螺絲。 │
│B :喔。 │
│A :阿你記得要調合法ㄟ,當初我記得我做給你的時候應該是│
│ 0.89 克,應該初速是50至60而已啦,你可以調到100 、 │
│ 110 以內都合法。 │
│B :嗯。 │
│A :嘿,就這樣子。 │
│B :我是下面那個目前都沒有去調到。 │
│A :對阿,你就是搞錯了。 │
│B :喔。 │
│A :(笑)。 │
│B :這樣子。 │
│A :瞭解嗎,你搞錯了啦,所以,因為我們同時拉的話要拉兩│
│ 條彈簧啦。 │
│B :嗯。 │
│A :所以你說你彈簧換過會變緊是正常的,是複進的彈簧變、│
│ 就是複進的彈簧變緊而已,擊錘彈簧並沒有變緊。 │
│B :嗯。 │
│A :ㄏㄡˋ。 │
│B:所以應該是要下面的那個彈簧? │
│A :對對。阿兩個彈簧好像規格、好像一模一樣啦ㄏㄡˋ │
│B :嗯。 │
│A:快接近啦。 │
│B:這樣喔。 │
│A:記得要調合法內喔。 │
│B:好。 │
│A:好,OK,謝謝你,再見。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21│
│ 日下午7時12分 通訊監察譯文。 │
├───────────────────────────┤
│A :你好。 │
│B :老闆,我上星期四跟你訂那個手工版的SP100 。 │
│A :嘿。 │
│B :阿什麼時候會寄出來? │
│A :可能明天後天就到了,好不好? │
│B :喔,好。 │
│A :這幾天CASE一直擠進來,阿做都做不完。 │
│B :喔,是。 │
│A :好不好? │
│B :那你會寄出來會跟我講一聲,因為我要準備錢給你。 │
│A :好、好。 │
│B :再通知我一下喔。 │
│A :你後來那支99那支好了嗎,沒問題了吧? │
│B :對,那是我搞錯。老闆,請問一下,就是下面的擊錘簧,│
│ 就是你強化的話,那這樣子跟上面的拉桿彈簧這樣會不會│
│ 不平衡? │
│A :其實不會,我跟你講,其實上面那個如果你習慣用手推回│
│ 去的話,上面就是不要裝。 │
│B :你說上面那個不要裝? │
│A :嘿,那個往後拉往前推卡進去也是一樣能用啊。 │
│B :喔。 │
│A :嘿阿,阿上面裝越緊的話,你只是拉越緊,它並不會增加│
│ 強度。 │
│B :對。 │
│A :嘿,這樣。 │
│B :所以上面跟下面是互相獨立的,不會有影響? │
│A :不會,它是分、它是分開的,沒有任何影響。 │
│B :喔,好,這樣我瞭解。 │
│A :OK?謝謝你。 │
│B :老闆謝謝。 │
│A :好。 │
│B :好。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23│
│ 日下午1時37分通訊監察譯文。 │
├───────────────────────────┤
│B :嘿,老闆你好,請問一下就是那個SP100阿。 │
│A :嘿。 │
│B :就是你要裝瓦斯的時候是不是一樣要先上膛? │
│A :往後拉往前推才開瓦斯。 │
│B :往後拉往前推,然後再把那個瓦斯瓶裝進去? │
│A :對對對,正常要這樣子才是正確的。 │
│B :也是一樣要先上膛這樣? │
│A :我跟你講,你先不要裝BB彈嘛。 │
│B :嘿。 │
│A :嘿,先不要裝BB彈,然後往後拉往前推後,才鎖瓦斯,鎖│
│ CO2 ,然後開始你第一發打沒問題,再開始裝BB彈就好了│
│ 。 │
│B :第一發打沒問題再開始裝BB彈? │
│A :對,這樣比較正確。 │
│B :ㄟ老闆,就是那個如果瓦斯還沒有用完的時候,那可以去│
│ 換彈簧嗎? │
│A :那跟那沒有關係,那沒差,有換沒換都沒關係,那個跟瓦│
│ 斯沒有任何關係。 │
│B :沒有關係,可是就是變成好像要、有需要要先把槍托拆下│
│ 來嗎? │
│A :不用,不用,那個完全沒有關係,對啦,你要換一定要先│
│ 拆槍托,不然沒有辦法轉啊,轉不起來啊。 │
│B :喔,就是要先,還是說直接把後面的那個螺絲鬆掉? │
│A :那不會起來,不會起來,除非你、除非你木柄上面要修改│
│ 過,修一個凹槽出來,讓直接
旋下來,可以這樣子。 │
│B :所以就是我們要先把槍托拆下來,然後…這樣子會不會漏│
│ 氣? │
│A :如果你鎖太緊的話,有時候槍枝會變形之下,造成(聽不│
│ 清楚)扭曲ㄏㄡˋ,它那個氣閥會關、會卡住。 │
│B :會卡住啦? │
│A :所以你木柄不能鎖太緊。 │
│B :喔,木柄不可以鎖太緊? │
│A :對、對。 │
│B :那如果正常下,就是我們那個小鋼瓶已經裝了,然後那個│
│ 更換彈簧還是沒有關係? │
│A :我跟你講更換彈簧跟裝不裝CO2 小鋼瓶沒有任何關係。 │
│B :可是因為更換彈簧好像要把那個轉下來,然後整個抽出來│
│ 。 │
│A :對阿,所以說那跟有沒有鎖CO2 沒有任何關係啊。 │
│B:就是它氣不會漏就是了。 │
│A:不會不會,你一定要記得往後拉往前推就對了。 │
│B:好,好,老闆謝謝喔。 │
│A:好,再見。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5 月29│
│ 日下午6時2分通訊監察譯文。 │
├───────────────────────────┤
│A :喂。 │
│B :喂,老闆。 │
│A :嘿。 │
│B :我要問說就是那個1 萬2 那個手工版的SP100 阿。 │
│A :嗯。 │
│B :跟6千的那個是差在哪裡? │
│A :強度、準度、穩定度、耐用度跟順暢度,差在效果。 │
│B :嘿。 │
│A :這樣,暸解嗎? │
│B :那就是說,就是它的材料呢? │
│A :我跟你講ㄏㄡˋ,你換材料是為了效果,對不對? │
│B :ㄏㄚˊ,什麼? │
│A :你換材料是為了效果,對不對?是這樣子嗎? │
│B :對、對。 │
│A :那我已經回答你,我們最終結果,效果是對就好,材料不│
│ 是重點,其實效果有沒有就好了。 │
│B :你說怎樣,效果怎樣? │
│A :我說你換材料是為了效果對不對? │
│B :對。 │
│A :為了強度、準度、穩定度、耐用度跟順暢度嗎?對不對?│
│B:對,嘿。 │
│A :那我說做好後效果全部都有,就好了。 │
│B :阿可是就是說你上面賣的東西,有一些比方說它那個有一│
│ 些鋼製三合一套件或者是那個。 │
│A :如果我跟你講ㄏㄡˋ,如果你用換套件的方式做的話會比│
│ 我現在做的耐用度更差,強度更差,那你會要更換嗎?你│
│ 也不想更換對不對? │
│B :就是沒有必要再更換這些東西。 │
│A :ㄟ對,因為你已經達到那效果了,你知道嘛,你換東西是│
│ 為了效果嘛,問題我現在做好後,我效果比它更好阿。 │
│B :就是說我跟你買1 萬2 的那個材料其實已經都好了喔? │
│A :不是,我一直強調,我不一定要換那個東西,但是我不 │
│ 換會比它效果更好。 │
│B :這樣子。 │
│A :瞭解嗎? │
│B :所以你是建議說我己經向你買那個就沒有必要換那些東西│
│ 了? │
│A :對,因為你換了也是一樣啊,但是效果比我爛阿,阿你要│
│ 不要換? │
│B :是。 │
│A :瞭解我講的意思嗎? │
│B :我是以為說ㄟ換那些東西會比較耐用還是怎樣。 │
│A :ㄟ如果我做好後,我試過是比它更耐用啦。 │
│B :比那個更耐用? │
│A :嘿阿,那你要選擇換東西還是選擇效果? │
│B :當然是就是你已經弄好的。 │
│A :因為你看的是結果嗎? │
│B :對對對。 │
│A :嘿阿、嘿阿,你有跟我買過嗎? │
│B :ㄏㄚˊ,有阿我就是跟你買1 萬2 還有跟你買SP99的那個│
│ 阿。 │
│A :喔,那你試了之後,效果好就好了阿,就這樣子阿。 │
│B :現在是都還不錯。 │
│A :對阿。 │
│B :我是看到說你上面有一些東西比方說什麼不銹鋼的側拉板│
│ 啦或者是。 │
│A :那沒有差啦,我跟你講啦,你要的是效果,但換東西跟效│
│ 果完全沒有任何關係啊。 │
│B :是。 │
│A :我這樣跟客人講,有些客人ㄏㄡˋ他喜歡問換什麼東西,│
│ 其實我都跟你講,換東西是為了效果,那我就賣你效果,│
│ 不要賣你東西嘛。 │
│B :嗯。 │
│A :嘿阿,阿你如果換東西也不保證會有效果啊。 │
│B :喔。 │
│A :嘿阿。 │
│B :就是說我向你買手工版的,就是說你去怎麼使用的話應該│
│ 都不會有什麼問題,耐用。 │
│A :我祇跟你講啦,你再換東西它也不會變好啦。 │
│B :是。 │
│A :它只會變更差啦。 │
│B :ㄏㄡˋ。 │
│A :那你換那些東西只是增加你,因為你客人花錢是看最終的│
│ 結果嗎? │
│B :對對對。 │
│A :而不是說你要花錢看我換東西嘛。 │
│B :嗯。 │
│A :嘿、嘿,暸解嗎? │
│B :ㄏㄡˋ,這樣我知道。 │
│A :我的意思是這樣子啦,嘿阿,阿有些東西其實是奢侈品啦│
│ ,譬如說你看我們這個側面拉柄啦,這東西,講句坦白啦 │
│ ,你只要你的裡面的結構做的好的話,你不用換那麼長的 │
│ 彈簧,那東西根本不換也沒有關係啊。 │
│B :嘿。 │
│A :嘿阿。 │
│B :那如果比方說那個彈簧比較強的話,那個會有造成什麼影│
│ 響嗎? │
│A :我跟你講ㄏㄡˋ,一般的人、一般的人做SP就對了啦,ㄏ│
│ ㄡˋ。 │
│B :嘿。 │
│A :他們都是換一些含彈飛啦ㄏㄡˋ,音密管啦ㄏㄡˋ。 │
│B :對。 │
│A :然後三合一套件啦ㄏㄡˋ。 │
│B :對對對,嘿。 │
│A :他們認為換三合一套件是會增加強度跟耐用度啦。 │
│B :嘿。 │
│A :那強度的部分因為彈簧的問題嘛。 │
│B :對。 │
│A :那耐用度是因為你換彈簧以後,可能拉勾會脫掉阿,對不│
│ 對? │
│B :嘿。 │
│A :那你就思考看看如果我今天把氣室裡面的設計結構重新再│
│ 改變過之下,我的槍不需要那麼大彈簧之下,就能敲開氣│
│ 閥之下,那勢必我彈簧就用更輕嘛。 │
│B :嗯。 │
│A :那我更輕、更小的彈簧之下,我的槍機就不會損耗嘛,當│
│ 然我就不需要換任何東西啊。 │
│B :對。 │
│A :那你的槍機裡面設計結構不好之下,你硬敲它,敲到最後│
│ ,它也是壞掉而已啊,強度也不會強阿,那你會更難拉阿│
│ 。 │
│B :喔。 │
│A :嘿阿,對不對? │
│B :這樣瞭解,嘿。 │
│A :就像你今天要推開一個門嘛,其實門口已經擋了一塊石頭│
│ ,你不知道,你硬把它推開,結果推到那個玻璃門都破掉│
│ 以後,你再去換不銹鋼門,那有幫助嗎? │
│B :嗯嗯。 │
│A :沒有幫助嘛,對不對,就像你想換不銹鋼套件嘛,你應該│
│ 找出問題把問題排除掉,而不是利用材質去掩蓋問題。 │
│B :那如果比方說我們若不是給老闆改良過的話,那就是變成│
│ 它再去換那些套件,到時候問題還是會在。 │
│A :沒有,它問的到、換了套件以後,他只是感覺它有換東西│
│ ,其實他的東西效果並不好阿。 │
│B :喔。 │
│A :嘿阿嘿阿嘿。 │
│B :瞭解,這樣我瞭解。 │
│A :嘿阿嘿阿,其實,怎麼講,你玩過別人的槍,再玩我的槍│
│ ,你就發現原來很多槍都是做錯的啊。 │
│B :是喔。 │
│A :因為我是賣效果的,我也不是要賣套件,要賣套件的方式│
│ 可以搭啊,你要什麼我就賣你什麼東西,阿你再去搭這樣│
│ 子啊。 │
│B :當然就是我們花的錢就是像說有效果,然後耐用這樣子最│
│ 好。 │
│A :嘿阿嘿阿。 │
│B :老闆請問再問你一下喔,就是像那個SP99、我SP99阿,比│
│ 方說那個SP100 比方說如果你不使用的話,然後只是我們│
│ 板機不要裝的話,就比較不會有問題,是不是這樣? │
│A :沒有,我跟你講啦ㄏㄡˋ,我跟你強調一個問題就是說如│
│ 果你的槍不能打,或是你槍不會強,那根本沒有任何殺傷│
│ 力之分你知道嗎? │
│B :對對對。 │
│A :那你的槍能打、能用,只要沒有殺傷力來講,它也是合法│
│ 啊。 │
│B :對對對。 │
│A :嘿阿嘿阿嘿阿,意思都一樣意思啦,其實我跟你講我們都│
│ 希望客人合法使用它啦。 │
│B :對。 │
│A :嘿阿 │
│B :只是就是說怕萬一不小心還是怎樣的時候那。 │
│A :沒有,所以我們會主動跟客人告知阿。 │
│B :對。 │
│A :它的界限在哪裡嘛,對阿,判定它嘛。 │
│B :對。 │
│A :對不對?還有說你做什麼動作可能違法,我們都會事先跟│
│ 你告知一下。那你要不要做,你們自己的決定阿,不要說│
│ 我們到時候,我們都沒有跟你講,阿你去誤觸法律之下,│
│ 你會認為那是我們的問題,你知道嗎? │
│B :嗯嗯。 │
│A :嘿阿嘿阿嘿。 │
│B :我的意思是說,比方說那個SP100 ,我們若是。 │
│A :當然你的槍不能擊發,你的槍沒有任何爭議性啊。 │
│B :對。 │
│A :嘿阿、嘿阿,阿有些客人就是、有些客人很傻嘛,他會去│
│ 教他怎麼用嘛,他要咬我,我也沒辦法,你知道嗎,譬如│
│ 說有些客人嘛,對不對,他多好笑,他原本他的槍就是不│
│ 會強嘛,對不對? │
│B :對。 │
│A :人家就問他說阿你的槍為什麼變強?他就說我這個槍就換│
│ 彈簧之後就變強,結果他要死不死他家有彈簧,他就教他│
│ 怎麼換。 │
│B :嗯。 │
│A :阿最笨就是那些人囉。 │
│B :喔。 │
│A :嘿阿嘿阿,阿當然這都是自己承認,那我也沒辦法,因為│
│ 基本上我們賣的東西一定都合法,也勸導客人不要違法嘛│
│ 。 │
│B :對。 │
│A :我們的立場就是這樣子而已啦。 │
│B :嗯。 │
│A :那如果今天客人ㄏㄡˋ,他違法他跟我們講,一般你們像│
│ 你們的諮詢都很正常嘛,對不對? │
│B :對。 │
│A :上次有客人說老闆我想改違法,那我們一般就不會跟他討│
│ 論槍了。 │
│B:嗯。 │
│A:嘿阿嘿阿。 │
│B:對。 │
│A:你瞭解嗎? │
│B :我的意思是說像那個SP100 就是我們板機要拔下來是比較│
│ 容易啦。 │
│A :我跟你講啦,你要不要拔下來是你的問題,只是說,你記│
│ 得只要你的槍不能打,就是沒有任何爭議,就純觀賞槍嘛│
│ 。 │
│B :對對對。 │
│A :嘿阿嘿阿嘿阿。 │
│B :阿可是就是像SP99的話就是變成沒有那麼容易這樣。 │
│A :沒有,有時候來講,SP99來講就對了啦ㄏㄡˋ,有些客人│
│ 他們就是下面那個螺絲他們就不裝啦。 │
│B :ㄏㄡˋ。 │
│A :不裝的話,你下面不是一個護弓的螺絲嗎? │
│B :對對,下面有一個螺絲,嘿。 │
│A :他們不裝,那個不裝的話,那個槍威力就會、威力就會一│
│ 樣比較差就對了。 │
│B :喔。 │
│A :嘿阿嘿阿,阿你就記得,那個就是,你如果要給小孩子玩│
│ 的話,你知道嗎? │
│B :嗯。 │
│A :你不想那麼強,你就把它不要裝螺絲,讓小孩子可以玩就│
│ 好了。 │
│B :喔,這樣子。 │
│A :嘿阿,暸解嗎? │
│B :好,這樣瞭解,我瞭解,好,謝謝老闆。 │
│A :最好是,最好是說,最好是不要玩的話,如果你說,你就│
│ 說怕人家麻煩你的話啦ㄏㄡˋ。 │
│B :對。 │
│A :不玩就把它拆掉就好了啦。 │
│B :喔,就是不玩就把它拆掉這樣。 │
│A :全部都拆掉,因為你自己拆再裝也是一種樂趣啊。 │
│B :對對對,嗯。 │
│A :嘿阿嘿阿嘿。 │
│B :是,這樣我瞭解。 │
│A :賣你的、你那支瓦斯槍,長的瓦斯槍很準吧,對不對? │
│B :對阿對阿。 │
│A :有沒有覺得。 │
│B :兩個都不錯啦,兩個都很好,SP99跟100 都很好玩。 │
│A :應該這一種來講,應該你在10公分裡面、10公尺裡面,你│
│ 有辦法BB彈、打BB彈吧? │
│B :你說10公尺怎樣? │
│A :應該你有辦法BB彈、打BB彈吧,在室內的話,應該有辦法│
│ 喔。 │
│B :應該可以啦,嘿。 │
│A :我、我打我是可以啦,我不知道你可不可以啦。 │
│B :我是可能比較差,要用那個狙擊鏡這樣還算蠻準的。 │
│A :喔,沒有人家傳說中的不準嘛,對不對? │
│B :沒有啦,沒有。 │
│A :有些人都說他SP打不準對不對? │
│B :不會,我到6、7公尺都還蠻準的。 │
│A :再、其實再遠一點的話,人的因素比較大,槍反而是沒問│
│ 題啦。 │
│B:對。 │
│A:你想一想你就差一度到那邊要多多咧。 │
│B:嘿阿。 │
│A:嘿阿,阿記得要合法使用啦ㄏㄟˋ。 │
│B:好。 │
│A:我在忙,好,OK。 │
├───────────────────────────┤
│◎被告廖銘文持用之0000000000(A )門號行動電話與蔡文旗│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B )門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6 月4 │
│ 日下午7時21分通 訊監察譯文。 │
├───────────────────────────┤
│A :你好。 │
│B :老闆,不好意思喔。你說那個滅音管3 千2 嘛,弄到好?│
│A :連轉接頭。 │
│B :嘿,然後那個SP100要用的槍套你賣多少錢? │
│A :槍袋嘛ㄏㄡˋ? │
│B :嘿嘿。 │
│A :我跟你講一個大約要800 啦,差不多800 至700 這樣就買│
│ 的到了。 │
│B :800? │
│A :700啦。 │
│B :700。 │
│A :嘿。 │
│B :不然就一起你幫我寄好不好? │
│A :你就是我問你,你現在要裝上去再裝,還是沒裝上去就裝│
│ ? │
│B :你說裝什麼? │
│A :滅音器要裝上去再裝,還是沒裝上去就裝?你袋子的總長│
│ 是加滅音器還是不加滅音器? │
│B :如果加滅音器呢? │
│A :沒關係阿,你跟我講個規格,我再量給你阿。 │
│B :好。 │
│A :比較長,800。 │
│B :800喔?好。 │
│A :加滅音器的長度嘛ㄏㄡˋ,這樣就好了嗎,ㄏㄡˋ? │
│B :好 │
│A :好,謝謝你。 │
│B :好,謝謝,BYEBYE。 │
└───────────────────────────┘
附表八
┌───────────────────────────┐
│◎證人陳世雄於101 年1 月19日下午5 時5 分,持用門號 │
│ 0000000000(B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廖銘文所持用 │
│ 0000000000(A )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錄音。 │
├───────────────────────────┤
│A:喂? │
│B:喂,不好意思喔,是廖先生嗎? │
│A:嘿。 │
│B :不好意思,我是(聽不清楚)市的陳先生,你有領到了嗎│
│ ? │
│A:嘿。 │
│B:…你有領到了嗎? │
│A:有啊,它送來了。 │
│B:ㄏㄚˊ? │
│A:它送來了。 │
│B:送到了喔? │
│A:嘿。 │
│B :喔,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像我那個差不多哪時候會好?│
│A:看今天能不能趕好,明天就到了。 │
│B:喔,今天若弄好,明天就寄。 │
│A:嘿,我等一下盡量幫你趕啦嘿。 │
│B:喔,好,不好意思。 │
│A:好,好。 │
│B:再麻煩你幫我弄好一點這樣。 │
│A:好,我跟你講。 │
│B:嘿。 │
│A:你回去之後cㄏㄡˋ。 │
│B:嘿。 │
│A:你原本的彈簧我會留給你。 │
│B:嘿嘿。 │
│A:啊你回去之後不要再裝彈簧了喔。 │
│B:你說回去之後怎樣,不要怎樣? │
│A :那條彈簧不要裝,那裝了會超過,記住不要裝喔,嘿。 │
│B:你說我那條還是你那條? │
│A :嘿阿,沒啦,我沒有、我是說你原本的那條彈簧你不要裝│
│ 就對了啦。 │
│B:我原本的那條彈簧嗎? │
│A :嘿阿,要不要裝是你的決定,我是警告你不要裝就對了啦│
│ ,嘿,先跟你說啦嘿。 │
│B :啊你說我原本的那條彈簧不要再裝回去,會超過喔? │
│A:嘿,你不要裝就對了啦,嘿。 │
│B:算違法的就對了。 │
│A :嘿,所以你不要裝,因為我幫你調整後是很好,阿不過,│
│ 沒有違法就對了,阿你不要再隨便換彈簧就對了,嘿。 │
│B:喔,我原本的那條彈簧算裝上去就太強了? │
│A:對,那不可以裝,嘿。 │
│B:喔,好好。 │
│A :阿我跟你講,我前面會設一個快拆,那個快速可以調整,│
│ 阿一定要調整合法內就對了。 │
│B:嘿。 │
│A :阿再來你沒有瓦斯,瓦斯如果不玩要漏掉,一小時兩小時│
│ 內一定要洩掉,建議你啦。 │
│B:一個小時要洩掉,喔。 │
│A :建議你,不一定會立刻壞掉,我是說ㄏㄡˋ,你越積 │
│ 極、ㄟ越注意它的使用方式,你的壽命會變更長。 │
│B:你說怎樣? │
│A:ㄟ你注、越注意細節,你的壽命會變更長啦。 │
│B :喔,就是說瓦斯盡快的將它打完,不要放太久就對了 │
│ 啦。 │
│A :對,阿你沒有、不要打BB彈,除了白金彈,所有子彈 │
│ 都不要打,你不要打玻璃彈、不要打鋁彈、不要打色 │
│ 彈,都不要打,那打下去槍容易壞掉。 │
│B:…(聽不清楚)你說的那個白金彈? │
│A:嘿。 │
│B :喔,阿像原本它的彈簧是比你用的還粗喔,不然怎麼 │
│ 會超過? │
│A :沒啦,你就,我就跟你說什麼不要做就好了,你認真 │
│ 聽我講的話就好了。 │
│B:嗯。 │
│A :我賣你的,我幫你做的玩具槍一定都是合法內,那你 │
│ 不要任意去更換彈簧,或把彈簧拉長,那個都會有、 │
│ 那個都有可能會超過法定範圍。 │
│B:阿我原本那個彈簧就超、裝下去就超過了喔? │
│A:對,哪你不要去裝它就對了嘿。 │
│B:好好好,這樣我知道。 │
│A :阿我再跟你講一件事,就是說ㄏㄡˋ,我們現在前面 │
│ 是做快拆,我們把你原本、原本那螺絲的固定方式破 │
│ 壞掉。 │
│B:ㄏㄚˊ,你說什麼? │
│A :原本的固定螺絲的方式會破壞掉,我們用插銷插入而 │
│ 已,就好了。 │
│B:插銷,這樣會不會比較容易散掉? │
│A:不會,那不會散掉,就彈簧頂住怎會。 │
│B:喔。 │
│A:那一按一壓就拉出來了啦,嘿。 │
│B:用按的就對了啦喔? │
│A:用按的你不用工具就可以拆解了。 │
│B:按下去,等於就可以拆解就對了。 │
│A:對對對,嘿。 │
│B:我暸解,沒關係啦,我收到後如果不知道再問你。 │
│A :好,阿你要記得啊,我先跟你警告一下ㄟ,不然有時 │
│ 候客人不知道ㄏㄡˋ,傻傻的做阿。嘿阿嘿阿嘿阿。 │
│B:我知道。 │
│A:好,謝謝你,好,再見。 │
│B:好,謝謝喔,BYEBYE。 │
├───────────────────────────┤
│◎證人陳世雄於101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27分,持用門號 │
│ 0000000000(B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廖銘文所持用 │
│ 0000000000(A )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錄音。 │
├───────────────────────────┤
│B:喂。 │
│A:喂。 │
│B:喂,你廖先生嗎? │
│A:喂,嘿,你說,嘿。 │
│B :廖先生我請問一下,你那邊有沒有賣8MM 的彈匣?SP100 │
│ 那種的? │
│A:彈匣?你自己、自己要做8MM喔? │
│B:嘿阿,要8MM。 │
│A :那太多啦,你們都喜歡便宜,買了之後也不能用,我不 │
│ 會騙你。我跟你講,我有鋼製的不銹鋼製彈匣,一個2500│
│ 啦。 │
│B :ㄏㄚˊ?什麼,彈匣? │
│A:鋼製、鋼製的不銹鋼彈匣,一個2500啦嘿。 │
│B:那如果一般的呢? │
│A :沒有一般的,我們現在都不做一般的啦,一般等級太低都│
│ 不做啦。 │
│B:你說怎樣? │
│A :一般的等級太低了啦,不做那個啦,那個品質沒有那麼好│
│ 。 │
│B:比較容易壞還是怎樣? │
│A:ㄏㄚˊ? │
│B:比較容易壞喔? │
│A:壞什麼? │
│B:是說比較容易壞還是怎樣? │
│A :會ㄚ,那就腳架拉下去會斷掉啊,到時候(聽不清楚)會│
│ 斷掉啊。 │
│B:喔,拉的時候喔。 │
│A:對,不是啦,是那個腳架沒有那麼堅固啦。 │
│B:你是說、拉、拉彈簧的那個喔? │
│A:嘿啊。 │
│B:那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
│A:你說什麼? │
│B:可以算我便宜一點嗎? │
│A :全、全(聽不清楚)的,成本就很高了,好不好,不然SP│
│ 一支賣3 萬多,是在賣怎樣的,那每樣東西都是用好的啊│
│ ,用最頂級的東西去做啊。 │
│B:是喔。 │
│A:嘿啊。 │
│B:都不銹鋼的喔。 │
│A :啊我也賣管啊,賣那個8MM 的瓦斯的那個管,我也有啊。│
│B:算瓦斯管? │
│A:我那個一體式槍管也很好啊。 │
│B:ㄟ那個是精密槍管嗎? │
│A:…瓦斯槍管也很好啦。 │
│B:喔,是喔。 │
│A:嘿啊。 │
│B:彈匣、喔2千塊。 │
│A :不、不向我們買整支的嗎?整支的比較快啦,嘿啊。 │
│B :我上次光是改那支槍,買跟那個、5 千多塊錢我母親就罵│
│ 的要死了(笑)。 │
│A:你說怎樣? │
│B :我上次不是買、麻煩你幫我升級321 嘛,買跟用共6 千元│
│ ,我母親就罵的要死了(笑)。 │
│A :你買那個SPㄏㄡˋ,我跟你講啦,你、你再買東西回去裝│
│ 也是不能用啦,我也是跟你講這樣子而已啦,嘿啊,我跟│
│ 你講我在開車啦,你過一小時候再打給我,好不好?│
│B:喔,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