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32
號),並
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威宗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民國
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每月十八日前每月各給付朝揚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新臺幣貳萬參仟元,至壹佰貳拾萬壹千參佰貳拾元清償完畢
為止。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威宗自民國101 年5 月起,受僱於朝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農業機械產品、零件銷售及代為向
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因積欠債務
,遂生挪用公款償債之念,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
職務上之便,自103 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止,於附表
所示收帳月份之時間,向其所負責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各收
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款後,陸續將共計現金新臺幣(下同)
1,201,320 元,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將上開款項繳
回朝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加以侵占入己。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威宗之
自白。
㈡
告訴代理人朱逸群
律師之指訴。
㈢被告於103年6月30日、7月18日書立之切結書影本。
㈣
告訴人朝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 月,
緩刑5 年,並應於105 年8 月1 日起每月18日前每月各給付
朝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至1,201,320 元清償完畢
為止。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
五、
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為數罪,惟
公訴檢察
官以一罪與被告協商(見本院卷第128 頁),顯已變更
起訴
書數罪之記載。又依105 年6 月22日總統公布,105 年7 月
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
沒收之
範圍亦為協商之內容,故被告本案侵占之
犯罪所得既已依協
商程序處理而不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
宣告。
六、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七、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
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
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
仍得上訴)。
八、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
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時間(收帳月份) │侵占款項(新臺幣) │
├──┼───────┼──────────┼──────────┤
│1 │大地行 │103年4月間 │3萬8300元 │
├──┼───────┼──────────┼──────────┤
│2 │大地行 │103年5月間 │4萬5850元 │
├──┼───────┼──────────┼──────────┤
│3 │大地行 │103年6月間 │4萬2300元 │
├──┼───────┼──────────┼──────────┤
│4 │周外匯五金 │103年3月間 │5萬400元 │
├──┼───────┼──────────┼──────────┤
│5 │周外匯五金 │103年4月間 │11萬7100元 │
├──┼───────┼──────────┼──────────┤
│6 │周外匯五金 │103年5月間 │2萬6700元 │
├──┼───────┼──────────┼──────────┤
│7 │周外匯五金 │103年6月間 │9萬8000元 │
├──┼───────┼──────────┼──────────┤
│8 │好農友農機 │103年5月間 │3600元 │
├──┼───────┼──────────┼──────────┤
│9 │好農友農機 │103年6月間 │1萬5375元 │
├──┼───────┼──────────┼──────────┤
│10 │谷賀企業社 │103年5月間 │10萬3050元 │
├──┼───────┼──────────┼──────────┤
│11 │谷賀企業社 │103年6月間 │2萬7500元 │
├──┼───────┼──────────┼──────────┤
│12 │谷賀企業社 │103年7月間 │3500元 │
├──┼───────┼──────────┼──────────┤
│13 │太發行 │103年3月間 │2萬5220元 │
├──┼───────┼──────────┼──────────┤
│14 │金長泰機器行 │103年5月間 │3萬6000元 │
├──┼───────┼──────────┼──────────┤
│15 │金長泰機器行 │103年6月間 │9萬4200元 │
├──┼───────┼──────────┼──────────┤
│16 │金長泰機器行 │103年7月間 │9萬8000元 │
├──┼───────┼──────────┼──────────┤
│17 │榮義機械行 │103年5月間 │1800元 │
├──┼───────┼──────────┼──────────┤
│18 │榮義機械行 │103年6月間 │6萬830元 │
├──┼───────┼──────────┼──────────┤
│19 │川豐農機行 │103年5月間 │4萬3605元 │
├──┼───────┼──────────┼──────────┤
│20 │大昌農機行 │103年5月間 │1萬7050元 │
├──┼───────┼──────────┼──────────┤
│21 │農順農機行 │103年5月間 │2萬9800元 │
├──┼───────┼──────────┼──────────┤
│22 │農順農機行 │103年6月間 │2萬6800元 │
├──┼───────┼──────────┼──────────┤
│23 │禾興維修行 │103年3月間 │5萬0750元 │
├──┼───────┼──────────┼──────────┤
│24 │禾興維修行 │103年4月間 │6萬6800元 │
├──┼───────┼──────────┼──────────┤
│25 │禾興維修行 │103年5月間 │2萬1340元 │
├──┼───────┼──────────┼──────────┤
│26 │禾興維修行 │103年6月間 │1萬7200元 │
├──┼───────┼──────────┼──────────┤
│27 │進陽馬達行 │103年5月間 │2萬2700元 │
├──┼───────┼──────────┼──────────┤
│28 │進陽馬達行 │103年6月間 │1萬75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