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財
陳進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123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650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進財、陳進德失火燒燬雲林縣虎尾鎮大庄六十五號二樓部分鐵
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膠製採光
牆面、北側窗戶玻璃、雲林縣虎尾鎮大庄六十五號二樓內如附表
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2-F 、2-
G 、2-H 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住宅位置、受損情形欄所示之物,
致生公共危險,各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伍年,並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方式,
給付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進財與陳進德為兄弟,共同機營「進財鐵工廠」,兩人均
為「進財鐵工廠」之實際負責人,陳進財擔任名義負責人,
主要負責與雇主接洽、管理業務,陳進德則主要負責工地現
場施工、監督事物,其等所經營之「進財鐵工廠」並僱傭侄
子陳傳珉(陳傳珉涉嫌公共危險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
另案審理中)擔任電焊工,負責使用乙炔鋼瓶搭配火焰
切割器、電焊機搭配焊條等工具切割、焊接鐵皮、鐵架之工
作。緣「進財鐵工廠」於民國101 年6 月間因承包興建晟豐
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晟豐公司)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大庄
00號0 樓(下稱大庄00號0 樓)北側新建倉庫鐵工部分之工
程,遂指派陳傳珉、陳○○、陳○○、郭○○(後3 人另經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前往施作工程,陳傳珉遂於101 年10月
23日下午2 時至3 時3 分許在上址2 樓北側靠外牆鐵皮(即
烤漆浪板)處,由西往東方向〈即大庄00號0 樓北側由東往
西數來第3 個窗戶(下稱第3 窗戶)往第2 個窗戶(下稱第
2 窗戶)〉進行鋪設樓地板工程。陳進財、陳進德身為雇主
,並分工負責管理、監督大庄00號0 樓施工過程,本應注意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原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相關規定,依陳傳珉上開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
職教育訓練,及應注意本件施工地點係緊鄰作為倉庫使用之
大庄65號2 樓,該處內有堆放紙箱及農機成品等可燃物品,
使用電焊機搭配焊條進行焊接樓層板施工會產生高溫,且所
產生之火花容易四處飛散,掉落在可燃物上會發生失火之危
險,應確實督促現場施工人員架設
適當遮蔽、隔絕火花之安
全設施,以確實避開可燃物品,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
詎其等竟疏未注意,而未對陳傳珉施以安全
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且未督導陳傳珉架設適當之安全設
施,導致陳傳珉貿然進行焊接樓地板之施工,加上當時是刮
北風且風勢較大,致使用上開工具時所產生之火花,從新建
倉庫與大庄00號0 樓第2 窗戶兩側附近緊鄰處之縫隙〈即先
前施工時切除大庄00號0 樓第2 窗戶附近外牆鐵皮之烤漆浪
板下緣後,烤漆浪板下方無螺絲固定,與下方所露出鐵片間
之縫隙〉,飛、噴濺竄入大庄00號2 樓內,於蓄熱達到燃點
時,不慎引燃放置在大庄00號2 樓內北側第2 窗戶兩側附近
之包裝紙箱及噴霧機成品等可燃物品後發生火災,燒燬大庄
00號2 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
框、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以及大庄00號2 樓
內如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
-E、2-F 、2-G 、2-H 所示之物,並延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
所示之住宅,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
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受損情形欄所示之損害(即物品燒毀狀況
),致生公共危險。
嗣經雲林縣消防局接獲報案到場救災,
事後警方會同勘查現場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雖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3 年度易字第650
號案件),惟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陳進財、陳進德坦承犯罪
(本院易字卷第121 頁及反面),本院認其等所為合於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合先敘明。
三、
證據名稱:
㈠證
人證述部分:
⒈
證人即晟豐公司法定
代理人林○○於
偵查中之指述、
具結之
證述、本案另案(102 年度易字第372 號)審理時之證述。
⒉證人即承包大庄00號2 樓土水工程者王○○於偵查中具結之
證述。
⒊證人即承包大庄00號2 樓水電工程者許○○於偵查中具結之
證述。
⒋證人即曾委託「進財鐵工廠」施工者周○○於偵查中具結之
證述。
⒌證人即現場鑑識人員於黃○○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
結之證述。
⒍證人即現場鑑識人員於陳○○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
結之證述。
⒎證人即晟豐公司員工程○○於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⒏證人即晟豐公司員工蔡○○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
之證述。
⒐證人即林○○之子林○○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
⒑證人陳○○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⒒證人郭○○於偵查中、本案另案審理時具結之證述。
⒓證人陳○○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本案另案審理時
具結之證述。
⒔證人陳傳珉於偵查中之指述、具結之證述、另案準備程序、
審理時之指述。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財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對被告陳進德
而言)。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德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對被告陳進財
而言)。
㈡
書證、
物證部分:
⒈「進財鐵工廠」101年6月26日估價單1紙。
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
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現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火災現
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68張)。
⒊進財鐵工廠之商業登記抄本1 紙。
⒋晟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法務部- 保險犯罪
防治通報資料連結作業各1 紙。
⒌OK牌交流電焊機使用說明書1 份。
⒍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6 月16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9 月23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
函1 份
暨「火災原因調查要領(微小火源火災編)」、「火
災調查與鑑識實務」各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10月14日
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復函1 份、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10
月31日校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⒎達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10日回覆信件1 份。
⒏乙炔熔接作業資料、電焊作業的安全實務文章、維基百科查
詢乙炔資料各1 份。
⒐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公司報告書1 份(含如附表三
所示之晟豐公司之受損動產明細表)。
⒑現場照片26張。
⒒現場監視器光碟1 片暨本院
勘驗筆錄1 份、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9 張。
⒓
扣案之焊條1 包。
㈢被告2 人供述部分:
⒈被告陳進財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
⒉被告陳進德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
四、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按雇主對於下列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
職教育訓練(103 年6 月27日修正前係規定應依其工作性質
使其接受勞工安全在職教育訓練,僅作文字修正):前述
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第1 項第7 款至第13款人員之安全
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 年至少3 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17條第1 項第13款、第2 項後段分別訂有明文。
就此,證人陳傳珉於偵查中指述:電焊施工方式是向父親學
習,父親過世後,就由伯父陳進財帶著伊工作,老一輩的師
傅有教過使用電焊要隔離,陳進財曾
告訴伊說要隔離、注意
火源;叔叔陳進德到施工現場就是看施工進度;不知道大庄
00號2 樓堆置什麼東西,晟豐公司人員沒有告訴伊要用防火
毯,或事先準備好;這次有準備安全帽、安全繩,沒有準備
消防毯、滅火器、防護衣,晟豐公司人員沒說大庄00號2 樓
有紙箱,當天伊沒有做隔離動作等語(偵6538號卷第60至62
頁、第87至90頁;偵續卷第87頁),由此可知,被告2 人並
未依據上開規定所定之時數,依陳傳珉之工作內容,對其施
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而僅由被告陳進財口頭概要告知
「要隔離、注意火源」,被告2 人自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
疏失,又被告2 人並未善盡督導陳傳珉架設適當之安全設施
,導致陳傳珉貿然進行焊接樓地板之施工,加上當時是刮北
風且風勢較大,致發生本件火災事故,造成大庄00號2 樓部
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北側塑
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以及大庄00號2 樓內如附表三
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2-F 、
2 -G、2-H 所示之物,並延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所示之住宅
,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分別受有如
附表二受損情形欄所示之損害(即物品燒毀狀況),是被告
2 人之過失行為與上開物品遭燒燬具有
因果關係。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之
物罪。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
法益,重在公共安
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
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
單純
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60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6
72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2 人以一過失行為,燒燬大庄65
號2 樓部分鐵皮外牆(即烤漆浪板)、西側窗戶玻璃及鋁框
、北側塑膠製採光牆面、北側窗戶玻璃、大庄00號2 樓內如
附表三動產明細表區域欄2-A 、2-B 、2-C 、2-D 、2-E 、
2 -F、2-G 、2-H 所示之物以及如附表二住宅位置、受損情
形欄所示之物,侵害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應整體評價為一
行為,而成立單純一罪。
㈡爰
審酌被告2 人均為「進財鐵工廠」之實際負責人,其等進
行本件工程時,因有前揭疏失,致陳傳珉於上開時、地進行
電焊接施工時,所生火星不慎造成大庄00號發生火災,並延
燒波及鄰近如附表二所示之5 戶住宅,所生危害不輕,且使
晟豐公司及上開5 戶住宅之住戶(含所有人及使用人)受有
一定損害,然考量被告2 人
犯後終已坦承全部
犯行,且與晟
豐公司
和解成立,願意連帶賠償晟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晟豐公司並對被告2 人之刑事責任表示不再追究,同意
給予被告2 人緩刑之機會(參本院卷第98頁及反面之和解筆
錄),暨被告陳進財前曾於95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判處
有期徒刑6 月,
宣告緩刑3 年在案,然緩刑期滿未經
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陳進德則無前科之素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已如前述,其等因一時疏忽,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均已坦
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
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5 年,以勵自新。此外,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
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2 人於緩
刑
期間,能依據前揭和解筆錄之內容遵期賠償晟豐公司,以
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
諭知被告2 人應履行如
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又被告2 人若未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
項,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
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175 條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
│編│給付內容 │備註 │
│號│ │ │
│ │ │ │
├─┼─────────────────┼────────┤
│1│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業已履行完畢(參│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新臺│本院卷第124 頁虎│
│ │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 │尾鎮農會匯款回條│
│ │ │)。 │
├─┼─────────────────┼────────┤
│2│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3│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4│陳進財、陳進德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
│ │月一日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豐公司壹佰│ │
│ │肆拾萬元。 │ │
├─┼─────────────────┼────────┤
│總│陳進財、陳進德應與陳傳珉連帶給付晟│ │
│計│豐公司共柒佰萬元。 │ │
└─┴─────────────────┴────────┘
附表二:
┌─┬─────┬───────────┬────────┐
│編│住宅位置 │受損情形(即物品燒燬狀│所有人/ 使用人 │
│號│ │況) │ │
├─┼─────┼───────────┼────────┤
│1│雲林縣虎尾│①2 樓洗衣間、雜物間鐵│蔡○○/ 蔡○○、│
│ │鎮大庄00之│ 皮牆面愈往上受燒變色│吳○○ │
│ │0 號 │ 愈為嚴重、地上雜物輕│ │
│ │ │ 微燒熔及燻黑 │ │
│ │ │②3 樓房間紗窗燒熔 │ │
├─┼─────┼───────────┼────────┤
│2│雲林縣虎尾│①2 樓洗衣間、雜物間鐵│蔡周○○/ 蔡○○│
│ │鎮大庄00之│ 皮牆面愈往上受燒變色│ │
│ │0 號 │ 愈為嚴重、地上雜物輕│ │
│ │ │ 微燒熔及燻黑 │ │
│ │ │②3 樓房間緊鄰大庄00號│ │
│ │ │ 鐵皮倉庫之北側窗戶一│ │
│ │ │ 定高度以上玻璃燒熔,│ │
│ │ │ 窗戶上方天花板剝落,│ │
│ │ │ 寢具及牆面側一定高度│ │
│ │ │ 以上受燒、碳化 │ │
├─┼─────┼───────────┼────────┤
│3│雲林縣虎尾│①2 樓靠西面玻璃破裂、│吳○○ │
│ │鎮大庄00之│ 木板牆面變色 │ │
│ │0 號 │②3 樓最北側房間玻璃破│ │
│ │ │ 裂、窗簾燒熔 │ │
├─┼─────┼───────────┼────────┤
│4│雲林縣虎尾│①2 樓最東側陽臺採光罩│顏○○/ 賈○○ │
│ │鎮大庄00之│ 燒熔嚴重 │ │
│ │0 號 │③3 樓最東側房間窗戶玻│ │
│ │ │ 璃破裂 │ │
├─┼─────┼───────────┼────────┤
│5│雲林縣虎尾│最東北側採光罩輕微受燒│莊○○/ 蔡○○ │
│ │鎮大庄00之│熔 │ │
│ │0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