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陳鳳春
徐雍智
被 告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戊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振福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71 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2 人
起訴主張:被告4 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306 萬
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2 人願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
等語。
二、被告4 人則以:被告4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振福、楊博宇被訴涉
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
第671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2 人
對被告4 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
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
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
院」。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