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許玉霞       周庭如       周依函 原   告 兼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被   告 張益令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莉楹 上列被告張益令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