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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   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青潭       孫于婷       陳裕雄       尤朝平       陳源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陳相訓       賴冠廷(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賴鈺麟(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旻純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命賴冠廷、賴鈺麟為被告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 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然而,本院先前裁定時未 及調取拋棄繼承全部資料,此部分容有誤會,實則被告賴潉 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南院武家 厚105 司繼2922字第1070049627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賴 潉明之繼承人既然均已拋棄繼承,則已無從指定繼承人承受 訴訟後續行,原有裁定應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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