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被 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青潭
孫于婷
陳裕雄
尤朝平
陳源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陳相訓
賴冠廷(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賴鈺麟(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旻純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命賴冠廷、賴鈺麟為被告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
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
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
可稽。然而,本院先前裁定時未
及調取拋棄繼承全部資料,此部分容有誤會,實則被告賴潉
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南院武家
厚105 司繼2922字第1070049627號函在卷
可參,是以被告賴
潉明之繼承人既然均已拋棄繼承,則已無從指定繼承人承受
訴訟後續行,原有裁定應
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