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被 告 賴潉明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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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而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則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
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