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   告 賴潉明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而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