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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王慕民律師       洪郁雅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青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裕雄       尤朝平       孫于婷       陳源和       陳相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 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 ,於上訴期間內即108 年9 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 上訴狀僅記載「被上訴人等之行為致上訴人受損害慘重,尚 有應釐清之事實」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今已逾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 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220 條、第49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