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
聲請
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nfoThink 」商標圖樣之隨身碟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鄭智仁所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
4 年1 月16日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緩
起訴處分,
迄於
105 年1 月15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infoTh
ink 」商標圖樣之隨身碟1 個,經
鑑定係仿冒商標之物,屬
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
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
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
適用(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137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
105 年1 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復已依檢察官之命令,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 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
等情
,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
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名冊(丁股)、雲林
地檢署執行
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法治教育心得感想、
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各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仿冒「infoThink 」商
標圖樣之隨身碟1 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為
被告在其雲林縣○○鎮○○街○○號之住處,以「sidjk0927
」號帳號,刊登於「露天拍賣網站」上所販賣之商品,
業據
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賀
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翻攝照片
暨仿
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照片4 張在卷
可佐。是以,本件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
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