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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 聲請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nfoThink 」商標圖樣之隨身碟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智仁所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 4 年1 月16日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5 年1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infoTh ink 」商標圖樣之隨身碟1 個,經鑑定係仿冒商標之物,屬 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 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 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用(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4 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 105 年1 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復已依檢察官之命令,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 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等情 ,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名冊(丁股)、雲林 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法治教育心得感想、 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infoThink 」商 標圖樣之隨身碟1 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為 被告在其雲林縣○○鎮○○街○○號之住處,以「sidjk0927 」號帳號,刊登於「露天拍賣網站」上所販賣之商品,業據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賀 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翻攝照片仿 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照片4 張在卷可佐。是以,本件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 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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