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正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偵字第6164、7429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
管轄錯誤
判決移送本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號),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正育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處
有期徒刑陸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郭正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
棄物,竟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免費提供其父親郭茂男所
有、由其管理之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供黃新
發、江徐慶、張夢麟、張勝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就黃新發
、江徐慶、張夢麟3 人為緩刑判決,就張勝偉為易科罰金判
決)等人駕駛營業曳引車,將三鉢紙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三
鉢公司,負責人顏俊汀及員工蘇育儀均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之漿紙污泥載運至其所管
理之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上傾倒、回填,所傾
倒之漿紙污泥總面積達26.24 平方公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報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
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
本院決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此先行說明
。
二、被告郭正育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且有其103 年8 月16日警察
詢問筆錄(警卷第135-136 頁)、103 年8 月28日警察詢問
筆錄(調查站卷第23-26 頁)、104 年1 月7 日檢察官
訊問
筆錄(偵6026卷第33-35 頁),以及下列
證據可以
佐證,事
實已經可以認定。
㈠顏俊汀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69-174 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75-176 頁
)
⒊103 年8 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警卷第15-17 頁)
⒋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20-22 頁)
㈡蘇育儀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60-164 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65-167 頁
)
⒊103 年8 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警卷第26-27頁)
㈢黃新發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詢筆錄
暨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他字
卷㈠第63-66 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85-90 頁,
結文在第90-91 頁)
⒊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24-30 頁,
結文在第30頁)
㈣江徐慶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
警卷第62-65 頁、第68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79-182 頁
)
⒊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24-30 頁,
結文在第31頁)
㈤張夢麟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
他字卷㈠第92-95 頁、第96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44-148 頁
,結文在第149 頁)
⒊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24-30 頁,
結文在第31頁)
㈥張勝偉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
表(警卷第82-84 頁、第87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83-186 頁
,結文在第187 頁)
⒊104 年1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24-30 頁,
結文在第32頁)
㈦黃國章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6 日警察詢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50-154 頁)
⒉103 年8 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㈠第155-157 頁
)
⒊103 年8 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暨指認照片2 張(警卷第
104-105 頁、第115 頁)
⒋104 年1 月7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37-41 頁,
結文在第41頁)
㈧劉易鑫之筆錄:
⒈103 年8 月27日警察詢問筆錄(警卷第145-148 頁)
⒉104 年1 月7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6026卷第33-35 頁)
㈨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3 年8 月6
日督察記錄影本1 份(調查站卷第51頁)
㈩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3 年8 月6
日督察記錄影本1 份(調查站卷第51-52 頁)
三鉢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及申報資
料影本各1 份(警卷第36-42 頁)
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
⒈張夢麟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
隊103 年8 月6 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份(
警卷第78-80 頁)
⒉張勝偉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03 年8 月6 日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份(警卷第89-91 頁)
⒊三鉢紙業有限公司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聲搜字第73
8 號
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03 年8 月6 日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 份(警卷第198-
202 頁)
⒋黃國章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738 號搜索
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03 年8 月6 日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影本1 份(警卷第217-219 頁)
⒌黃新發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查扣物品明細清
單影本1 紙(警卷第216 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⒈車牌號碼00-000號、75-KN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影本各1
紙(警卷第94-95 頁)
⒉車牌號碼00-000號、63-KP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影本各1
紙(警卷第96頁)
⒊車牌號碼000-00號、25-MQ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影本各1
紙(警卷第97-98 頁)
⒋車牌號碼000-00號、25-NV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影本各1
紙(警卷第98-99 頁)
監視器配置圖影本2 紙(警卷第248、262頁)
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103 年8 月27日雲南地二字第103000
4384號函暨所附
鑑定圖1 紙(偵6026卷第5-6 頁)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檢測報告7 紙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6 份(偵6164卷第30-
47頁)
現場蒐證照片影本12張(警卷第139-141 頁、第260 頁)
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影本38張(警卷第265-274 頁)
現場開挖採樣照片影本12張(警卷第299-301 頁)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1頁)、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他字卷㈡第106 頁)
三、被告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業於106 年1 月18日修正
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將原規定之
法定刑「處一
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
較修正前後規定,應
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3 款規定論罪
科刑。
四、被告的行為,觸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被告本案中提供的土
地為其父親所有,且回填漿紙污泥之土地總面積只有26.24
平方公尺,而事後三鉢公司亦已完全清理完畢,此有棄置案
廢棄物處置計畫書1 份、廢棄物進場證明單據、遞送三聯單
各2 張、清運照片8張(偵6164卷第169-173 頁,第179-182
頁)以及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
掩埋契約書、禁止有害事業廢棄物委託切結書各1 份與電話
紀錄可以證明(交查卷第7-13頁、第20-25 頁、第31頁),
且其供稱誤信該漿紙污泥可以填土,才無償提供土地供回填
,無證據證明其取得金錢對價,再者,被告供稱:「在菜市
場賣竹筍。」「我父親胃腫瘤,是良性的,29年次的,我父
親還有肝硬化,我還有一個哥哥智能不足,算中度殘障,我
還有三個小孩,有一個失蹤人口,兩年前的事情,去跨年後
就沒有回來,一個高職三年級,一個國二。」「離婚了。」
(本院卷第121 頁),對照其提出之低收入戶證明(本院卷
第67頁),應該可以採信,而上開犯罪之法定最低刑有期徒
刑1 年,可以說太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
犯罪的情狀可以憐憫,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
五、本院
審酌被告雖於86年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緩刑4 年,惟緩刑期滿,未經
撤銷緩刑,依刑法第76
條規定,其刑之
宣告失其效力,並考量其犯罪情節不重,顧
及特定個案中個別被告刑罰的公平性(司機黃新發、江徐慶
、張夢麟3 人均受到緩刑宣告,司機張勝偉受到易科罰金宣
告,三鉢公司負責人顏俊汀及員工蘇育儀與另提供水利地之
黃國章,均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及被告個人處
境十分可憐(詳見前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之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此有被
告
前案紀錄表1 件
可證,被告在接受這次罪刑宣告後,心中
應該有所警惕,再犯的可能性不高,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
適當,因此宣告緩刑2 年。
七、適用的
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㈡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9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本案經檢察官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昱奉偵查起訴,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