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DINH QUY(中文姓名:張庭貴)越南人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DINH QUY
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
),停止
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他人之物罪,而其為外國人,居留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期滿(見警卷第17頁外僑居留
資料查詢),在台灣並無合法居所,足認其有逃亡
之虞,法
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100 年11月22日起羈押3
月。
二、本院
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並
參照被害人立瑞畜產有限公司意
見,以及被告
犯後態度等,認為有將被告責付予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
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陳 育 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