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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達       阮美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1662、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鴻達明知「故鄉的地圖」、「送行」 、「問花」、「堅持」、「蝴蝶夢」等5 首歌曲係告訴人優 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歌曲,非經告訴人之同意 ,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 民國105 年不詳時間,向年籍不詳、名為「楊昭男」之成年 男子購得內有上開5 首歌曲之大唐DA-168B 電腦伴唱機, 於105 年5 、6 月中,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即將收錄有上開 5 首歌曲之上開伴唱機裝設在被告阮美莉所經營、址設雲林 縣○○鄉○○路000 縣之「美莉的店」內,出租給被告阮美 莉使用,而被告阮美莉亦明知公開播送上開伴唱機內之歌曲 前,應先確認上開伴唱機內之歌曲已取得告訴人之授權,始 可供不特定之客人點播演唱,竟仍未予確認即基於違反著作 權法之犯意,將上開伴唱機放置在店內公開播送。因認被告 劉鴻達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罪嫌;被告阮美莉涉犯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播送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鴻達、阮美莉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 ,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起訴後 ,被告2 人已於106 年11月14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履行 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因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揆諸上開說明, 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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