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達
阮美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1662、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鴻達明知「故鄉的地圖」、「送行」
、「問花」、「堅持」、「蝴蝶夢」等5 首歌曲係
告訴人優
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歌曲,非經
告訴人之同意
,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
詎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
民國105 年不詳時間,向年籍不詳、名為「楊昭男」之成年
男子購得內有上開5 首歌曲之大唐DA-168B 電腦伴唱機,
嗣
於105 年5 、6 月中,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即將收錄有上開
5 首歌曲之上開伴唱機裝設在被告阮美莉所經營、址設雲林
縣○○鄉○○路000 縣之「美莉的店」內,出租給被告阮美
莉使用,而被告阮美莉亦明知公開播送上開伴唱機內之歌曲
前,應先確認上開伴唱機內之歌曲已取得告訴人之授權,始
可供不特定之客人點播演唱,竟仍未予確認即基於違反著作
權法之犯意,將上開伴唱機放置在店內公開播送。因認被告
劉鴻達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罪嫌;被告阮美莉涉犯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播送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鴻達、阮美莉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
,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本案
起訴後
,被告2 人已於106 年11月14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履行
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因而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
狀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
揆諸上開說明,
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