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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代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火炎 被   告 黃永田       曾鈺媜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廖金來       廖宏桂       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彥偉 被   告 陳秋信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 期日,變更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 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 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11 條規定:「宣示判決, 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4日內為之。」是除有正當事由外,均 應遵守上述規定,於辯論終結後14日內宣判。 二、經查,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7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宣示判 決,惟因本件被告人數達8 人,且卷證眾多、案情繁雜、復 涉及藥品安全,另法官還要再行研究上列被告之犯罪所得、 罪數及法律適用等問題,此皆須詳細研究卷證,多方參考類 似案例,仔細思考後,為妥適判決。因此,法官認為目前不 宜於原期日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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