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麟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被 告 沈恒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吳聰億律師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李明翰
李明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杜冠德
廖頡
林政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陳忠毅
被 告 楊馮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066號、第3189號、第3245號)及
聲請併辦(10
6 年度偵字第3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
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偽造原廠疫苗肆瓶
沒收;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庚○○、戊○○、丁○○、己○○、寅○○、辛○○、子○○、
丑○○均無罪。
事 實
一、甲○○因從事豬隻養殖業,知悉豬環狀病毒第二型(PCV2)
盛行,將導致豬隻罹患豬環狀病毒症,並明知INGELVAC
CIRCOFLEX (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
,下稱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得未經核准擅自摻雜、
塗改或變更有效
期間之標示、未黏貼合格封緘,亦知悉原廠
疫苗係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
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
,在臺灣地區之代理廠商為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百靈佳公司),總經銷商則為經農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經農公司),係我國
主管機關以動物藥入字第6783號核准
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用以預防與豬環狀病毒第二型相關之病
症。使用方式為每次以無菌行肌肉注射1 毫升(即1 劑),
流通於市場之包裝以50毫升(即50劑)為1 瓶,而原廠疫苗
之瓶身均貼有載有核准字號、疫苗名稱、主要成分、效能、
用法用量、貯藏方法、注意事項、原製造廠、代理廠商、總
經銷商、批號(Serial No . )及保存期限(Exp .Date )
等資訊之中英文貼紙,瓶蓋上則貼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
檢疫局印製之載有「中華民國動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
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前四碼為英文字母,後七碼為數
字)之合格封緘。且百靈佳公司等如附件之商標,業經德商
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
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
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藥品、豬用疫苗、動物用藥品、獸用
藥品等類之商品,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然甲○○雖明知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
得未經核准擅自摻雜、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惟為牟
取暴利,竟基於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
偽造
特種文書、仿冒商標商品、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
4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先以微信通訊軟體,向不知情之大
陸地區賣家2 人,購買空瓶、瓶口墊片、瓶蓋及封蓋器等物
後,又至址設雲林縣○○鎮○○路○○巷○○號之雲林縣土庫養
豬生產合作社,購買蒸餾水,再未得百靈佳公司之同意,委
託位於嘉義市○區○○街○○○ 號之弘達印刷文具行之不知情
人員,印製載有仿冒如附件之商標、虛偽批號及有效期限之
中英文貼紙,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不
特定多數之養殖豬業者及百靈佳公司,復未經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防疫檢疫局之准許,委託址於臺中市○區○○街○○○ 號
之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不知情人員,印製載有「中華民國動
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之虛偽
合格封緘,以此方式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防疫檢疫局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及不特定多數之
養殖豬業者。完成前置作業後,甲○○於104 年5 、6 月間
某日起,在雲林縣虎尾鎮崁頂20號之居所內,將偽造之中英
文貼紙黏貼於空瓶側,將蒸餾水與自不知情之經農公司業務
丙○○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750元(即每劑75元)購入之
原廠疫苗混合後,倒於空瓶中,將墊片置於瓶口與瓶蓋間後
以封蓋器密合,將偽造之合格封緘貼於瓶蓋上,以此方式製
造完成第1 批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
疫苗」,以
上揭方式偽造前揭動物疫苗之偽藥,復陸續於前
揭分裝第1 批偽藥之時起
迄106 年3 月17日前之某時,以相
同蒐集材料及摻雜之方法,接續分裝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
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下稱偽造原廠疫苗),前後
共計約4255瓶。甲○○並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予不知情之庚
○○(詳後無罪部分所述),使其
陷於錯誤,以每劑63元至
65元之價格向甲○○購買偽造原廠疫苗,甲○○即以此方式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並用支票或現金交付甲○○
款項,推估甲○○因而獲得至少1340萬3250元(以每劑至少
63元計算,一瓶50劑X4255 瓶)。
二、案經戊○○、丁○○
告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告發、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雲
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方面: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引為證據使用、被告甲
○○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經本院調查證據時提
示,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復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應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
自白不諱(
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102 頁至
第114 頁、他481 卷二第206 頁至第208 頁、第303 頁至第
306 頁、偵2066卷一第99頁至第102 頁、第126 頁至第132
頁、第158 頁至第165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偵2066卷
二第22頁至第25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與
證人即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郭
乃維在偵查中之證述(
他481 卷一第20頁至第22頁)、證人丙○○在偵查中之證述
(他481 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偵2066卷二第27頁至第29頁
)、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79頁正反面、偵2066卷一第81頁至第
83頁)、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
述(偵2066卷二第8 頁至第9 頁、偵2066卷三第96頁至第97
頁)、證人余慶林(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
第31頁至第33頁、偵2066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證人許銘
芳(附表二)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7頁、
偵2066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黃啟忠(附表一)在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6頁、偵2066卷一第38頁
至第41頁)、證人癸○○(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他481 卷一第98頁、他481 卷二第282 頁至第284 頁、第
287 頁至第293 頁)、證人王耀禧(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
述(偵2066卷一第42頁至第46頁)、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
證述(偵2066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證人謝雨汎(附表二
)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偵2066卷
三第57頁至第59頁)、證人林奕先(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
述(偵2066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證人卯○○在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2 頁、第11頁至第14頁)、證人
廖泰焜(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91頁至第
93頁)、證人蘇麗選(附表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
2066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19頁)、證人陳博裕
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39
頁至第41頁)、證人許志興(附表四)在偵查中之證述(偵
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證人張東樺(附表二)在偵查
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張訓誠(附
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
人林秀紅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29頁至第30
頁、第31頁至第32頁)互核相符,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106 年3 月20日裕興字第0000000A002 號函1 份
暨附件真
假疫苗對照照片8 張(偵2066卷一第138 頁至第141 頁)、
證人丙○○106 年3 月22日庭呈之出貨單1 張(他481 卷一
第39頁)、被告甲○○之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
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
各1 份(他481 卷一第71頁至第74頁)、發票人為庚○○之
支票影本共6 張(他481 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被告庚○
○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紀錄表)1 份(他
481 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被告庚○○之出貨紀錄表
(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88
頁至第195 頁)、被告庚○○販賣偽造原廠疫苗予吳臣、
戊○○、子○○之單據數張(他481 卷二第164 頁至第178
頁)、被告戊○○於106 年3 月25日庭呈之106 年3 月23日
至25日間與被告庚○○之LINE通聯紀錄、通話記錄翻拍畫面
共6 張(他481 卷二第238 頁至第243 頁)、證人林奕先10
6 年3 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片2 張及死亡紀錄5 份
(偵2066卷一第68頁至第73頁)、被告甲○○以LINE通訊軟
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合格封緘影像樣本1 張(左下
方)、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緘影像2 張(左上方、右上
方)、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 張(偵2066卷一第84頁、
90頁)、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負責人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
摺影本1 份(偵2066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被告甲○○手
寫9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一第
112 頁)、原廠疫苗中文貼紙之影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
拍照片3 張(偵2066卷一第114 頁至第116 頁)、被告甲○
○與證人蔡宗崑(105 年11月1 日至106 年2 月8 日)之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共8 張(偵2066卷一第118
頁至第125 頁)、被告甲○○手機購買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
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 張(偵2066卷一第133 頁
至第135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
3 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404785號函暨其附件資料共4 件(
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0日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
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生物藥品
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度查詢之網頁翻拍、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偵2066卷一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142 頁、第143 頁、
第144 頁至第147 頁)、被告辛○○交付予被告寅○○之支
票票根影本1 張(偵2066卷二第44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61406616號
函1 份(偵2066卷二第6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
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4日藥檢生字第1062
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價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
二第71頁至第72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
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40號
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被告戊○○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 張(偵2066卷二第12
9 頁至第132 頁)、被告戊○○提供之出貨紀錄表共26張(
偵2066卷二133 頁至第145 頁)、證人蔡宗崑提出之說明文
件暨其附件被告甲○○手寫3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
原本之影像
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二153 頁至第154 頁)、證人蘇麗
選郵寄更正說明書1 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被告己○○購買
偽疫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偵2066卷三第21頁至第27
頁)、豬隻相關疫苗查詢- 豬環狀病毒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
共4 頁(偵2066卷三第100 頁至第104 頁)、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綜論豬第二型環狀病
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 份(偵2066卷三第105
頁至第111 頁)、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靈佳- 豬隻疫苗
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共2 頁(偵2066卷三第112 頁至第11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藥品資訊
服務網--(聯絡窗口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2 頁(偵20
66卷三第116 頁正反面)、被告庚○○與被告己○○之LINE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本院
106 聲搜字254 號
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 年
3 月22日)搜索暨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 份
(他481 卷一第56頁至第61頁)、法務部調查局職務報告暨
附件被告庚○○106 年3 月21日談話記錄1 份(他481 卷一
第89頁至第93頁)、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4 月12日雲警鑑字
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實
驗室」實驗紀錄」1 份(偵2066卷一第193 頁至第195 頁)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 年4 月11日雲動防四字第106000
2600號函1 份暨其附件(證人卯○○之雲林縣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用藥品保管切結書、提
供之相關照片資料)(偵2066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證人
卯○○提供被告辛○○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1 張(面額2 萬
9100元)(偵2066卷二第16頁)、被告辛○○與證人丙○○
於106 年4 月6 日之手機LINE通訊記錄翻拍照片共14張(偵
2066卷二第45頁至第5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106 年4 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號函暨其附件
(「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 份、現場偽造之
空瓶1 瓶暨其照片2 張)1 份(偵2066卷二第81頁至第84頁
)、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3 張(偵2066
卷三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靈佳豬環狀病
毒疫苗1 瓶(偵2066卷三第19頁)、證人林秀紅庭呈之手寫
之購買開票、付現記錄影本1 張(偵2066卷三第34頁)、證
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書共3 份(偵2066
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被告戊○○提供
之其購買單據及記錄數張及戊○○轉傳庚○○傳送之經農公
司出貨單之LINE對話記錄1 份(偵2066卷三第64頁至第66頁
)、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予其之百靈佳環狀疫
苗簽單數張(他821 卷第7 頁至第26頁)、被告戊○○提出
之被告庚○○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彰化百靈佳經銷商處
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 張(他821 卷第27頁至第
28頁)附卷
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空瓶、偽造
原廠疫苗4 瓶、估價單1 包(院卷一第229 頁、第233 頁)
等證據
可資佐證,是被告甲○○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
可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至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共偽造、
販賣原廠疫苗7872瓶云云,然經由比對
起訴書及卷內資料,
再
參酌被告甲○○所述其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全數販賣予被告
沈恆毅等語,起訴書附表一
所載之數量應屬正確,則合計為
4255瓶,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甲○○偽造、販賣原廠疫苗7872
瓶,應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二、
論罪科刑:
(一)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4 條分別規定:「本法
所
稱動物用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
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二、專供預防、
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
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本法
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
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定,
黏貼合格封緘者。」另所稱「製造」係指將擬生產藥品所
需主成分、賦型劑及助溶劑、調味劑等佐劑原料進行一定
之製程,加工調味成為特定劑型之行為(參酌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36條之立法理由)。又該法第4 條第2 款條文之
解釋,應自內文整體以觀,即該款係將「抽換」及「摻雜
」併列,其中所稱之「摻雜」則指將其他成分加入該產品
內而言,而可以「摻雜」者僅其內之內容物而已,至為明
顯。查被告甲○○所為係將蒸餾水以特定比例摻入原廠疫
苗內販售賺取價差,然此調劑並未改變原藥品之成分及產
生何化學變化
等情,
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
確,
揆諸上揭說明,尚未構成「製造」,應僅成立「分裝
」動物用偽藥,從而起訴書記載被告甲○○之行為應評價
為「製造」,尚有誤會。然被告甲○○製造動物用偽藥及
分裝動物用偽藥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且被告就客觀犯罪
事實全部認罪,雖本院未告知其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5條第1 項之分裝動物用偽藥罪,然被告就較重之製造動
物用偽藥罪既已認罪,本院認定被告甲○○涉犯較輕之分
裝動物用偽藥罪,應未妨礙其行使訴訟上之攻擊、
防禦權
,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
變更起訴法
條。
(二)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
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
6 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
上觀察,即足以認定其用意之表示者,其性質即屬刑法第
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無刑法第220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6631號、64年台上字第1597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甲○○擅自訂製與百靈佳藥廠原廠疫苗產品相
同之標籤(其上印有如附件之商標),其所為係冒用百靈
佳藥廠名義制作該等標籤,均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
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認定其係表示該藥品乃係由百靈佳公
司所產製,性質上已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偽造私文書甚
明。
(三)查被告甲○○所偽造之塑膠瓶標籤、藥品資訊及相同或近
似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均屬偽造之私文書,而偽造瓶蓋
上之合格封緘則係偽造特種文書,被告行使上開私文書及
特種文書,以對外表示該偽造原廠疫苗係由百靈佳公司進
口銷售,而被告甲○○係將他人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
,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
予以抽換後、摻雜而成
之動物用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所指
之動物用偽藥。而被告甲○○以原廠疫苗摻雜、分裝而成
偽造之原廠疫苗,並告知被告沈恆毅稱係原廠疫苗,以此
詐術使被告沈恆毅陷於錯誤而交付1340萬3250元予被告甲
○○。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
條第1 項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
第1 款之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
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偽造商
品標籤、合格封緘,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其偽造上開
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為行
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再按分裝偽藥與販賣,係屬二個獨立行為,
難謂有低度行
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而刑法第55條規定之
牽連犯廢
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
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
想像
競合犯或
數罪併罰,予以
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
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
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
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查被告甲○○分裝動物用
偽藥,係以販賣為目的,是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
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犯罪目的單一,其分裝及販賣
偽藥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係基於單一分裝偽藥以販賣之
意思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若
猶將之評價為
法律
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
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
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尤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
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然因二行為係犯同條,是依後階段行為吸收前階段行為
理論,其分裝偽藥之前階段應為後階段之販賣行為所吸收
,僅論以販賣行為。是被告甲○○係因欲販賣動物用偽藥
以牟利而以一
行為犯販賣動物用偽藥罪、仿冒商標商品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重論以販賣動物用偽藥罪。
(五)再查被告甲○○自104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
3 月間
為警查獲止,客觀上雖有多次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
為,然該等行為均具有時、空上之密接性,亦侵害相同
法
益,自應評價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實施,始
符常情,是被告甲○○所為,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販賣動
物用偽藥罪。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係職業學校專
業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又多年從事豬隻養殖業
,竟為貪圖不法獲利,擅自摻雜、分裝原廠疫苗並販賣之
,不僅使購買者陷於錯誤,且因購買者使用該等藥品於飼
養之家禽、畜,其結果亦恐造成豬農之巨大損失,並間接
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及國民身體健康,所為實有不該;惟考
量被告甲○○於犯罪後已坦承
犯行,勇於面對司法,其
犯
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甲○○之素行尚可(參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與
告訴人百靈佳公司達成
和解,且
經計算獲利金額逾千萬,所為之影響不可謂之不大。另其
自陳現務農、月入約3 萬元,與祖母、父母、配偶及2 名
未成年子女同住,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至辯護人為被告甲○○請求
宣告緩刑,惟被告甲○
○係涉犯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予
共同被告沈恆毅,以供
動物使用,此等攸關動物用藥安全問題,為現今一般社會
大眾所關心之核心事項,其犯罪性質是否適宜宣告緩刑,
已有疑義;是雖被告甲○○已與告訴人百靈佳公司達成和
解,仍認不宜宣告緩刑,
併予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
諭知: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販售偽造原廠疫苗數量為7872瓶,然
其亦認定被告甲○○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全數出售予被告沈恆
毅,惟就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數量合計為4255瓶,而卷內如
附表一之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等人之證述亦與附表一所示
數量相符,查卷內並無作證足以認定被告甲○○有偽造起訴
書所載之7872瓶原廠疫苗,此部分超出4255瓶之3617瓶偽造
原廠疫苗部分,應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
檢察官此部分主張之罪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
實質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沒收:
(一)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
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
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
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又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
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商標法第98條
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
正,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
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而商標法之
沒收規定屬
義務沒收之性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
刑法第38條第1 項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 37
號刑事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扣案之偽造疫苗4 瓶,係被告甲○○所偽造侵害商標
權之物,依上開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沒收之,至扣案
之估價單1 包係戊○○所有之物,亦非
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至未扣案之偽造原廠疫苗,經各證人即被害人在
警詢中之陳述,多已施打完畢,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尚
有偽造原廠疫苗留存,是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被告甲○○偽造原廠疫苗均出售予被告沈
恆毅,再由被告沈恆毅販售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總計共
計約4255瓶(數量不詳部分,因無從證明,是為對被告甲
○○有利認定,均不計入),每瓶50劑,每劑以63元以上
之價格出售予被告沈恆毅,是合計犯罪所得為1340萬3250
元,然被告甲○○與告訴人百靈佳公司和解,業於107 年
9 月21日支付40萬元予百靈佳公司,此有本院和解筆錄、
匯款證明影本1 張在卷
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應扣除此部
分,其餘部分應予以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方面: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庚○○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
得未經核准擅自製作、摻雜、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未黏貼合格封緘,亦知悉INGELVAC CIRCOFLEX(百靈佳豬環
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疫苗,係德商百靈佳殷
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
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且百靈佳殷格翰等
如附件之商標,業經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
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藥品、豬用
疫苗、動物用藥品、獸用藥品等類之商品,未經上開商標權
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惟為牟取暴利,竟
與被告甲○○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偽造私文書及偽造
特種文書、仿冒商品、詐欺取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
聯絡,由被告庚○○於104 年4 月至6 月間,在被告庚○○
位於雲林縣土庫鎮竹寮88號之豬舍內,邀被告甲○○共同以
稀釋原廠疫苗之方式,偽造原廠疫苗,並約定由被告庚○○
以每瓶3100至3150元(即每劑62至63元)之代價補貼被告甲
○○。被告甲○○於被告庚○○提議後之2 至3 天內,認被
告庚○○提出之計畫可行,遂在前揭被告庚○○之豬舍內,
向被告庚○○表示將以蒸餾水摻雜入原廠疫苗之方式調配偽
藥,並與被告庚○○討論、確認具體計畫。被告甲○○並隨
即於2 至3 周內(即104 年5 月至6 月間),先以微信通訊
軟體,向不知情之大陸地區賣家2 人,購買空瓶、瓶口墊片
、瓶蓋及封蓋器等物,另至址設雲林縣○○鎮○○路○○巷○○
號之雲林縣土庫養豬生產合作社,購買蒸餾水,再未經臺灣
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委託址設嘉義市○區○
○街○○○ 號之弘達印刷文具行之不知情員工,印製載有虛偽
批號及有效期限之中英文貼紙,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生
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不特定多數之養
豬業者及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又未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之准許,委託位於臺中市○區○○街○○
○ 號之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不知情員工,印製載有「中華民
國動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之
虛偽合格封緘,以此方式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
關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及不特定多數之養豬業者,而被
告甲○○
復於完成上開作業後之104 年5 、6 月間某日,在
雲林縣虎尾鎮崁頂20號之居所內,將偽造之中英文貼紙黏貼
於空瓶側,將蒸餾水與向不知情之經農公司業務丙○○以每
瓶3750元(即每劑75元)購入之原廠疫苗混合後,倒入空瓶
中,將墊片置於瓶口與瓶蓋間後以封蓋器密合,將偽造之合
格封緘貼於瓶蓋上,以此方式製造完成第1 批偽原廠疫苗,
復陸續於前揭製造第1 批偽藥之時起,迄106 年3 月17日前
之某時,以相同蒐集材料及製造之方法,接續製造偽原廠疫
苗,前後共計約7872瓶。被告庚○○於取得偽原廠疫苗之成
品後,將約定金額以支票或現金交付被告甲○○,並
意圖為
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104 年5 、6 月某時起
訖106 年3 月17日止,接續將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
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一所示之人,行使偽造之合
格封緘及中英文貼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給
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沈恆毅,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
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附表一所示之人及不特定多數之養
豬業者,被告庚○○因而獲得2750萬4000元之犯罪所得(計
算式:以被告甲○○與庚○○共同製造之7872瓶作為被告庚
○○販賣之總瓶數。其中販賣予癸○○之部分,以每瓶3250
元乘以192 瓶計;其餘部分,以最低賣價之每瓶3500元乘以
7680瓶計;末將兩數相加)。
二、被告戊○○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被告庚○○非原廠
疫苗經銷商即經農公司之人員,亦明知其以每瓶3500至3600
元 (即每劑70至72元)向被告庚○○購入之原廠疫苗價格
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
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
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
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或轉讓與他人,且依被告戊○○為智
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
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
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
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
注意,逕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偽原廠
疫苗,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賣或轉讓予附表二所示之人
,被告戊○○因而獲得923 萬19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
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三、被告丁○○為被告戊○○之弟,從事販賣動物用飼料業,明
知其自被告戊○○受讓之「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
組不活化疫苗」,為被告戊○○以顯然低於經農公司售價(
即每瓶3750元)之每瓶3500至3600元價格購入,原應注意查
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
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
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丁○○為
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
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
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親自或促其從事販賣動
物用藥品業之兄即被告戊○○查證,逕於106 年2 月至3 月
間,將共計200 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
之價格,販賣予從事養殖豬業之張勝明,被告丁○○因而獲
得70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200瓶)。
四、被告己○○從事販賣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
70元)向庚○○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
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
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
予他人,且依被告己○○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從事販賣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
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
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附
表三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
三所示之人,推估被告己○○因而獲得309 萬6000元之犯罪
所得(計算式: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五、被告寅○○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
元)向被告庚○○購入之原廠疫苗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
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
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
他人,且依被告寅○○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
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
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竟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1 月,將20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
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
品業之被告辛○○,被告寅○○因而獲得7 萬元之犯罪所得
(計算式:3500元乘以20瓶)。
六、被告辛○○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
即每劑70元)向被告寅○○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
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
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
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
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辛○○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
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
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
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
○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
1 月,將6 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
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卯○○,被告辛○
○因而獲得2 萬1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6
瓶)。
七、被告子○○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至
3600元(即每劑70元至72元)向被告庚○○及戊○○購入之
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
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
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
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子○
○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
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
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
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四所示數
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四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四所示
之人,推估子○○因而獲得134 萬元至235 萬5000元之犯罪
所得(計算式:以附表四所示之價格乘上數量之總和)。
八、被告丑○○從事養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
)向被告子○○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
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
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
予他人,且依被告丑○○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
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
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
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2 、3 月,將2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
3600元(即每劑72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博裕,被告丑○○
因而獲得7 萬2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00元乘上20瓶
)。
九、因認被告沈恆毅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
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罪、刑法第216 、210 、212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
之罪嫌;被告戊○○、丁○○、己○○、寅○○、辛○○、
子○○、丑○○均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 項
、第1 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貳、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
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
事實之
積極證據,並闡明其
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
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
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
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將他人
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陳列或販賣之動物
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
,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
第2 款、第19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涉犯上開違反動物用品管理
法等罪嫌,無非係以戊○○、丁○○、己○○、寅○○、辛
○○、子○○、丑○○等人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
頁至第81頁、第102 頁至第114 頁、他481 卷二第206 頁至
第208 頁、第303 頁至第306 頁、偵2066卷一第99頁至第 1
02頁、第126 頁至第132 頁、第158 頁至第165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偵2066卷二第22頁至第25頁、第110 頁至第
112 頁)、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
郭乃維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20頁至第22頁)、證
人丙○○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偵
2066卷二第27頁至第29頁)、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
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79頁正反面
、偵2066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
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8 頁至第9 頁、
偵2066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證人余慶林(附表二)在偵
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偵2066卷三第47
頁至第49頁)、證人許銘芳(附表二)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他481 卷一第97頁、偵2066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證
人黃啟忠(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
96頁、偵2066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證人癸○○(附表一
)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8頁、他481 卷二
第282 頁至第284 頁、第287 頁至第293 頁)、證人王耀禧
(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2頁至第46頁)
、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
)、證人謝雨汎(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
53頁至第58頁、偵2066卷三第57頁至第59頁)、證人林奕先
(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
、證人卯○○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2 頁、
第11頁至第14頁)、證人廖泰焜(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
(偵2066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蘇麗選(附表三)在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第18頁
至第19頁)、證人陳博裕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
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1頁)、證人許志興(附表
四)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證人
張東樺(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
87頁)、證人張訓誠(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
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林秀紅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偵2066卷三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32頁)在卷可佐,
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0日裕興字第000000
0A002 號函1 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8 張(偵2066卷一
第138 頁至第141 頁)、證人丙○○106 年3 月22日庭呈之
出貨單1 張(他481 卷一第39頁)、被告甲○○之雲林縣土
庫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
、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71頁至第74
頁)、發票人為庚○○之支票影本共6 張(他481 卷一第75
頁至第77頁)、被告庚○○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
應推廣紀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
被告庚○○之出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錄表)
1 份(他481 卷二第188 頁至第195 頁)、被告庚○○販賣
偽原廠疫苗予吳臣、戊○○、子○○之單據數張(他481
卷二第164 頁至第178 頁)、被告戊○○於106 年3 月25日
庭呈之106 年3 月23日至25日間與被告庚○○之LINE通聯紀
錄、通話記錄翻拍畫面共6 張(他481 卷二第238 頁至第24
3 頁)、證人林奕先106 年3 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
片2 張及死亡紀錄5 份(偵2066卷一第68頁至第73頁)、被
告甲○○以LINE通訊軟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合格
封緘影像樣本1 張(左下方)、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緘
影像2 張(左上方、右上方)、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
張(偵2066卷一第84頁、90頁)、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負責人
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 份(偵2066卷一第88頁至
第89頁)、被告甲○○手寫9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
照片1 張(偵2066卷一第112 頁)、原廠疫苗中文貼紙之影
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拍照片3張(偵2066卷一第114 頁
至第116 頁)、被告甲○○與證人蔡宗崑(105 年11月1日
至106年2月8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共8 張
(偵2066卷一第118 頁至第125 頁)、被告甲○○手機購買
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 張(偵
2066卷一第133 頁至第135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106 年3 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404785號函暨其
附件資料共4 件(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月20日函
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度查詢之網頁
翻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
偵2066卷一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38頁至第141 頁、142
頁、第143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被告辛○○交付予
被告寅○○之支票票根影本1 張(偵2066卷二第44頁)、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5日防檢一字
第1061406616號函1 份(偵2066卷二第69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4日
藥檢生字第1062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價試驗結果
1 份(偵2066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
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8日藥檢生字
第1062556740號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
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戊○○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 張(
偵2066卷二第129 頁至第132 頁)、被告戊○○提供之出貨
紀錄表共26張(偵2066卷二133 頁至第145 頁)、證人蔡宗
崑提出之說明文件暨其附件被告甲○○手寫3 組批號及有效
期限原本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二153 頁至第154
頁)、證人蘇麗選郵寄更正說明書1 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
被告己○○購買偽疫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偵2066卷
三第21頁至第27頁)、豬隻相關疫苗查詢- 豬環狀病毒之網
頁查詢列印資料共4 頁(偵2066卷三第100 頁至第104 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綜論
豬第二型環狀病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 份(偵
2066卷三第105 頁至第111 頁)、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
靈佳- 豬隻疫苗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共2 頁(偵2066卷三第
112 頁至第11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聯絡窗口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
資料2 頁(偵2066卷三第116 頁正反面)、被告庚○○與被
告己○○之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
正反面)、本院106 聲搜字254 號
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106 年3 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56頁至第61頁)、法務部調
查局職務報告暨附件被告庚○○106 年3 月21日談話記錄1
份(他481 卷一第89頁至第93頁)、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4
月12日雲警鑑字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
鑑識科「刑事實驗室」實驗紀錄」1 份(偵2066卷一第193
頁至第195 頁)、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 年4 月11日雲動
防四字第1060002600號函1 份暨其附件(證人卯○○之雲林
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用藥品
保管切結書、提供之相關照片資料)(偵2066卷二第1 頁至
第5 頁)、證人卯○○提供被告辛○○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
1 張(面額29100 元)(偵2066卷二第16頁)、被告辛○○
與證人丙○○於106 年4 月6 日之手機LINE通訊記錄翻拍照
片共14張(偵2066卷二第45頁至第5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
號函暨其附件(「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 份
、現場偽造之空瓶1 瓶暨其照片2 張)1 份(偵2066卷二第
81頁至第84頁)、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
3 張(偵2066卷三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
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1 瓶(偵2066卷三第19頁)、證人林秀
紅庭呈之手寫之購買開票、付現記錄影本1 張(偵2066卷三
第34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書共
3 份(偵2066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被
告戊○○提供之其購買單據及記錄數張及戊○○轉傳庚○○
傳送之經農公司出貨單之LINE對話記錄1 份(偵2066卷三第
64頁至第66頁)、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予其之
百靈佳環狀疫苗簽單數張(他821卷第7頁至第26頁)、被告
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彰化百靈
佳經銷商處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 張(他821 卷
第27頁至第28頁)
附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
空瓶、假疫苗4 瓶、估價單1 包(院卷一第229 頁、第233
頁)等證據為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沈恆毅、戊○○、丁○○
、己○○、寅○○、辛○○、子○○、丑○○等人均承認有
將偽原廠疫苗出售或轉讓予起訴書所記載之人等語,然均堅
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沈恆毅辯稱:我不知道
那是偽造的疫苗,我沒有向甲○○提議要製造偽疫苗,我是
問壬○○哪裡有便宜的原廠疫苗,後來他就介紹甲○○給我
,過一段時間我跟甲○○聯絡,我先拿500 劑,注射1 個月
後發覺效果跟以前的疫苗相同,我才開始找朋友同業向甲○
○購買,為了證明貨品來源,我還去找過丙○○確認等語;
被告戊○○辯稱:不知疫苗是偽造的,有跟被告沈恆毅確認
過貨源,他有給我看丙○○的出貨單,疫苗也有合格封緘、
雙墊片跟批號,我不知道是偽造的等語;被告丁○○辯稱:
我是飼料業務,客戶需要疫苗,我只是做客戶服務,我沒有
賺錢,也不知道是假的疫苗等語;被告己○○辯稱:被告甲
○○仿冒的疫苗真的很像原廠的,我真的無法分辨等語;被
告寅○○辯稱:我是從事養豬業,我沒有賣過疫苗,我不知
道這是假的,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注射在自己的豬隻上,而且
是辛○○要我幫他叫的,辛○○開的支票也是沈恆毅拿走等
語;被告辛○○辯稱:我跟寅○○拿20瓶原廠疫苗,寅○○
說是跟丙○○團購的,我拿20瓶之後施打了14瓶,卯○○問
我疫苗來源,並請我幫他買,我就把6 瓶疫苗轉讓給卯○○
,而且這些疫苗跟真的很像,無從比對分辨等語;被告子○
○辯稱:我雖然是從事動物用藥的業務,但我不是百靈佳疫
苗的銷售人員,真的無法從外觀辨識真假,我們都是看外觀
有無政府標誌,拿給客戶也沒有人發現是假的,事發後才發
現有問題等語;被告丑○○辯稱:我有在水林鄉養豬,我有
問李先生(指戊○○)說疫苗為什麼這麼便宜,說有團購也
是現金價,後來遇到陳博裕,他問我有沒有疫苗並託我拿10
00劑,我如果知道疫苗有問題,我不會拿自己的豬開玩笑,
而且我也沒有賺價差,更何況我自己的豬打了都沒問題,為
什麼我還要查批號等語。經查:
一、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
子○○、丑○○在警詢、偵查、審理中均坦承有販賣被告甲
○○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起訴書所示之人,並有上開證據資料
可以佐證,均
堪信為真實。然縱被告沈恆毅、戊○○、丁○
○、己○○、寅○○、辛○○、子○○、丑○○有販賣偽造
之原廠疫苗,惟尚應審究被告沈恆毅是否有與被告甲○○共
同偽造上開偽造原廠疫苗之犯意及犯行,被告沈恆毅、戊○
○、丁○○、己○○、寅○○、辛○○、子○○、丑○○等
人是否確實有違反上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內所規定之注意義
務而過失販賣偽造之原廠疫苗。
二、被告沈恆毅部分:
(1)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有與被告甲○○基於共同犯意,由
被告甲○○負責偽造原廠疫苗並交由被告沈恆毅販售,是
被告沈恆毅與被告甲○○共同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
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
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且經證人即共同被
告甲○○在偵查及審理中均
具結證稱:被告沈恆毅告知其
可以稀釋原廠疫苗使用,被告甲○○遂與被告沈恆毅共同
涉犯上開犯行,並以每劑62元、63元之價格販賣予被告沈
恆毅,由被告沈恆毅自行販賣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等語
,然被告甲○○既與被告沈恆毅共同製造偽造原廠疫苗,
其等並未約定利潤分配方式,而係以被告甲○○計算成本
後決定售價,再由被告沈恆毅以65元至71元不等之價格出
售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似與一般共同販賣之利潤分配方式
略有不同,且被告甲○○在甫遭查獲時之警詢、偵查筆錄
(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至第81頁)先否認有
偽造動物用藥品,至106 年3 月23日製作之警詢筆錄方坦
承有偽造原廠疫苗,並於當日之警詢、偵查及3 月24日偵
查中供稱:被告沈恆毅知悉其以稀釋原廠疫苗方式偽造原
廠疫苗,被告沈恆毅取得疫苗後以每劑72元賣出,還要求
我如果接受
訊問要說向丙○○購買原廠疫苗每劑為62元等
語,然均未提及係被告沈恆毅提議被告甲○○偽造原廠疫
苗等情,直至同年6 月31日製作之警詢筆錄(偵2066卷一
第99頁至第102 頁)起,方稱係被告沈恆毅告以可以稀釋
疫苗使用,所以才於104 年的夏天,在被告沈恆毅的豬舍
達成協議,並約定被告沈恆毅訂多少貨就出多少貨等語,
則證人暨共同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被告沈恆毅
是否有參與製作偽造原廠疫苗之部分,已前後不一,而卷
內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沈恆毅有共同製造動物用偽藥
犯行,則被告沈恆毅共同製造偽造動物用藥犯行,尚難憑
共同被告甲○○之單一證述認定之。
(2)再參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戊○○、丁○○在審理中雖均證稱
:其等在發現客戶豬隻死亡情形後,前往被告沈恆毅豬場
告知被告沈恆毅說自沈恆毅處購得之疫苗有問題,被告沈
恆毅就說「事情爆發了(臺語)」等語,過了一陣子被告
甲○○就到場了等語,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在偵查及
審理中證述相符,然當時被告沈恆毅與被告甲○○通話之
其他內容,證人2 人均無法詳細敘述,是被告沈恆毅在何
種情境下說出上開「事情爆發了(臺語)」等語且係指何
事,實無從直接推知,尚須其他佐證方得認定。而證人即
共同被告戊○○在審理中復具
結證稱:有一天我開車往土
庫路上,被告沈恆毅跟我閃大燈,要求我下車,下車之後
他跟我說如果有人問你疫苗賣多少錢,你都要說1 劑75元
,我覺得很奇怪就走了,我有告訴我弟弟丁○○等語,此
部分與被告丁○○在審理中證述相符,然依證人戊○○所
述,當時已案發,且以被告沈恆毅所出售之數量及進貨價
格,被告沈恆毅應已發現該等原廠疫苗可能有問題,是於
案發後要求證人即被告戊○○、丁○○為上開陳述等情,
似亦難證明被告沈恆毅確實於案發前即知悉該等疫苗係偽
造。
(3)另雖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稱:被告沈恆毅知悉甲○○
偽造之原廠疫苗係以真正之原廠疫苗稀釋而成等語,已如
前述,然證人丙○○在審理中證稱:甲○○跟沈恆毅到我
家說疫苗有問題,那天我還有叫百靈佳的同事一起到沈恆
毅的牧場拿了兩箱送回公司,我忘記是甲○○還是沈恆毅
說的,因為他們說藥品是假的,我覺得不可能,就叫兩個
公司同事一起過去沈恆毅的豬場,我在虎尾廟口活海鮮餐
廳參加裕元興業公司舉辦的養豬研習營認識沈恆毅,他問
我甲○○的貨是不是從我這邊拿的,他說他跟甲○○他們
一起買的,我才知道他跟甲○○是一起的等語(院卷三第
11頁至第120 頁),再經向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
次研習營之時間係105 年7 月6 日,有裕元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元管發字第1079008115號函1 份在卷可佐,可見被告
沈恆毅辯稱有在虎尾廟口活海鮮餐廳向證人丙○○確認被
告甲○○之原廠疫苗進貨來源
尚非虛妄。而若被告沈恆毅
確實係與被告甲○○共同偽造原廠疫苗或明知被告甲○○
出售予其之原廠疫苗係偽造,何以會主動向證人丙○○確
認共同被告甲○○之疫苗來源,於案發後又與被告甲○○
帶同證人丙○○返回自己之養殖場拿取偽造之原廠疫苗?
實與一般犯罪者於犯罪遭發現後急於湮滅或隱匿證據之情
形不符,是被告沈恆毅是否有與被告甲○○一同偽造原廠
疫苗或知悉該疫苗係偽造等情,實非無疑。而依上開證人
所述及卷附資料,實難認定被告沈恆毅確實於案發前即知
悉其所販售原廠疫苗係偽造,更無證據認定係其與被告甲
○○一同偽造原廠疫苗,然被告沈恆毅是否涉有過失販賣
動物用偽藥罪嫌?
(4)查被告沈恆毅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甚鉅(如附表一所
示),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沈恆
毅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
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
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是雖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在警詢
、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被告沈恆毅向其購買之偽造原廠疫
苗價格為62元至63元,與市價75元相差不少,然其有向證
人丙○○詢問被告甲○○之原廠疫苗來源,已如上述,另
有被告甲○○交付之出貨單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偵2066卷
三第53頁正反面),且共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
疫苗瓶身不大,所印於瓶身之字體更小,若非同時真假比
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
○○在審理中證述
綦詳,可見被告沈恆毅已盡其所能確認
被告甲○○所交付之疫苗來源,實難認其就販賣動物用藥
品部分有何過失。
(5)綜合上開證人甲○○、丁○○、戊○○等證述,雖可認被
告沈恆毅於案發後可能知悉被告甲○○販賣予其之原廠疫
苗係偽造,然無從以證人等之證述認定被告沈恆毅於案發
前有與被告甲○○共同製造偽造之原廠疫苗或明知上開原
廠疫苗係偽造,已如上述,且被告沈恆毅有向甲○○確認
疫苗來源,是亦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三、被告戊○○部分:
(1)被告戊○○係以販賣動物用藥品為業,其在警詢、偵查及
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二所示之人,
此有被告戊○○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
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被告沈恆毅要原廠經銷商的
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跟原廠疫苗的
差別等語。
(2)查被告戊○○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三所
示),經被告戊○○
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謝雨汎等如附表
三所列之人在警詢、偵查中證述
綦詳,此部分應
堪信為真
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戊○
○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
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
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
(3)查被告戊○○原本係向證人丙○○購買原廠疫苗,後改向
被告沈恆毅購買,原本向證人丙○○購得之價格為每劑75
元,而向被告沈恆毅購買之價格為每劑70元,與原廠售價
一劑75元相差約5元,價差約7%,若以被告戊○○大量採購
而言,7%的價差,似非顯不合理。且被告甲○○偽造之疫
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
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
明如上,而被告戊○○在審理中自陳其認為疫苗均購自經
農公司經銷商丙○○,但因為之前都是跟證人丙○○進貨
,所以沒有跟他進貨之後也不好意思直接向丙○○確認等
語,雖此部分被告戊○○未提供書面紀錄可資證明,然於
被告戊○○發現豬農豬隻暴斃後,被告沈恆毅隨即傳送多
張經農公司出貨單照片可見,被告沈恆毅應於案發前即有
告知被告戊○○所購買之原廠疫苗係由經農公司經銷商出
貨,所以待被告戊○○告知疫苗造成客戶豬隻死亡等情後
,被告沈恆毅就馬上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向被告戊○○
證明其販售之疫苗來源,是應足認被告戊○○本即有確認
由被告沈恆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證人即經銷商丙○○,
並能證明其來源,僅因未留存書面紀錄,尚難認有何過失
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四、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轉讓原廠疫苗
予證人張勝明之事實,然否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
行,辯稱係原價賣給證人張勝明,我是賣飼料的業務,因
為客戶問有沒有疫苗,我只是服務而已等語。此部分有被
告丁○○上開供述及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偵
206 6 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戊○○在
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述可佐,
應堪信為真實。
(2)查被告丁○○未賺取差價,似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
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張勝明,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
明。且被告丁○○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張勝明1
人,數量亦僅有200 瓶,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有
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先予敘明。而被告甲○
○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
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
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丁○○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
過失可言,無從逕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五、被告己○○部分:
(1)被告己○○係動物用藥品公司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
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三所示之人,此
有被告己○○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
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被告沈恆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
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跟原廠疫苗的差
別等語。
(2)查被告己○○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三所
示),經被告己○○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蘇麗選在警詢、
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己○○係動物用藥品販賣
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
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
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
。
(3)查被告己○○係以每劑72元向被告沈恆毅購買偽造之原廠
疫苗,而證人丙○○出售之原廠疫苗價格為每劑75元,是
被告己○○購買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與原廠疫苗售價相差約
為一劑3 元,價差約4%,若以被告己○○大量採購而言,
4% 的價差,似非顯不合理。且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
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
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
,而被告己○○在105 年3 月間即有向被告沈恆毅確認疫
苗來源,而被告沈恆毅亦告知係原廠原貨並傳送出貨單照
片為證,此有被告己○○與沈恆毅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
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在卷可佐,是應認
被告己○○有確認由被告沈恆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動物
用藥品販賣業者,並能證明其來源,尚難認有何過失販賣
動物用偽藥犯行。
六、被告寅○○部分:
(1)被告寅○○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有因被告辛○○之委託向被告沈恆毅訂購原廠疫苗1000
劑,並告以每劑70元等情,此有被告寅○○歷次筆錄可佐
,與被告辛○○、沈恆毅歷次證述均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而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不是販
賣,只是幫被告辛○○叫貨,他開的支票也是被告沈恆毅
拿走了等語。
(2)查被告寅○○只有交付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被告辛○○1 人
,數量亦僅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被告
沈恆毅在審理中供稱:寅○○沒有跟我拿疫苗,我是把疫
苗放在寅○○的冰箱裡,他再拿給辛○○等語(本院卷三
第416 頁);被告辛○○在審理中供稱:我去寅○○那裡
坐,討論用什麼疫苗,他就說是跟他同學(指沈恆毅)拿
的,因為他有在施打,所以我拿回去也是我自己打,每劑
70元等語,與被告寅○○辯稱僅係替被告辛○○叫貨,並
未賺取差價等語相符,是被告寅○○既未賺取差價,且係
由被告沈恆毅將疫苗自行放入冰箱,再由被告寅○○通知
被告辛○○前往取貨,顯然被告寅○○僅係代被告辛○○
與被告沈恆毅聯繫,至多擔任轉交偽造原廠疫苗及被告辛
○○購買疫苗之款項之角色,與其他被告先行訂貨後轉讓
或轉售之行為有別,實難認被告寅○○有何販賣或轉讓偽
造動物用藥品之犯行,是難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
等罪相繩。
七、被告辛○○部分:
(1)被告辛○○係販售動物營養添加物之業務,其在警詢、偵
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卯○○,
此有被告辛○○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
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
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辛○○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僅有6 瓶,應非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先
予敘明。而證人卯○○在審理中證稱:被告辛○○有提供
百靈佳公司之出貨單,每次都有附,我用肉眼無法分辨真
的疫苗跟假的疫苗等語,顯見被告辛○○既有交付予證人
卯○○經農公司出貨單,其亦認為所販售之疫苗係自經農
公司進貨無疑。再參以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
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
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可見
被告辛○○無從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等情,應尚難認有何
過失,難僅因被告辛○○有販賣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
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八、被告子○○部分:
(1)被告子○○係進口動物用藥品代理商之業務,其在警詢、
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四所示
之人,此有被告子○○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
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我本來是向我姊夫即被告
戊○○拿原廠疫苗,後來知悉其貨源是被告沈恆毅,為求
快速,就自行向沈恆毅購買原廠疫苗,而且肉眼根本無法
分辨偽造原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子○○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四所
示),經被告子○○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許志興、證人即
被告丑○○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
實,然被告子○○係以進價每劑72元出售予被告丑○○、
許志興,此有證人許志興在偵查中證述(偵2066卷三第70
頁至第73頁)及被告丑○○在歷次供述中陳述綦詳,雖證
人許志興稱有補貼被告子○○油資,大概每劑給子○○72
元至75元不等,然不能因證人許志興自願補貼被告子○○
油資,而認被告子○○即有販賣動物用藥之意圖,是仍應
認被告子○○係轉讓動物用偽藥,並非動物用藥品販賣業
者,而被告子○○既未營利,僅有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之
注意義務,先予敘明。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
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
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
被告子○○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不能僅因被
告子○○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
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九、被告丑○○部分:
(1)被告丑○○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陳博裕,此有被告丑○○
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
,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
等語。
(2)查被告丑○○未賺取差價,顯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
之原廠疫苗,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且被告丑
○○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陳博裕1 人,數量亦
只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其注意義務應
與管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相同,先予敘明。而被告甲○
○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
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
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丑○○無法分辨,尚難認有何
過失可言,無從僅因被告丑○○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
,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十、綜合上述,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雖均有販賣、轉讓被告甲○
○所偽造之原廠疫苗,然因其等已注意該偽造之原廠疫苗有
雙墊片、封緘及批號,雖然檢察官認被告沈恆毅、戊○○、
丁○○、己○○、寅○○、辛○○、子○○、丑○○均未查
詢該批號是否為真,就此部分有過失,然縱使係販賣動物用
藥品之人,亦難就每次進貨之藥品均逐筆查詢批號,更何況
被告等人多非動物用藥品之業務,或僅為服務客戶性質而未
賺取價差,是要求被告等人負擔此等注意義務之要求,似有
過苛。而被告甲○○於出貨時有附上經農公司出貨單,並以
原廠之進貨單取信被告沈恆毅,又悉心製作與原廠包裝相同
之雙墊片、封緘及印製合格批號,連經銷原廠疫苗多年之證
人丙○○亦無從分辨,此有證人丙○○及被告甲○○歷次證
述可佐,是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無法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
尚難認有何過失。被告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所購得之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自
70元至72元1 劑,與經銷商出售之74元至75元一劑價差不大
已如上述,是被告沈恆毅提供原廠出貨單等物,其等即可相
信疫苗之來源為原廠,而雖被告沈恆毅取得偽造原廠疫苗之
價格遠低於市價,然其已詢問原廠經銷商,並察看被告甲○
○之進貨單,是亦認被告沈恆毅就此部分無過失,雖檢察官
認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
、子○○、丑○○等人應查詢購得之疫苗序號後,確認為真
品再行販賣、轉讓,然被告沈恆毅、戊○○、丁○○、己○
○、寅○○、辛○○、子○○、丑○○等人相信被告沈恆毅
自被告甲○○處取得之疫苗為原廠疫苗已如上述,且就本院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詢家畜疫苗檢定系
統查詢人數僅約為2000多筆,而家畜種類及疫苗種類均多,
查證筆數僅2000多筆,顯見並非所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均
有查詢序號,再參以先前並未有偽造豬隻還狀病毒疫苗流入
市面,則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未至上開網頁查證序號是否為真,
尚難認有何過失。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有與被告甲○○
共同偽造原廠疫苗等情,然因遍尋卷內除共同被告甲○○指
述,與共同被告丁○○、戊○○陳述被告沈恆毅案發後之反
應外,尚未有其他證據可佐,是尚無從逕認被告沈恆毅涉有
何共同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
明方法,就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之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犯行,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
○○、辛○○、子○○、丑○○等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
1 款、第98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
第1 項、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所犯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 萬元以
下
罰金。
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拘役或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庚○○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
│1 │戊○○ │105 年3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30 │$105,000 │
├──┼────┼───────┼─────────┼──┼──────┤
│2 │戊○○ │105 年3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
├──┼────┼───────┼─────────┼──┼──────┤
│3 │戊○○ │105 年3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
├──┼────┼───────┼─────────┼──┼──────┤
│4 │戊○○ │105 年4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66 │$231,000 │
├──┼────┼───────┼─────────┼──┼──────┤
│5 │戊○○ │105 年4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13 │$45,500 │
├──┼────┼───────┼─────────┼──┼──────┤
│6 │戊○○ │105年5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36 │$476,000 │
├──┼────┼───────┼─────────┼──┼──────┤
│7 │戊○○ │105 年5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6 │$56,000 │
├──┼────┼───────┼─────────┼──┼──────┤
│8 │戊○○ │105 年5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20 │$420,000 │
├──┼────┼───────┼─────────┼──┼──────┤
│9 │戊○○ │105 年5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10 │戊○○ │105 年5 月31日│3500元(每劑70元)│30 │$105,000 │
├──┼────┼───────┼─────────┼──┼──────┤
│11 │戊○○ │105年6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12 │戊○○ │105 年6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10 │$385,000 │
├──┼────┼───────┼─────────┼──┼──────┤
│13 │戊○○ │105 年6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
├──┼────┼───────┼─────────┼──┼──────┤
│14 │戊○○ │105年7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15 │戊○○ │105 年7 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8 │$28,000 │
├──┼────┼───────┼─────────┼──┼──────┤
│16 │戊○○ │105 年7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17 │戊○○ │105 年7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10 │$385,000 │
├──┼────┼───────┼─────────┼──┼──────┤
│18 │戊○○ │105 年7 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9 │戊○○ │105 年7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20 │戊○○ │105 年7 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21 │戊○○ │105年8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6 │$91,000 │
├──┼────┼───────┼─────────┼──┼──────┤
│22 │戊○○ │105 年8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23 │戊○○ │105 年8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83 │$290,500 │
├──┼────┼───────┼─────────┼──┼──────┤
│24 │戊○○ │105 年8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25 │戊○○ │105 年8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
├──┼────┼───────┼─────────┼──┼──────┤
│26 │戊○○ │105年9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27 │戊○○ │105年9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28 │戊○○ │105年9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29 │戊○○ │105年9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30 │戊○○ │105 年9 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31 │戊○○ │105 年9 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32 │戊○○ │105 年9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33 │戊○○ │105 年9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35 │$122,500 │
├──┼────┼───────┼─────────┼──┼──────┤
│34 │戊○○ │105 年9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35 │戊○○ │105 年10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36 │戊○○ │105 年10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
├──┼────┼───────┼─────────┼──┼──────┤
│37 │戊○○ │105 年10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38 │戊○○ │105 年10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24 │$84,000 │
├──┼────┼───────┼─────────┼──┼──────┤
│39 │戊○○ │105 年10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40 │戊○○ │105 年10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41 │戊○○ │105 年10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
├──┼────┼───────┼─────────┼──┼──────┤
│42 │戊○○ │105 年10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
├──┼────┼───────┼─────────┼──┼──────┤
│43 │戊○○ │105 年10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44 │戊○○ │105 年10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61 │$213,500 │
├──┼────┼───────┼─────────┼──┼──────┤
│45 │戊○○ │105 年10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46 │戊○○ │105 年10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47 │戊○○ │105 年10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26 │$91,000 │
├──┼────┼───────┼─────────┼──┼──────┤
│48 │戊○○ │105 年10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
├──┼────┼───────┼─────────┼──┼──────┤
│49 │戊○○ │105 年10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50 │戊○○ │105 年11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
├──┼────┼───────┼─────────┼──┼──────┤
│51 │戊○○ │105 年1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52 │戊○○ │105 年1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80 │$280,000 │
├──┼────┼───────┼─────────┼──┼──────┤
│53 │戊○○ │105 年11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54 │戊○○ │105 年11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1 │$3,500 │
├──┼────┼───────┼─────────┼──┼──────┤
│55 │戊○○ │105 年11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7 │$24,500 │
├──┼────┼───────┼─────────┼──┼──────┤
│56 │戊○○ │105 年11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57 │戊○○ │105 年11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5 │$52,500 │
├──┼────┼───────┼─────────┼──┼──────┤
│58 │戊○○ │105 年11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59 │戊○○ │105 年11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60 │戊○○ │105 年11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61 │戊○○ │105 年11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
├──┼────┼───────┼─────────┼──┼──────┤
│62 │戊○○ │105 年11月30日│3500元(每劑70元)│140 │$490,000 │
├──┼────┼───────┼─────────┼──┼──────┤
│63 │戊○○ │105 年12月3日 │3500至3600元 │10 │$35,000 │
├──┼────┼───────┼─────────┼──┼──────┤
│64 │戊○○ │105 年12月5日 │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
├──┼────┼───────┼─────────┼──┼──────┤
│65 │戊○○ │105 年12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50 │$175,000 │
├──┼────┼───────┼─────────┼──┼──────┤
│66 │戊○○ │105 年1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 │$3,500 │
├──┼────┼───────┼─────────┼──┼──────┤
│67 │戊○○ │105 年12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68 │戊○○ │105 年12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69 │戊○○ │105 年12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38 │$133,000 │
├──┼────┼───────┼─────────┼──┼──────┤
│70 │戊○○ │105 年12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51 │$178,500 │
├──┼────┼───────┼─────────┼──┼──────┤
│71 │戊○○ │105 年12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6 │$56,000 │
├──┼────┼───────┼─────────┼──┼──────┤
│72 │戊○○ │105 年12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73 │戊○○ │105 年12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96 │$336,000 │
├──┼────┼───────┼─────────┼──┼──────┤
│74 │戊○○ │105 年12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75 │戊○○ │106年1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76 │戊○○ │106年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77 │戊○○ │106年1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
├──┼────┼───────┼─────────┼──┼──────┤
│78 │戊○○ │106年1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7 │$24,500 │
├──┼────┼───────┼─────────┼──┼──────┤
│79 │戊○○ │106年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80 │戊○○ │106 年1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
├──┼────┼───────┼─────────┼──┼──────┤
│81 │戊○○ │106 年1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82 │戊○○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46 │$161,000 │
├──┼────┼───────┼─────────┼──┼──────┤
│83 │戊○○ │106 年1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3 │$45,500 │
├──┼────┼───────┼─────────┼──┼──────┤
│84 │戊○○ │106 年1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4 │$364,000 │
├──┼────┼───────┼─────────┼──┼──────┤
│85 │戊○○ │106 年1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86 │戊○○ │106年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
├──┼────┼───────┼─────────┼──┼──────┤
│87 │戊○○ │106年2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3 │$10,500 │
├──┼────┼───────┼─────────┼──┼──────┤
│88 │戊○○ │106年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89 │戊○○ │106年2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90 │戊○○ │106 年2 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91 │戊○○ │106 年2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
├──┼────┼───────┼─────────┼──┼──────┤
│92 │戊○○ │106 年2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93 │戊○○ │106 年2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96 │$336,000 │
├──┼────┼───────┼─────────┼──┼──────┤
│94 │戊○○ │106 年2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95 │戊○○ │106 年2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96 │戊○○ │106年3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
├──┼────┼───────┼─────────┼──┼──────┤
│97 │戊○○ │106年3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104 │$364,000 │
├──┼────┼───────┼─────────┼──┼──────┤
│98 │戊○○ │106年3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99 │戊○○ │106年3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6 │$161,000 │
├──┼────┼───────┼─────────┼──┼──────┤
│100 │戊○○ │106年3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
├──┼────┼───────┼─────────┼──┼──────┤
│101 │戊○○ │106年3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9 │$66,500 │
├──┼────┼───────┼─────────┼──┼──────┤
│102 │戊○○ │106 年3 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
├──┴────┴───────┴─────────┴──┴──────┤
│①編號1-102 部分,販售與戊○○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846瓶,合計金額│
│ 為$9,961,000元 │
├──┬────┬───────┬─────────┬──┬──────┤
│103 │廖泰焜 │105 年9 月26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②編號103 部分,販售與廖泰焜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為 │
│ $106,500元 │
├──┬────┬───────┬─────────┬──┬──────┤
│104 │己○○ │105 年10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05 │己○○ │105 年10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06 │己○○ │105 年10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07 │己○○ │105 年11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08 │己○○ │105 年1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
├──┼────┼───────┼─────────┼──┼──────┤
│109 │己○○ │105 年11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10 │己○○ │105 年1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1 │己○○ │105 年12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2 │己○○ │105 年12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3 │己○○ │106年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4 │己○○ │106年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5 │己○○ │106 年1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
├──┴────┴───────┴─────────┴──┴──────┤
│③編號104 至115 部分,販售與己○○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24 瓶,合計│
│ 金額為$784,000元 │
├──┬────┬───────┬─────────┬──┬──────┤
│116 │子○○ │105 年10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7 │子○○ │105 年10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118 │子○○ │105 年11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22 │$77,000 │
├──┼────┼───────┼─────────┼──┼──────┤
│119 │子○○ │105 年11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20 │子○○ │105 年11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
├──┼────┼───────┼─────────┼──┼──────┤
│121 │子○○ │105 年11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22 │子○○ │105 年1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
├──┼────┼───────┼─────────┼──┼──────┤
│123 │子○○ │105 年12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
├──┼────┼───────┼─────────┼──┼──────┤
│124 │子○○ │105 年12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25 │子○○ │106年1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20 │$420,000 │
├──┼────┼───────┼─────────┼──┼──────┤
│126 │子○○ │106 年1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27 │子○○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28 │子○○ │106年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02 │$357,000 │
├──┼────┼───────┼─────────┼──┼──────┤
│129 │子○○ │106 年2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30 │子○○ │106 年2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31 │子○○ │106 年2 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24 │$84,000 │
├──┼────┼───────┼─────────┼──┼──────┤
│132 │子○○ │106 年2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
├──┼────┼───────┼─────────┼──┼──────┤
│133 │子○○ │106年3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
├──┼────┼───────┼─────────┼──┼──────┤
│134 │子○○ │106 年3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103 │$360,500 │
├──┼────┼───────┼─────────┼──┼──────┤
│135 │子○○ │105 年7 月至10│3500元(每劑70元)│不詳│? │
│ │ │5 年9 月18日間│ │ │ │
├──┴────┴───────┴─────────┴──┴──────┤
│④編號116 至135 部分(除編號135 為不詳外),販售與子○○部分每瓶3500元│
│ ,總瓶數為617 瓶,合計金額為$2,159,500元 │
├──┬────┬───────┬─────────┬──┬──────┤
│136 │癸○○ │105 年9 月28日│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
├──┼────┼───────┼─────────┼──┼──────┤
│137 │癸○○ │105 年12月1日 │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
├──┼────┼───────┼─────────┼──┼──────┤
│138 │癸○○ │106 年1 月12日│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
├──┼────┼───────┼─────────┼──┼──────┤
│139 │癸○○ │106年3月1日 │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
├──┴────┴───────┴─────────┴──┴──────┤
│⑤編號136 至139 部分,販售與癸○○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192 瓶,合計│
│ 金額為$624,000元 │
├──┬────┬───────┬─────────┬──┬──────┤
│140 │吳臣 │105 年10月3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141 │吳臣 │105 年11月10日│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
├──┼────┼───────┼─────────┼──┼──────┤
│142 │吳臣 │105 年12月14日│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
├──┼────┼───────┼─────────┼──┼──────┤
│143 │吳臣 │106 年2 月12日│3550元(每劑71元)│6 │$21,300 │
├──┼────┼───────┼─────────┼──┼──────┤
│144 │吳臣 │106年3月3日 │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
├──┴────┴───────┴─────────┴──┴──────┤
│⑥編號140 至144 部分,販售與吳臣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66瓶,合計金│
│ 額為$234,300元 │
├──┬────┬───────┬─────────┬──┬──────┤
│145 │王耀禧 │105 年10月15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146 │王耀禧 │105 年12月7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147 │王耀禧 │105 年12月28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148 │王耀禧 │106年2月7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
├──┼────┼───────┼─────────┼──┼──────┤
│149 │王耀禧 │106年3月8日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
│150 │王耀禧 │104 年5 、6 月│3550元(每劑71元)│不詳│? │
│ │ │(即庚○○開始│ │ │ │
│ │ │販賣偽藥之時)│ │ │ │
│ │ │至105 年9 月18│ │ │ │
│ │ │日間 │ │ │ │
├──┴────┴───────┴─────────┴──┴──────┤
│⑦編號145 至150 部分(除編號150 為不詳外),販售與王耀禧部分每瓶3550元│
│ ,總瓶數為140 瓶,合計金額為$497,000元 │
├──┬────┬───────┬─────────┬──┬──────┤
│151 │溫政助(│105 年11月15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 │音同,真│日 │ │ │ │
│ │實姓名年│ │ │ │ │
│ │籍不詳)│ │ │ │ │
├──┼────┼───────┼─────────┼──┼──────┤
│152 │溫政助(│106 年2 月25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 │音同,真│日 │ │ │ │
│ │實姓名年│ │ │ │ │
│ │籍不詳)│ │ │ │ │
├──┴────┴───────┴─────────┴──┴──────┤
│⑧編號151 至152 部分,販售與溫政助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40瓶,合計金│
│ 額為$142,000元 │
├──┬────┬───────┬─────────┬──┬──────┤
│153 │黃啟忠 │106 年1 月13日│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
│154 │黃啟忠 │106年3月1日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
│⑨編號153 至154 部分,販售與黃啟忠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40瓶,合計金│
│ 額為$142,000元 │
├──┬────┬───────┬─────────┬──┬──────┤
│155 │寅○○ │106 年1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
├──┼────┼───────┼─────────┼──┼──────┤
│156 │寅○○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
├──┴────┴───────┴─────────┴──┴──────┤
│⑩編號155 至156 部分,販售與黃啟忠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
│ 額為$210,000元 │
├──┬────┬───────┬─────────┬──┬──────┤
│157 │許世芳 │104 年5 、6 月│3500元(每劑70元)│不詳│? │
│ │ │(即庚○○開始│ │ │ │
│ │ │販賣偽藥之時)│ │ │ │
│ │ │至106 年3 月17│ │ │ │
│ │ │日間 │ │ │ │
├──┴────┴───────┴─────────┴──┴──────┤
│⑪編號157 部分為不詳,販售與許世芳部分總瓶數、合計金額不詳。 │
├───────────────────────────────────┤
│上開①至⑪所示之販售(除編號135 、150 、157 部分為不詳外)合計總金 │
│額為$14,860,300元 │
└───────────────────────────────────┘
附表二(戊○○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
│1 │謝雨汎 │105年8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
│2 │謝雨汎 │105年9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3 │謝雨汎 │105年10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4 │謝雨汎 │105年10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謝雨汎 │105年10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6 │謝雨汎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7 │謝雨汎 │105年10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8 │謝雨汎 │105年1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9 │謝雨汎 │105年11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0 │謝雨汎 │105年12月6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謝雨汎 │105年12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6 │$21,600 │
├──┼────┼───────┼─────────┼──┼──────┤
│12 │謝雨汎 │106年1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謝雨汎 │106年1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4 │謝雨汎 │106年2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5 │謝雨汎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6 │謝雨汎 │106年3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
│17 │謝雨汎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8 │謝雨汎 │106年3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①編號1-18部分,販售與謝雨汎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36瓶,合計金額 │
│ $1,929,600元 │
├──┬────┬───────┬─────────┬──┬──────┤
│19 │子○○ │105年3月15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0 │子○○ │105年3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1 │子○○ │105年4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2 │子○○ │105年5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30 │$468,000 │
├──┼────┼───────┼─────────┼──┼──────┤
│23 │子○○ │105年5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16 │$57,600 │
├──┼────┼───────┼─────────┼──┼──────┤
│24 │子○○ │105年5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5 │子○○ │105年6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6 │子○○ │105年6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0 │$360,000 │
├──┼────┼───────┼─────────┼──┼──────┤
│27 │子○○ │105年7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8 │子○○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9 │子○○ │105年1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②編號19-29 部分,販售與子○○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36 瓶,合計金額│
│ $2,289,600元 │
├──┬────┬───────┬─────────┬──┬──────┤
│30 │余慶林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
│31 │余慶林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2 │余慶林 │105年12月27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3 │余慶林 │106年1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
│34 │余慶林 │106年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5 │余慶林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46 │$165,600 │
├──┴────┴───────┴─────────┴──┴──────┤
│③編號30-35 部分,販售與余慶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0 瓶,合計金額│
│ $1,548,000元 │
├──┬────┬───────┬─────────┬──┬──────┤
│36 │林奕先 │105年11月30日 │3700元(每劑74元)│4 │$14,800 │
├──┼────┼───────┼─────────┼──┼──────┤
│37 │林奕先 │105年12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8 │林奕先 │106年1月10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9 │林奕先 │106年1月20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0 │林奕先 │106年2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1 │林奕先 │106年3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1 │$3,700 │
├──┴────┴───────┴─────────┴──┴──────┤
│④編號36-41 部分,販售與林奕先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15瓶,合計金額 │
│ $55,500元 │
├──┬────┬───────┬─────────┬──┬──────┤
│42 │張訓誠 │105年8月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3 │張訓誠 │105年10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4 │張訓誠 │105年12月2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5 │張訓誠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⑤編號42-45 部分,販售與張訓誠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70瓶,合計金額 │
│ $252,000元 │
├──┬────┬───────┬─────────┬──┬──────┤
│46 │張東樺 │105年7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8 │$29,600 │
├──┼────┼───────┼─────────┼──┼──────┤
│47 │張東樺 │105年8月18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8 │張東樺 │105年9月9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9 │張東樺 │105年10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0 │張東樺 │105年10月25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1 │張東樺 │105年11月17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⑥編號46-51部分,販售與張東樺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38瓶,合計金額 │
│ $140,600元 │
├──┬────┬───────┬─────────┬──┬──────┤
│52 │許銘芳 │105 年8 、9 月│3600元(每劑72元)│24 │$86,400 │
│ │ │至106 年3 月間│ │ │ │
│ │ │,共6 次 │ │ │ │
├──┴────┴───────┴─────────┴──┴──────┤
│⑦編號52部分,販售與許銘芳部分每瓶3600元,合計總瓶數為24瓶,合計金額為│
│ $86,400 元 │
├───────────────────────────────────┤
│上開①至⑦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6,301,700 元 │
├──┬────┬───────┬─────────┬──┬──────┤
│53 │程永瑞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3 │$82,800 │
│ │ │ │計價) │ │ │
├──┼────┼───────┼─────────┼──┼──────┤
│54 │程永瑞 │105年10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5 │程永瑞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56 │程永瑞 │105年10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57 │程永瑞 │105年11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8 │程永瑞 │105年11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9 │程永瑞 │105年12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0 │程永瑞 │105年12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1 │程永瑞 │105年12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2 │程永瑞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63 │程永瑞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4 │程永瑞 │106年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5 │程永瑞 │106年1月1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66 │程永瑞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67 │程永瑞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8 │程永瑞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⑧編號53-68 部分,販售與程永瑞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59瓶,合計金額 │
│ $572,400元 │
│ │
├──┬────┬───────┬─────────┬──┬──────┤
│69 │康朝慶 │105年3月1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0 │康朝慶 │105年4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1 │康朝慶 │105年5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2 │康朝慶 │105年6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3 │康朝慶 │105年7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74 │康朝慶 │105年7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75 │康朝慶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76 │康朝慶 │105年9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77 │康朝慶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8 │康朝慶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9 │康朝慶 │105年12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80 │康朝慶 │106年1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81 │康朝慶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⑨編號69-81 部分,販售與康朝慶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4瓶,合計金額 │
│ $302,400元 │
├──┬────┬───────┬─────────┬──┬──────┤
│82 │黃德川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83 │黃德川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4 │黃德川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5 │黃德川 │106年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⑩編號82-85部分,販售與黃德川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86 │蔡炎廷 │105年10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87 │蔡炎廷 │105年11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88 │蔡炎廷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30 │$108,000 │
│ │ │ │計價) │ │ │
├──┼────┼───────┼─────────┼──┼──────┤
│89 │蔡炎廷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90 │蔡炎廷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91 │蔡炎廷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⑪編號86-91 部分,販售與蔡炎廷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90瓶,合計金額 │
│ $684,000元 │
├──┬────┬───────┬─────────┬──┬──────┤
│92 │吳火清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3 │吳火清 │105年7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4 │吳火清 │105年9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5 │吳火清 │105年11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6 │吳火清 │106年1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7 │吳火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⑫編號92-97部分,販售與吳火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額 │
│ $216,000元 │
├──┬────┬───────┬─────────┬──┬──────┤
│98 │羅學湧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99 │羅學湧 │105年10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0 │羅學湧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1 │羅學湧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⑬編號98-101 部分,販售與羅學湧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8瓶,合計金額 │
│ $64,800元 │
├──┬────┬───────┬─────────┬──┬──────┤
│102 │吳盈昌 │105年4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3 │吳盈昌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4 │吳盈昌 │106年3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⑭編號102-104 部分,販售與吳盈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2瓶,合計金額│
│ $43,200 元 │
├──┬────┬───────┬─────────┬──┬──────┤
│105 │廖中貴 │105年6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6 │廖中貴 │105年7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7 │廖中貴 │105年9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8 │廖中貴 │106年1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⑮編號105-108 部分,販售與廖中貴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6瓶,合計金額│
│ $57,600元 │
├──┬────┬───────┬─────────┬──┬──────┤
│109 │周萬昌 │105年8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0 │周萬昌 │105年9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1 │周萬昌 │105年10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2 │周萬昌 │105年1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⑯編號109-112部分,販售與周萬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瓶,合計金額 │
│ $28,800元 │
├──┬────┬───────┬─────────┬──┬──────┤
│113 │林冠宏 │105年8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4 │林冠宏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5 │林冠宏 │105年11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6 │林冠宏 │106年1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7 │林冠宏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⑰編號113-117 部分,販售與林冠宏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0瓶,合計金額│
│ $180,000元 │
├──┬────┬───────┬─────────┬──┬──────┤
│118 │李大田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19 │李大田 │105年9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0 │李大田 │105年10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1 │李大田 │105年1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2 │李大田 │106年2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⑱編號118-122部分,販售與李大田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123 │陳振榮 │105年5月3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4 │陳振榮 │105年7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5 │陳振榮 │105年8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6 │陳振榮 │105年9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7 │陳振榮 │105年10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8 │陳振榮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9 │陳振榮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30 │陳振榮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⑲編號123-130 部分,販售與陳振榮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瓶,合計金額│
│ $154,800元 │
├──┬────┬───────┬─────────┬──┬──────┤
│131 │許信志 │105年8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2 │許信志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3 │許信志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⑳編號131-133部分,販售與許信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 │
│ $108,000元 │
├──┬────┬───────┬─────────┬──┬──────┤
│134 │章水清 │105年8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5 │章水清 │105年8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6 │章水清 │105年9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7 │章水清 │105年9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8 │章水清 │105年10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9 │章水清 │105年11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0 │章水清 │105年12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1 │章水清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2 │章水清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3 │章水清 │106年2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4 │章水清 │106年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5 │章水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㉑編號134-145部分,販售與章水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8瓶,合計金額 │
│ $172,800元 │
├──┬────┬───────┬─────────┬──┬──────┤
│146 │王俊凱 │105年6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7 │王俊凱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8 │王俊凱 │105年1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9 │王俊凱 │106年3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㉒編號146-149部分,販售與王俊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5瓶,合計金額 │
│ $126,000元 │
├──┬────┬───────┬─────────┬──┬──────┤
│150 │許中昱 │106年2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 │ │ │ │ │
├──┴────┴───────┴─────────┴──┴──────┤
│㉓編號150部分,販售與許中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瓶,合計金額 │
│ $21,600元 │
├──┬────┬───────┬─────────┬──┬──────┤
│151 │李建興 │106年3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㉔編號151部分,販售與李建興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0瓶,合計金額 │
│ $36,000元 │
├──┬────┬───────┬─────────┬──┬──────┤
│152 │丁○○ │106 年2 月至3 │3500元(以進貨原價│20 │$70,000 │
│ │ │月間,共2 次 │每劑70元計價) │ │ │
├──┴────┴───────┴─────────┴──┴──────┤
│㉕編號152部分,轉讓與丁○○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0瓶,合計金額 │
│ $70,000元 │
├───────────────────────────────────┤
│上開⑧至㉕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2,996,800元 │
│【上開⑧至㉕無被害人筆錄可比對,僅有戊○○出貨記錄
可證時間及數量,進貨│
│成本稱每劑70元,均以戊○○一般正常販售之最低每劑72元價格計算】 │
└───────────────────────────────────┘
附表三(己○○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台幣) │
│ │ │ │ │) │ │
├──┼────┼───────┼─────────┼──┼──────┤
│1 │蘇麗選 │104 年5 、6 月│3600元(每劑72元)│420 │$1,512,000 │
│ │(張輝正│(即庚○○開始│ │(以│ │
│ │之配偶)│販賣偽藥之時)│ │420 │ │
│ │ │至106 年2 月間│ │瓶計│ │
│ │ │,每月1次 ,共│ │算)│ │
│ │ │約21至22次 │ │ │ │
├──┼────┼───────┼─────────┼──┼──────┤
│2 │張輝正 │104年7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3 │張輝正 │104年8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4 │張輝正 │104年11月5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張輝正 │104年12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30 │$108,000 │
├──┼────┼───────┼─────────┼──┼──────┤
│6 │張輝正 │105年1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7 │張輝正 │105年1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8 │張輝正 │105年2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9 │張輝正 │105年3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0 │張輝正 │105年4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張輝正 │105年5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2 │張輝正 │105年6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張輝正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4 │張輝正 │105年8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5 │張輝正 │105年9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6 │張輝正 │105年10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7 │張輝正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8 │張輝正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9 │張輝正 │105年12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0 │張輝正 │105年12月26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1 │張輝正 │106年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①編號1-21部分,販售與蘇麗選、張輝正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80 瓶,合│
│ 計金額$3,168,000元 │
└───────────────────────────────────┘
附表四(子○○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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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志興 │105 年3 、4 月│3600元(每劑72元,│320 │$1,160,000元│
│ │ │至105 年11、12│另補貼油資) │(以│ │
│ │ │月間 │ │320 │ │
│ │ │ │ │計算│ │
│ │ │ │ │) │ │
├──┼────┼───────┼─────────┼──┼──────┤
│ 2 │丑○○ │105 年10月至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元 │
│ │ │106 年2 、3 月│ │以50│ │
│ │ │間 │ │計算│ │
│ │ │ │ │) │ │
├──┴────┴───────┴─────────┴──┴──────┤
│①編號1-2 部分,販售與許志興、丑○○部分每瓶各為3625、3600元,總瓶數為│
│ 370 瓶,合計金額$1,340,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