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解潘忠
被 告
宏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林佳蓉
被 告 黃英智
黃俊嘉
廖瑞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105 年度重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英智、黃俊嘉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
在案,是原告解潘忠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
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另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