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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解潘忠 被   告       宏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被   告 黃英智       黃俊嘉       廖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105 年度重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英智、黃俊嘉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 在案,是原告解潘忠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 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另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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