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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林俊聿 被   告 鄒程貿       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儀 被   告 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鄒程貿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1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偉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