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美香
被 告 蘇裕智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
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陸箱,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蘇裕智因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緩
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6 箱(106 年度保管字
第1473號
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犯罪所生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
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
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
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
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
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且該條
例第27條亦有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之
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
適用,且為刑法有
關
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併予敘明)。又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裕智係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其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同條例
第27條第1 項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罪,而被告
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4 項規定處
罰,前經雲林地檢署於106 年8 月2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4
46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下稱臺
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6 年9 月4 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
4035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確定在案,
嗣於107 年9 月3 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處分
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
透明皂6 箱(詳如106 年度保管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等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之罪
之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
更正為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