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李宥鑫(原名:李秀娟)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宥鑫部分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前亦經
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
28分
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
案
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
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