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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李宥鑫(原名:李秀娟)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宥鑫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前亦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   28分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   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   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