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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九分宣判。 理 由 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違 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原訂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宣判 ,前經本院裁定延展宣判期日,爰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