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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淑華       郭素璉       郭陸顧       郭哲吏       郭棠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蔡永盛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宏瑩 被   告 偉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村 被   告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82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