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淑華
郭素璉
郭陸顧
郭哲吏
郭棠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 告 蔡永盛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宏瑩
被 告 偉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村
被 告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82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