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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孫發財       孫春成       孫金蓮       孫金甌       孫蔚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林容得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四季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