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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廖本祥 被   告 NGUYEN HUY TIEN(中文姓名:阮輝進,越南籍)       耀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284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