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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程序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垠       黃惠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建榮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6 03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添垠、黃惠玲及陳建榮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添垠係址設雲林縣虎尾鎮崁腳29-9號1 樓之松竹利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竹利公司)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進口 業務;黃惠玲為松竹利公司會計人員;陳建榮係址設臺中市 ○區○○○○街○○○ 巷○○號3 樓之禾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禾宇公司)負責人,主要負責資料處理與貨物包裝之業務。 黃添垠於民國102 年9 月至103 年8 月間,以松竹利公司名 義,向大陸地區BOTOUH .Hy Success Trading公司(中譯佳 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BOTOU 公司)進口鑄鐵水溝人孔蓋共 計12批,該12批貨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財政部關 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 雄關)報運進口。詎黃添垠明知上開商品之完稅總價格為美 金228,283.93元(起訴書誤載為24,899.68 元),竟與黃惠 玲、陳建榮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及意圖為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三人以上詐得減收關稅等利益等犯意聯絡, 先由黃添垠將該批貨物之原始裝箱單(PACKING LIST)傳真 給陳建榮,由陳建榮依據先前松竹利公司之單據資料,並以 電話與黃添垠確認該批貨物應填載之金額,與黃添垠或黃惠 玲確認該批貨物應填載之品名,並在禾宇公司,偽造BOTOU 公司之商業發票與裝箱單(INVOICE/PACKING LIST),並由 無權開立發票之陳建榮擅自在上揭商業發票與裝箱單上簽名 欄內簽寫英文名「Huang 」,以此方式接續偽造BOTOU 商業 發票與裝箱單(詳如附表二所示)。陳建榮再將上開偽造之 商業發票與裝箱單交付不知情之洽發報關有限公司、聯錩報 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委託該職員代松竹利公司填製 完稅價格共計為美金10,657.4元之不實進口報單(報單號碼 如附表二所示),並檢附上述偽造之商業發票,持向臺中關 與高雄關報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該局承辦進口驗估職務 之公務員進行實質審查時陷於錯誤而通關放行,使松竹利公 司詐得漏繳進口稅款計新臺幣(下同)652,355 元、營業稅 共計358,793 元(起訴書誤載為352,793 元)、推廣貿易服 務費2,543 元,共計1,013,691 元等利益(金額詳見附表三 所示,案發後罰鍰及稅款均已全數繳清)。嗣因基隆關實施 稽核,並向BOTOU 公司查詢,得知上開24張發票與裝箱單均 非該公司所授權開立後,乃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添垠、黃惠玲及陳建榮在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進口報單暨偽造之發票(INVOICE )與裝箱單(PACKING LI ST)影本12份(【起訴書附表所引頁數版】調查卷第9 頁至 第56頁;【完整版】「洽發報關-臺中」第263 頁至第305 頁、「聯錩報關- 高雄」第17頁至第20頁)。 ㈢BOTOU 公司原始發票影本12份(調查卷第371 頁至第394 頁 ;【真偽核對版】第143 頁至第190 頁) ㈣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臺中關辦公室107 年3 月16日中關督 字第107100099 號函暨所附補稅附表、處分書影本12份(調 查卷第399 頁至第426 頁) ㈤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8 年2 月14日高普法字第1081003649 號函。 ㈥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8 年2 月14日中普業二字第10810022 57號函。 三、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 欺得利罪。 ㈡被告三人推由被告陳建榮偽造「Huang 」署名,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三人為達使松竹利公司漏繳進口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 服務費之目的,而為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暨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得利之犯行,犯罪時地密接,侵害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在社會通念上應各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實行 ,各僅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三人加重詐欺得利之 犯行時間橫跨103 年6 月20日刑法修正詐欺取財罪並施行之 前後,應逕以新法論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被告三人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得利罪,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三人所 犯罪名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云云,均有誤會,已由公訴檢察官到 庭更正起訴法條。 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三人、渠等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 合意,協商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五、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 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 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 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偵查起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 條至第216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 │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一覽表 │ ├──────────────────────────┤ │【黃添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貳拾萬元。 │ ├──────────────────────────┤ │【黃惠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 ├──────────────────────────┤ │【陳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報關日期 │關口│進口報單單號 │偽造發票與裝箱單單號│ ├──┼───────┼──┼────────┼──────────┤ │ 1 │102 年9 月16日│臺中│DA/02/G922/0013 │BT00000000 │ ├──┼───────┼──┼────────┼──────────┤ │ 2 │102 年10月21日│臺中│DA/02/GF96/1016 │BT00000000 │ ├──┼───────┼──┼────────┼──────────┤ │ 3 │103 年1 月2 日│高雄│BD/02/VC46/3010 │BT00000000 │ ├──┼───────┼──┼────────┼──────────┤ │ 4 │103 年1 月7 日│臺中│DA/02/GW68/0013 │BT00000000 │ ├──┼───────┼──┼────────┼──────────┤ │ 5 │103 年1 月21日│臺中│DA/03/F124/0013 │BT00000000 │ ├──┼───────┼──┼────────┼──────────┤ │ 6 │103 年1 月27日│臺中│DA/03/F261/0028 │BT00000000 │ ├──┼───────┼──┼────────┼──────────┤ │ 7 │103 年3 月19日│臺中│DA/03/FB78/0038 │BT00000000 │ ├──┼───────┼──┼────────┼──────────┤ │ 8 │103 年5 月20日│臺中│DA/03/FN96/1024 │BT00000000 │ ├──┼───────┼──┼────────┼──────────┤ │ 9 │103 年7 月1 日│臺中│DA/03/FV67/1025 │BT00000000 │ ├──┼───────┼──┼────────┼──────────┤ │  │103 年7 月28日│臺中│DA/03/FZ04/0022 │BT00000000 │ ├──┼───────┼──┼────────┼──────────┤ │  │103 年8 月12日│臺中│DA/03/G093/0015 │BT00000000 │ ├──┼───────┼──┼────────┼──────────┤ │  │103 年8 月19日│臺中│DA/03/G270/1006 │BT0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進口報單單號 │BOTOU 公司│報關金額 │實際金額 │進口稅 │補徵進口稅│營業稅 │補徵營業稅│推廣貿易服│ │ │ │原始發票號│(美元) │(美元)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務費(新臺│ │ │ │ │ │ │ │ │ │ │幣) │ ├──┼────────┼─────┼─────┼─────┼─────┼─────┼─────┼─────┼─────┤ │ 1 │DA/02/G922/0013 │13-SZL-011│876.00 │24,899.68 │74,325.00 │71,711.00 │40,879.00 │39,441.00 │297.00 │ ├──┼────────┼─────┼─────┼─────┼─────┼─────┼─────┼─────┼─────┤ │ 2 │DA/02/GF96/1016 │13-SZL-012│1,112.50 │25,334.95 │74,522.00 │71,250.00 │40,987.00 │39,188.00 │298.00 │ ├──┼────────┼─────┼─────┼─────┼─────┼─────┼─────┼─────┼─────┤ │ 3 │BD/02/VC46/3010 │13-SCL-15 │180.00 │7,927.92 │23,807.00 │23,267.00 │13,094.00 │12,797.00 │- │ ├──┼────────┼─────┼─────┼─────┼─────┼─────┼─────┼─────┼─────┤ │ 4 │DA/02/GW68/0013 │13-SCL-16 │934.90 │24,811.30 │74,508.00 │71,701.00 │40,979.00 │39,435.00 │298.00 │ ├──┼────────┼─────┼─────┼─────┼─────┼─────┼─────┼─────┼─────┤ │ 5 │DA/03/F124/0013 │14-SCL-01 │988.00 │26,712.68 │80,472.00 │77,496.00 │44,259.00 │42,622.00 │321.00 │ ├──┼────────┼─────┼─────┼─────┼─────┼─────┼─────┼─────┼─────┤ │ 6 │DA/03/F261/0028 │14-SCL-02 │355.00 │7,884.99 │23,753.00 │22,684.00 │13,064.00 │12,476.00 │- │ ├──┼────────┼─────┼─────┼─────┼─────┼─────┼─────┼─────┼─────┤ │ 7 │DA/03/FB78/0038 │14-SCL-003│455.00 │9,701.60 │29,429.00 │28,049.00 │16,186.00 │15,427.00 │117.00 │ ├──┼────────┼─────┼─────┼─────┼─────┼─────┼─────┼─────┼─────┤ │ 8 │DA/03/FN96/1024 │13A-SCL-06│1,203.00 │13,851.00 │41,753.00 │38,127.00 │22,964.00 │20,970.00 │167.00 │ ├──┼────────┼─────┼─────┼─────┼─────┼─────┼─────┼─────┼─────┤ │ 9 │DA/03/FV67/1025 │13A-SCL-09│1,156.00 │18,306.43 │54,965.00 │51,495.00 │30,230.00 │28,322.00 │219.00 │ ├──┼────────┼─────┼─────┼─────┼─────┼─────┼─────┼─────┼─────┤ │  │DA/03/FZ04/0022 │13A-SCL-11│1,218.00 │19,635.55 │58,975.00 │55,317.00 │32,436.00 │30,424.00 │235.00 │ ├──┼────────┼─────┼─────┼─────┼─────┼─────┼─────┼─────┼─────┤ │  │DA/03/G093/0015 │13A-SCL-01│1,008.00 │24,901.10 │74,778.00 │71,751.00 │41,127.00 │39,463.00 │299.00 │ │ │ │2 │ │ │ │ │ │ │ │ ├──┼────────┼─────┼─────┼─────┼─────┼─────┼─────┼─────┼─────┤ │  │DA/03/G270/1006 │13A-SCL-01│1,171.00 │24,316.73 │73,023.00 │69,507.00 │40,162.00 │38,228.00 │292.00 │ │ │ │2A │ │ │ │ │ │ │ │ ├──┴────────┴─────┼─────┼─────┼─────┼─────┼─────┼─────┼─────┤ │合 計│10,657.40 │228,283.93│684,310 │652,355 │376,367 │358,793 │2,5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