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協商程序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垠
黃惠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建榮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6
03號),並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添垠、黃惠玲及陳建榮所犯罪名及
宣告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添垠係址設雲林縣虎尾鎮崁腳29-9號1 樓之松竹利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竹利公司)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進口
業務;黃惠玲為松竹利公司會計人員;陳建榮係址設臺中市
○區○○○○街○○○ 巷○○號3 樓之禾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禾宇公司)負責人,主要負責資料處理與貨物包裝之業務。
黃添垠於民國102 年9 月至103 年8 月間,以松竹利公司名
義,向大陸地區BOTOUH .Hy Success Trading公司(中譯佳
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BOTOU 公司)進口鑄鐵水溝人孔蓋共
計12批,該12批貨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財政部關
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
雄關)報運進口。
詎黃添垠明知上開商品之完稅總價格為美
金228,283.93元(
起訴書誤載為24,899.68 元),竟與黃惠
玲、陳建榮共同基於
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及
意圖為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三人以上詐得減收關稅等利益等
犯意聯絡,
先由黃添垠將該批貨物之原始裝箱單(PACKING LIST)傳真
給陳建榮,由陳建榮依據先前松竹利公司之單據資料,並以
電話與黃添垠確認該批貨物應填載之金額,與黃添垠或黃惠
玲確認該批貨物應填載之品名,並在禾宇公司,偽造BOTOU
公司之商業發票與裝箱單(INVOICE/PACKING LIST),並由
無權開立發票之陳建榮擅自在
上揭商業發票與裝箱單上簽名
欄內簽寫英文名「Huang 」,以此方式接續偽造BOTOU 商業
發票與裝箱單(詳如附表二所示)。陳建榮再將上開偽造之
商業發票與裝箱單交付不知情之洽發報關有限公司、聯錩報
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委託該職員代松竹利公司填製
完稅價格共計為美金10,657.4元之不實進口報單(報單號碼
如附表二所示),並檢附上述偽造之商業發票,持向臺中關
與高雄關報關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該局承辦進口驗估職務
之公務員進行實質審查時
陷於錯誤而通關放行,使松竹利公
司詐得漏繳進口稅款計新臺幣(下同)652,355 元、營業稅
共計358,793 元(
起訴書誤載為352,793 元)、推廣貿易服
務費2,543 元,共計1,013,691 元等利益(金額詳見附表三
所示,案發後罰鍰及稅款均已全數繳清)。
嗣因基隆關實施
稽核,並向BOTOU 公司查詢,得知上開24張發票與裝箱單均
非該公司所授權開立後,
乃循線查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添垠、黃惠玲及陳建榮在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進口報單暨偽造之發票(INVOICE )與裝箱單(PACKING LI
ST)影本12份(【起訴書附表所引頁數版】調查卷第9 頁至
第56頁;【完整版】「洽發報關-臺中」第263 頁至第305
頁、「聯錩報關- 高雄」第17頁至第20頁)。
㈢BOTOU 公司原始發票影本12份(調查卷第371 頁至第394 頁
;【真偽核對版】第143 頁至第190 頁)
㈣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臺中關辦公室107 年3 月16日中關督
字第107100099 號函暨所附補稅附表、處分書影本12份(調
查卷第399 頁至第426 頁)
㈤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8 年2 月14日高普法字第1081003649
號函。
㈥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8 年2 月14日中普業二字第10810022
57號函。
三、
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
欺得利罪。
㈡被告三人推由被告陳建榮偽造「Huang 」署名,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
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三人為達使松竹利公司漏繳進口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
服務費之目的,而為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暨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得利之
犯行,犯罪時地密接,侵害相同
法益,各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在社會通念上應各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實行
,各僅成立
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又被告三人加重詐欺得利之
犯行時間橫跨103 年6 月20日刑法修正詐欺取財罪並施行之
前後,應逕以新法論處,而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被告三人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得利罪,成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處斷。起訴書認被告三人所
犯罪名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云云,均有誤會,已由
公訴檢察官到
庭更正起訴法條。
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三人、
渠等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
合意,協商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五、應適用之法律(
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
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
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
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
緩刑或2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
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
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
偵查起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 條至第216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
│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
沒收一覽表 │
├──────────────────────────┤
│【黃添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貳拾萬元。 │
├──────────────────────────┤
│【黃惠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
├──────────────────────────┤
│【陳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壹拾伍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報關日期 │關口│進口報單單號 │偽造發票與裝箱單單號│
├──┼───────┼──┼────────┼──────────┤
│ 1 │102 年9 月16日│臺中│DA/02/G922/0013 │BT00000000 │
├──┼───────┼──┼────────┼──────────┤
│ 2 │102 年10月21日│臺中│DA/02/GF96/1016 │BT00000000 │
├──┼───────┼──┼────────┼──────────┤
│ 3 │103 年1 月2 日│高雄│BD/02/VC46/3010 │BT00000000 │
├──┼───────┼──┼────────┼──────────┤
│ 4 │103 年1 月7 日│臺中│DA/02/GW68/0013 │BT00000000 │
├──┼───────┼──┼────────┼──────────┤
│ 5 │103 年1 月21日│臺中│DA/03/F124/0013 │BT00000000 │
├──┼───────┼──┼────────┼──────────┤
│ 6 │103 年1 月27日│臺中│DA/03/F261/0028 │BT00000000 │
├──┼───────┼──┼────────┼──────────┤
│ 7 │103 年3 月19日│臺中│DA/03/FB78/0038 │BT00000000 │
├──┼───────┼──┼────────┼──────────┤
│ 8 │103 年5 月20日│臺中│DA/03/FN96/1024 │BT00000000 │
├──┼───────┼──┼────────┼──────────┤
│ 9 │103 年7 月1 日│臺中│DA/03/FV67/1025 │BT00000000 │
├──┼───────┼──┼────────┼──────────┤
│ │103 年7 月28日│臺中│DA/03/FZ04/0022 │BT00000000 │
├──┼───────┼──┼────────┼──────────┤
│ │103 年8 月12日│臺中│DA/03/G093/0015 │BT00000000 │
├──┼───────┼──┼────────┼──────────┤
│ │103 年8 月19日│臺中│DA/03/G270/1006 │BT0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進口報單單號 │BOTOU 公司│報關金額 │實際金額 │進口稅 │補徵進口稅│營業稅 │補徵營業稅│推廣貿易服│
│ │ │原始發票號│(美元) │(美元)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務費(新臺│
│ │ │ │ │ │ │ │ │ │幣) │
├──┼────────┼─────┼─────┼─────┼─────┼─────┼─────┼─────┼─────┤
│ 1 │DA/02/G922/0013 │13-SZL-011│876.00 │24,899.68 │74,325.00 │71,711.00 │40,879.00 │39,441.00 │297.00 │
├──┼────────┼─────┼─────┼─────┼─────┼─────┼─────┼─────┼─────┤
│ 2 │DA/02/GF96/1016 │13-SZL-012│1,112.50 │25,334.95 │74,522.00 │71,250.00 │40,987.00 │39,188.00 │298.00 │
├──┼────────┼─────┼─────┼─────┼─────┼─────┼─────┼─────┼─────┤
│ 3 │BD/02/VC46/3010 │13-SCL-15 │180.00 │7,927.92 │23,807.00 │23,267.00 │13,094.00 │12,797.00 │- │
├──┼────────┼─────┼─────┼─────┼─────┼─────┼─────┼─────┼─────┤
│ 4 │DA/02/GW68/0013 │13-SCL-16 │934.90 │24,811.30 │74,508.00 │71,701.00 │40,979.00 │39,435.00 │298.00 │
├──┼────────┼─────┼─────┼─────┼─────┼─────┼─────┼─────┼─────┤
│ 5 │DA/03/F124/0013 │14-SCL-01 │988.00 │26,712.68 │80,472.00 │77,496.00 │44,259.00 │42,622.00 │321.00 │
├──┼────────┼─────┼─────┼─────┼─────┼─────┼─────┼─────┼─────┤
│ 6 │DA/03/F261/0028 │14-SCL-02 │355.00 │7,884.99 │23,753.00 │22,684.00 │13,064.00 │12,476.00 │- │
├──┼────────┼─────┼─────┼─────┼─────┼─────┼─────┼─────┼─────┤
│ 7 │DA/03/FB78/0038 │14-SCL-003│455.00 │9,701.60 │29,429.00 │28,049.00 │16,186.00 │15,427.00 │117.00 │
├──┼────────┼─────┼─────┼─────┼─────┼─────┼─────┼─────┼─────┤
│ 8 │DA/03/FN96/1024 │13A-SCL-06│1,203.00 │13,851.00 │41,753.00 │38,127.00 │22,964.00 │20,970.00 │167.00 │
├──┼────────┼─────┼─────┼─────┼─────┼─────┼─────┼─────┼─────┤
│ 9 │DA/03/FV67/1025 │13A-SCL-09│1,156.00 │18,306.43 │54,965.00 │51,495.00 │30,230.00 │28,322.00 │219.00 │
├──┼────────┼─────┼─────┼─────┼─────┼─────┼─────┼─────┼─────┤
│ │DA/03/FZ04/0022 │13A-SCL-11│1,218.00 │19,635.55 │58,975.00 │55,317.00 │32,436.00 │30,424.00 │235.00 │
├──┼────────┼─────┼─────┼─────┼─────┼─────┼─────┼─────┼─────┤
│ │DA/03/G093/0015 │13A-SCL-01│1,008.00 │24,901.10 │74,778.00 │71,751.00 │41,127.00 │39,463.00 │299.00 │
│ │ │2 │ │ │ │ │ │ │ │
├──┼────────┼─────┼─────┼─────┼─────┼─────┼─────┼─────┼─────┤
│ │DA/03/G270/1006 │13A-SCL-01│1,171.00 │24,316.73 │73,023.00 │69,507.00 │40,162.00 │38,228.00 │292.00 │
│ │ │2A │ │ │ │ │ │ │ │
├──┴────────┴─────┼─────┼─────┼─────┼─────┼─────┼─────┼─────┤
│合 計│10,657.40 │228,283.93│684,310 │652,355 │376,367 │358,793 │2,5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