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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黃仲毅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家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庭禾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庭禾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44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