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貴業
被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 告 威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
否則即難認為
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原告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對被告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
司、威成鋼鐵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被
告涉犯
詐欺、背信、重利、
損害債權罪,惟經向本院分案室
查詢結果,本院並無任何被告之
刑事案件繫屬,此有本院刑
事紀錄科查詢表2 份在卷
可稽,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所得附麗,
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
於法不合,
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如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得上訴時,
並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