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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蔡吳桂莉       蔡維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希雲 被   告 黃明政       琮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瑞傑 被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被告黃明政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