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滿勝
被 告 多燕瘦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葉虹妤
被 告 鑫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文燿
住○○市○○區○○里○○○路0段00號00樓之0
被 告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910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吳滿勝、多燕瘦國際有限公司、葉虹妤、鑫淨有限公司、李文燿、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等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7月2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201號處分書為緩
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1年,經職權送請
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8年9月3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5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於109年9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附表五編號1、3,為被告等人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倘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同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至明,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除有刑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經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情形外,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另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違禁物沒收之規定,必以該物具有違禁物之性質,始得依該條款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應視查獲之偽藥及禁藥性質而異其沒收之依據,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按: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諭知沒收;如非屬違禁物而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則依同條項第2、3款之規定(按: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諭知沒收(司法院廳刑一字第4111號函參照);倘非被告所有,持有該偽藥或禁藥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又具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自不得沒收,而應回歸行政秩序罰,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併此敘明。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吳滿勝、多燕瘦國際有限公司、葉虹妤、鑫淨有限公司、李文燿、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20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
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5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08年9月3日起至109年9月2日止,期滿均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
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有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應以藥品列管,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100號、108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5310號、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等
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3月13日FDA藥字第1070006813號、107年11月2日FDA藥字第1070036115號函各1份附卷
可按(見偵7433卷第67頁反面;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61頁至第63頁),且為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3所有權人欄所示被告多燕瘦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葉虹妤)、鑫淨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李文燿)、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供
渠等犯過失販賣偽藥之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
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本院自得據
聲請人之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9、附表四編號4至,分別係被告鑫淨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李文燿)、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且係供渠等犯過失販賣偽藥之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李文燿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洪正昌、黃嘉慶等人供述明確(見偵2871卷第120頁至第125頁、第162頁至第163頁;偵2201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分別屬於被告吳滿勝因本案過失製造偽藥、被告葉虹妤因本案過失販賣偽藥等
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其等亦於
偵查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至公庫等情,為被告吳滿勝、葉虹妤供陳甚詳,並有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在卷
可證(見偵2201卷第159頁反面、第185頁反面;本院卷第20頁、第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固檢出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而應以藥品列管等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3月13日FDA藥字第1070006813號函1紙(見本院卷第42頁)存卷
可參,且
乃被告吳滿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等情,業據被告吳滿勝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2201卷第184頁至第186頁),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應屬偽藥,亦屬被告吳滿勝作為過失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
洵堪認定。然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吳滿勝委由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予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
同意搜索而為警扣案
一節,業據被告吳滿勝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2201卷第184頁至第186頁),核與
證人高憲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201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6頁)相符,並有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食品ODM合約書、切結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
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見偵2201卷第94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0頁),是扣案物之所有權已因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獲得而轉為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要非被告吳滿勝、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文田)所有之物,更非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所取得,顯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不合,又未構成任何禁止持有而屬違禁物之法條依據,自無從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而應由權責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理,
併予敘明。準此,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㈤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物,亦為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且並非違禁物,自無從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亦應予駁回。至附表二編號3、4;附表四編號至既未為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且無
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或內含違禁物,自
無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一:被告吳滿勝部分
附表二:被告多燕瘦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葉虹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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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531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見本院卷第30頁)。 |
| | | | ⒈卷內無送驗鑑定相關資料。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7(見本院卷第30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卷內無送驗鑑定相關資料。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見本院卷第30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附表三:被告鑫淨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李文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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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41頁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10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39頁)。 |
|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41頁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10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至13(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41頁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10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見本院卷第40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3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39頁)。 |
| 電子產品 (SAMSUNG牌手機,內含2張SIM卡)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3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3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見本院卷第40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見本院卷第40頁)。 |
附表四: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文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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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經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531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至13(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 |
|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
| | |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現場處理記錄表(見本院卷第45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27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27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27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27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27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見本院卷第28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見本院卷第28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見本院卷第28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見本院卷第29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見本院卷第30頁)。 |
| | |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見本院卷第30頁)。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附表五: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裴芷翎、實際負責人高憲鈺部分(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01號為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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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裴芷翎、實際負責人高憲鈺 | ⒈經抽樣檢驗均含瀉劑Desacetyl bisacodyl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5頁)。 |
| | | 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裴芷翎、實際負責人高憲鈺 | ⒈經檢驗未發現含常見西藥成分(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340號鑑定書)。 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物委託保管清冊(見本院卷第58頁)。 ⒊聲請人未聲請沒收。 |
| | | 多燕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裴芷翎、實際負責人高憲鈺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見本院卷第3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