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智股檢察官
被 告 郭宜萱
指定辯護人 洪千雅
律師
被 告 陳勝宏
指定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陳伯安
指定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張宜萱
上列被告因家暴之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6962號、109 年度偵字第530 號、第711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丁○○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處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
犯
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己○○共同犯
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傷害致人
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鐵棍(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壹
支
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戊○○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傷害致人
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丁○○與其3 名子女、其母張宴慈、其弟郭佳宏(涉嫌殺人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之處分)共同寄居在雲林縣○○鄉
○○村○○路○○巷○○號之己○○租屋處,又同住一處者尚有
己○○之女友甲○○、己○○之弟戊○○及女友許宴婷等人
。丁○○與張宴慈間,另己○○、戊○○與郭佳宏間分別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己○○並於租屋處設置神壇供信眾問事,然與張宴慈家
人間之相處,屢因金錢、情感及宗教信仰等問題而起爭執,
並非和睦,
詎生下列犯罪情事:
㈠丁○○為張宴慈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4條第1 款
、第1115條第1 項第1 款之法令規定,對張宴慈有扶助、養
育及保護之義務,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上午,在雲林縣
○○鄉○○路○○巷○○號居處,明知郭佳宏自當日上午10時許
起,即接續毆打張宴慈,致張宴慈顏面流血、肋骨骨折、傷
重癱軟在該處1 樓客廳沙發上,已陷入無自救能力之狀態,
詎丁○○已預見如未對張宴慈施行救護,張宴慈將因而死亡
,其竟基於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之間接
故意,消極不撥
打電話報警處理,亦不召請救護人員來將張宴慈送醫急救,
終致張宴慈於同日因肋骨骨折(槤枷胸)、窒息而呼吸衰竭
死亡。張宴慈死亡後,己○○、戊○○及郭佳宏為掩蓋張宴
慈死亡之事實,竟於同日下午1 時至2 時許,共同基於遺棄
張宴慈屍體之
犯意聯絡,由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戊○○、郭佳宏及張宴慈屍體至雲林縣虎
尾鎮墾地里深坑橋南側堤防下方,由郭佳宏將張宴慈之屍體
棄置該處並自行潑灑汽油引燃加以毀損。同日晚間11時許至
次(19日)凌晨,丁○○復偕同己○○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褒忠分駐所,向警謊稱張宴慈於同年月17日失蹤云云,
藉以掩飾上開行為。
嗣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許,拾荒者張
耀文在張宴慈棄屍處發現張宴慈之骨骸後報警處理,經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訪轄區內失蹤人口,並採取丁○○、郭
佳宏之檢體比對後,始確認張宴慈骨骸之身分。
㈡己○○及戊○○因對郭佳宏同住
期間之異常行為舉止及反應
態度,心生不滿,其等主觀上並無造成郭佳宏死亡結果之預
見及本意,惟客觀上仍可預見對人體長期毆打,可能導致人
體肌肉組織受損,而有導致死亡結果,然其等因長期積怨及
惱怒,竟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自108 年5 、6 月
間某日起,即屢屢責罵,並徒手或持鋁棒、鐵棍毆打郭佳宏
,或命郭佳宏自行摑掌以為處罰,
迄同年7 月28日下午5 時
9 分至晚間8 時14分間,己○○及戊○○復徒手或持用鐵棍
(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朝郭佳宏之全身揮打至少30分鐘
(約自同日晚間6 時56分許至晚間7 時28分許),致郭佳宏
全身軀幹、肢體有多處嚴重鈍挫傷達皮下組織,併有軀體、
臀部、雙下肢大片挫傷造成肌肉組織間有「橫紋肌溶解症」
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功能不全症(DIC )與全身多處(含鈍
裂性撕裂傷)挫傷。嗣於同日晚間8 時許,郭佳宏因不
堪長
時間遭毆擊而昏
厥,己○○及戊○○見狀,
乃於同日晚間8
時15分許,共同將瀕死之郭佳宏抬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之後座,再由己○○駕駛該車並由丁○○陪同,緊
急將郭佳宏送至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
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
瑟醫院)救治,惟郭佳宏於同日晚間8 時53分到院前已無呼
吸心跳,經緊急救治無效後,轉診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
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於次(29)日
凌晨0 時15分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其身上多處瘀
傷,雙側瞳孔對光已放大無反應,經急救後仍無法維持穩定
生命徵象,後續因心跳停止,經
宣告急救無效,終因代謝性
衰竭死亡。
㈢丁○○明知郭佳宏之死亡係因己○○、戊○○共同毆打所致
,竟基於虛偽陳述之同一犯意,先於108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許,在虎尾鎮惠來示範公墓,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訊問時,以
證人身分於供前
具結後;
復於同年10月21
日上午10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一偵查庭由同署檢
察官偵查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均就戊○○是
否在場及郭佳宏有無遭人毆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
虛偽之陳述。
㈣甲○○明知郭佳宏之死亡係因己○○、戊○○共同毆打所致
,竟基於虛偽陳述之犯意,於108 年10月21日下午4 時50分
至6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五偵查庭由同署檢察官
偵查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就戊○○是否在場
及郭佳宏有無遭人毆打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
陳述。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
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
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
述人之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強化
言詞辯論主義
,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
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同意供為證據使用(本院卷㈠第
207 頁、第270 頁、第289 頁、第319 頁至第320 頁),本
院審酌該等
供述證據之作成及取得之狀況,未見違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
證據,認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
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己○○、戊○○、甲○○對於
上揭犯罪事
實,均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並認罪不諱(本院卷㈠第200 頁至
第201 頁、第264 頁、第283 頁、第312 頁至第314 頁;本
院卷㈡第111 頁),被告己○○並於108 年11月8 日刑事
具
保狀、同年12月18日刑事具保
自白書、109 年3 月6 日刑事
陳情狀、刑事悔過狀中表示認罪(本院偵聲116 號卷第7 頁
至第11頁;本院偵聲130 號卷第3 頁至第7 頁;本院卷㈠第
359 至369 頁)。又證人即被告丁○○、己○○、戊○○、
甲○○分別供稱或證述如下之情節,互核大致相符:
㈠被告丁○○於108 年10月28日警詢中供稱:「(問:108
年7 月28日郭佳宏○○○鄉○○路○○巷○○號租屋處發生何
事在?有無與人衝突?)有發生衝突。我弟弟郭佳宏本來
在二樓房間,然後戊○○有去樓上找我弟弟郭佳宏,戊○
○打開房間門後發現房間髒亂又有屎尿味,我在樓下就有
聽到樓上戊○○有罵我弟弟郭佳宏的聲音,有聽到很大聲
的聲音,但我沒有親眼看到,我不知道是不是有打,然後
戊○○及郭佳宏就下樓,我就問發生什麼事情並上樓看房
間的狀況。我清理完房間後下樓後,我有看到戊○○手持
棍棒打我弟弟郭佳宏,打完之後就叫我弟弟郭佳宏去牆壁
(有壁紙那面牆)坐著休息。……當時我有看到己○○也
有徒手毆打我弟弟郭佳宏並辱罵其為何把房間弄得如此髒
亂。……己○○從108 年5 月開始(詳細時間我真的記不
起來)有徒手及使用棍棒毆打郭佳宏,我有印象的有約6
、7 次。……(問:為何己○○要毆打郭佳宏?)有因為
郭佳宏不想去工作,有破壞我們生財器具(發電機)還有
故意用電鑽刺破己○○自小客車輪胎,還有破壞自小客車
車上點菸器等零配件。總之郭佳宏就是四處破壞做一些造
成己○○不悅的事。問郭佳宏原因,郭佳宏自己也說不清
。……戊○○跟己○○差不多時間(108 年5 月)開始以
徒手及手持棍棒毆打郭佳宏,我有印象的差不多也有約6
、7 次。」等語(偵6962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於同年
月30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7 月28日晚上,戊○○與己
○○都有出手打郭佳宏。」等語(偵6962號卷第89頁至第
92頁」;於同年11月5 日二度檢察官訊問中供稱:「我真
的有看到我弟弟用手打我媽媽的臉,記得還有用腳踢。在
場的有我、還有己○○、戊○○,許宴婷好像在樓上。印
象中那天有和甲○○去買早餐,買完早餐回來看到我弟弟
對我媽媽動手。……最後,不知道多久之後,己○○就到
房間跟我們說弟弟把媽媽弄到沒有呼吸了……然後有聽到
他們三個人出去的聲音,也把我媽媽帶出去,那時候應該
已經12點過後了。……他們回來,郭佳宏說有拿汽油燒,
說在一個很偏僻的地方,我弟弟說是他點火燒掉的。己○
○、戊○○也說是我弟弟燒的,他們也覺得我弟弟哪來的
勇氣。……」、「(問:你看得出你媽媽有外傷嗎?)有
。臉上有腫起來,有比16日還更腫,嘴巴好像也有血。…
…(問:什麼原因媽媽會被打?)我聽到我弟弟一直說你
沒有把我教我,我有你這種媽媽很丟臉,哥哥他們都對你
這麼好,為什麼還要在後面講人家的閒話。我弟弟會覺得
媽媽比較疼雙胞胎不疼他。……(問:你經常看到郭佳宏
打你媽嗎?)我看到的有三、四次。」等語(相345 號卷
第167 頁至第174 頁);於同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中供
稱:「(問:你是受到己○○或任何原因的影響,才要隱
蔽弟弟死亡的原因?)當時就是感恩,他們二夫妻為了我
們把金子賣掉。……(問:針對郭佳宏的死因,己○○或
戊○○有要求你不要咬出他們嗎?)沒有特別講。那時候
就說事情如果爆開的話,全部的人都會倒,就是都會出事
情。」等語(偵6962號卷第217 頁至第229 頁);於同年
11月22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問:你有沒有想到要找
己○○或戊○○來阻止郭佳宏?)因為當時我跟弟弟認為
媽媽是一個很壞的人。也有神明降駕說媽媽是心腸很壞的
人,媽媽想把我們所有的人害死。我跟我弟弟就認為媽媽
的做法不對。當天我是沒有阻止郭佳宏,因為我也是夾在
中間,如果不是己○○他們的幫忙,我們也不能到現在。
……(問:你最後一次看到你媽媽的樣子是什麼樣子?)
弟弟打我媽媽的時候,媽媽臉腫腫的,整個躺在沙發,好
像有看到血,弟弟就踹她胸口。……(問:戊○○跟己○
○處罰或毆打你弟弟,有沒有要郭佳宏自己打自己耳光?
)有。不夠大聲還要追加幾下。」等語(偵6962號卷第27
1 頁至第277 頁)。
㈡證人即被告己○○於108 年11月1 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
「108 年7 月28日那一天,我有去載我弟弟去新湖路15巷
42號,我有自己開車出去買檳榔跟菸,我弟弟有出手打郭
佳宏,在二樓。……(問:是誰用棍子打?)在一樓沒有
人用棍子打。鐵棍是我弟弟在二樓打。……(問:他為什
麼要打郭佳宏?)因為我在做生意,這段期間,郭佳宏在
我的湯頭裡丟老鼠藥,還有破壞我做生意的發電機,還有
七早八早他起來,把我的輪胎灌一個釘子出去,還有破壞
做生意的燈條,在冰箱裡面灌水。……(問:你有沒有用
鐵棍打過郭佳宏?)有。」等語(偵6962號卷第97頁至第
102 頁);於同年12月4 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6 月15
、16、17日,郭佳宏和張宴慈就有吵架,張宴慈有要拿刀
子刺郭佳宏,沒有刺到,18日時我回家時,有看到郭佳宏
有打他媽媽,那時候張宴慈就已經死掉了,郭佳宏用膝蓋
撞張宴慈的胸口。後來郭佳宏把張宴慈搬到車上,我有打
郭佳宏,問他為什麼用這樣。後來我和戊○○、郭佳宏一
起把屍體載出去。……(問:遺棄屍體的路線?)車子是
我開的,往墾地里,然後走堤防邊。……(問:張宴慈的
屍體有放火燒的事你知道嗎?)郭佳宏是自己燒的,當天
就燒了。好像是拿家裡發動機的汽油。……(問:6 、7
月份,你和戊○○還有打郭佳宏,與郭佳宏把他媽媽打死
的事情有關嗎?)有。……(問:你或戊○○要處罰郭佳
宏時,會叫郭佳宏自己打嘴巴,打不夠大力的話還不算,
一次要他打100 下?)我是有叫郭佳宏自己掌嘴,但是沒
有打那麼多下。」等語(偵6962號卷第323 頁至第327 頁
);於同年12月11日檢察官訊問供稱:「因為他破壞我的
生財器具與種種怪異的行為,我從108 年5 月就有開始毆
打郭佳宏;我弟弟戊○○大約108 年6 月也陸續開始有毆
打郭佳宏,我承認我有毆打郭佳宏。……(問:你總共毆
打郭佳宏幾次?持器具或是徒手?)他做錯事情我才打他
,我不是每天打他,從108 年5 月開始陸續打他,次數我
不記得了,持鋁棒或徒手都有,也有叫他自己徒手處罰自
己。……(問:戊○○總共毆打郭佳宏幾次?持器具或是
徒手?)戊○○我不清楚,我看過戊○○持棍棒與徒手毆
打郭佳宏,戊○○也會叫郭佳宏自己處罰自己。……(問
:經警方提示108 年6 月19日影像,晝面中持鋁棒毆打郭
佳宏是否為你本人?)是我沒錯,不是南營將軍附身,因
為我當天很生氣,郭佳宏都會自言自語說他把他母親處理
掉了,我打郭佳宏時特意請家裡的人錄影,不然郭佳宏常
拿張宴慈死亡這件事情來恐嚇我,說要跟戊○○配,因為
我要保護我弟弟
通緝身份。」等語(偵6962號卷第357 頁
至第363 頁)。
㈢證人即被告戊○○於108 年11月4 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
「我承認有打他十幾下。……(問:有證人說你跟你哥哥
己○○六、七月就開始打郭佳宏,至少有打六、七次,案
發當天打郭佳宏至少有打半個小時,有何意見?)沒有。
……(問:你在二樓有打郭佳宏嗎?)有用鐵棍打他屁股
。在一樓就用手打而已。」等語(偵6962號卷第107 頁至
第109 頁);於同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問
:你到底有沒有跟著去丟屍體(檢察官提示刑法247 條第
1 項告以刑度?)有。……(問:你們後來打郭佳宏,也
是因為他把他媽媽打死嗎?)這個情形也有,再加上做生
意的冰箱、發電機被他破壞。這是一路累積下來的。……
(問:你們棄屍的路線?)車子不是我開的。我甚至沒有
下去,我是在堤防頂就下車了,郭佳宏把他媽媽拖下去。
郭佳宏可能有放火燒他媽媽,走的時候我有看到黑煙我就
大概知道了。……(問:己○○有載他下去堤防下,但沒
有下車?)沒有,都是郭佳宏自己處理的。」等語(偵69
62號卷第245 頁至第257 頁);於同年11月21日警詢中供
稱:「(問:108 年7 月28日當日有誰○○○鄉○○路○○
巷○○號住家?發生何事?請詳述。)因為郭佳宏與我們家
住一起,因為郭佳宏手腳不乾淨都會偷拿東西,還破壞生
財工具將發電機割破滴油等危險物品,造成客人生命安全
有危險,種種原因加起來對郭佳宏非常不滿,當天下午13
時許左右因為郭佳宏在房間尿尿,我非常氣憤,我甩他巴
掌,用拳頭打他,用鋁棒打他屁股與大腿,後來下樓後我
就在客廳玩手機,丁○○上樓清郭佳宏的房間,我沒有印
象己○○當天有沒有在一樓打郭佳宏,我也沒印象當晚吃
什麼,當天晚上有我、己○○、丁○○、甲○○、三個小
朋友,郭佳宏坐在小矮凳壁紙旁看電視,電視看到一半聽
到郭佳宏突然倒在地上,己○○與丁○○就趕快送她去醫
院就醫了。……因為郭佳宏長期性手腳不乾淨竊取處所財
物、神明廳功德錢、破壞東西、衛生習慣差、毆打張宴慈
、偷拿家中冰箱物品,我都會處罰他或叫他自己處罰自己
(自己打自己)。……我曾打郭佳宏打到手流血,用手或
用棍子都有,也曾命令郭佳宏自己甩巴掌甩到流血。……
(問:你總共毆打郭佳宏幾次?持器具或是徒手?)我從
108 年4 月左右開始開始有毆打郭佳宏,我自己動手4 次
,叫郭佳宏自己掌嘴100 下2 次(不夠大力不算),用手
或鋁棒都有。……(問:己○○總共毆打郭佳宏幾次?持
器具或是徒手?)有,108 年5 月開始也會毆打郭佳宏,
我看過約3 次,也是用手與鋁製球棒毆打都有。」等語(
偵6962號卷第299 頁至第305 頁)。
㈣證人即被告甲○○於108 年10月21日警詢中供稱:「(問
:妳與他們何時認識、如何認識?)我跟己○○是在五年
前左右由網路認識,成為男女朋友我就住進己○○承租○
○○鎮○○路住處,因為己○○家中有設立神壇供人問事
,大約在二年前丁○○來神壇問事我才認識,丁○○工作
完如果有時間就會過來神壇這邊跟我及己○○談天,經過
一段時間,郭佳宏打電話給丁○○人在那裡,丁○○
告訴
郭佳宏她在神壇這裡,郭佳宏過來找丁○○我才認識郭佳
宏。……丁○○是跟我們認識一年多才帶她三個小孩過○
○○鎮○○路跟我們住,大約在二至三個月左右郭佳宏及
他母親張宴慈也過來跟我們一起住,過了一年多左右房東
告訴我們房子要收回自己住,然後己○○就去找房子,後
來我們就一起搬到土庫鎮,住一些日子因為房東是基督教
不讓我們擺設神明,己○○就再去找房子後來就找○○○
鄉○○村○○路○○巷○○號,我們就一起搬到褒忠居住。」
等語(相397 號卷第339 頁至第343 頁);於同年11月4
日警詢中供稱:「(問:108 年7 月28日時○○○鄉○○
路○○巷○○號租屋處,戊○○、己○○有無毆打郭佳宏?在
何處毆打郭佳宏?有無持
兇器?)有毆打郭佳宏,我在一
樓看到的是戊○○、己○○都有在客廳動手毆打郭佳宏,
我印象中是戊○○有拿棍子,己○○是徒手毆打。……(
問:戊○○或己○○是否有在108 年6 月、7 月間多次毆
打郭佳宏?徒手或是使用鐵棍?)有多次毆打郭佳宏,我
0000000000手機裡面有錄影到,我有提供給警方,己○○
有時候會用講的,有時候會徒手毆打,有時候會拿鐵棍打
,詳細我無法敘明。……(問:經檢視你0000000000手機
影像,於108 年6 月19日22時許己○○有持棒球棒毆打郭
佳宏是否正確?)正確,但是郭佳宏答應神駕的事情沒做
到,是神駕附身在己○○身上處罰郭佳宏的,己○○醒來
才知道這件事。」等語(偵6962號卷第111 頁至第117 頁
);於同年11月5 日警詢中供稱:「我們有去客廳看張宴
慈,發現張宴慈身上臉上及胸口有傷,……郭佳宏就說媽
媽張宴慈往生了,我們就問郭佳宏張宴慈的大體在哪裡,
郭佳宏就拜託己○○與戊○○幫忙他處理張宴慈的大體,
把張宴慈的大體載出去,郭佳宏回來跟丁○○說他買汽油
倒在張宴慈的大體上,並點燃企圖焚屍。……」等語(相
345 號卷第176 頁至第177 頁);於同日檢察官訊問中供
稱:「(問:你在今天的警詢筆錄說己○○、戊○○也有
棄屍,有無此事?)郭佳宏當大家的面說的。我們出來時
,他就說他把他媽媽打死,他會害怕,就叫己○○、戊○
○陪他去。剛開始是郭佳宏自己講的,到最後聊天的時候
,己○○跟戊○○又有講到是郭佳宏拜託他們二個的。」
等語(相345 號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
此外,復有下列證據
可佐,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
㈠供述證據部分:
①證人張耀文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其證述發現死者張宴
慈之骨骸及報警處理之過程
等情(相345 號卷第28頁至
第30頁反面)。
②證人張柱山、李采育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
其等證述死者郭佳宏於108 年7 月28日晚上8 時34分許
,經送至若瑟醫院時之傷勢狀況(相345 號卷第142 頁
至第143 頁)。
③證人林哲雄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其證述為
興國宮附設夜市管理員,死者張宴慈生前曾向其多次借
款,又死者張宴慈、郭佳宏在夜市偶有爭吵等之互動情
形(相345 號卷第144 頁、第146 頁)。
④證人陳美秀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其證述為
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之房東,又被告己
○○係自107 年12月起向其租賃,每月租金新臺幣(下
同)1 萬元,原訂租期至108 年12月,其並未向被告己
○○表示不租之事(相345 號卷第145 頁)。
⑤證人張銘富、蔡美玉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
其等分別為死者張宴慈之侄及兄嫂,其等係於108 年4
月間與死者張宴慈為最後1 次連絡(相345 號卷第147
頁至第148 頁)。
⑥證人李麗滿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其為被告
丁○○之子之老師,其證述平時接送兒童之人及被告丁
○○之連絡電話(相345 號卷第149 頁、第153 頁)。
⑦證人楊炳貴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其證述死
者張宴慈曾於生前向其借款多次,或表示做生意之用,
或表示為郭佳宏而借款等語(相345 號卷第150 頁)。
⑧證人侯建安於虎尾分局查訪記錄表中之證述:其為被告
己○○在褒忠鄉租屋處附近機車行之負責人,其證述郭
佳宏於108 年5 月31日持張宴慈之證件,將張宴慈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以22,000元售出(相34
5 號卷第151 頁)。
⑨證人A1、A 婦、B 婦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其等於108 年7 月28日及在此之前,途○○○鄉○○
村○○路○○巷○○號門前所見聞郭佳宏遭受毆打及後續情
形。又A 婦並稱其於108 年7 月28日下午7 時許,行經
上址前,見郭佳宏跪於地上;另B 婦稱於同日約7 時許
,經A 婦告知該處有人跪著被打,因好奇而前去查看,
見郭佳宏遭某男子攙扶至牆邊坐著等語(相397 號卷第
245 至255 頁、第269 至270 頁)。
⑩證人顏慧昀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其為郭佳宏之前女友
,其證述被告丁○○因前同居人翁瑞斌恐嚇一事,遂全
家遷與被告己○○同住,並隨被告己○○遷往土庫鎮居
住,再遷○○○鄉○○村○○路○○巷○○號居住,又被告
己○○原○○○鎮○○路居所設有神壇,並從事乩童,
後則遷至土庫鎮,再遷○○○鄉○○村○○路○○巷○○號
(相397 號卷第403 至409 頁)。
⑪證人許宴婷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證述:其
為被告戊○○之女友,其證述:曾見聞郭佳宏全身是傷
,又於108 年6 月19日曾見被告己○○毆打郭佳宏,嗣
於同年7 月28日下樓時,有聽到被告戊○○稱郭佳宏去
醫院。另其於108 年6 月17日(查應為18日之誤)中午
,見張宴慈坐在1 樓屋中沒有動作,其回房後,再經被
告己○○叫再其出來時,即聽被告己○○或戊○○稱張
宴慈已經往生,後於當日下午近傍晚時,聽己○○及戊
○○稱張宴慈遭郭佳宏毆打死亡,但其不敢過問詳情。
其與被告戊○○同居○○鄉○○村○○路○○巷○○號及後
遷至臺西鄉五港村等瓦厝36號時,眾人多無工作,經濟
來源均賴被告己○○1 人等語(偵6962卷第141 至163
頁)。
⑫證人林志彰於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其為六信當舖負責
人,其證述:被告己○○於108 年2 月26日偕同郭佳宏
,以郭佳宏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款
10萬元,於後之償付本息,係由被告己○○、丁○○出
面為之,並無拖欠情形。另被告丁○○於同年1 月28日
,以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款6 萬
元,於同年5 月31日還清。又被告己○○、丁○○於10
8 年6 月21日以同車再借款7 萬元,還款情形正常等語
(偵6962號卷第191 至193 頁)。
⑬被告丁○○之未成年子即兒童翁○文、翁○德之警詢查
訪紀錄表2 份:其等陳述曾見郭佳宏遭被告己○○、戊
○○持棍毆打,又張宴慈遭郭佳宏毆打等情(警卷第11
6 頁至第117 頁)。
㈡文書及影像證據部分:
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處理
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
暨報
驗書㈠㈡(死者:無名屍【即張宴慈】)1 份。(相34
5 號卷第3 至4 頁)。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及相驗照片17張(
無名屍【即張宴慈】108 年6 月29日)1 份(相345 號
卷第12頁、第59頁至第67頁)。
③死者張宴慈陳屍現場示
意圖1 份及陳屍現場照片6 張(
相345 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
④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無名屍【即張宴慈】
)及相驗照片(108 年度醫相字第317 號)1 份(相34
5 號卷第14至25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辦無名屍白骨案偵查報告1 份
:係警方據報偵辦無名屍白骨案之偵查情形(相345 號
卷第27頁)。
⑥失蹤人口系統--個格別查詢資料報表暨受理調查筆錄1
份:載有被告丁○○於108 年6 月19日至虎尾分局褒忠
分駐所報案稱張宴慈於同年月17日,○○○鄉○○村○
○路○○巷○○號居所外出後未返家,而申報張宴慈為失蹤
人口(相345 號卷第34至3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108 年7 月8 日雲警刑一字第1080028521
號函及所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無名屍體年貌表、雲
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協尋(撤銷)無名屍體身分通報表
、身分不明系統資料報表、雲林縣警察局公告各1 份:
係警方就108 年6 月28日經人發現之無名骨骸公告認領
之事項(相345 號卷第41至45頁)。
⑧郭佳宏、被告丁○○勘察採證同意書、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法醫證字第10800032580 號函暨所附血清證物
鑑定書
(法醫清字第1085100421號)各1 份:經採集郭佳宏及
被告丁○○之唾液與該無名屍比對結果,該無名屍與郭
佳宏、被告丁○○間存在一親等血親關係(相345 號卷
第37至38頁、第52至53頁)。
⑨死者張宴慈之解剖筆錄1 份(相345 號卷第68頁正反面
)。
⑩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8 年12月19日法醫理字第10800069
880 號函附之張宴慈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 份:鑑
定結果認死者張宴慈遭發現有對稱性胸部雙側肋骨骨折
,並在雙側肋椎關節有脫離狀,支
持有強大胸前鈍擊所
致,死者部分顱骨、雙手及白骨化跟骨有死後焚燒特徵
,支持有外力鈍擊胸部的致命外傷、槤枷胸、窒息,致
呼吸衰竭死亡,死者遭棄屍一段時間再遭死後焚燒屍體
之
積極證據,支持有他殺過程,研判死者死亡方式為他
殺等情(相345 號卷第246 至251 頁)。
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 年7 月30日
函暨所附張宴慈就醫紀錄1 份:載有死者張宴慈最後1
次就醫紀錄係於108 年5 月6 日至雲林縣虎尾鎮建合診
所就醫(相345 號卷第72至82頁)。
⑫內政部消防署108 年8 月13日消署調字第1080007269號
函、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 份:
證明死者張宴慈現場陳屍處下方採樣之泥土,經檢出汽
油類易燃液體成分(相345 號卷第90頁、第105 頁至10
7 頁)。
⑬張宴慈遺書1 張:係被告丁○○於108 年9 月11日向檢
察官所提出,其稱於搬家整理衣服時發現,惟內容與張
宴慈真實死因無關。但檢察官於108 年11月5 日、同年
12月4 日分別訊問被告丁○○、己○○時,被告丁○○
、己○○坦承欲以張宴慈之遺書,誤導檢察官認張宴慈
係自殺死亡(相345 卷第111 頁、第169 頁反面;偵69
62號卷第327 頁)。
⑭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死者張宴慈陳屍
現場未發現可資比對之指紋,亦未檢出DNA ,僅白骨下
方地面土壤檢出含有汽油類易燃液體成分,不排除該處
曾有汽油助燃之情事(相345 號卷第113 頁至第131 頁
)。
⑮虎尾鎮農會108 年10月22日虎農信字第1081001128號函
附之張宴慈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存款對帳單1
份(相345 號卷第142 至148 頁):該帳戶最後1 筆交
易係於108 年4 月29日提領12,705元,餘額123 元。
⑯虎尾鎮農會108 年11月15日虎農信字第1081001212號函
附之張宴慈金融卡提領現金資料1 份(偵6962號卷第28
7 至289 頁):係該帳戶於108 年4 月29日至同年8 月
19日止之金融卡提領現金紀錄。
⑰被告丁○○之子即翁○文、翁○德於108 年6 月份之上
學記錄1 份(相345 號卷第154 頁)。
⑱被告丁○○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8 年6 月16日
至19日之通聯記錄1 份(相345 號卷163 頁)。
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1月19日保費資字第10860272
500 號函文1 份:係有關張宴慈之勞保投保及死亡給付
資料,又被告丁○○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經審核後
不予給付等事項(偵6962號卷第285 至286 頁)。
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2月5 日保普老字第10810269
780 號函附張宴慈老年給付差額申請資料1 份:係被告
丁○○於108 年8 月1 日申請張宴慈之勞保老年給付差
額,經核定不予給付(偵6962號卷第347 頁至第356 頁
)。
㉑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8 年6 月18日網路
歷程1 份:被告戊○○使用之網路於108 年6 月18日下
午1 時17分、27分之基地台位置為虎尾鎮墾地里(警卷
第80頁)。
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 年6 月18日車行
紀錄1 份(警卷第81至82頁)。
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1 份:係被告丁○
○及3 名子女於107 年至108 年11月間之就醫及住院紀
錄(相345 號卷第157 至162 頁)。
㉔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醫甲字第317 號相驗屍體證明
書1 張:死者張宴慈因遭鈍擊胸部,致槤枷胸、窒息,
終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相345 號卷末
頁)。
㉕被告甲○○於108 年6 月18日上午11時1 分傳送給被告
己○○之張宴慈照片1 張:該照片顯示張宴慈躺臥在雲
林縣○○鄉○○村○○路○○巷○○號1 樓客廳沙發上,其
顏面流血、腫脹,而郭佳宏則坐於旁(警卷第74頁)。
㉖張宴慈死亡案之刑事現場照片49張(相345 號卷第116
頁至第128 頁)。
㉗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㈠㈡(死者郭佳宏)1 份(相397 號卷第11頁至第
13頁)。
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郭佳宏108 年7
月30日)1 份(相397 號卷第57頁)。
㉙死者郭佳宏之解剖筆錄1 份(相397 卷第71頁正反面)
。
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8 年10月5 日法醫理字第10800040
500 號函附之郭佳宏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各1 份:
鑑定結果認死者郭佳宏遭毆打挫傷,致全身軀幹、肢體
有多處嚴重鈍挫傷達皮下組織,併有軀體、臀部、雙下
肢大片挫傷,造成肌肉組織間有「橫紋肌溶解症」併瀰
漫性血管內凝血功能不全症(DIC )與全身多處(含鈍
裂性撕裂傷)挫傷,最後因代謝性衰竭死亡。死者死亡
方式為「他殺」等情(相397 號卷第299 頁至第310 頁
)。
㉛彰化基督教醫院法醫參考病歷資料1 份:載有郭佳宏於
108 年7 月29日凌晨0 時15分到院,到院前已無自發性
呼吸及心跳,身上多處瘀傷,雙側瞳孔對光已放大無反
應,經緊急急救後,仍無法維持穩定生命徵象,後續因
心跳停止,宣告急救無效等情(相397 號卷第27頁)。
㉜雲林縣000000 00 00 00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0000○○○鄉○○村
○○路○○巷○○號1 樓客廳進門右側牆面血跡,均檢出與
死者郭佳宏DNA-SRT 型別相符(相397 號卷第361 頁至
第376 頁)。
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 年10月21日
扣押筆錄暨
扣押
物品目錄表1 份:係警方在雲林縣○○鄉○○村○○路
○○巷○○號查扣鐵棍(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1 支(相39
7 號卷第377 頁至第384 頁)。
㉞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 年11月4 日
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係警方在雲林縣○○鄉○○村○
○00號查扣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
偵6962號卷第121 頁至第127 頁)。
㉟刑案現場圖○○○鄉○○村○○路○○巷○○號)1 張(偵
6962號卷第231 頁)。
㊱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中華,登記為郭佳宏所有)
、AZM-5952號(廠牌BMW ,登記為郭佳宏所有)、AZM-
5391號(廠牌國瑞,登記為甲○○所有)之車輛車籍資
料各1 份(相345 號卷第194 頁至第196 頁)。
㊲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1 份:係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查詢資料,共有2 筆動
產擔保交易資料(相345 號卷第197 至198 頁)。
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
108 年11月20日雲服字第1080000109號函及所附之被告
甲○○欠款紀錄1 份(相345 號卷第206 頁至第207 頁
)。
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 年11月20日
健保南承二字第1085050983號函及所附之被告己○○等
人健保費繳納及欠費催繳資料1 份(相345 號卷第208
頁至第214 頁)。
㊵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28日遠傳(發)字第
10811103947 號函及所附之被告甲○○等人之欠費及催
繳紀錄1 份(相345 號卷第216 頁至第225 頁)。
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1月28日保費資字第10860278
250 號函及所附之被告己○○等人之勞保費、國民年金
等費用繳納或積欠稽催資料1 份(相345 號卷第226 頁
至第230 頁)。
㊷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28日法大字第1081
31187 號函及所附被告己○○等人之欠費紀錄1 份(相
345 號卷第235 頁)。
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29日108 北裕法字第
40168544號函及所附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動產擔保資料1 份(相345 號卷第236 頁至第240 頁
)。
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6 日陳報狀
1 份:係有關被告己○○於該行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產
品欠款情形(相345 號卷第243 頁至第244 頁)。
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醫甲字第336 號相驗屍體證明
書1 張:死者郭佳宏因全身嚴重鈍傷,致橫紋肌溶解症
,終致代謝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相397 號
卷第311 頁)。
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死者郭佳宏)及報驗
、相驗照片(108 年度醫甲字第336 號)1 份(相397
號卷第29頁至第41頁、第79頁至第87頁、第115 頁至第
127 頁、第165 頁至第177 頁、第195 頁至第231 頁)
。
㊼雲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鄉○○村○○路○○巷○○號旁之監視影像,可以察見
被告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
年7 月28日下午5 時1 分回○○○鄉○○村○○路○○巷
○○號居處前。同日下午5 時9 分,被告己○○下車,另
一男子(即被告戊○○)由副駕駛座下車。同日晚間6
時56分,A 婦前去上址前查看。同日晚間7 時28分,B
婦前去上址前第1 次查看。同日晚間8 時14分至18分許
,被告丁○○打開居處鐵捲門,被告己○○、戊○○合
力將郭佳宏抬上車,被告丁○○再搭乘被告己○○駕駛
之該車離去,被告戊○○則進入屋內(相397 號卷第27
5 頁至第295 頁)。
㊽當票及典當文件2 份:當票編號:0000000 號(當物為
AZM-5391號自用小客車,持當人:甲○○,日期:108
年1 月28日,借款6 萬元)、當票編號:0000000 號(
當物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當人:郭佳
宏,日期:108 年2 月26日,借款10萬元)(偵6962號
卷第197 頁至第207 頁)。
㊾被告丁○○、己○○所使用手機內之照片19張:係被告
丁○○、己○○手機內之有關本案訊息、死者郭佳宏生
前受傷及遭受被告己○○毆打、被告己○○進行某種宗
教儀式等照片(偵777 號卷內光碟,印附於本院卷第21
3 頁至第249 頁,另有警卷第103 至108 頁相同照片12
張)。
㊿被告甲○○所使用手機內之8 個影片檔(偵777 號卷內
光碟):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5日審理中
勘驗結果,其
中108 年6 月13日及20日之3 個影片檔為被告己○○進
行某種儀式,另於108 年6 月19日之4 個影片檔,均為
被告己○○持鋁棒或徒手多次嚴重毆打郭佳宏之情形(
勘驗筆錄及影像擷圖見本院卷㈡第11頁至第24頁、第12
9 頁至第141 頁)。
郭佳宏於108 年7 月28日晚間就醫照片19張(警卷第93
頁至第102 頁)。
維基百科--橫紋肌溶解症(本院卷㈠第333 頁至第342
頁)。
㈢
物證部分:
①扣押物品清單1 份(109 年度保管檢第59號2-1 ,本院
卷㈠第121 頁至第123 頁):
⑴手機1 支(所有人:甲○○;號碼:0000-000000 )
⑵手機1 支(所有人:丁○○;號碼:0000-000000 )
⑶手機1 支(所有人:己○○;號碼:0000-000000 )
⑷手機1 支(所有人:戊○○;號碼:空白)
⑸手機1 支(所有人:許宴庭;號碼:0000-000000 )
⑹手機1 支(所有人:甲○○;號碼:空白)
⑺手機1 支(所有人:郭家宏;號碼:空白)
⑻電腦設備(主機)1 台(所有人:己○○)
②扣押物品清單1 份(109 年度保管檢第59號2-2 ,本院
卷㈠第125 頁):遺書1 張(所有人:丁○○)。
③扣押物品清單1 份(109 年度保管檢第135 號,本院卷
㈠第391 頁):鐵棍(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1 支(所
有人:己○○)。
綜上所述,
堪認被告丁○○、己○○、戊○○、甲○○於本
院審判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復有上揭其他
證據為佐,故被告丁○○等4 人之
犯行明確,足以認定。
參、論罪
科刑之理由:
按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
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丁○○為被害人張宴慈之女,又被告己○○、
戊○○與被害人郭佳宏原有同居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
丁○○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之行為;被告己○○、戊○
○傷害致人於死之行為,均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之家庭暴力,
並構成刑法上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傷害致人於死
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
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之規定,自應依刑法之遺棄直系血親尊
親屬致死罪、傷害致人於死罪之規定予以
論罪科刑。
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5
條、第294 條第2 項前段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就
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被
告己○○、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47 條第1 項之遺棄屍體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
傷害致死罪。被告甲○
○就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
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係犯刑法
第294 條第2 項前段之遺棄致死罪等語,疏未慮及被告丁○
○係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
容有未洽,已如上述,惟其基
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對被告
諭知此一
刑法分則加重規定(
本院卷㈡第124 頁),業已保障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
得予以審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又被告丁○○於
同一案件偵查中,雖2 次就同一事項偽證
,但其侵害國家
法益單一,故僅成立一個偽證罪(參見最高
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70年度台上字第375 號判決意
旨)。再被告己○○、戊○○自108 年5 月、6 月間起至同
年7 月28日晚間8 時14分止之期間,長期多次毆打被害人郭
佳宏致死,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認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己○○、戊○○
與郭佳宏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遺棄屍體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
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就犯罪事實㈠之㈡傷害致
死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另
被告丁○○、己○○、戊○○等3 人所犯上揭各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㈠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
死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95 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惟其所
犯之罪,其
法定刑最高度為
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
第1 項之規定,已不得加重;另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犯
偽證罪部分,於所虛偽陳述之本案裁判確定前自白,合於
刑法第172 條之減刑事由,惟衡酌其犯罪情節,尚無免除
其刑之必要,自應依法減輕其刑。
㈡被告己○○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
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8 年3 月11日
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
累犯,又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係犯恐嚇取財案件,其前案與本件犯
行
態樣不同,罪質各異等情,堪認其尚未具有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以符
罪刑相當原則,並於判決主文不予記載累犯(參考司
法院107 年6 月地方法院刑事裁判簡化及通俗化推動方案
中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㈢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之㈣所犯偽證罪部分,於所虛偽
陳述之本案裁判確定前自白,合於刑法第172 條之減刑事
由,惟衡酌其犯罪情節,尚無免除其刑之必要,自應依法
減輕其刑。
量刑審酌: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
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㈡本院經通知被害人張宴慈、郭佳宏之部分其他親屬,均因
故或無意願到庭,惟被害人張宴慈之六兄丙○○、二姊乙
○○於本院電話詢問中表示有關量刑意見(本院卷㈠第37
3 頁至第375 頁),又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科刑範
圍之意見,並參雲林縣政府109 年3 月13日府機社工二字
第1092310529號函復本院之被告丁○○子女即兒少保護個
案之雲林縣保護案件報告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等相關
資料(本院密卷第29頁至第36頁),審酌如下:①犯罪行
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被告丁○○前於101
年間有違反商標法前科,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被
告己○○、戊○○前均有多項前科,又被告戊○○尚因
另
案經撤銷
假釋,業已入監服刑;另被告甲○○則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己○
○、戊○○素行均非良好。又被告丁○○及死者郭佳宏為
死者張宴慈僅有之子女,而死者張宴慈未婚,故被告丁○
○與生父關係疏離,鮮有往來,已有十餘年間未曾相見,
被告丁○○學歷為高職畢業,曾在加油站及超商門市工作
,其偕3 名子女與母、弟長期共同生活,親屬關係緊密,
又被告丁○○育有4 名子女,除第1 名子女由前夫監護外
,其餘3 名子女係與另一同居人所生,現由雲林縣社會處
安置保護中,其伯父丙○○向本院表示:對本件犯行感到
生氣,請法院依法審判即可;另其阿姨乙○○則向本院表
示:希望對被告丁○○可以從輕量刑,因被告丁○○與死
者張宴慈、郭佳宏母子3 人相依為命20餘年,被告丁○○
應是受到欺騙或威脅,才會犯下錯事等語。另被告己○○
、戊○○為兄弟關係,被告己○○學歷為高中畢業,曾從
事工程、廚師及保全工作,被告戊○○學歷則為高職肄業
,曾從事餐飲及室內裝潢工作,被告己○○原在雲林縣虎
尾鎮租屋開設神壇,因被告丁○○前往求神問事而相識,
被告丁○○並進而偕同家人遷與被告己○○同住,並隨之
遷○○○鄉○○村○○路○○巷○○號租屋處居住,又被告己
○○有同居女友即被告甲○○,另被告戊○○有同居女友
許宴婷,兩家人同住期間,多隨被告己○○從事夜市營生
,經濟關係仰賴被告己○○甚深,惟因相互歧見及衝突頗
多,被告己○○復假以開設神壇之信仰力量影響眾人,取
得近似管理者之地位,終因歧見漸深及衝突日多,以致造
成不幸事件。另被告甲○○學歷為大學肄業,曾從事飲料
店及餐飲業工作,其與被告己○○同居5 年餘,並以其名
義向當舖借款,於本案犯行後,仍至看守所探視被告己○
○,可見其依從被告己○○頗深。②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
之關係,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
丁○○為被害人張宴慈、郭佳宏之女、姊,其於見郭佳宏
毆打張宴慈時,依其上揭供述之詞,顯係受到被告己○○
情感及假以宗教儀式妄言之影響,並因摻雜與家人相處之
歧見,而惡其母,遂任其弟郭佳宏毆打其母,竟無作為,
復為掩護被告己○○而偽證。另被告己○○固於被告丁○
○因遭前同居人騷擾困頓之時,善意援助並長期提供被告
丁○○、死者張宴慈、郭佳宏一家人居所,復協助就業及
營生,且曾勉力幫助解決金錢問題,對被告丁○○家人原
仍存有相當之善意及支助,惟其與被告戊○○因長期厭惡
郭佳宏破壞生財器具等異常行為及態度,加以發生張宴慈
死亡一事,對於郭佳宏積怨已久,情緒管控不良,遂共同
長期毆打郭佳宏,終致郭佳宏死亡。而被告甲○○係因與
被告己○○為同居男女朋友,又以被告己○○、戊○○為
兄弟關係,遂為掩飾被告己○○、戊○○之犯行而偽證。
③犯罪之手段及所生損害:被告丁○○為張宴慈之女,其
見郭佳宏毆打張宴慈,竟未求救或協助其母就醫,反消極
應對,致張宴慈因傷重而死亡,其行為雖非積極惡害相加
,但消極
不作為所生損害仍屬重大。又被告己○○、戊○
○長期毆打郭佳宏致死,其等犯罪手段暴力激烈,輕忽他
人可貴生命,惡性及所生危害甚大。另被告丁○○、甲○
○偽證犯行,意在掩護犯罪者,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亦使
其至親或同居之人蒙冤不明,殊值非難。④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丁○○、己○○、戊○○、甲○○等人初於警詢或
檢察官訊問中,雖否認犯行或甚有偽證情節,但
嗣經司法
警察及檢察官詳盡調查及
曉諭後,終能坦承犯行,供述重
要情節,繼於本院審判中,亦均坦白交待犯罪情節,認罪
無諱,而被告丁○○、己○○、戊○○雖無從獲得被害人
或其他家屬諒解,亦無賠償,惟酌以上情,堪認被告等人
仍具相當悔意,且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㈢綜合以上各情及其他一切情狀,足認被告己○○、戊○○
惡性雖重,然仍有相當之悔意,亦有教化遷善之可能,爰
就其等所犯傷害致人於死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8 年;就
遺棄屍體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
懲儆。另就被告丁○○、甲○○所犯部分,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末以刑法第172 條就犯偽證罪、
誣告罪
,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
規定,雖列於刑法分則編,且係就個別之特定犯罪行為而
設,然其立法目的與
自首規定雷同,係在藉此優惠,鼓勵
行為人及時悔悟,並早日發現真實,節省訴訟勞費,避免
審判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此一規定,既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自屬相當於「總則」之減免其刑規定,其原有法定刑並
不因此而受影響(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27號判
決意旨),故被告丁○○、甲○○就所犯偽證罪部分,雖
經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仍無同法第41條
諭知易科罰金
之適用,
併予敘明。
肆、沒收部分:扣案之鐵棍(即附塑膠套管之鐵管)1 支為被告
己○○所有,並持犯傷害致人於死所用之物,業經認定如上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己
○○於本院上揭勘驗中毆打郭佳宏所持之鋁棒,未經扣案,
復所在不明,衡情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困難,爰
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伍、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
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第247 條第1 項、第277 條第2
項前段、第294 條第2 項前段、第295 條、第28條、第38條
第2 項、第51條第5 款。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
鑑定人
、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
(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
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5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